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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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在不断的推进,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房价也在不断的上升,土地和住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所关注的问题。

基于这个现状,拆迁补偿问题也得到了失地民众的关注。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形式来看,在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导致土地矛盾较为突出,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造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笔者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两方面展开了分析。

标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问题及建议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大约有七成上访事件是由征地补偿引起的,而大部分征地纠纷就是因为拆迁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問题。

所以,对我国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完善征地拆迁制度有利于减少征地纠纷,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所以,笔者对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有效性策略展开了分析。

1、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强制拆迁、安置费用低下导致群众上访严重在城市拆迁工作中,存在一些政府部门过分追求发展的速度,很少考虑到群众的意愿而进行强制性拆迁,并且没有很好的对人民群众进行安置,导致矛盾的激化。

一些拆迁部门的高层将人民群众安置到偏远,交通设施不发达的地区,不能很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很多群众不愿意搬迁。

近些年来,由于征地拆迁引起了很多的事件,在一些商业性的拆迁工程中,建筑商与被拆迁居民的矛盾日益激化,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这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在被拆迁居民与开发商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导致上访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激发了更多的矛盾。

1.2征地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素质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些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他们的行为很不规范,存在拆迁监管不严的现象。

有些地方的拆迁工作人员方式粗暴,在拆迁工作进行过程中没有先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的征地拆迁政策,不对人民群众做一些思想工作就开始用恐吓的手段对被拆迁用户进行威胁,严重损坏了政府机构的形象。

房屋征收法律分析案例(3篇)

房屋征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拟征收某小区的房屋。

该小区共有业主100户,其中80户同意征收,20户不同意征收。

不同意征收的业主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于是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了维持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该决定的业主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3. 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三、法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某小区的房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补偿。

同时,某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过程中,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听证、补偿方案制定等工作,故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土地面积、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土地价值较高。

(2)土地面积:某小区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涉及业主100户。

(3)地价水平:根据某市土地市场评估,该地段地价水平为每平方米10000元。

综合以上因素,某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为:每平方米补偿12000元,共计1200万元。

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业主认为,该方案低于市场评估价,不合理。

从法律角度分析,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土地价值较高,补偿标准应高于周边地区。

(2)土地面积和户数:某小区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涉及业主100户,补偿总额应在合理范围内。

对上海中心城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上海中心城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思考

的建 设 主体 分析 , 及对 国家 、 涉 各
级政 府 、 政府 职 能部 门 、 个 相关 各 企业 等 .且基 本 上都 隶属 于 国有 单位 , 建设 主 体 多 , 大面 广 。作 量 为 审批 部 门来 讲 亦 是 多元 化 , 各
些 未 经房产 登 记 ,但 是 历史 上
自行使 不 同 的 审批 职 能 。《 收 征
无 限期 的使 用权 ,如果 只征 收房
和新 一 轮 旧改做 好衔 接 。 《 征收 条例 》 中界定 的公 共利
益 项 目( 旧城 区改 建 外 ) 以 土 除 , 地 分类 来说 基本 上都 属 于划 拨用 地 , 了地上 物 需要 安置 补偿 外 , 除 土地 是无 偿 取得 的 ,且 土地 使用 年 限未做 界定 。从公 共利 益 项 目
益 因此 , 史 遗 留 问 题 应 该 并 必 历
单 位 房屋 征收 工作 ,客 观 分析 是
有 一定 困难 的。而 且全 部 以 区政 府 的名 义办 理 相关 手续 和实 施房
屋 征 收 也 是 不 现 实 的 ,这 就 需 要
把 这些 证 明作 为认 定其 拥有 房屋 产 权显 然依 据 不足 ,且 征 收条 例
土 地 因为是 国有 的 .当然就 不必 再 去 向房 屋业 主征 收 。但这 带来

避 免地 进行 商业 开 发 ,由此 会 带
来 各种 利益 的博 弈 ,还 容 易引起 居 民的猜 疑 。因此 对 旧区 改造 地 块 的认 定 也 需 出 台相 应 的办 法 , 且 应 与 原 来 的3 5 改 、2 旧 改 6危 15
就负 责动 迁 的传统 格局 ,建设 单
位不 能再 实施 房屋 征 收行 为 ( 包 括动拆迁 ) 。针 对 这 一 政 策 的 重 大调 整 .区政 府要 应对 众 多建设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分析

有时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 , 按照《 行政诉讼法》 第6 6 条规定 , 行 政相对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不 提起 诉讼 又 不履行 的 .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8 7 条规定 , 法律 、 法规没有赋予行政 机关强制执行权 , 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的 , 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 强制法》 第 1 3条规 定 , 法 律 没有 规定 行 政机 关 强 制执 行 的 .
房匿征 收
国有 土地上房 屋征收强制执行 制度分析
梅建 军 宁波 市房屋征 收 管理 办公 室
国有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 中 的强制 执行 , 一 直 以
来都是实践 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方面 , 强制 执行主体和人员执行的难度和压力大 , 执行的质
量 和 效 率有 待 提 高 : 另一方面 , 被 执 行 人采 取 极
《 条例》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 实行 司法强制搬 迁, 体现了《 条例》 的立法理念。 首先 , 有利于维护
6 7
房屋征收
形式审查 。 但是 , 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案件中, 按 定 。 体现了司法行为的独立性 。 最后 , 实施司法强 照最 高院的司法解 释 。法院在形式 审查 的基础 制搬迁的依据不是征收补偿决定 . 而是人民法院 上, 更注重对案件 的实质审查 内容 。这主要体现 作 出 的准予 执行 的裁 定 书 。综上 , 我们 把 司法强
府作出 , 若再赋予政府强制搬迁权 , 那 么征收双
于争议较大的案件 , 法 院还要组织听证 , 听取社 方当事人 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 。 对被征收人不 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 。 只有在补偿决定 公平 . 容易引起纠纷 , 不利于强制搬迁工作顺利 依法 、 合理基础上 , 法院才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 3 ) 实施强制搬迁程序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从执行难问题看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从执行难问题看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从执行难问题看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摘要】2011年是中国征收时代的第一年。

但在2011年到2012年,我国土地上发生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暴力强拆、屋主自焚等事件层出不穷。

新条款颁布至今不能完全发挥其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征收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遭遇了拆迁难的窘境。

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和原因来看这部新条例。

【关键词】拆迁征收公共管理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

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关系得到理顺,直接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一、新条例的进步之处(一)条例上的转变对比2001年和2011年的相关条例,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早就从城市扩展到了农村,近些年来发生的强拆血案中的农村地区不断增多,因而旧的条例这种仅限于城市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情况下城市化扩张和城中村改造问题。

新条例则是加强了对于城中村改造、农村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法律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化相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收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进行了更有效的规范,主要表现为:第一,明确了政府征收补偿的主体地位,理顺了行政征收法律关系。

第二,增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性,如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三,规范了政府征收程序及确立司法救济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救济程序。

第四,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明确了征收前提条件。

(三)补偿制度日趋完善,有利于确保私人利益不受侵犯新条例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集中体现在强化被拆迁人的补偿规定。

从法律上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例如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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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问题分析
近些年,国内现代化城市发展势头良好,建设规模不断地扩大,各种各样公众用地的需求不断的提升,而在进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会经常发生一些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容易引发一些法律纠纷问题。

而当前比较突出的一项问题就是房屋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会站在各自的立场、角度上看待征收工作,导致了征收拆迁工作不能够顺利的进行,其中最重要就是对于征收补偿问题,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不能够达成一致,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要加强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了解,从而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标签: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贯彻实施的基础上,都在积极探索与创新。

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房屋征收模式创新,提升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已成为房屋征收领域的重大课题。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件分析
1.1 满足公共利益征收的条件
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依法保障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

1.2 公共利益范围的细化
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已对此作出三个层次的界定:概括性功能界定、5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

第九条在第八条的基础上,从另外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

只有符合上述公共利益范围的要求,政府才可以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从而在法律上规范了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1.3 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所以各级政府部门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之前,应该要对征收之后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只有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才能够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2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优化措施
2.1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首先,要补充征收标准考量指标,要对不同性质所有权、使用权范围进行划分,注重因地制宜,做到区别对待。

如果是特殊用途的城市房屋,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民族团结、宗教信仰、国家公义等要素。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征收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征收补偿费用是引起房屋征收矛盾的主要因素,而解决其根本途径就是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房屋征收标准体系,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宣传征收补偿项目、标准,并允许被征收人提出异议。

在补偿内容上,应该在土地及建筑物、附属物赔偿、征收后剩余土地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困难失业者特殊补偿、间接利益补偿等基础上,扩大征收补偿范畴,如房屋预期收益、隐性利益损失、间接利益损失等。

此外还需要给予房屋承租人公平的补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量征收行为对房屋承租人带来的损失,所以在实际中需要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还需要丰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体系。

2.2 搭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信息平台
基于“互联网+房屋征收”思维,采用SOA架构,综合运用云计算、HTML5+Javascript、Json、时空数据分析、数据关联融合等技术,建立了基础层、数据层、平台层、应用层、服务层和保障体系组成平台架构。

基础层包括云平台基础设施和地理信息服务两部分。

数据层包括征收计划数据库、征收项目数据库、房源数据库、实施机构数据库、信访数据库、用户数据库。

平台层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信息系统”和接口两部分。

应用层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房源管理、信访管理、综合监管五部分组成。

服务层主要针对不同层级的对象提供应用服务,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房屋和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保障体系为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各项政策标准、法律法规、运行机制等。

2.3 规范征收听证程序
就目前而言,在实施听证程序时,很少真正的发挥出听证会作用,甚至有“听而不证”的情况,对此,在今后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征收听证程序。

首先,在城市房屋征收之前,需要开展组织听证活动,不仅要考虑各个部门的观点,还需要充分考虑公众代表的意见。

事前听证可以促进征收行为的规范化,也能提高征收决策科学性。

听证程序体现了民主进步,在实际中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听证方式,如现场座谈会、QQ互动等,广泛听取各个部门、专家、被征收人的意见,而政府则需要从多个角度对不合理、风险大的项目终止,增强行政效率。

其次,要全面优化房屋征收听证程序,一是明确“多数人”的范畴,如在立法中明确补偿方案中,有50%及以上的被征收人不满意,需要组织听证会;二是明确听证代表遴选方式,综合被征收人的学历水平、认知程度、综合素质等,选择公众信服、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听证代表;三是听证前期,相关部门需要公布听证内容、流程、代表等,让听证会处于社会监督状态;四是做好听证会记录,并将代表意见、政府征收决
定、司法审查等记录到案卷中。

2.4 等价补偿
对于同一座城市而言,应当结合各个区域条件建立科学的征收补偿标准。

以长沙市为例,城市周边新建商品房价值相较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要普遍偏高,并且,商品房价值越高的区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周边商品房价格相差便会越大。

结合相关研究来说,被征收房屋价值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诸如房屋结构,周边设施,交通条件等,因而在建立同一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过程中,还应当结合相关差异,科学合理地提供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由于各个城市地理方位,环境特征不尽相同,因而还应当处理好补偿内容的差异性。

例如,北方城市被征收房屋通常装置有取暖设施,在评估房屋室内补偿过程中,应当将该部分内容纳入进补偿范围。

征收主体应当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可依据房屋被征收过程中,以被征收房屋对应所处位置拥有的土地价值开展。

科学合理评估后,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数目应当一次性作出决定,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该补偿数目与房屋实际价值不相符,可提出复核,征收主体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数目可無需一次发放。

对在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过程中,还应对与非房屋地基对应具备的价值提供相应的补偿。

3 结语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应该要取之与民、用之于民。

但是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如:补偿问题,强制搬迁问题等,导致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这就需要相关的部门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做好协商沟通,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与制度以及征收补偿流程,评估好房屋价值,应用鼓励搬迁的策略,提高相关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化,从而更好的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参考文献:
[1]霍雪莹.关于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制度的探究[J].文存阅刊,2018(5X):197.
[2]韦元亮.浅谈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14):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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