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笔录要点
谈话笔录的要求【可编辑范本】

谈话笔录的要求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
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但不是所有的谈话笔录都具有这种效力和证明力,只有符合制作要求的谈话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说,做好谈话笔录,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谈话笔录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命题”,它反映着你所有的工作成果,是别人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
如果稍有不慎,出了问题,就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成败。
做为一个案件检查人员,应切实掌握好笔录制作的基本知识,把工作做实、做牢,确保办案工作不在笔录这一环上出问题.一、谈话笔录制作中的规范性要求1、结构要件要完整。
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
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及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待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
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
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2、要采用问答式。
谈话笔录不能仅记一方的谈话内容,应把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如实记载下来.记录方式一般采用“问”和“答”的形式,也可简用“?”和“:"的形式代替,但整份谈话笔录要前后一致。
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清楚”。
所谓“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
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制作技巧

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制作技巧一、审查起诉阶段笔录的常见误区(一)制作笔录目的有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基础证据大部分已经形成,其制作笔录的目的与侦查阶段获取案件事实的目的往往存在区别。
大多数案件在侦查阶段证据状况良好,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制作的主要内容即为讯问笔录,该笔录的主要目的既非撬开嫌疑人口供,也非为了排除非法性证据。
此时,有的办案人员还采取“套路式”的讯问和记录方式容易引起嫌疑人反感,如果过多向其了解侦查合法性问题则容易导致其翻供,二者都容易导致庭审中公诉方处于被动局面。
有的案件证据体系本就存在一定漏洞,部分办案人员仍将监督与办案割裂,放弃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制作笔录缺乏取证意识,或者仅仅制作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讯问笔录,却将证明事实所必须的其他笔录交由侦查机关完成,错误的目的导致了取证活动的混乱,也造成了办案资源的不当浪费,甚至使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取证能力丧失。
(二)制作笔录时机有误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笔录讲究制作时机。
就讯问笔录而言,一些检察官在对案件尚未足够了解,便在告知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权利、义务的当日,匆忙依据起诉意见书所描述的事实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样制作的笔录在一些重大、复杂且供诉情况较差的案件中显得盲目,缺乏针对性,甚至被嫌疑人指责其“不够专业”。
相反,一些办案人员总是要等到事实已经完全厘清,即将起诉的阶段才制作讯问笔录,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程序权利无法得到实质保障。
此外,一些现场勘查、检查或辨认笔录没有及时制作,造成涉案环境、网络数据发生重大改变;部分涉及案件敏感问题的询问笔录,因被询问人态度发生变化、境外移民或不愿接受询问,笔录证据不再可得。
司法人员对制作笔录的时机判断出现失误,可能会对案件质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制作笔录方式有误审查起诉阶段所制作的笔录,在制作方式上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程序、格式失范。
有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放松了对笔录的程序和格式要求,导致笔录出现瑕疵,甚至因补正不能而被排除适用,如笔录抬头部分填写有误、笔录正文部分缺少必要要素、笔录结尾部分存在问题。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案件与职务相关,与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案件的案犯拒不供认或者串供。
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案犯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掌握较多,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
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案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即使经过思想工作,政策攻心或者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侦查部门承认了犯罪事实,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庭审理阶段,为逃避法律追究时常翻供或者串供。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均有作案现场,只是不够明显,因为事过境迁,难以显示。
如贿赂犯罪,一般情况是一对一;贪污犯罪,一般也都采用秘密方式,并立即清理犯罪现场。
因此,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
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现金,是可以互相替代的种类物。
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随时会掩盖、隐匿或者挥霍赃款赃物,最终可能导致连犯罪人自己都无法辨认。
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很难找到原始赃款赃物的下落甚至根本无法找到。
事实上,绝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赃款赃物等物证。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其他直接证据。
贿赂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秘密地进行权钱交易,交易双方图谋各自利益,均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以防止行为暴露和事情败露。
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总是利用职权秘密行事,其他人很难在其作案当时发现。
5、证据可变性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发,往往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而且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导致获取证据的难度增大。
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者是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被告人具有报恩之心,有的怕破财,有的怕受打击报复或导致业务中断等等,致使他们的证言容易发生变化,时证时翻。
单位行贿罪判决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单位行贿罪判决书相信大家都知道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是明确违反法律的行为。
那么,您知道单位行贿罪吗?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单位行贿罪判决书的资料,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北京市。
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陕西省。
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后外逃,2014年3月12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尧庙派出所抓获,2014年3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4年3月1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强、张文凯,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住北京市。
2013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0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贿赂犯罪的讯问策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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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的方法,始终掌握讯问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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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中) 6.虚张声势,使嫌疑人造成错觉。讯问就像战斗一样,切合
不同的心理状态。不失时机的制定对策,力争最佳的时间,使用最
【2】刘光显,张泗汉t编贪污贿赂疆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杜.1996 口】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cp国检察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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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职务犯罪要论.西北大学}{{版幸卜.1993.
二要恰当的运用证据。第一要把握时机,选择何时出示证据 最为有效。如某保温材料厂向客户采购员行贿一案中,讯问人员 在讯问该厂厂长赵XX行贿事实时,赵XX认为尚未掌握确凿充 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不开口,就 不可能查清事实,所以拒不供认。这时,讯问人员态度严肃地出 示了其记账的笔记本,又说出了几个知情人的名字,赵XX猝不 及防,赶紧交待了一些相关行贿事实.第二要客观真实,对证据 甄别以后,出示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 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 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 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 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是要少 量高质,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如上所 举陈XX利用土地出租收受贿赂一案中,并没有按照取得证据向 其讯问“何时何人在何地送多少钱给你”,而是将其内容分解为 “何时”、“何人”、“何地”、“送多少”四个部分一点点的讯问。结 果不明底细的陈XX不仅对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又 供认了其他两次受贿事实. 三要灵活的运用讯问策略。正确的讯问策略往往决定着整 个讯问活动的成败。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打架子”,形成高压态势。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阅 历广,或自恃有“靠山”、“关系网”作后盾的嫌疑人采取的策略。 侦查人员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 义正词严地挫其锐气,打击其嚣张气焰。 2.利用矛盾,巧使“离间计”。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又订立 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 的矛盾上,利用讯问对象趋利避害的心理,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 之问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而发生”内讧”,达到击 破攻守同盟的目的。这些矛盾主要有:身份、职务不同而产生的 职务差别的矛盾;分赃不均、各人所得不同的矛盾;心态不同、心 理差异的矛盾. 3.一针见血,直击要害。如果掌握的证据较为充足,即可选 择对方的痛处,迅速摧毁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使其放弃对抗 心理。要正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 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 逼其束手就范。 4.步步紧逼,深挖余罪,凭借蛛丝马迹穷追猛打,打破其幻 想,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可以先采取造成对方错觉的方法, 给其不意的攻击,从而掌握审讯双方心理较量的优势和主动。对 那些编造谎言,狡辩抵赖的.可以将计就计,从中了解有关信息, 然后运用逻辑推理把假话引向某些实质性问题上去,再出其不 意,攻下目标,扩大战果。 5.晓之以情,给面子,造台阶。任何贿赂犯罪嫌疑人总有情 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对一些讲面子、重感情的犯罪人员,在实 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
收案笔录

结合你叙述的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就案情简要向您说明。
:告知法律相关规定,并分析案情--。
以上仅为根据您的叙述所做分析,具体还要结合案件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您作为的是否委托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答:按照您的叙述,您参与了该案件,那么我们接受委托后,工作重点将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量刑辩护上,量刑即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缓刑角度上开展工作。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确定量刑时,会结合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部分,分别如下: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自侦案件笔录制作工作意见3篇

自侦案件笔录制作工作意见3篇自侦案件笔录制作工作意见第1篇贪污腐败犯罪是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焦点,它的存在和蔓延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敌。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贪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贪污腐败者的财产如同天文数字,贪污腐败者的级别也越来越高。
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秩序,阻碍了中国的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步伐。
作好查办违法案件的询问笔录是执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一项基本功。
笔录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如实地记录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文书。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又是制作各种文书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的3个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办理案件应当制作笔录。
常用的笔录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阅卷笔录、研究笔录等。
现就这些笔录的制作提出几点要求:一、客观性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
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应当在各种执法活动的当时、当场,以文字形式加以定格。
比如笔录反映说话人的语气和声调,就必须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是肯定,是否定,是惊愕,常常要通过标点符号表示出来。
二、合法性笔录与案件活动密不可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正确的处理,保证法律具体实施。
因此,笔录的制作要合法,手续要完备。
1、制作主体及笔录对象的合法性笔录制作的主体是法定的,即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主管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确定制作该文书的人员。
如果该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那么涉及该案的侦查、预审阶段的笔录就必须由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人员制作。
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除了制作主体的合法性外,笔录的对象也必须具有合法性。
如:调查笔录的对象可以是该案的证人,也可以是了解该案案情的知情人;讯问笔录的对象就只能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
怎么写单位行贿罪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么写单位行贿罪辩护词在单位行贿当中,既会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也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在关系到自己利益的时候,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打官司。
接下来,本文为大家介绍怎么写单位行贿罪辩护词。
李XX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一、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XX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17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的当日,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此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六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被告人李XX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以前无犯罪前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
被告人李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故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危害不大。
3、被告人李XX主观上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小。
三、被告人李XX具备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李XX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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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笔录要点
行贿人笔录是记录行贿人在受贿调查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完善案情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行贿人笔录的要点:
1. 时间和地点:记录行贿人提供信息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 谈话人员和身份:记录谈话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行贿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3. 行贿事实:详细记录行贿人受贿的具体情况,包括行贿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等。
4. 行贿动机:记录行贿人为什么进行行贿,可能包括谋求利益、维护利益等动机。
5. 受贿对象:记录行贿人给予的对象是谁,该对象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6. 出具的文件和证据:记录行贿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包括合同、发票、收据等。
7. 特别事项:记录行贿人在谈话过程中提及的其他事项,如其他涉案人员、可能的证人等。
8. 行贿人供述:详细记录行贿人的口述陈述,包括行贿的经过、动机以及相关细节等。
9. 行贿人签名:行贿人笔录结束时,行贿人应对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10. 笔录人签名:记录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自己的职务
和日期,以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以上是行贿人笔录的要点,为了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记录人应当如实、全面地记录行贿人的供述,并保持笔录的机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