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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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渝质监办发[2011]67号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渝质监办发[2011]67号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渝质监办发[2011]67号渝质监办发〔2010〕6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印发市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市培训中心:2009年,国务院新修订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市人大颁布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出台了《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等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各区县局及相关单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局就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如下: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中的有关问题(一)简单压力容器的相关问题。

简单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不需取得安装许可证,安装不需要进行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对安全质量负责。

简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的压力管道若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按照压力管道进行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安全阀等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二)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有关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2009版 国务院549号令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2009版 国务院549号令

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 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 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讲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 本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特种设备技术比较复杂,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 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 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是第二条第 一款定义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 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由 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其模式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模 式”,实行严格的管理。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环节。其指导思想为: 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相结合。其职责为: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从所 有环节出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系统、法规系统,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 之有效的手段。 (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其中 ,“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 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 (包括主机在井上、其他系统在井下的设备),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仍然纳入管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 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 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安装、使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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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部门规章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文件规范)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17、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8、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9、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1、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22、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4、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5、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26、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7、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2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9、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31、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1、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4-2015)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136号)4、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8、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1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1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1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1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1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20、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11)2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22、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23、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2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T7002-2011)2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26、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27、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2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2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30、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3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4-2010)3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35、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36、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3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3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3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TSG Z0002-2009)4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造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 )41、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2009)4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4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TSG ZC001-2009)4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4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4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48、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49、气甁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2009)50、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5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5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5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5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55、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5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Y6001-2008)57、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58、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5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60、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6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6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63、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6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65、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66、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67、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6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69、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70、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7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7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7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T6001-2007)7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75、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7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77、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78、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7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80、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8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82、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83、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84、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8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8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8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88、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8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90、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9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9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9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94、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9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96、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97、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98、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9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 10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10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02、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5-2005)103、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4-2005)104、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S7003-2005)105、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1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1-2006)10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108、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 10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110、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111、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QHSE法律法规清单

QHSE法律法规清单

1994.05.12 1994.07.05 1995.10.30
1995.01.01 1995.05.01 1995.10.30
HS HS
E+HS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
2009.6.1
E+HS
1995.10.30 1996.04.01 1996.03.17 1996.10.01
E 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08.01 1995.08.01
3 劳部发[1996]140
4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6.07.01 1996.07.01 1999.06.25 2001.01.01
适用 E/HS
E E E E HS E+HS E E E E E E E+HS E E E+HS E E+HS E+HS E E
E+HS E+HS E+HS E+HS 2008年第五次修订 E+HS
HS E+HS
E 2000年修订
HS HS E E+HS E E
2007.12.29 2008.05.01 HS 2008年修正

特种设备管理规范4篇

特种设备管理规范4篇

特种设备管理规范4篇【第1篇】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规范第一条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第三条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

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

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六条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

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

第七条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

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九条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三)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四)质量保证材料;(五)工程业绩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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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为确保该
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
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
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
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
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
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
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
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
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该条例
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
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二)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
的管理。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锅炉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
接受具备锅炉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
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具备锅炉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
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三)关于能效测试。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
应当进行能效测试。对测试结果达到相应产品能效指标要求
的新产品、新部件可以进行正式生产;对转入正式生产的特
种设备产品、部件,只要未改变设计,或者虽改变设计但不
影响产品、部件的能效,即原新产品、新部件的能效测试结
果适用于本产品或者部件,且在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
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免于产品、部件能效测试。承担特种
设备能效测试工作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是能够独立从事检
测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四)关于能耗严重超标的情形。具体包括:生产、使
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耗能高的特种设备产品或部
件;特种设备运行能效严重低于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
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长期在严重偏离特种设备设计能
效工况范围运行、且单位耗能超过同类特种设备等。
三、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
下事故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的“有
关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
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
度,建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
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
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
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国家质检
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执行。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
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上述“有关机关”,
包括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问题。国家鼓励实行特种
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建立特种设备责任
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
面的作用,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
管理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
制、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有益尝
试。总局积极推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活动,是指将贮存在固定式压力容器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
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行为。
(三)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总局将尽快修订《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对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及其证书复审期限进行调整。
(四)关于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该条例将专门为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纳入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范围。对为本单位特种
设备生产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不需单独申请无损检测
机构核准,但向社会提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
节的无损检测服务的,则需经核准。
(五)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判定。
该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制造的违法行为的判
定,以“是否已经出厂”为前提。
该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
清洗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未
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锅炉清洗的违
法行为的判定,不以“已经出厂”为前提。
(六)关于非承压设备承压使用的查处问题。该条例对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违
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其中的“承压锅炉、压力容器”是
指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
(七)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授权。该条例规定,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
许可工作。对此,总局将专门做出规定,对授权的项目、实
施主体、程序、期限予以进一步明确。被授权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许
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八)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对省级
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的特种设
备行政许可(含总局授权下放项目)、检验检测工作,各级
质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会同省级财政、物价等部
门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逐步将以设备或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的计价方法转变为
国际通行的以检验工时为收费基数的计价方法,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九)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
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
法资格;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出示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
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十)关于调整或者新增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该条例
调整或者新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需要修订或者配套
制定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定开展工作。
2003年7月11日总局印发的《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仍
然有效,其中部分内容与该条例及本意见不一致的,以该条例
及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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