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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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乘客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乘客险赔偿范围和金额乘客险是指在乘坐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而需要获得相应的赔偿的保险。

乘客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是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内容来确定的,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可能会有所差异。

下面是与乘客险赔偿范围和金额相关的参考内容。

1. 赔偿范围:- 人身伤亡:乘客险通常会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乘客伤亡进行赔偿。

这包括轻微受伤、严重受伤、残疾和死亡等情况。

- 医疗费用:乘客险通常会承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乘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 丧葬费用:在乘客不幸死亡的情况下,乘客险通常会承担相关的丧葬费用。

- 残疾赔偿:如果乘客在事故中导致残疾,乘客险通常会根据残疾的程度和影响对乘客进行相应赔偿。

- 意外伤害津贴:乘客险通常会提供意外伤害津贴,以弥补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乘客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所带来的损失。

2. 赔偿金额:- 乘客险的赔偿金额一般由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额和赔付比例来确定。

具体金额会因不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差异。

- 乘客险的保额通常以万元为单位,根据保额的大小,赔偿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较为常见的乘客险保额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等。

- 赔付比例是指在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乘客险事故进行赔付的比例。

赔付比例一般为100%,也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乘客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是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确定的,因此在购买乘客险之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确保自己对赔偿范围和金额有清晰的了解。

此外,在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记录、事故认定书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操作和流程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代理人。

综上所述,乘客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和残疾赔偿等,在保额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一般为100%。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条款应根据保险合同来确定,购买乘客险前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在需要时咨询相关保险机构。

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海事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一般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二)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但这一限额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

(三)货物价值的计算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邮轮相关法律案例(3篇)

邮轮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某邮轮公司(以下简称“邮轮公司”)拥有一艘名为“海洋奇迹”号的豪华邮轮,该邮轮载有游客及船员共计3000余人。

2018年7月15日,“海洋奇迹”号在执行从上海至日本福冈的邮轮旅游航线途中,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导致一艘渔船沉没,渔船上的2名渔民失踪。

事故发生后,邮轮公司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邮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邮轮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3. 渔民家属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事故发生后,渔民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1)邮轮公司提供的船舶航行日志、雷达记录等,证明邮轮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航行任务。

(2)渔民家属提供的渔船沉没现场照片、渔民失踪证明等,证明渔船沉没及渔民失踪的事实。

(3)海洋渔业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邮轮公司的责任。

3. 审理意见(1)关于邮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邮轮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邮轮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

”综合考虑邮轮公司的过错程度、渔船损失价值等因素,法院判决邮轮公司赔偿渔民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3)关于渔民家属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四题——评中国邮轮旅客公海人身侵权第一案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四题——评中国邮轮旅客公海人身侵权第一案

圳特区报» « 浙江日报» « 中国旅游报» 第一版面的
有管辖权ꎮ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
定该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ꎮ②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ꎬ原告申请撤回对
于浙江中旅的起诉获准ꎬ法院根据嘉年华公司的
申请追加浙江中旅作为第三人ꎮ③ 原告的诉讼请
止潜水或跳水ꎻ16 岁以下孩童若无责任成人邮轮官网、微
视ꎮ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溺水后致缺血
第 19 卷 第 2 期
2020 年 4 月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19ꎬNo. 2
Aprꎬ 2020

收稿日期:2020 ̄02 ̄15
月 22 日递交起诉状以来ꎬ经过两次管辖权异议ꎬ
历时超过 800 天ꎬ跨越 4 个年度ꎬ审判过程不可谓
不曲折ꎮ
当前我国邮轮旅游实践涉及的民事纠纷ꎬ以
航程变更和旅客人身损害最为常见ꎮ 本案是我国
首例由于旅客在公海遭受人身侵权而提起诉讼的
邮轮旅游纠纷ꎬ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性ꎮ 此前虽
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专门管辖ꎮ 上海市第二中级
决ꎬ兼及本案如果适用英国法律可能产生的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ꎬ系旅客在邮轮
结果差异ꎮ
上发生的溺水人身损害纠纷ꎬ属于海上人身损害
一、案情概要与裁判要旨
( 一) 案情概要
2015 年 8 月 1 日ꎬ原告羊某某及其母亲羊某
责任纠纷ꎮ 根据本案起诉当时应当适用的« 最高
称“ 浙江中旅” ) 签订出境旅游合同ꎬ购买“ 蓝宝石
天邮轮旅游产品ꎬ该邮轮由被告英国嘉年华邮轮

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解读

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解读

11.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历史沿革
? 起初,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允许船舶所有人将其责任限制 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
? 英国1734年通过了《乔治法案》,确立了船舶所有人责 任限制制度,且采用了“船价制”。
? 《1854年商务航运法》将“船价制”改为“金额制”。 即根据船舶吨位确定赔偿限额。
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 制度的规定(续)
? 二、限制性债权
? 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限 制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我国海商法第 207 条规定了下列四类海事赔偿请求为限制性债权:
?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 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 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 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 根据船价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 舶价值和运费为限,超出船舶价值和运费的数额,则不 负赔偿责任。
? 4、金额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及其他责任 人的责任以一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以船舶的登记吨数 乘以法定的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额即为责任人的最高赔偿 额。 1854年英国《商船法》规定,对物的损害每一登记 吨为8镑,对人的损害每一登记吨为15镑。
依据不 第十一章“海事 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
同 赔偿责任限制”
货物运输合同”;
涉及旅客运输的,可以适用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
客运输合同”。
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 度(续)
?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 《海商法》第2章第3节“船舶优先权”第30条规定:本节
11.1.5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 1、基于船舶商业经营与所有者分离的现实状况; ? 2、基于鼓励投资者投资海运业,促进海运业发

第十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第十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第十章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古老的法律制度。

它不同于民法中的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及于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而是将海事赔偿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海事损害,海事赔偿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减低海上运输的经营风险,维持海上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

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没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一项特有的制度,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颇有差异。

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下,无论责任人是侵权还是违约,也不管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就应全额赔偿。

海商法允许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经营人、承租人等)、救助人把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若超出该范围,其不再赔偿。

另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也存在区别。

前者是一种综合责任限制,其针对的责任可以是人身伤亡的责任,也可以是财产损害的责任,此种赔偿请求可以是依合同关系提出的,也可以是依侵权关系提出的;而后者则只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提单项下每一件或每一单位货物的赔偿责任限制。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由来已久,但具体始于何时,无史料可寻。

不过可以确知在古罗马时期规定船东债务及侵权行为要负无限责任,而13世纪意大利巴塞罗那《海事法汇编》(Consulat de la Mar)明确规定了船舶共有人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度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责任限制制度的例证。

此后,各国的近代海事立法逐步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近现代各国海商法,依据其具体国情和经济政策,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作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定,总的来说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执行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委付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金额制度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船价制度。

海商法56条限制赔偿责任是什么

海商法56条限制赔偿责任是什么

海商法56条限制赔偿责任是什么我国的海商法是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包含了对海上旅客的相关规定。

既保障了海上运输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海上贸易的往来。

⼀共有⼗五章,其中有⼀款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那么海商法限制赔偿责任是什么,特别是从事海上运输的或者船舶应该必须知道的,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和经营⼈或承运⼈对运输中产⽣的财产或货物灭失或损坏和⼈⾝伤亡的最⾼赔偿额。

考虑到⽔路运输的特殊风险,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制以利⽔运事业的发展。

承运⼈对每件货物或每⼀旅客的赔偿责任限制承运⼈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赔偿额,按1924年制定的《统⼀提单的若⼲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为《海⽛规则》)规定为100英镑。

由于英镑贬值,这个赔偿限额已显得很不合理,其限额计算⽅法与航运发展的现状也不相适应。

1968年定于布鲁塞尔并于1977年6⽉23⽇起⽣效的《修改统⼀提单的若⼲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协议书》(简称《维斯⽐规则》),将这⼀最⾼赔偿额改为10000法郎,或按货物⽑重每公⽄30法郎计算,以⾼者为准。

法郎是指⼀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65.5毫克的单位(下同)。

为适应现代运输⽅式发展的需要,《维斯⽐规则》特设了⼀条集装箱条款:提单如载明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具中货物的包数或单位数,这种包数或单位数应视为是可以限制责任的包数或单位数(如提单中载明箱内装有丝织品40包,计算责任限额即以40包为准);提单如未载明箱内所装货物的包数或单位数,则集装箱只作为⼀件货物看待。

共同海损制度表现形式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其中:(1)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灾⽽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使⽤的货物、船⽤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适用的船舶范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适用的船舶范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适⽤的船舶范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适⽤的船舶范围?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编了解到主要有⼤型远洋货运船舶250,货运船,军⽤船舶,我国沿海客运船舶,350吨货运船舶这⼏类。

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海商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适⽤的船舶范围⼤型远洋货运船舶250吨货运船舶军⽤船舶我国沿海客运船舶350吨货运船舶相关知识责任限额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伤亡和⾮⼈⾝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伤亡的赔偿限额为:(1)总吨位300吨⾄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1⽇施⾏)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1.⼈⾝伤亡的赔偿限额为:(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伤亡的赔偿限额为:(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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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吴志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摘要: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海难事故说明了邮轮的安全隐患,在分析我国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的法律适用和赔偿责任限额后,得出目前的赔偿责任限额已经不适宜中国国情,应加快《海商法》修改的步伐,提高赔偿责任限额。

关键词:邮轮旅游;赔偿责任限制;海事法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7-0199-02作者简介:吴志诚(1995-),男,汉族,湖南益阳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一、引言自2006年歌诗达邮轮进入我国市场以来,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邮轮客源市场,上海已经成为亚洲最大邮轮港口城市[1]。

邮轮业的兴起有相当大的安全隐患,歌诗达协和号邮轮就是最好的例证。

2012年1月13日,歌诗达协和号在意大利海岸搁浅,当时船上有4232名乘客,32人遇难[2]。

面对邮轮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确定更符合现今中国发展水平的赔偿责任限额。

本文试图通过探究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我国立法现状,对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的修改提出相适应国情的建议,从而更好的保障我国上百万邮轮旅客的权益。

二、必要性分析赔偿责任限制是起源于海上贸易实践的法律制度,是侵权责任中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相较于完全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制度浸润着强烈的发展和效率价值取向[3]。

现在,除海商法之外,在航空法领域、高度危险行为领域等都相继采用了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足以证明该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

我国《海商法》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单位责任限制。

尽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单位责任限制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以及其它一些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二者之间并不排斥对立,而是可以并行不悖。

我国邮轮侵权事故逐年增多,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关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做具体规定,故明确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法律适用与赔偿责任限额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亦是促进邮轮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赔偿责任限额之厘清下文所述及的邮轮,仅指为进行旅游活动而在海上航行的邮轮,而不包含在长江等内河航行游船。

依据邮轮航线是否具有国际性再将邮轮旅客运输划分为国际邮轮旅客运输和国内邮轮旅客运输。

(一)国际邮轮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有观点认为,我国邮轮旅游(因邮轮具有运输工具的功能,亦称邮轮旅客运输)应该纳入《海商法》第五章的调整范围[4],但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众所周知,邮轮旅游通常都具有国际性,就目前以中国为母港的邮轮所运营的邮轮航线来看,通常是从某一国内母港启航,经停日本、韩国或东南亚等国的一个或数个港口,最后再返回国内邮轮母港。

如此看来,《海商法》第107条所指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所注重的是实现从一港至另一港的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即目的是使旅客实现一定的位移,应适用于如中国烟台至韩国仁川这种轮渡合同,而邮轮旅游合同是以休闲娱乐为目的,注重游客的身心愉悦的旅行体验,邮轮的运输功能只是对实现旅游目的起到辅助的作用。

管见以为,我国目前的邮轮旅游合同适用《旅游法》中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较为恰当。

但邮轮旅客的人身伤亡并不是基于邮轮旅游合同而生,而是独立的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旅游法》。

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1974年雅典公约》及《1976年议定书》,依据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公约优先国内法适用的原则,单位赔偿责任限额适用《1976年议定书》,但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仍可适用《海商法》第11章,最高不超过2500万计算单位。

(二)国内邮轮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国内邮轮旅客运输,通常是从母港出发进行海上巡游,然后再返回原母港的航线;少数是从国内一母港航行至另一母港的航线。

交通运输部根据《海商法》制定的《沿海客运赔偿限额规定》(以下简称《沿海规定》)可适用于国内邮轮旅客运输。

依照《沿海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四、《海商法》修改的相关建议(一)责任限额与国际接轨按照前文所述及的赔偿责任限额,以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的的海洋量子号邮轮为例,其载客人数为4160人,但若发生海难事故后按照每名旅客最高赔偿46666计算单位来算,2500万计算单位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最多赔偿535名乘客。

由此可见,《海商法》中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已然不适合当今的邮轮旅客运输。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以及人们对人命安全的日益重视,在发达国家的强烈要求下,《1974年雅典公约》的《2002年议定书》采用了双层责任限额体系,第一层采用严格责任,责任限额25万计算单位,第二层采用过错责任,责任限额40万计算单位[5]。

海商法是追求利益的法,决定进行商业冒险的、能够控制商业活动中的风险并且有能力承受商业或分散商业风险的人是海商法的伦理道德中应该承受最终损失的人[6]。

笔者认为,经营者决定发展邮轮业务,势必能够遇见可能的风险并拥有承担一定风险的经济能力,在当下中国市场,嘉年华邮轮,皇家加勒比邮轮等外国大型邮轮公司保有绝大部分占有率,其拥有较大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应该适当提高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能与发达国家接轨,宜效仿《2002年议定书》,采用(下转第197页)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虚假诉讼行为人在具有强烈公权力色彩的刑事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很难满足前述的刑事证据规则,其利用虚假证据以期待他人被处罚的非法目的很难达成。

因此,虚假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不易滋生。

其次,在行政诉讼领域中,本罪名依然没有适用的空间,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行政主体负担绝大部分举证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人若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并不具有控制证明的主动权,由于以上特点导致公民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行政诉讼的困难很大。

对于本罪名适用的领域,学界还存在另一较有争议的问题,此处的“民事诉讼”是否包括民事仲裁?有观点认为,仲裁属于虚假诉讼适用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处理经济纠纷的方式,同时,《刑法》中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后,增设枉法仲裁罪,根据体系解释,正好说明仲裁不属于司法活动,若将虚假诉讼罪扩大到虚假仲裁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片面之处。

尽管《刑法》增设枉法仲裁罪,将枉法仲裁行为区别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但该种区分意义并非仅仅表明仲裁不属于司法活动,而是其所保护的法益并非相同。

仲裁作为处理经济纠纷的方式之一,若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仲裁,仲裁机构据此作出错误裁决,并以此裁决作为申请执行依据,其与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一样,会损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大量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执行秩序,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有学者认为,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保全、撤销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执行程序均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通过捏造事实提起以上程序,是属于民事诉讼的部分自然属于虚假诉讼罪。

但笔者认为其解释理由割裂了仲裁裁决与执行的联系。

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提起虚假仲裁获得错误裁决,以此作为执行依据,并不能仅将其放在民事诉讼的范畴来考虑,其手段与行为结果具有紧密联系,因此,虚假诉讼罪应适用于民事仲裁领域。

[参考文献][1]丁铧,等.虚假民事诉讼防范与规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0.[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57-58.[3]张明楷.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J].法学,2017(1).[4]牛莉芸,彭泽君.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综述[J].学术前沿,2017.12(上).(上接第198页)物的辨认能力逐渐得到提高。

频繁报道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12、13岁已经具有一定的犯罪认知能力。

犯罪出现低龄化的特点,适当降低责任年龄,是符合他们年龄的认知,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也是通过教育感化的手段去挽救这群失足少年。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可以调整为刑事责任年龄为12、13岁。

(三)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性的社区矫正服务。

社区矫正是一种罪犯不脱离社会,并利用社会资源更好的改造罪犯的方式。

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跟成年人相比,还是相对不成熟,如果采用传统的监禁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重新进行社会化的过程受阻,导致身心发展不全面,踏上重新犯罪的思想误区。

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性,建立适合的社区矫正模式,而不是一味的采用刑事手段。

对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极好的教化效果,他们的人身危险性没那么恶劣,通过社会教育,使他们重新再适应社会。

[参考文献][l]王振.走出保护与惩罚之问的迷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再检视[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2]闫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处遇问题[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0).[3]吕天奇,何显兵.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1(1).[4]王鸿.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J].大观周刊,2012(38).(上接第199页)双层责任限额体系,第一层采用严格责任,责任限额10万计算单位,第二层采用过错责任,责任限额25万计算单位。

(二)不对邮轮旅客运输进行区分国内邮轮旅客运输所适用的《沿海规定》,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只有4万人民币,且海上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1994年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制定的数额根本无法适用到现在的中国,但考虑到《沿海规定》还适用于国内渤海海峡两岸、琼州海峡两岸以及沿海岛屿与大陆之间等的诸多旅客运输经营者,故其赔偿责任限额也不宜偏高。

在此,《沿海规定》的修改暂不论述,但《海商法》修改时,无论国内或国际邮轮旅客运输,应当统一的纳入其调整范围。

目前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国内旅客运输赔偿问题。

五、结语《海商法》颁布实施已有二十多年,加快修改的步伐刻不缓,进一步提高赔偿责任限额也是必要的。

此外,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原因,需将国际和国内邮轮旅客运输予以区别对待,实则对于邮轮旅客来说存在极大的不公。

若不论邮轮航线是否具有涉外性,而在《海商法》专门对于邮轮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进行统一的规定,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参考文献][1]《2016-2017中国邮轮发展报告》发布中国已成全球第二大邮轮客源市场[EB/OL].http://www.sohu.com/a/194205017_ 174673,2018-10-6.[2]近年来重大海难盘点[J].中国海事,2014(5).[3]胡艳香.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反思[J].求索.[4]郭萍.对邮轮合同法律性质的探究及思考[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1).[5]傅国民,叶红军.《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介绍[J].中国海商法研究,2002.[6]郭瑜.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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