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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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兼谈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行政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兼谈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得 相 对 人 财 产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 给 予 补 偿 的 一 种 并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 ) 政 征 用 是 行 政 主 体 出 于 公 共 2行
利 益 的 需 要 , 据 法 律 之 规 定 以 强 制 方 式 取 得 行 政 依
所有 的财 产 , 从 近 代 以 来 一 直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 这 该 限 制 即 征 用 的 公 共 目的 性 。 也 就 是 说 , 家 征 用 国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 对 行 政 征 用 制 度 的 研 究 和 完 善 已 刻
不容 缓 。


行 政征 用 的 内涵 和 特 征
目前 , 国 法 学 理 论 界 对 行 政 征 用 没 有 确 切 的 我
定 义 。主 要 有 三 种 观 点 : 1 行 政 征 用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
取 得 行 政 相 对 人 财 产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物 权 ( 括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并 给 予 公 平 补 偿 的 一 种 其 体 行 政 行 为 。 我 国 的 行 政 征 用 制 度 包 , 形 成 于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 以 适 应 目前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其 主 要 缺 陷 是 : 刚 对 象 过 于 单 一 ; 有 等 价 补 偿 原 则 的 规 难 征 没 定 ; 为 “ 共 目的 ” 无 统 一 界 定 ; 用 权 的 行 使 主 体 过 于 分 散 。 因此 , 善 我 围 的 行 政 征 用 制 度 已 刻 不 容缓 。 何 公 尚 征 完
也 规 定 : 国 家 为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以 依 法 对 集 体 “ 可 所 有 的 土 地 实 行 征 用 ” 但 我 国 至 今 尚 未 有 一 部 对 。 行 政 征 用 制 度 作 出 统 一 规 定 的 法 律 , 术 界 在 这 方 学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和行政征用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行政征用是指国家或其他行政机关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下,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收回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其中必须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它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优点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开发和土地调整是必不可少的过程,许多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都需要政府进行土地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没有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保障,征地拆迁等事件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影响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补偿制度能够让被征收人合理地得到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从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也可以推动城市化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需要科学、合理利用。

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了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有序进行。

对于耕地、不动产及其它征用用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有助于提高被征收人的积极性,增加征地拆迁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加速了城市化进程。

二、不足之处然而,在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标准有待规范。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征收补偿政策,但由于征收对象和地区不同,补偿标准相对复杂,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就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保护。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的保障还需加强。

在实践中,征收程序有时候会出现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给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很有必要。

最后,行政征用补偿的时效性也需要得到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征用案件的补偿标准是通过多次调整、裁决来达成的,因此补偿时间相对较长,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日本 实行“ 当补偿” 正 原则 , 国实行 全部 、 法 直接 、 物质 补偿原
美 西方发 达 国家大 多采 损失, 残余 地和 相邻 地 的损 失, 经营 损失 和租金 损 失等可 以量化 则 , 国按 征用 时 市场上 的公 平价 值补 偿 , 的财产 损 失和难 以量化 的 附带损 失都未被 算进补 偿范 围 。最 后, 。 对农 民的安置 大 多采取 货 币安置 , 失地 农 民由于 劳动技 能缺 乏 , 用 完全补 偿的 原则进行 补偿 , 包括 直接损 害补偿 和 因征地 引起 的 间 接损 害 补偿 ,补偿 范 围较 宽 。我 国是按 照 土地 原用 途进 行补
( ) 地 补偿原 则缺 乏 宪法基 础 一 征
考 察 国外 大多 数宪法 , 无论 是 “ 完全 补偿” “ 、 公正补 偿” 还是 公 正的错 位争 议解 决机 制 。修订 后的 《 土地 管理法 》 实施 细则 及 “ 当补偿 ”基 本上对 征地 补 偿原 则做 出了 明确规 定 。 相 , 如美 国联 也未 对征 地 问题 上 的诉讼 范 围进行 明确 , 生纠纷 后 , 发 法院 往往 邦 宪法 规 定: 非 依正 当法 律程序 , “ 不得 剥夺任 何人 的生 命 、 自由 或 财产 , 没有 合理补 偿 , 得征用 私 有财产 供公 共使 用” 。 国 不 。我
收 益与被 征地 农 民利 益之 间的 矛盾越 来越 突 出, 导致 大量 农 民上访 , 响 了社 会发 展和 稳 定。本 文通 过对 国外 土地 征用 补 影 偿 制度 的 比较 分 析 , 足 于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 地补 偿标 准 、 式等方 面 , 出了完善 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 的 立 从征 方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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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有哪些?

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有哪些?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有哪些?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3、不告知听证权。

4、调查工作不细致。

5、补偿、安置不到位。

6、送达手续不到位。

暴力拆迁的事情时有报道,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不断进行征地拆迁的整改措施,以维护民众的合法利益。

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政府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整改措施,贯彻执行相关的措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对社会的消极影响。

本文中将对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征地拆迁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征地拆迁中程序方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各抒己见。

喇憝懿鬣譬互盏江魏谶隧辽赡熟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相关法律中。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李瑞英安祯光马宁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

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心也是影响其积极性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用、征收、征用补偿、征收补偿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强制征收、补偿不合理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征收”的情况。

对于一些房屋所有人,他们可能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拆迁,但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却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征收,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社会不稳定,与民众发生矛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有些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民众满腹怨言,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繁杂、征收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往往会导致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对于强制征收问题,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应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制度,将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避免因为政府官员或企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导致的不公正补偿,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应该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严格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官员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于征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参与性,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利益。

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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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23年,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征用需求不断增加,加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浮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难以充分照顾公众利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公正、合理、透明。

因此,本文将结合实际问题,分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
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制定,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在实际中不断浮现。

例如,对于同一地区内的不同征地对象,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同时,补偿标准颁布后,补偿不到位、未能及时支付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表现不仅让受征地户在补偿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平,也引发了其对政府的不信任。

为改变现有问题,应该逐步推行市场化价值取向,采用土地出让收益与市场价格成为“参考”或“依据”,确保土地资源的优质回报和结构性安排。

同时,完善国家层面关于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规范各省、市、县的征迁补偿标准。

如果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必须依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秉承公
开、公正、公平和持续性原则,确保受征地户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
我国实施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步骤,由政府部门独立作出决策。

这样的决策方式,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审批程序也常常需要消耗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此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体制之间的协作也不够互动,规范化程度不高,加上业务操作人员不够专业,导致程序执行效率低下,时间成本居高不下。

为改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的状况,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针对征迁补偿程序中查询合法权益和相关补偿标准的难题,应该充分应用新技术,得以进行公开的网上查询,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完整性。

另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应设立专门的功能部门,以保障受征地户的权益。

该部门应该由专业人员负责相关事务,并向受征地户进行可靠的信息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过程的公开、公正,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促进征迁补偿程序运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行政征用补偿标准缺少细节界定
我国的征迁补偿标准在设计时,往往只公示标准性内容,而忽略了详细的实施细则。

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补偿标准的解读差异,甚至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受征地户的利益。

同时,土地细节信息的缺失和层次结构不够清晰,尤其是涉及到宅基地
等特殊性质的土地征用,规定性和操作性也不够明确,导致补偿标准缺乏细节界定。

要加强行政征用补偿标准的细节界定,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产权性质,建立不同的征迁补偿标准,并且要详细界定其实施细则,以确保标准的执行与权宜性相互协作。

同时,应该在实际操作中,加大对各方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力度,让他们能够有效理解和执行标准,并将其转化为清晰而实际可操作的细节,从而推进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是不可解决的。

政府部门应该以市场化价值为导向,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设有专门的功能部门,进行合法权益的保障;建立不同的征迁补偿标准,详细界定细节规则,让他们能够有效理解和执行标准,并将其转化为清晰而实际可操作的细节。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实现征迁补偿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保障各方利益,培育土地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促进和谐可持续的城乡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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