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都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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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都将受处罚

每天打开邮箱起码有十几到二十封垃圾邮件是代开发票的,凑巧的是最近接到一个案子,就是当事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相关机关调查询问的。

事情是这样的,两家企业都属于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其中一家公司便要求另一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会支付好处费。这样两年时间过去,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上了千万。不久前一家公司出现问题被调查,虚开发票的公司就被牵扯进来了。如果性质严重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发票发票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国税发票:国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地税发票:广告业服务发票、服务业发票、房地产专用发票、汽车专用发票、租赁服务业发票等、建筑业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国家刑法早就有明文规定,《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虚开税额以及相关刑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

关于虚开普通发票,国家今年有了新的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 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相应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为了与相关处罚保持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虚开普通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点评:因此,今后无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是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定金额,不仅要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应对:发票本是一种交易和做账的凭据,但由于其与税收挂钩,便会产生相关利益。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逃避了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管,挑战法律的权威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尤其对于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和人员,风险尤为突出。当然也有一些人完全是出于被迫或无奈,比如会计,老板没有付你这么多钱,你不搞定估计就要你卷铺盖走人了。当然不管是谁总要权衡利弊,分析得失,不过孰轻孰重还是要自己掂量一下,否则一旦出事,会计、法定代表以及公司等等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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