简论我国行政程序证据的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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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1)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1)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举证。《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即"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即"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举证责任的缺失
行政复议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指导下提出支持和证明自己复议主张的具体证据的活动。举证活动通常包括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举证、第三人举证以及复议机构依法调查取证。事实上,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复议机构的取证作了规定。而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证据在法学界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本文所要讨论的行政复议证据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本文讨论的前提是承认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司法化的制度,至少是一种准司法性行为。①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的重大创新,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由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过程中如何进行质证、确认证据等问题没有规定,作为"准法官"的复议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非常尴尬:一方面,如果办案人员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则对采用哪些事实作为证据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②这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客观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主观性太强。办案人员自身也"倍受煎熬",案件中某些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疑点时书面材料无法体现,应当采信哪些证据、采信的证据是否是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其次,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由于缺乏知情权、申辩权等基本权利而顾虑重重,似乎行政复议办案是"糊涂人断糊涂案",进而对复议决定不能心服口服,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公开质证方式效果固然很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办案人员心中还是底气不足。在质证过程中只能照搬照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而且即使在复议过程中经质证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得到确认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复议证据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稳健推进和有序开展。从理论上讲,研究复议证据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证据制度,弥补理论上的空白,增强证据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联系复议工作实际,对当事人而言,行政复议证据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基本载体,也是证明其合法主张的基本手段,更直接关系着复议案件的后果,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对复议机关来说,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复议证据可以使复议机关依法办案,有章可循,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行政资源。基于此,我们需要厘定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更需要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功能,切实践行法治。本文试图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一、引言传统意义的审判是指法院为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

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刑事审判已经逐渐突破原来固有的“实体性裁判”的范围,而衍生出“程序性裁判”的机制。

所谓“程序性裁判”,是指那些为解决控辩双方存在的程序性争议而举行的司法裁判活动。

例如,被告人对某一法官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需要对该项申请是否成立作出决定;公诉方或者被告方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的,法院要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决;控辩双方围绕着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法院需要就此作出决定;被告方对某一控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法院也应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对于被告方排除控方证据的申请,法院也需要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决……在以上情形下,法院都需要举行程序性裁判活动,并对有关程序性争议作出裁判结论。

这种裁判结论尽管并不涉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却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具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根据所要解决的程序性争议的不同,程序性裁判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程序性裁判,泛指一切旨在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司法裁判活动。

例如,前面所说的围绕着延期审理、回避、管辖、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问题所发生的程序性争议,就都应被纳入广义的程序性裁判的程序轨道。

狭义的程序性裁判,则专指法院针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下级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确定是否实施程序性制裁所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

迄今为止,中国法律确立了两种典型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一是针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排除规则,二是针对审判程序违法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

法院为确认初审法院的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的裁判活动,通常发生在第二审程序之中。

而法院为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确认应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活动,则可以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中先后发生。

这两种旨在实施程序性制裁的裁判活动,都属于狭义的程序性裁判。

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相对应的是,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存在着“重实体性裁判、轻程序性裁判”的观念。

1996年完成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实就是在实体性裁判程序中引入对抗制的一次不成功尝试。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

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

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独到、特有的内容,它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1、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规则,指明某证据应当由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只能是一方。

从这方面看,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

2、举证责任同时还是一个裁判规则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到法庭即将裁判时,依然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就发挥出来。

法庭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裁判规则一般和主要事实相联系,在不可能用实体法时,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诉讼不是万能的,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

列宁说过:“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有条件的”。

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最佳证据规则是什么

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最佳证据规则是什么

鉴定程序的启动⽅式,最佳证据规则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难免会发⽣⼀些纠纷问题,造成⼈们的困扰,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很多⼈会对其进⾏诉讼,那么诉讼需要相应的证据去证明清⽩问题,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鉴定程序的启动⽅式,最佳证据规则是什么,希望对⼤家有所帮助,鉴定程序的启动⽅式我国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式有三种,⼀是单⽅委托鉴定,⼆是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三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这三种⽅式各⾃有不同的适⽤程序和条件。

任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对各鉴定结论所采的鉴定程序、鉴定⽅法、依据的材料等情况进⾏对⽐、质询;以确定其证据效⼒的⼤⼩或有⽆。

最佳证据规则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77条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事实都有证明⼒,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的⼤⼩所作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推定其证明⼒的⼤⼩,为法官判断同种类不同证据之间证明⼒的⼤⼩提供了⽅向性的指⽰。

此外,在判断本案两个相互⽭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作,有最⾼⼈民法院的《⼈民法院司法鉴定⼯作暂⾏规定》进⾏规范,在程序⽅⾯给予了当事⼈的充分保障,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信性⾃然要⾼⼀些。

⽽在⼀⽅⾃⾏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对⽅当事⼈要么对⾃⾏鉴定之事⼀⽆所知,要么即使知道也⽆可奈何,也不存在对⽅当事⼈申请鉴定⼈回避的问题;且⼀⽅当事⼈因其利益关系往往要找对⾃⼰有利的鉴定部门,以获得对⾃⼰有利的鉴定结论,这些因责导致⾃⾏委托鉴定可信性略逊于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

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政机关在查处违法⾏为,进⾏调查取证后需要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认证,以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证据。

但是,⾏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获得材料虽然都具有“三性”,但它们之间可能不⼀致,甚⾄是相互⽭盾的。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当前我国奉行的“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割裂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内在联系,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结合国情以及国际经验,应采取“以直接审理基础上的合理证据标准为主,以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为辅的证据审查标准”。

前言行政诉讼是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状态进行的审查。

主要包括:事实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该事实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律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

鉴于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继而作出相应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审构成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又称行政诉讼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事实审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尺度。

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通过举证活动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理论界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在笼统地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的同时,大多借鉴国外刑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张在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诉讼“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之间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

理论认识的分歧、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现实中存在各级、各地、各家法院在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甚至是同一家法院的审判人员,由于个人认识、审判经验的区别,在证据标准的认识上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曾将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因条件不成熟而最终未加以规定。

最佳证据规则的效力怎样认定?

最佳证据规则的效力怎样认定?

dversity gives people precious opportunities for tempering.(页眉可删)最佳证据规则的效力怎样认定?导读:1、依据最佳证据规则原本效力高于副本或影印本。

2、如果证明对象并不是文书的内容,那么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或证明价值,不必要求主张提供原件来予以证实,即证据效力的发挥依赖于证明对象的范围3、优先效力。

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这些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影响审判的最大证据,还是只是一个幌子,很多时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效力认定,从而推断出其中的最佳证据。

那么最佳证据规则的效力怎样认定?这个问题,为你解答。

最佳证据规则的效力怎样认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需要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认证,以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证据。

但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获得材料虽然都具有“三性”,但它们之间可能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

此时应当如何确定哪些证据可用呢?最佳证据规则,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则。

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就数个证明同一事实并都具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出的认定规则的规定。

其实质内涵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取能够寻找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

目前,法律、法规对最佳证据规则无明确的规定,但最高院在行政证据规定中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考适用。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明的效力,可按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部门以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证据。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书证的原件、物件的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部门的鉴定结论。

5、司法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及其完善


视听资料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陈述 、 鉴定结论 、 勘验笔 录、 现场 笔 录等 。 行政 诉讼 证据 提供 必然 要体 现公 平正 义 的法 治
社会 精神 。 由于行 政诉 讼 法律关 系 中 , 当事人 的不 对 等性依 旧存在 ,这 一点 构成 了包 括行 政诉 讼规 则 在
内的行政 法 制度特 殊性 的依 据 。 在行 政 法律关 系 中 , 行政 机关 是绝 对 的强 势主体 ,而 行政 相对 人则 处 于 弱 势地位 。行 政诉 讼就 是 为 了解 决 因行政 行 为产 生 的纠纷 , 如果 这种 不平 等性 得不 到改 变 , 么相 对 人 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诉讼的证据 制 度作 了初 步 的规 定 ;二是 19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91 《 于贯 彻执行 行 政诉讼 法 若干 问题 的意 见 ( 关 试行 ) 》 中对 行 政诉 讼 法 中有 关 证 据 的规 定 作 了必 要 的 补 充; 三是 19 年最高人民法院《 99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若干解释》对行政 )
决 。 立法 实践 来看 , 国确立 了被 告行 政机关 在行 从 我

行 政 诉讼证 据提 供 的理 论基础
行政 诉讼 证据 提供 是指 诉讼 当事 人 、 加 人 、 参 参 与人 或其 他人 主动 或应 人 民法 院要求 向人 民法 院提 供证 明案 件情 况 的有 关 事 实 材料 , 括 书证 、 包 物证 、
性的举证责任” 《 。证据规定》 证据提供的要求” 中“ 的
[ 作者简介 ] 孙海滨(9 6 , , 18 -)男 山西临汾人 , 山西大学法学院 20 0 8级宪法与行政 法专业研 究生。 李

行政证据

!!!!!!!!!!!!!!!!!!!!!!!!!!!!!!!!!!!!!!!!!!!!!!!!!!!!!!!!!!!!!!!!!!!!!!!!!!!!!!!!!!!!!!!!!!!!!!!!!!!!!!!!!!!!!!!!!!!!!!!!!!!!!!!!!!!!!!!!!!!!!!!!!!!!!!!!!!!!!!!!!!!!!!!!!!!!!!!!!!!!!!!!!!!!!!!!!!!!!!!!!!!!!!!!!!!!!!!!!!!!!!!!!!!!!!!!!!!!!!""""第五篇行政证据第一章行政证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第一节行政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行政证据目前在理论界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很少有学者涉足这个领域,我国证据学的研究主要局限于诉讼证据理论研究,如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等,而对非讼类的证据理论研究不够重视。

一、行政证据的概念行政证据又称行政执法证据或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法院在诉讼中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

显然,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是有联系,同时又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证据。

两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同一性;两者之间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运用证据的主体、阶段、目的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正确理解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关系,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更好地运用证据,尤其是对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二、行政证据的基本特征行政证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因此,行政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资格特征,也·!"#·第一章行政证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就说行政证据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的资格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


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
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 下列情形的除外。( ) A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B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 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 合理说明的。 C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D 被告应当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法定 31条)
转接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1.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材料或手段。 证据是一种材料,证据不等于事实 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是被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不一定反映案 件的事实
四、质证的规则


1.关于质证的法律效力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 的依据 2.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及其要求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 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依据 3.关于质证的内容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4.质证的方式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对质、辩 论、说明、解释、反驳的活动

以下对于行政诉讼过程中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 依据? A.甲某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县人民政 府依法提供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 B.乙某因不服学校不发学位证诉某学一案中, 作为被告的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 席判决的,该学校提供的证据 c.丙某因不服某国家安全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 罚行为而起诉该国家安全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 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该证据涉及个人隐 私的 D.丁某因不服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 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 供的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证据)【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行政证据16.1 复习笔记一、行政证据的基本概念1.行政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证据是指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由行政相对人提供或由行政主体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某一事实的物质或材料。

它包括三个特征:(1)客观性。

行政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而非臆造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

行政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3)合法性。

行政证据的种类、形式、收集、质证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证据的种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物证与书证(4)本证与反证(5)行政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关系(1)两者都是证据,都具有证据的共性,即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的要求。

(2)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表现在:①行政证据是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服务的,而行政诉讼证据则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判服务的。

②行政证据由行政主体依职权收集或由行政相对人提供,而行政诉讼证据则由诉讼当事人提供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

③行政证据更多是现实的反映,行政诉讼证据更多是过去事实的反映。

④与行政证据的提供相比,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受严格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二、行政证据的举证责任、期限与证明标准1.行政证据的举证责任(1)举证责任指当事人根据法规法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举证义务人若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据,将要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负相关的举证责任。

(3)在依申请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应当对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对于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方负举证责任。

2.行政证据的举证期限(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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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行政程序证据的认证规则
何方张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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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的认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接收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辨别其真伪,确定它们是否具有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强弱,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的行政执法活动。

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是一对联系非常紧密的概念,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提出,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证明力解决的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强弱问题。

一、证据资格与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资格在大陆法系被称为证据能力,在英美法系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资格是指什么样的材料能够作为证据被加以调查并予以采纳。

一个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而被采纳通常有三个判断标准: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证据的可采性都极少从正面加以规定,因为满足这三性的证据很多,仅作抽象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如果一一列举,又不切实际,对证据资格作否定性列举(即确立证据排除规则)不失为一种有效界定证据资格的好方法。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材料具有证明价值本应予以认证采纳,但是基于种种原因不得采纳来认定案件事实而被排除作为证据的法则。

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和案卷排他规则的考虑,从我国行政管理特点、行政管理状况、人权保护状况等因素考虑,我国行政程序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违反宪法的证据,即侵犯公民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取得的证据。

一般的非法证据,即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的证据,包括非法主体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一般言词审理中未告知当事人的证据、正式听证中未告知以及未经质证的证据;通过利诱、欺诈、暴力、
胁迫等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利用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超越法律规定时限或行政机关确定时限提供的证据。

2.证人资格排除规则。

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不能做证;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务员的资格排除;基于亲属关系的资格排除;基于诚信关系的资格排除,如律师、医生等基于委托关系、医患关系知道案件事实,基于诚信考虑,应当排除律师、医生证人资格。

3.协商和解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在行政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为协商和解而提出的证据,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即使案件中当事人自认该主张有效或无效,该证据无可采性,应予以排除。

二、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又称证据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或价值,或者说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

如果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由于证据性质的差异,各种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程度也是不同的。

对证明力的判断存在两种学说:法定主义和自由心证。

由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必须联系到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情况,再和其他证据进行对照,综合比较分析才能确定,所以立法者不太可能对证据证明力作出全面的规定,完全的法定主义的机械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无法做到的。

自由心证就是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做预先规定,把自由判断的权利交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作判断。

法律的弹性存在是自由心证的前提,认证是一种纯主观活动,再完备的证据制度,只有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这种动态的执法活动,才能将其转化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活性力量。

但如果法律对行政程序证据的证明力没有任何规定,而完全靠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那么结果很可能是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所以对一些易于操作的有关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还需由法律加以规定,如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优于其他证书;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等。

三、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或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证明标
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裁判或做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对于具体证明活动而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要达到“客观真实”是不切实际的。

我国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应当确定以盖然率为尺度的证明标准,只要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率就能认定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盖然性证明标准包括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

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又称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要存在任何怀疑,都不能认定事实存在。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又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其要求的盖然性程度介于排除合理怀疑和优势证据标准之间,如用百分比来衡量,应当为80%左右。

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优势证据标准,是北欧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要求的盖然性较低,只要求本证的证明力稍微超出反证,即证明力超过50%,就可认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

考虑到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对一些应急性行政行为宜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即合理根据证明标准,即行政机关以普通人的标准在一定信息量基础上形成的主观判断,即使存在疑点,也可以认定事实存在。

综合以上论述,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包括: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清楚和有说服力标准、优势证据标准、合理根据标准。

考虑到行政行为的类型、证明难易程度、行政决定的重要性、行政程序的特点,这四种证明标准的具体适用如下。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执行以及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如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对以上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约束,才能有效地减少对相对人的利益的侵害。

清楚和有说服力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要求有所降低,一般适用于较轻微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主体不批准相对人申请的行为,因为该类行政行为相对上述行为对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小。

就优势证据标准而言,当对立双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大致相同时,要平衡双方的利益,采用更具优势的证据,一般适用于行政司法行为(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因为该类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授予利益,只要相对人的证据略显优势,就能认定其主张成立。

合理根据标准一般适用于应急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行为要求最低的
一种证明标准,只有使用低标准才能快速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否则就可能造成嫌疑人逃跑、证据灭失等不良后果,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四、案卷排他规则
行政程序中确定案卷排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案卷排他规则是言词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言辞审理的结果即听证笔录以及一般言词审理的卷宗不能在行政决定中得到体现,那么言词审理所耗费的巨大法律资源将白白浪费。

而言词审理恰恰是对当事人的知情权、质证权、听证权、提供证据权的重要保障。

其次,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案卷排他规则排除了在案卷之外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未经当事人了解和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机关的偏听偏信,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实体正义。

再次,有利于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支持和制约。

行政决定的依据都记录在案卷中,这样就方便了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采用了案卷排他规则,鉴于这一规则的重要作用,我国在建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时也应适用这一规则。

我国的案卷排他规则应适用于采用言词审理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以及法律专门规定的情形。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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