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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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3月18日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居民楼电力法律法规案例(3篇)

居民楼电力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是一处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共有居民楼30栋,住户2000户。

该小区电力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

某日,小区一栋居民楼发生了一起电力事故,导致该栋楼内的5户居民家中电器设备损坏,部分居民受伤。

事故发生后,居民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电力管理提出了质疑,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该电力事故进行法律法规分析。

二、案例基本情况1. 事故经过2019年5月15日,某市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发生电力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栋楼内的5户居民家中电器设备损坏,部分居民受伤。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为电力线路老化,导致短路引发火灾。

2.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事故确实是由电力线路老化引起的。

物业管理公司承认在电力设施维护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导致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电力法》相关规定《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2.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人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规定:“物业管理人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电力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有责任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然而,在该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对该电力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该案例反映出物业管理公司在电力设施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电力设施维护不及时: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导致事故发生。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是指在建设住宅小区时,为了满足住户的用电需求,所需进行的电力供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与调试的规范。

下面将从规划设计、供电设备和线路、配电系统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的内容。

一、规划设计1.住宅小区供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用电负荷以及供电可靠性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容量确定。

2.供电设备应合理选址,避免与其他建筑物、绿化带、车辆通行道等存在冲突,同时还需考虑供电设备的运维和维修便利性。

3.为了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应根据住宅小区的用电负荷,设计合理的备用电源系统。

二、供电设备和线路1.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具有合法的生产厂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供电设备的数量和容量应根据住宅小区的用电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供电设备的负荷能够满足住户的用电需求。

3.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用阻燃、耐高温、绝缘性能良好的电缆。

4.住宅小区的供电线路应进行合理划分,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性,同时还需考虑线路的容量和负荷均衡。

三、配电系统1.住宅小区的配电系统应采用合理的接线方法,确保供电线路的安全可靠性。

2.配电箱应设置在易于维修和管理的地方,同时还需具备防尘、防潮、防火等功能。

3.住宅小区的配电箱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以确保住户的用电安全。

四、安全管理1.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住宅小区的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住户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

3.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住户注意用电安全。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涉及到规划设计、供电设备和线路、配电系统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管理,才能确保住宅小区的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性。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使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以及进行定期的维护和巡检工作,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第一份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执行标准的依据包括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本地区的电气工程建设规定。

二、技术要求2.1 供配电设计2.1.1 小区供配电主干路线应满足全小区耐压需求,设计应考虑负载均衡、短路和过电压保护等因素。

2.1.2 供配电变压器应根据小区用电负荷计算确定容量,并满足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2.1.3 在小区内设置配电箱,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并确保可靠和易于维护。

2.2 设备选型和安装2.2.1 所使用的变压器、配电箱、开关、电缆等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2.2.2 设备的安装应按照供应商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2.2.3 路线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电缆的绝缘性能和电气性能,防止破损和短路风险。

2.3 运行与维护2.3.1 供配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3.2 故障发生时,应及时有效地进行排除和修复,并做好故障记录和分析。

2.3.3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的正常运行。

三、验收和监督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像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提供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

3.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附件:1. 施工图纸2. 合同及协议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供配电:指电力系统中的电能供给和分配。

- 主干路线:指供配电系统中连接变压器和配电箱之间的电缆或者导线。

- 耐压需求:指供配电设施能够承受的最大电压。

- 短路保护:指在供配电设施发生短路时采取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坏和人身伤害。

- 过电压保护:指在供配电设施发生过电压时采取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坏和人身伤害。

- 漏电保护装置:指用于检测和防止漏电的电气装置。

- 过载保护装置:指用于检测和防止供配电设施过载的电气装置。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建计[1998]123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建计[1998]123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建计[199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这个意见对新建住宅降低价格、促进房改、加快住宅建设有积极作用,请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部房地产业局或计划财务局。

1998年6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服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

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

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4.10.01 • 【字 号】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施行日期】2024.11.01 •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日

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8月29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督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履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管理。 第三条 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就近设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指导在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按照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配套标准及时调整规划,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为职工提供充电便利,减轻住宅小区充电需求压力。 第四条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费用包括电费和服务费。电费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服务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场所充电,遵守充电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充电安全义务。 在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乘坐电梯、入户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第六条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安全巡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对集中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采取切断充电电源等合理措施;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检查确认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及时消除充电安全隐患。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或者未及时消除充电安全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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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旨在加强住宅区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
发生,保障住宅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区内的用电设施和用电行为管理。

第三条 定义
1. 住宅区指供住宅用途的小区、楼群或单独的住宅建筑。
2. 用电设施包括配电箱、电表、电线、插座等与电力供应和用
电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3. 用电行为指住宅区居民和相关从业人员在住宅区内的用电操
作和行为。

第二章 用电设施管理
第四条 设施的维护与检修
1. 住宅区的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
行和安全可靠,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2.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由管
理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五条 配电箱管理
1. 住宅区的配电箱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箱体完好,线路连
接正常,消防设施齐全。
2. 配电箱应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更换和更新。

第六条 电表管理
1. 住宅区的电表应安装在安全、稳固的位置,确保正常运行和
精确计量。
2. 电表的维护工作应由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区管理部门应协助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用电行为管理
第七条 电器使用
1. 住宅区居民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并按照说明书
正确使用。
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临时用电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
和设施。

第八条 线路管理
1. 住宅区内的电线线路应铺设整齐、隐蔽,并经专业人员验收
合格。
2. 线路故障应及时修复,严禁临时修补和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线
路。

第九条 用电安全宣传
1. 住宅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用电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
用电安全的意识和知识。
2. 宣传活动的形式可包括张贴宣传海报、举办讲座和培训等。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监督机制
1. 住宅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用
电设施和用电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机制应包括定期检查、抽查抽查、实地巡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 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电行为,住宅区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
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等,并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
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住宅区管理部门所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住宅区内的所有住户和
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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