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交通银行授信业务准则

交通银行授信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六条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我行授信的客户,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该客户及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分公司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七条因规定未能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一)由母公司直接、间接或直接加间接方式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二)母公司虽不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三)根据章程或协议,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四)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母公司任免的子公司;(五)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子公司。
XX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实施细则

XX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与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授信业务包括本行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风险预警系指本行相关部门及人员通过系统识别、授信后检查、日常监控、研究分析、关注媒体等途径,及时发现和识别外部宏观和客户微观风险预警信号,分析、评估风险状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四条风险预警包括预警信号的识别及发起、预警信息调查核实及反馈等环节。
第五条按预警信号对客户的影响程度划分,预警信号分为红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和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系指情况非常紧急,一旦出现此类情况,风险已基本确定且风险程度非常高,如不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将会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信号系指要引起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应尽快根据预警信号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应对措施的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系指目前还难以判断信号对资产质量是否有影响,但必须进一步调查分析,了解预警信号的成因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风险预警管理原则(一)全员预警原则。
风险预警工作涉及支行、分行、总行多个层面和多个岗位,本行全员都有预警职责。
(二)及时报告原则。
本行工作人员应对风险预警信号保持高度敏锐性,一旦发现或得知客户出现预警信号,应按要求及时报告。
(三)快速反应原则。
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本着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安全原则,采取紧急应对程序。
(四)严格保密原则。
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对风险预警信息保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章风险预警管理职责第七条风险预警管理部门包括总、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模版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专业、诚信、服务、效率的信贷文化,明确我行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引导和促进我行授信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培养合规经营的信贷队伍,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保证、信贷承诺、信贷意向书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个人经营性授信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是指本行从事授信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和决策、授信业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处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决策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审慎勤勉地履行了本细则中的各项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本细则中的授信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程序及一定方法,对授信客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
五、本细则中的授信审查,是指各级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制度,对提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分析评价,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评判,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
六、本细则中的授信审议,是指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细则中的授信决策,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细则中的授信后管理,是指各级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与处理。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x村镇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集团客户统一营销和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客户群(含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分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部分关联关系隐性化、关联连带风险明显的关联整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集团客户授信范围。
实质上受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整体必须按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六)对共同被具有行业管理属性又兼有经营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以及省级(含)以上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制的客户,若财务、经营决策独立性强,关联连带风险不明显,可不列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集团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指授信敞口额度,下同),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岗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接受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对台账登记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配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建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分别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行跨区域经营战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和信贷结构,支持我行优质客户业务发展,结合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是指我行贷款经办机构与注册在异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含自然人,下同)发生的授信业务。
其中:XX地区经办机构的异地是指XX以外的江苏、浙江辖属区域、由我行主发起的沪农商村镇银行(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除外,下同)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区域,以及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辖内机构所在地;嘉善支行、湘潭县支行和昆山支行的异地范围总行另行发文明确。
沪农商村镇银行所在省会城市区域,是指山东省济南市、湖南省长沙市、云南省昆明市;直辖市是指北京市;计划单列市是指深圳市。
上述所指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业务(含委托贷款)、银行保函、贸易融资、保理业务。
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以及其他当年授信投向政策中限制和禁止类贷款。
经办机构对超出上述异地范围的异地客户开展授信业务的(低风险业务除外),应报总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名单准入审批;具体授信业务均按当年授信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上述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是一个开放的、合作型双边到多边的业务合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是指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及辖属二级支行。
其中:1、沪农商村镇银行可向我行推荐其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区域的异地客户。
2、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对公客户授信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组织推动,根据业务需求,协同经办机构进行共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协助报批。
对于沪农商村镇银行推荐的客户,协助确定行内对口经办机构。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2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XX集团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XX集团公司授信管理制度1 授信目的2 征信重点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4 授信申请、变更5 授信期满重签6 授信项目到期反应7 担保品涂销及变更处理8 客户公司行号变更时授信注意事项9 授信证件保管与存取10 信用授信之办理11 保证授信之办理12 抵押授信之办理13 国内信用状授信之办理1 授信目的在交易前应详实征信、审慎衡量客户信用,并依客户之经营财力、信用状况、交易条件及所提供之担保品等设定适当授信额度,作为促进销售及放帐管制之依据。
2 征信重点应详实调查客户之组织结构、设备产能、产销实绩、财务状况、对市场之应变能力及业界风评。
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1)授信方式分为抵押、保证及信用三种。
(2)授信方式之选用原则:为确保货款安全,对客户之授信,以洽请其提供押品担保,或由具资力保证人保证为原则。
但如客户业绩优良、信用卓著、历年来与本公司往来正常者,得办理信用授信。
4 授信申请、变更(1)下列情形,营业人员应提报「授信核定表」(附表十五),办理授信申请或变更。
A.新客户或现金交易客户,要求以授信放帐交易时。
B.客户另提押品或另觅保证人时(担保品涂销或变更者,免填写「授信核定表」,径以「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附表十六)办理)。
C.押品重估或保证人资力重估后,其担保能力有增减时。
D.信用授信客户变更授信额度时。
(2)授信申请作业处理方式如下:A.授信申请时,应先以「授信资料查询(全企业)」屏幕打印该客户在企业内各公司之授信放帐情形;若属个人保证时,应再以「保证人资料查询(全企业)」屏幕打印该保证人在企业内各公司之保证情形,供办理授信之参考。
B.营业人员应以「授信核定表」,连同「客户资料卡」并按下列授信种类检附证件,依核决权限呈准后,送营管部门以「授信资料」屏幕(屏幕六)建文件或更新,做为授信管制之依据。
5 授信期满重签(1)为确保客户具备与其授信额度同额之担保能力,凡系授信之客户,自授信核准日起算届满一年者,营业人员应办理授信期满重签。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管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预警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预警机制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集团客户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识别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控制。
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益。
控制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2.一方拥有另一方不到50%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拥有50%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集团客户归属: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ⅩⅩ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ⅩⅩ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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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客户
授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我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包括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确定
为同一集团客户内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可称为成员单位(具体认定
标准按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
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
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
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
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
能性。
第五条 我行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以集团客户整体作为授信对象,确定集团
总体授信额度,实行统一风险管理;
(二)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我行自身风险承
担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风险预警原则。建立从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发出风险预
警信号的整套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六条 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应纳入集团客
户范围: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
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
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
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
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
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1.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
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
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
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
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
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
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
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
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
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
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
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