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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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

街头食品制备和出售地区性卫生规范准则(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标准)

CAC/RCP 43R-1995

2001年修订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街头制备和销售直接食用的食品和饮料的一系列要求和实际操作。

本操作规范应用于食品的制备场所、销售点和运输食品的工具。

2目的

本规范的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且适合食用,从而保证食用这类食品的消费者的人体健康。

本规范以《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CAC/RCP 1-1969, Rev.3-1997 )为基础。

3定义

本规范所应用的名词定义与国际食品法典中的规定相同。其他有关的定义如下:

废水:是指由家庭和工业排出的水。

街头食品:是指在街头或其他类似公共场所制备和(或)出售的即食食品和饮料。

环境:是指在制备、保存、暴露、出售和(或)食用食品的周围场所。

行政许可:是指被当地主管部门允许的。

直接食用的食品和饮料:是指已制备好可以食用的任何类型热(冷)食品或饮料。

配料:是指用于制作和制备某种食品,并存在于成品中的任何天然物质或经过改良的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进料:是指所有原料和物品,包括在食品的制备和食用时使用的容器和包装。

感官测试:是指应用感器(例如:视觉、嗅觉、触觉和味觉)对食品进行评估。

食品加工人员:是指直接处理包装(或未包装)的食品、食品设备和用具,或者与食品表面接触,应遵守食品卫生要求的所有人员。

易腐烂:是指迅速腐烂或分解。

货摊:是指在街上出售直接食用的食品和饮料的任何固定或流动的摊点。

器皿:是指在制备食品和食用时用到的所有器具,包括:玻璃杯、盘、碟、刀叉和用具。

4原料和配料的要求

4.1购买原料和配料

4.1.1原料和配料要从经过审批的零售商或通过批准的正规渠道来源购买;在合适的贮存条件下,对容易腐败

的食品或配料则需要冷藏/冷冻,其他的原料和配料则需在柜子、盒子或篮子中储存,避免污染。

4.1.2要购买有生产商名称或保证书的包装原料和配料,不要购买无标识和未清楚表明保质期的食物。

4.1.3所购买的原料和配料的感官品质正常,与新鲜食物或原材料的特点和性质相符合,且无任何外观改变或

掺假的迹象。

4.1.4所购买的容易腐烂的原料和配料要在适当的温度下存放。

4.1.5购买食品数量要与贮存容积一致。

4.2原料和配料的运输、接收和贮存

4.2.1所有购买的原料和配料的运输过程中要在适当条件下完成,并保持合适温度,避免受到化学、物理或生

物的污染和破坏,并将每种货物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不能与有毒物品和化学物品(如:消毒剂、清洁剂及杀虫剂等)一起运输。包装好的产品,要遵照生产者标识上的指导,符合《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以及其他有效的法规要求。

4.2.2运输车辆、容器和包装要经过适当的清洁和消毒,并应有足够大的内部空间和必要的设备来保证食品安

全和质量。

4.2.3收到原料和配料后,应该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肉、内脏、鱼和其他易腐败的产品应该放在托盘上冷

藏和/或冷冻;散装物品要放在干净的容器内。

4.2.4货架、箱子和贮存库空间应用非污染性材料制成,保证清洁,无尘、无其他污染物。

4.2.5装有食物的容器要粘贴标签和/或标识,以便清晰区分,并与不可食的物质(如:肥皂、消毒剂、杀虫剂)

和其他有毒物质分开,存放在不同区域。

4.2.6食品库存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轮换。

4.2.7保护食品不受有害动物(例如:昆虫、啮齿类)和其他生物制剂的污染。

危害分析(HA):食品能被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细菌能在合适的时间/温度条件下生长,相互接近的不同产品能造成交叉污染,对外界环境的暴露不当也能污染食品。当可食与不可食的产品在一起运输时,可能发生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化学性、物理性和生物性污染应该从食品的源头进行控制。

关键控制点(CCP):控制时间/温度是预防细菌繁殖和食品腐败的一种有效方法。将各类食品分开,能预防交叉污染。为了保持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要预防食品被空气、灰尘和其他环境带菌者污染。运输区的清洁和消毒是预防物理、化学和生物性污染的基础。选择产品的采购/来源地点能保证运输和贮存阶段以前的危害控制。

5食品制备场所的要求

5.1食品制备场所

5.1.1室内

5.1.1.1按照《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CAC/RCP 1-1969,Rev.3-1997)文件中的第4条款设计和建

造。

5.1.1.2应当有充分的照明条件,尽可能始终保持室内清洁,远离垃圾、废水和动物等污染源。

5.1.1.3设备要用易于清洁和消毒的合适材料制成,并经常进行清洁和消毒。

5.1.1.4通常用水(洗涤进料和容器)应该是饮用水。

5.1.1.5盛水的容器,按需要经常清洗。

5.1.1.6废水必须适当处理,不能对饮用水、食品、周围环境和食品加工人员产生危害。

5.1.1.7工作区,包括与食品接触的表面(用具、桌面、刀叉、出水口等),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用饮用水

洗涤,必要时需要消毒。

5.1.1.8盛装过有毒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例如:杀虫剂、油漆或汽车用油)的容器,不能用来装食品。

5.1.1.9不要将燃料、有毒物质或易燃品与食品直接接触。要注意关于电、有毒、易爆和易燃物质的安全防护。

5.1.2户外

5.1.2.1户外应当十分干净,没有阳光直射、防止灰尘和大风,不应该与公众和消费者直接接触。

5.1.2.2炉灶和类似用具等设备的建造和维护应当安全。

5.1.2.3饮用水供应要满足需要。当饮用水不是来自公共水源,其水质也必须与公共水源相当。

5.1.2.4制备食品的台面离地面至少60~70 cm,其大小适合制备、处理和临时保存食品。

5.1.2.5设备、用具、出水口、工作面和其他部件必须符合第5.1.1条款的要求。

危害分析(HA):周围环境和表面区域可能是化学、物理和生物性污染的来源。不合格或污染的水是食品、食品加工人员、食品消费者和环境的污染源。

关键控制点(CCP):周围环境和表面区域应当经常保持清洁、消毒和维持良好的条件。食物配料用水(例如:水和冰),以及用来清洁食物、接触食物的表面、手和容器等必须使用饮用水。

5.1.3卫生设施

5.1.3.1运输的饮用水必须放在适合保存和预防污染的容器中(易于清洁、材料无毒、能密封,有盖、开关或塞

子)。

5.1.3.2处理食品的容器、用具和工作台面应当是无毒的材料、易于清洁、烹调时能耐高温。

5.1.3.3用于清洁和消毒工作台表面、用具、出水口和其他物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尽可能无毒、无腐蚀性

(CAC/RCP 1-1969,Rev.3-1997)。

5.2卫生操作

5.2.1直接和/或间接处理食物、原料或配料的人员的健康状态应符合《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

(CAC/RCP 1-1969,Rev.3-1997)1。

5.2.2在处理食物时,头发必须完全盖住,指甲必须短而清洁。

5.2.3制备或处理食品、原料和配料的人员,工作时避免有吐痰、打喷嚏、吸烟等不良行为,不能有影响食品

安全的其他行为习惯。

5.2.4食品加工人员应该穿相对干净的衣服,用围裙或其他合适的外套保护,保护服应该每天更换,或者在必

要时尽可能经常更换。

5.2.5食品加工人员在处理食品时不能戴戒指或手镯。

5.2.6不应当边接触食品边接触钱。

5.2.7在上完厕所后,或直接处理新鲜食物(如肉、水果和蔬菜)后,以及在处理已制备或半制备食物之前,

要用饮用水和消毒肥皂仔细洗手和前臂。

5.2.8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接受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培训,并有足够能力始终保证食品安全。

5.2.8.1每次制备食品后,制备最终食品或处理即食食品之前和使用以后,都应当对用具、碟、玻璃杯、出水口、

工作面等立即进行清洁和消毒。

危害分析(HA):不同食品之间、直接或间接手和食品表面接触,以及能够促进致病性细菌生长或污染食品的情况下,有许多污染和/或交叉污染食品的来源。

控制关键点(CCP):应考虑和分析,在食品处理阶段所有原料致病性细菌生长和/或污染物直接或间接传入的可能性。要避免在食物链的各个阶段(包括购买、运输、贮存、展示、处理等)因时间太长或温度过高造成污染的可能性。

6食品制备的要求

6.1初级制备的要求

6.1.1水果和蔬菜

6.1.1.1只能使用有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并保存合格的水果和蔬菜作为原料。

6.1.1.2挑选水果和蔬菜,去除不好部分,检查是否完好并适于消费者食用。

6.1.1.3直接食用或作为食物配料的水果和蔬菜应进行适当清洗和消毒。

6.1.1.4根据每种水果和蔬菜的食用目的,采取适当的制备方式。将水果和蔬菜采用适当且卫生的工具设备进行

削皮、挤压或切割。

6.1.1.5将已经制备好的水果和蔬菜放在符合卫生条件并密闭的容器中,并保存于温度合适的环境中。

危害分析(HA):水果和蔬菜可能在产地已被污染和/或在市场上受到致病性细菌、病毒和寄生虫交叉污染(冷却水,表面与其他产品接触)。注意不要污染产品的表面和/或其成品。在产地、运输和贮存时应当控制其他化学制剂污染源,因为在最后制备时没有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物理性危害能用手工分离来控制。

控制关键点(CCP):在储存到冰箱或其他防治污染的区域或即可使用之前,采取挑选、冲洗、清洗和消毒是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措施。食物储存前不要有过多的水分,防止细菌增殖和更好的存储产品。要选择合适的地方和来源购买原料,,确保风险可控。

6.1.2新鲜的肉和鱼

6.1.2.1必要时,解冻肉和鱼按照需要的时间在冰箱中进行,微波炉可以用来加速解冻。避免在室温下解冻。

6.1.2.2避免在室温下将新鲜的肉和鱼暴露太长时间。

6.1.2.3加工新鲜的肉和鱼应该防止即刻或随后发生的污染,以及与工作面、用具和其他食品直接或间接交叉污

染。

1黄疸、腹泻、呕吐、热病、喉咙痛伴随发烧,明显感染的皮肤损伤(疮、割伤等)。从耳朵,眼睛和鼻子表现出来(7.2节–疾病和伤,《食品卫生推荐性操作规范通用准则》CAC/RCP 1-1969, Rev. 3-1997)。

6.1.2.4清洗新鲜肉和鱼,去除不需要的部分。

危害分析(HA):新鲜的肉和鱼来源可能已被污染,或被加工/销售环境存在的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污染(食品表面、食品加工人员和用具等)。不适当的解冻能导致产品表面致病菌繁殖,在室温中放置解冻需要的时间太长。

关键点控制(CCP):要清洗和消毒接触新鲜肉和鱼的所有表面,以预防对即食食品的污染。应当避免新鲜的肉和鱼在室温下长时间暴露,以预防致病性细菌的过量繁殖。要选择适当的场所和来源购买食品,保证先前阶段的危害得到控制。

6.1.3其他食品

6.1.3.1乳酪、三文鱼、香肠和类似食品应当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处理。

6.1.3.1.1.所有操作,例如:切片、切割、磨碎等,应当用适当的设备和用具,避免与手接触。

6.1.3.1.2.避免在室温下暴露的时间过长。

6.1.3.1.3.制备的数量,最多满足4h工作需要。

6.1.3.2罐头食品和包装食品不能有任何变质(腐蚀,肉眼可见的变质等)。

6.1.3.3谷类、面粉、糖、盐和类似产品应当保存在干燥环境中,放在合适的有盖的容器内,预防变质和/或污染。

6.1.3.4在制备直接食用(不需要后续烹调)的食品和饮料时,不要加入生鸡蛋。蛋黄酱、鸡蛋调味酱、奶油冻

以及其他类似的用生鸡蛋制备的食品,应该来自食品企业。

6.1.3.5制造者对其他产品提供的贮存和使用方法,也应符合卫生规范。

危害分析(HA):食品会从其来源以及因洗涤和消毒设备、用具不合格等受到污染。鸡蛋可能受到内部致病菌污染。

关键点控制(CCP):避免污染和/或致病菌生长的所有来源。选择购买地点和来源以保证危害控制。

6.2最终制备的要求

6.2.1将食品充分煮熟,注意颜色、外观和/或坚韧度的相应改变。

6.2.2食品煮熟后要预防各种可能的污染源。如果要用未烹调的配料来调味已制备的食品,应避免该食品在食

用前与这些配料有过长时间或过高温度的接触。

6.2.3食品制备与售出之间的时间间隔如下:

6.2.3.160℃以上储存的食品,不超过6 h。

6.2.3.25℃以下储存的食品,不超过1天。

6.2.3.2.1.同时食品冷却到5℃的时间不能超过3 h。

6.2.3.3冷藏的食品只能再加热一次,食用前应该彻底加热到70℃。

6.2.4街头销售点出售的三明治,应该在顾客购买前即时制备。

6.2.5新鲜沙拉和新鲜水果拼盘现卖现调。

6.2.6其他沙拉(蔬菜加上蛋黄酱或其他沙拉奶油、乳酪、火腿等)从制备开始到最后销售应当始终保持在5℃

条件下。

6.2.7销售前即时烹调/加热的食品(比萨等)应保存在5℃以下。

6.2.8加工后剩余的食物不能作他用,只制备当天出售的食品。

危害分析(HA):微生物对热敏感的程度与微生物种类、存放条件、储存形式和储存时间。厨房中简单烹调不足以杀灭食物中致病菌。存活的细菌在室温中的繁殖呈指数增加,其最后的数量取决于不适宜温度下暴露的时间。温度在5℃以下时可以减少繁殖,这样可以避免致病菌数过多和达到高风险水平。其他因素,例如:低pH、高酸度、高盐度、有添加剂等,能控制/增强热效果(低湿度可用来控制但不能增强加热效果)。其他病原体(如鱼体内的寄生虫),烹调前采取冷冻措施可以延长其储存时间。有些细菌在产品中能够产生对热稳定的毒素。

控制关键点(CCP):可以采取利用致病性微生物对热的敏感性和其他因素,使烹调食品的内部完全达到杀菌温度,然后再保持低温以控制细菌生长的风险。

7已制备食品的运输要求

7.1运输制备好的食品的车辆,应当有一个单独的车厢,以防止食品被日晒、风、雨、灰尘和其他污染物直

接污染。

7.2车厢要用适合运输食品的材料制成,并能防水且易清洁。

7.3废料的运输应该放在特殊的密闭容器内,以避免食物污染。

7.4食物应放在合适的容器内运输(用非毒性材料制成,并能彻底清洁和消毒),容器完全密闭,避免外来污

染。

7.5运输时间超过1小时,或按程序要求需要控制细菌繁殖时,则必须控制温度,避免将必须保温或冷藏的

食品暴露在室温中。

7.6运输时间超过2 h,食品及容器要放在保温箱内。

7.6.1制备好的热食与冷食应分开存放在保温箱内。应该用不同的保温箱放置冷(热)的制备过的食品。

7.6.2如无法满足制备的食品在60℃以上恒温运输时,则应该按照第6.2.3条款将食品预先冷却。

危害分析(HA):运输可能是一个污染来源和/或细菌繁殖的阶段。

控制关键点(CCP):避免运输过程中存在污染食品和/或细菌繁殖的任何条件。

8街头食品销售要求

8.1室外销售区

8.1.1在室外出售食品的货摊(亭子、手推车、流动货摊等)应当用坚固的固体材料制造,并保持一定高度便

于清洁。

8.1.2出售食品的货摊及其周围应该保持清洁,周围无垃圾、整洁。

8.1.3暂时不用时,应将售货摊遮盖起来,如果是可移动的建筑,应该放在干净的地方。

8.1.4室外出售食品区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8.1.5室外出售食品区应该设在批准的区域内,可防止被交通、行人、家养动物和/或其他带菌污染源污染。8.1.6销售区应该没有个人用品,例如:衣服、鞋子、毯子、香烟等。应避免个人用品与制备、贮存和/或消费

的食品接触。

8.1.7放置的装饰品(例如;不论有无花或植物的花瓶)都不应该成为食品的污染源。

危害分析(HA):售货点周围场所可能是食品危害的来源。

控制关键点(CCP):精心选择出售食品的室外区域,不能在不适宜场所售卖。

8.2食品的保护和销售

8.2.1食品和饮料应使用一次性的盘子、餐具、杯子和餐巾等。不能实现时,则应使用质量良好的非一次性使

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应洗涤、清洁和消毒。

8.2.1.1碟、杯中的剩余食物应该放在密闭、安全的合适容器中,以避免吸引家养动物和/或其他可能带菌的物品。

用过后即处理的一次性使用物品,应与剩余食物分别放在不同的容器内。

8.2.1.2外带食品应包在未用过的无污染的纸或塑料袋中。由于印迹脱落等原因,禁止用印刷的塑料、报纸等包

装,特别是在与食品直接接触时。

8.2.2保证食品安全情况下,销售点可以对食品进行最后制备和再加热。

8.2.2.1为了保证安全,应避免在室外销售区进行过多食品加工。

8.2.3用作销售和展示的食品和饮料,应当很好地加以保护,并维持合适的温度。

8.2.3.1热的食品冷却以后再加热时,必须达到70℃以上。

8.2.4顾客用的盐、糖、芥末、番茄酱、蛋黄酱及类似物品,应单份提供或者分装以免污染。

8.2.5进餐的餐具应该是清洁的,必要时应消毒。

8.2.5.1避免用手直接接触任何即食食品,包括削皮的水果。

8.2.6不要同时接触钱、票据和食品。如不可能,则应在制备食品以前洗手和消毒。

8.2.7如果用汽车作为室外销售点,其驾驶室应与食品制备、贮存、出售和进食的车厢分开,或者食品处理区

与汽车的其余部分分开。

危害分析(HA):碟、杯餐具及其他物品可能是食品污染的重要来源。剩余的食物可能吸引家养动物和/或带菌者,这些都可能是食品污染的来源。

控制关键点(CCP):将碟、杯和类似物品与剩余的食物分别放在不同的容器中,避免吸引家养动物和/或带菌者。保持餐具良好并干净。

8.3出售食品

出售食品时,摊主应遵守第5.2条款的卫生操作规范。

8.4摊主的责任

除上述要求外,食品加工人员或摊主对他们所制备或出售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负有责任。

危害分析(HA):食品加工人员可能是污染的重要来源。

控制关键点(CCP):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适当培训,注意其卫生操作过程,对保障食品安全是重要的。

9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及害虫控制

9.1废物箱(或其他容器)应远离食品处理区,并要有盖,如可能,则应使用可自动关闭的装置。

9.1.1装废物的容器应该由坚固耐用的材料制成,防水并易于清洁。

9.1.2废物箱的放置不应该与地面或墙面直接接触。

9.2废水应与固体废物分开收集和处理,如可能,应该与排污系统直接连接,排放到公共排污系统,而不要

排入地下水和/或地表水(例如:河和湖)中。

9.3收集固体废物时,应将可以循环使用的和不可再循环使用的物品分开存放。最后应按照规章处理。

9.3.1废弃食物的处理应当不要吸引昆虫和动物,例如:苍蝇、狗和猫。

9.4害虫控制应该根据市、省和/或国家的管理法规。使用化学制剂控制害虫时,必须由经授权的技术人员执

行。此程序应当避免污染食品、食品摊贩/加工者、公众和环境。

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HACC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1. 前言 1.1 本指南制定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 的基本原则及实施指导,以帮助食 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HACC的具体 实施应结合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 1.2 HACCI可以应用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从初级(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并且应以健康危害方面的科学依据为导向进行实施。HACC的实施还有助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并通过提高食品安全的可信度促进经济发展。 1.3 HACCP的成功实施要求企业管理层及工作小组的充分支持和参与。HACCP勺实施相容于质量管理体系(例如ISO9000 系列),是在质量管理体系下管理食品安全的一种系统方法。 1.4国家鼓励各类食品企业自觉实施HACC管理,并对已经实施HACCP管理的企业进行指导和评价。 2. HACCP简介 20世纪60 年代初,美国的食品生产者与美国航天规划署合作,首次建立起了HACCI 系统。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推荐HACC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经济有效的途径。 HACCI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HACCP勺控制系统着眼于预防而不是依靠终产品的检验来保证食品的安全。任何一个HACCP系统均能适应设备设计的革新、加工工艺或技术的发展变化。HACC是一个适用于各类食品企业的简便、易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体系。 3. 定义 本指南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3.1 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 ):指收集和评估有关的危害以及导致这些危害存在的资料,以确定哪些危害对食品安全有重要影响因而需要在HACC计划中予以解决的 过程。 3.2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 , CCP):指能够实施控制措施的步骤。该步骤对于预防和消除一个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非常关键。 3.3必备程序(Prerequisite Programs):为实施HACC体系提供基础的操作规范,包括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等。 3.4良好生产规范(GoodManufacture Practice,简称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境外销售目的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一、CAC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RCP 1-1969(Rev.3-1997,Amd.1999) 食品卫生实践通则 CAC GL 2 1985(Rev.1-1993,Amd.2-2006)食品标签法典准则 CAC GL 30 1999 微生物风险评估准则和导则 CAC GL 36 1989(2011修订)食品添加剂类名和国际编码系统 CAC GL 69 2008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指南 CAC CODEX STAN 192-1995-2015 食品添加剂标准 CAC GL21 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建立和应用原则 CAC GL 44 2003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的风险分析原则 CAC GL 63-2007国际食品法典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 CAC GSFA,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CAC CODEX STAN 239-2003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分析方法 CAC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2014年7月更新 CAC MRL 2 2015食品中兽药残留 CAC Codex Stan 193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CAC/GL 23-1997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指南 CAC/GL 24-1997 “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导则 CAC/GL 019-1995 食品安全控制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法典导则 CAC/GL 020-1995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原则 CAC/GL 025-1997 食品进口过程中拒收情况下两国信息交流导则 CAC/GL 034-1999 食品进出口检验与出证系统中增进等同互认性导则 XOT 02-1987 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转移的原则 CACMISC 6 -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 二、欧盟 1、欧盟水质标准9883EEC 2、欧盟853号规章20040429 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规章20040429 4、欧盟食品添加剂名单NO1129 20111111 5、欧盟EC 1441 2007微生物限量中文版20071205 6、欧盟委员会第EC 2073 2005号条例关于食品的微生物标准 7、欧盟委员会183 2005条例关于食品卫生监测的要求制定(内容与EEA相关) 8、欧盟委员会第234 2011条例(EU)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条例 9、欧盟委员会第80 1089 EEC号建议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测试 10、欧盟委员会第953 2009 EC号条例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 11、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令2011 91 EU 关于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标记或标示 12、欧盟委员会条例(EU)为某些食品中二恶英二恶英类多氯联苯的成分的官方控制和制定取样和分析方法以及修订条例(EC)No 18832006 13、欧盟委员会第16 -2011号条例(EU)为食品和饲料的快速警报系统制定实施措施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民以食为天,食物中的污染物是涉及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问题。食物中污染物的标准就尤为的重要,而中国的标准与国际的标准又有一些不同,本文将就污染物中的铅、砷、镉的不同标准进行对比。 世贸组织(WTO)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协定)指出,其成员国应将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CAC制定的食品法典相协调。CAC制定的标准、准则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它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标尺。由于我国已加人世贸组织,协调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形势越来越紧迫。CAC的污染物标准是由其分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制定的,CCFAC在制定荇染物标准时以FAO /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提供的污染物评价资料为依据。CCFAC首先根据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对贸易的影响程度列出JEcFA的优先评价名单,JECFA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资料、人群暴露量资料和各国的污染水平等,确定名单中污染物的摄入量限量,对有蓄积毒性的污染物制定出暂定可耐受的每周摄入量(PTWI)或暂定的每日最大耐受摄入量(PMTDI)。CCFAC根据这些资料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各国的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共8步)最终由CAC大会通过决定成为法典标准。CAC对污染物的规定与我国类似,在《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DdexStart 193)和一些产品标准中均涉及到有关污染物指标。 目前CAC标准CodexStan 193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氰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B.、黄曲霉毒紊M.、展青霉素、棕曲霉毒素。上述16种污染物对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均有限量规定,但我国棕曲霉毒隶只有检验方法,投有规定限量值。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还有下列指标在法典标准中未作规定:铝、铬、氟、稀土、N.亚硝基化合物、多氯联苯、3一氯.1,2.丙二醇(3-MCPD)、丙烯腈-丁二烯一苯乙烯(ABS)、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游离棉酚、组胺。 食品中污染物的法典标准与我国标准之间的差别将对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的进出口贸易产生深远影响。有重要意义的有下面3方面: (1)法典标准比我国国家标准的指标严格,将影响到我国的出口食品对于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而未达到法典水平的产品.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拒绝进口。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概述 周强刘晓星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联邦颁布的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由于诸多原因,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极不统一,因而常常引起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自本世纪初以来,美国一些非官方机构在致力于统一美国各州法律的问题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已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律规范供名洲采角或立法参考,其中有些法律规范已为各州采用或修改采用,‘发生法律效力。一九六八年八月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就是在统一美国各州继承法律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典。该法典的特点是:内容详尽,立法精巧,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结合,法典既保留了各州原来实行的普通法中的一些继承制度,又兼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所以,自该法典获批准以来,巳有十几个州采用或在不同程度上修改后采用。 法典共有三百零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无遗嘱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转移给无遗嘱继承人。 l、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定义,法典又作了特殊的规定。对配偶的规定中指出,凡与被继承人离婚或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宣告无效的人,得到或同意在本州尚未被承认有效的与被继承人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的人,同意法院依被继承人提议作出的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判决的人,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处取得遗产的一切子女。但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在内。父母是指在子女无遗嘱死亡时,有权根据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已亡子女处取得财产的人。但继父母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法典真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比原来各州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由此法典规定,无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1)子女、(2)父毋、(3)兄弟姐妹、(4)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未列入任何具体的顺序,由法律另行单独规定继承权。 2、遗产继承份额.法典采用法定份额和同一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混合制度。所谓法定应继份额,是指法律对某些继承人的应继遗产份额直接作出规定。相同顺序继承人均分制,是指享有法定份额以外的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分配遗产。 享有法定份额的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配偶的法定遗产份额,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第二顺序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全部遗产,如在被继承人留有父母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如在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卜在被继承人留有亲生子女,但该子女并非与生存配偶所生的子女时,则生存配偶只能继承遗产 的二分之一。此外,法典还废除了某些州实行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赋予生存配偶选择权和取得宅园特留份、

美国联邦法规第49部运输正文

子部分A—概述 192.1 本部分范围 (a)本部分依据外部大陆架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所定义的术语规定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运输的最低安全要求,包括外大陆架范围内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的运输。 (b)本部分不适用于: (1)开采碳氢化合物或把开采的碳氢化合物进行初次分离,脱水,或对其进行其它处理的每 座出口法兰上游的海洋管道,下游更远的设施为先。 (2)下列区域以外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①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结合部或非结合部界线以内的区域。 ②指定的任何住宅区或商业区,如小区、商业或购物中心、或社区开发地界。 (3)墨西哥湾入海口内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第192.61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只把石油天然气或石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输送到下列位置的所有管道系统。 ①少于10个用户,如果系统任何部分均不位于公共场所内;或 ②仅有一个用户,如果系统完全位于该用户的土地上(无论该系统的某个部分是否位于公 共场所内)。 (5)外大陆架上游的某个点,天然气开采商的运营责任正是从此点开始移交给管道运输商的。192.3 定义 以下为在本部分所用相关词的定义。 “局长”指研究和特殊计划局局长,或运输部部长委派其为代表,授权其处理有关事宜的任何人。 “配气管道”指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或输送管道。 “暴露的管道”指管顶凸出于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上(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气体”指天然气、易燃气体、或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集气管道”指从当前的开采设施,向输送管道或干线运输天然气的管道。 “墨西哥湾及其入海口”指从墨西哥湾海岸和其朝向大海的入海口的平均高水位标志的水域(不包括河流、潮汐滩涂、湖泊和运河),包括水深达15 ft(4.6 m)的领海和外大陆架(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对航行造成危胁”,按本部分之目的,指埋设在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下的、管顶覆盖层小于12 inch(305 mm)的管道(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高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高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 “管段”指在毗连压缩机站之间、在压缩机站和储气设施之间、在压缩机站和截断阀之间、或在毗连截断阀之间连续运行的输送管道。 “列出的规范”指在本部分附录B第一部分中列出的规范。 “低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实际相等。 “干线”指作为一条普通供气源,为一条以上的送气管道供应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最大实际运行压力”指正常运行超过1年期间所生成的最高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OP)”指管道或管段可以在本部分规定的压力下来工作的最高压力值。 “自治区”指某个州的某座城市、县城、或任何其他政治区划。 “海上”指沿美国海岸部分一般落潮水位线以外,该部分直接与公海相接壤,以及内陆水域朝海界限标记线以外。 “运营商”指某个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的人。 “外大陆架”指下沉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01部分)第II部分所定义的、位于朝海方向的所有下沉陆地,和位于适航水域之下、陆地区域以外的所有下沉陆地。这些陆地的下层土壤及海床属美国所有,并受美国所管辖和控制。 229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的基础,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1962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为唯一的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1960年和1961年是两个历史性的时期。1960年10月,第一届FAO欧洲地区会议提出了一个广泛认同的观点:“作为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质量和减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迅速形成的欧洲共同市场的形势下,需要就基本食品标准及有关问题达成国际协定。” 在此次会议过去四个月后,FAO开始与WHO、欧洲经济委员会(ECE)、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共同讨论有关建立一个国际食品标准计划的意向。1961年11月,FAO第11次会议决议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敦促WHO尽快共同建立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1962年,FAO/WHO联合食品标准会议召开,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实施计划,共同制定食品法典。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16次会议也批准了,并且通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1992年,举办了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了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宗旨 CAC的工作宗旨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国际间公平食品贸易。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 CAC的组织机构包括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地区协调委员会,一般专题委员会、商品委员会和政府间特别工作组。CAC的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执行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并有一个主席和三个副主席。 法典委员会系统的程序规定委员会成立两类分支机构,一类是法典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案的准备和呈交工作;一类是法典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区域或成员国家间在该地区的食品标准,包括制定和协调地区标准。 委员会系统的特点是,各分支机构委员会有一个主办成员国主持,并委派主席,各分支机构委员会分为专题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CAC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其分委员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来完成,他们制定食品的横向和纵向规定,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食品国际标准体系,以“食品法典”的形式向所有成员国发布。 CAC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和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总部轮流进行,有时会举行更多特殊或特别会议。大会参加人员有600人之多。自2001年,大会开始采用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会议以国家为单位。代表团通常由会员国政府所任命的高级官员率领,代表团通常由工业、消费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代表组成。还没有成为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可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 目前,CAC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如荷兰、美国、德国、加拿大、法国等,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在世界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法典” CAC作为全球唯一的一个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资讯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减肥用低能量配方食品CODEXSTAN201995

国际食品法典标 准减肥用低能量配方食品CODEX STAN 203-1995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第2.1条款定义的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产品作为特殊医用食品,中度或严重肥胖者必须遵医嘱使用,处方食品销售事宜由国家级机构决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传统食物形式的预包装食品。 2定义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Formula foods for use in very low energy diets for weight):是指一种含有最少量的碳水化合物和每日必需营养素,作为唯一能量来源提供450?800 kcal能量的特制食品。 3基本成分和质量指标 销售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成分和质量要求: 3.1能量含量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作为唯一能量来源,提供每日摄入能量450?800 kcal(lkcal=4.184kJ)。 3.2营养素含量 3.2.1蛋白质 在推荐每日摄入能量时,营养1中不少于50g的蛋白相当于校正蛋白消化率的氨基酸评分值为1。 必需氨基酸的添加量,仅为能够改善蛋白质品质目的的最少量。除蛋氨酸外,只能使用L-型氨基酸。 3.2.2脂肪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含有3g以上的亚油酸和0.5g以下的α-亚麻酸,且亚油酸与α-亚麻酸含量比值推荐为5?15。 3.2.3碳水化合物 按推荐的每日能量摄入量,可利用碳水化合物不少于50g。 3.2.4维生素和矿物质 产品应含有100%推荐的每日维生素和矿物质摄入量,也包括下表未列出的其他必需营养素。 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维生素1)和矿物质每日摄入量 维生素A 600g 维生素D 2.5g 维生素E 10mg 200g 镁350mg 维生素C 30mg 叶酸(以单谷氨酸盐 表示) 硫胺素0.8mg 矿物质*-- 铜 1.5mg 核黄素 1.2mg 钙500mg 锌6mg 烟酸11mg 磷500mg 钾 1.6g 1FAO/WHO 联合专家咨询组关于蛋白质品质评价报告Bethesda,MD USA,4-8 December 1989,FAO Food and Nutrition Paper No. 51,1991,Rome,p. 23。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 发布日期:1999-08-04 生效日期: 1999-08-04统一州法全国会议委员会起草 第一条标题 本法案名称定为“统一电子交易法案 第二条定义 本法案所称: 1、“协议”系指事实上的当事人以语言明示的交易或根据适用于特定交易的法律从特定场所或赋予合意效力的规则、规定和程序所推定的交易。 2、“自动交易”系指一项交易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手段或电子记录进行或履行,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在订立合同、履行既有合同或交易义务的行为或记录未经参与其中的个人审查。 3、“计算机程序”系指为达到一定结果直接用于或间接用于信息处理系统的一系列语句或指令。 4、“合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 5、“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 6、“电子代理”系指非经人的行为或审核,全部或部分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7、“电子记录”系指通过电子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记录。 8、“电子签名”系指附着于或逻辑地关联于一项记录并意欲签署该记录的人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 9、“政府部门”系指联邦政府、州、郡、市或其他州属政治机构的行政、立法或司法行署、部门、理事会、委员会、当局、研究院或其它机构。 10、“信息”系指数据、文本、图象、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或类似事物。 11、“信息处理系统”系指创制、生成、发送、接收、存储、显示或处理信息的系统。 12、“某人”系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地产、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合资企业、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它任何法律上或商业上的实体。 13、“记录”系指写入有形媒介或存储于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并且能够以可认知的形式恢复的信息。 14、“安全程序”系指用于确认一项电子签名、电子记录或电子履行确属特定某人所为,或用于侦测一项电子记录中信息变动或信息错误的程序,它包括需要使用算法或其他代码、鉴别词句和数字、加密、回叫或其他的识别程序。 15、“州”系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哥、美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美国拥有管辖权的地区或孤岛:也包括联邦政府认可或州政府正式承认的印地安部落或家族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和宗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 创建CAC的决议以 来,已有173个成 员国和1个成员国 组织(欧盟)加入 该组织,覆盖全球 99%的人口。CAC 下设秘书处、执行 委员会、6个地区协 调委员会,21个专 业委员会(包括10 个综合主题委员 会、11个商品委员 会)和1个政府间 特别工作组。组织

结构见右图。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二、食品法典的作用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得到强调,为此食品法典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该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纳食品法典的标准。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采用的统一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均鼓励采用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议引用了法典标准、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此作为促进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因此,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 食品中使用的植物蛋白制品(VPP)通用准则 CAC/GL 4-1989

1目的 为指导植物蛋白制品(VPP)在食品中的安全和正确使用,确立下列原则: ——保证含VPP食品的营养质量符合预期使用目标的原则; ——含VPP食品的适当标识原则。 2范围 本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植物源性蛋白,不适用于食品中使用的单细胞蛋白。 3说明 产品定义有效氨基酸(available amino acids): 是指来自食物蛋白、可被吸收并且用做新陈代谢的氨基酸。 氨基酸评分(amino acid score)(以前称化学评分): 是指l.0g测试蛋白中限制氨基酸的毫克数除以通过基准氨基酸模式所确定的l.0g蛋白质中相同氨基酸的毫克数。 生物价(bioavailability) : 是指一种氨基酸或其必需营养成分能够被吸收和用于代谢的程度。 互补(complementation)(蛋白的): 是指2种含不同限制氨基酸的蛋白质经混合,提高了蛋白质的营养价值。在第一种蛋白质中含量过高的氨基酸,却是第二种蛋白质的限制氨基酸,这2种蛋白质按一定比例混合后,蛋白质质量高于混合前任一种蛋白质的质量,反之亦然。 有限氨基酸(limiting amino acid): 是指以基准氨基酸模式中氨基酸数量为基准,食品蛋白质中比例最低的必需氨基酸为限制氨基酸。 净蛋白质比值[net protein ratio (NPR)]: 是指测试大鼠组的增重加上无蛋白质组大鼠失去的重量除以测试大鼠组消耗的蛋白质重量。 营养适当(nutritional adequacy): 参见第7条款。 蛋白质质量(protein quality): 是指蛋白质源提供的符合人类需求必需氨基酸和必需氮的程度。蛋白质质量主要由蛋白源中必需氨基酸含量、配比和生物价来决定。 基准氨基酸模式(reference amino acid pattern): 是指由FAO/WHO/UNU (1985)规定的符合2?5岁儿童蛋白质安全摄入需求水平的理想蛋白质必需氨基酸的含量和配比。 相对净蛋白比[relative NPR (RNPR)]: 是指NPR与标准蛋白质的比值。 增补(supplementation)(在蛋白质营养中): 是指通过将具有高含量必需氨基酸的蛋白质适量添加到另一种该氨基酸为有限氨基酸的蛋白质中,以提高蛋白质的质量。 可利用蛋白质(utilizable protein): 是指通过代谢可提供符合人类需求的必需氨基酸和必需氮的蛋白质。按100g产品中的粗蛋白的量(N 6.25)与蛋白质质量系数(蛋白质质量系数最大值为为1.0)的乘积计算。 植物蛋白制品[vegetable protein products (VPP)]: 是指以一定方式减少或去除植物原料中某些含量高的非蛋白成分(水分、脂肪、淀粉、其他碳水化合物),使蛋白质(N 6.25)含量达到>40%的食物制品。蛋白质含量以去除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和食品添加剂外的干重为基数计。 4基本原则 4.1用于人类食用的VPP应不危害人类健康。按照修订的PAG/UNU准则6编写的准则附录,应作为VPP的安全性和 营养质量测试的参考。 4.2VPP的营养质量应符合其预期使用的目标。 4.3应在标识上清楚地标注食品中含有VPP。 含植物蛋白制品的食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Rev.1-199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具体条款: ——应在标识上按比例递减标注完整的成分表,除非例如: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则应单独分组列出,且不必按比例递减排列;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启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启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是商法跨入现代商法的时代标志,其现代性表现为美国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是内外一体的,是与国际交易规则相对接的。我国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经验的吸取,更多不是具体法律制度、条文和形式,而是把注意力集中于其所体现的现代商法的精神上,这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因为我们一旦掌握了商法的现代化精神,就可以在对传统商法精神的整合中处于主动状态,就可以有效地抵制来自传统商法精神的排斥、侵蚀和破坏,主动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措施,借鉴现代商法精神,实现我国商法后来居上的目标。 一、法律移植 对于国外已有的立法成功经验,法律移植不失为一种简捷而有效的借鉴方式。但移植需要技巧,移植不得法,不仅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点会消失殆尽,而且可能破坏已有的经济程序,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国际比较法法学会主席克雷波教授关于法律移植论述道:“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社会价值也是如此。在这两个领域的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管辖区中,必然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商务活动领域,并不具有如此根本差别。以至于不同国家的观念就不能交错繁殖。”大多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商法是直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能直接地反映经济生活的需求,符合经济主体的利益。《美国统一商法典》虽为美国法律的产物,更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事交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在对《统一商法典》进行研究后指出:《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第九篇(即担保篇)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中最为现代化、最为合理和最为完整的担保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亦不明确,因而在商事立法模式上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因此,选择以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立法模式,则在立法技术上不必拘泥于民法中基于家庭人身和财产关系形成的各种伦理性原则,而是更直观地反映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使之受之于商法基本原则及调整手段的约束,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需求,消除计划经济的残余影响。正如施米托夫所论述:“从实质上看,商法是或者至少应该是有理智的商人们的共识。这个法律部门相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 第42卷公众健康与福利 第55章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年制定) 第4321条国会的目的宣言 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第4322条至第4330条(原文略) 第一节政策与目标 第4331条国会国家环境政策宣言 鉴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一切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具有深远影响,尤其在人口增长、高度集中的都市化、工业发展、资源开发以及技术日益进步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并鉴于恢复和保持环境质量对于全人类的福利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国会特宣布: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与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政策,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并与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考虑相一致的措施,改进并协调联邦的计划、职能、方案和资源,以达到如下目的,即国家应当:1.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 2.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命力并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的环境; 3. 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 4 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 5谋求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促使国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 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改善与保护。 第4332条机构合作报告;提供资讯;建议;国际与国内的合作国会授权并命令国家机构,应当尽一切可能实现: 1.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2.所有联邦政府的机关均应当: (1)在进行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决定时,应当采用足以确保综合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性和多学科的方法。 (2)与依本法第二节规定而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磋商,确定并开发各种方法与程序,确保在做出决定时使得当前尚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舒适和环境价值。能与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得到适当的考虑。 (3)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由负责经办的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说明: ①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②提案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 ③提案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 ④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加强长期生命力之间的关系; ⑤提案行为付诸实施时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损。在制作详细说明之前,联邦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冠智达顾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参考译文)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及其应准则CAC/RCP1-1969,Rev.3(1997)的附录 序言: 本文第一节列出了由CAC采纳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的准则。在认识到体系的具体应用会因食品操作环境而改变时,第二节提供了体系就用的一般原则。 HACCP体系以科学性和系统性为基础,识别特定危害,确定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HACCP是一种评估危害和建立控制体系的工具,着重强调对危害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赖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任何HACCP体系应当具有适应变化的能力,如,设备设计、加工方法的改进或技术上的发展。 HACCP可就用于从初级生产到最终消费整个食品链中,它的运用应以对人体健康风险的科学证据作为指导。在提高食品安全的同时,实施HACCP体系也能带来其它明显的好处。此外,HACCP体系的应用有助于管理机构实施检查,并通过提高食品安全的可信度促进国际贸易。 HACCP的成功应用,需要管理层和员工的全面承诺和介入。按照特定的研究对象,它也需要多学科的研究途径,一般来说,应包括农学、兽医卫生、加工、微生物学、医学、公共卫生、食品技术、环境、化学和工程等学科的专业技术。HACCP的应用与执行质量体系,例如ISO9000系列,是兼容的,在这些体系内的食品安全管理中,HACCP的应用是一个可供选择的体系系统。 考虑到HACCP对食品安全的应用,以下概念也可运用在食品质量的其它方面。 定义: 控制(动词)(Control):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保证和保持符合HACCP计划所制定的指标。 控制(名词)(Control):遵循正确的方法和达到安全指标时的状态。 控制措施(Control Measure):用以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活动。 纠偏行动(Corrective Action):监测结果表明失控时,在关键控制点(CCP)上所采取的行动。 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 (CCP)]:可进行控制,并能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接受水平的必需的步骤。 关键限值(Critical Limit):区分可接受与不可接受水平的指标。 偏离(Deviation):不符合关键限值。 流程图(Flow diagram):生产或制造特定食品所用操作顺序的系统表达。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对食品安全显著危害加以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HACCP计划:根据HACCP原理所制定的用以确保所考虑食品链各环节中对食品安全有显著意义的危害予以控制的文件。 危害(Hazard):食品中产生的潜在的有健康危害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子或状态。 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收集信息和评估危害及导致其存在的条件的过程,以便决定哪些对食品安全有显著意义,从而应被列入HACCP计划中。 监控(Monitor):为了评估CCP是否处于控制之中,对被控制参数所作的有计划的连续的观察或测量活动。 步骤(Step):包括原材料,从初级生产到最终消费的食品链中某点点、程序、操作或阶段。 确认(Validation):获得证据,证明AHCCP的各要素是有效的过程。 验证(Verification):除监控外,用以确定是否符合HACCP计划所采用的方法、程序、测试和其它评价方法的应用。 HACCP体系的原理: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5-04 产品责任法是在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特殊侵权法领域。因产品致害产生的利益冲突作为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间的矛盾之一,其此消彼长或平衡的发展动向广受关注。美国不但经济实力处于世界第一位,而且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对其产品责任法的考察,应从他的襁褓时期开始,“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1]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过程中,其归责原则的变迁明显地体现了时代进程尤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 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是英国判例法首先确立的。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为基础而创设的,因而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上与英国法是一致的。美国在早期产品责任法中沿袭了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温特博特姆诉怀特”(Winterbottom V.Wright)案判决确立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 该案案情是:被告怀特是邮车制造商和修理商,和某驿站站长订有契约,约定由其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以运送邮件。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驿站雇用的马车夫,在驾驶邮车运送邮件时车辆发生故障严重受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以原告不是契约当事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2]。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马车夫温特博特姆负有责任。审理此案的大法官Abinger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契约关系,如果被告败诉的话,每个乘客或任何一个经过路旁的人,只要因邮车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在判决理由中他特别强调:“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3]。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契约责任”原则的产生有各个层面的原因。19世纪,工业革命促进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宽松的经济环境。就侵权行为法来说,一方面法律要对被害人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企业不被侵权责任所束缚,不被侵权赔偿所拖累,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的“契约自由”理论成为法律的主流。而依据当时的契约相对性理论,契约的效力是绝对的,仅约束契约当事人,非契约当事人不能因契约取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另一方面,工业革命使越来越复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产品制造,人们对产品的危险性愈难发现,随着产品致害事件的增多,产品责任问题显现出来。受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价值取向和“契约自由”原则、契约相对性理论的渗透,产品责任自然适用了契约关系理论。该原则在客观上保护了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以契约责任认定产品责任,只是产品责任

美国证据法新解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 一、证据 二、证据法 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 一、早期法典 二、《示范证据法典》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 四、《联邦证据规则》 第三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二、普通法 第四节证据法的目的 一、查明事实真相 二、促进诉讼效率 三、促进公共政策 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 第五节《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 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第二章举证责任和假定 第一节举证责任 一、出示证据的责任 二、说服的责任 第二节假定 一、假定和推理 二、规定假定的理由 三、假定的法律后果 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 第三节对前提事实的确定 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 第三章司法确认 第一节概述 一、司法确认的定义 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 四、立法事实 五、背景事实 第二节对事实的司法确认

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章证据的相关性 第一节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最低要求 一、重要性 二、相关性 三、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四、相关性证据 五、证据的有限采纳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和形式 一、证据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演示证据 第三节相关性证据 一、《联邦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三、如何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第四节相关性证据的排除 一、相关性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排除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三、因为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第五章性格作为证据 第一节概述 一、什么是性格证据 二、性格作为证据的一般前提 第二节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三节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四节反强奸条例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第五节特定的不当行为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三、性骚扰案件及骚扰儿童案件 第六节习惯作为证据 第六章言词证据 第一节证人的作证能力 一、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文本UCC 发表时间:2009-12-29 15:41:00 阅读次数: 1480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美国统一商法典 (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 第1—101条简称 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 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 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 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 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 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 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 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 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果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的交易。 2.当本法下列任何条款对适用法作出规定时,应按条款之规定适用有关的适用法;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包括冲突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有效: 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第2—402条; 银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适用第4—102条; 受大宗转让篇约束的大宗转让第6—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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