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26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6〕2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学校美育工作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拥有开阔的眼界和宽广的胸怀。
整合学校和社会美育资源,加强美育条件保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美育发展和学生全面成长的氛围。
探索简便有效、富有特色、符合实际的美育教育方法,建立以提高美育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美育教学质量。
到2018年,全省学校美育工作得到有效强化,美育资源配置逐步优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配齐配足美育教师,开齐开足美育课程。
到2020年,初步形成大中小幼美育相互衔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互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互促进、学校美育和社会家庭美育相互联系的现代化美育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逐步开齐开足美育课程。
学校美育课程主要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民族民间艺术等。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指导纲要,逐步开齐开足并上好美育课程。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开设美育课程,确保美育课程课时总量不低于国家课程方案规定占总课时的9%,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总课时的11%开设美育课程,初中阶段美育课程课时不低于义务教育阶段美育课程总课时的2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28日)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黔人通字[2007]87号
![黔人通字[2007]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4a7d2658fb770bf78a5502.png)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贵州省教育厅黔人通〔2007 〕87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通(1999 ) 53 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小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小学中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 2 005 ] 146 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 、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 、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 、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黔府办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儿工委、省妇联2005年7月13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幼儿入园(班)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幼儿园的管理不断加强,幼儿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与全国平均相比,我省幼儿教育还存在着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差距,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送子女接受优质幼儿教育要求。
为加快我省幼儿教育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1到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乡(镇)农村中心幼儿园和县级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体系。
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2到2007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40%左右,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0年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0年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黔教函〔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0年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黔教函〔2020〕11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高等学校,省直中专,省属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办科〔2013〕421号),现将2020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一)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课题申报,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所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报送。
(二)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高等学校、各省直中专、各省属普通高中和厅属事业单位,分别负责本地(或本校、本单位)课题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工作,按申报时间和名额,择优报送至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省教科院)。
省教科规划办不接受个人单独申报。
二、申报时间2020年4月20日—4月23日,课题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名额分配(一)各市(州)名额1.遵义、毕节各80项;贵阳、黔南、黔东南、铜仁各60项;六盘水、黔西南各50项;安顺40项。
2.各市(州)应指导农村学校教师参与课题申报,申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申报名额的10%。
(二)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4项(三)高等学校1.省直高校: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贵州民族大学,每校各20项;其他省直高校,每校各15项。
2.市(州)高校,每校各10项。
3.独立学院,每校各8项。
4.高等职业学校,每校各5项(四)省属中专、省属普通高中,每校各5项。
(五)厅属事业单位,每单位各5项。
四、材料要求(一)申报材料提交清单《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一式3份)《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一式3份)《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上述材料可从省教育厅网(/)下载。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和研究“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激发增强科研活力,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附件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方案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教发[2020]27号),为使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课题类别(一)年度课题年度课题申报类别分为A类和B类。
A类申报课题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B 类申报课题为青年课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课题申报材料质量,在A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重点课题或一般课题,在B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青年课题。
(二)粤黔专项课题粤黔专项课题由团队项目和个人项目组成。
团队项目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单详见附件4)牵头负责,以县域整体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为研究方向。
个人项目由在粤黔教育共建100所协作帮扶示范校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受援县帮扶学校(名单详见附件5)任教的教师牵头负责,重点从学校提升、课程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培养等方面开展研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黔教学前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黔教学前发〔2012〕99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又快又好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条件时有章可循,我厅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号文)、《贵州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幼儿园。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蒋鸿雁,联系电话:************。
原《贵州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试行)》(黔教幼通字第2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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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黔教科发[2012]461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黔教科发〔2012〕46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切实发挥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科研”)在服务决策、指导实践,推动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教育科研工作定位(一)牢固树立“科研兴教”意识。
教育科研是认识教育现象,探索教育规律,完善教育理论,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研究实践活动,是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是引领学校内涵发展,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保证,是教师深化职业体验,形成职业志趣,提升职业成就的重要途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深刻认识教育科研的重要作用,要把教育科研摆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第一推动力的位置,牢固树立“科研兴教”、“科研兴校”意识,全面加强教育科研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教育科研氛围和条件,使教育科研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工作需求和职业追求。
(二)明确教育科研工作目标。
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工作,教育科研与教育改革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作用更加突出,创造出一批具有贵州特色、实效性强的科研成果,并加以推广应用。
到2020年,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网络更加健全,研究队伍日益壮大,研究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建成省、市(州)、县(市、区)和学校四级教育科研网络体系,创新教育科研管理与运行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建立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研究组织,建设一批教育科研团队、教育科研基地、教学改革实验基地和校本教研示范学校,产生一批具有本土特色、实效性强的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一批具有较强实践性、针对性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二、健全教育科研工作网络体系(一)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级教育科研机构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切实发挥好教育科研机构的作用。
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省教育科学院建设,充分发挥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咨询服务、为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服务、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要职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协调,力争配齐配足本级教育科研机构的中小学各学科教研员以及其他急需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并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教授、博士、特级教师、教学名师等为教育科研机构的特聘研究员,选聘一批中小学优秀教师为学科教学兼职教研人员,切实解决当前教研机构人员数量不足、年龄结构偏高、后继乏人和研究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健全学校教育科研组织。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同)要进一步加强教研组的建设,提高集体备课、听课评课、研讨交流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教研组在组织专业研修、丰富实践知识、推动教学改革强中小教研组织建设的作用。
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要建立科研室等专门的教育科研管理服务机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教育科研管理服务工作。
高等学校要加强教育科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自身学科专业与人才优势,设立和发展教育科学研究所、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课程发展研究中心、教育教学研究室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研究所等教育科研机构,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科研、课程研究、教师培训、教学研讨和教学咨询等。
要完善教研室、教学团队、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坚持集体备课、定期交流和专家引领,加强学校教育与课程改革研究,深化教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促进教师教学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要推进教育科研组织形式改革,鼓励、支持和培育教学团队、教研团队、微型备课组、课题小组、学习研修小组、课例研修小组、专题研讨小组等自发的等非正式教研组织的发展,形成形式多样的教师专业成长共同体。
(三)发挥教育学术团体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省教育学会、高教学会、职教学会等群众性学术组织的作用,以活跃教育科研氛围,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
要建立和健全市(州)、县(市、区)两级教育学会等社会组织机构,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热爱公益事业、乐于教育学术的学会工作队伍,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研讨交流、专业培训、课程研修、教育咨询服务活动。
(四)支持民间教育科研机构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社会教育资源的发展整合,推进教育公共服务改革,建立多形式多领域的教育科研公共服务组织,繁荣发展教育科研网络体系。
要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研究、教育咨询、教育评估和课程开发、教学研究等民营性的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的发展,采用政策支持、购买服务、委托研究、项目招标等形式,支持民间教育科研机构发展。
三、完善教育科研工作运行机制(一)优化教育科研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制定全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建立定期的课题规划指南发布制度,对各级科研课题实施分级分层管理和分类指导。
中小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鼓励自主性、自发性的群众性教肓科研发展,突出以教师为主体,团队为载体,实践为取向,校本为特色,反思为主要研究方式的校本教研特点,促进教育科研与教学实践互动,着力提高学校教研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二)推动教育科研开放合作。
要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研究,鼓励省内外高校、地方教研机构和中小学三方组成“合作研究共同体”,带动中小学教育科研发展,强化地方科研机构的实践性服务指向,促进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以实现教研与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要加强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合作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构建“校际教育科研联合体”,支持开展区域教研、联片教研,推动跨学校、跨学科、跨学段的科研合作与交流;要鼓励和争取社会公益机构、基金会、热心公益的企业等社会组织参与和投资教育科研,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
坚持教育科研的多层次和多形式,打破校际隔阂,跨越学科界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加强教育科研基地建设。
要围绕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领域,有计划地遴选和建设一批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科研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依托教育科研基地开展重点课题联合攻关,开展教育教学与课程改革实验,开展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应用推广试验,开展校本教研示范学校建设,打造高水平教育科研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本土性、原创性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改革实践研究成果。
(四)完善教育科研激励机制。
各地要建立多元化的教育科研激励机制,实施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计划。
省教育厅设立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和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每2至3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教学成果、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健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的多元化激励机制。
(五)搭建成果交流推广平台。
各地、学校要不定期举办教育科研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研讨交流活动,组织多层面的优秀课展示、优质课评选活动,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科研成果应用实验,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
学校要从实际出发,通过理论学习、实验应用、实践反思、课例研究、合作交流、经验分享等教研活动传播、运用和推广优秀教研成果,促进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发展。
四、加强教育科研队伍建设(一)加强教育科研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省教育厅将实施教育科研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建立优秀教育科研人才工作室,依托工作室建立访问学者工作制度,每年重点支持20个左右优秀教育科研人才工作室开展协作研究和人才培养,培养扶持一批教育科研骨干和教育科研领军人物的成长。
各地、学校要通过定向培养、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交流等方式优化教育科研人员梯队结构。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力争提高教育科研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比例,适应教育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教育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准入条件。
学科教学研究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中小学任教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系本地中小学教学业务骨干。
其他专业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实践经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科研机构人员的管理。
实行教育科研机构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进一步明确教育科研人员岗位职责和分工要求,强化教育科研人员工作的专业性,建立教育科研人员研究、指导与服务工作责任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以任务为牵引、贡献为依据的教育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二)加强教育科研培训工作。
各地、学校要建立与教研人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研修制度,实施教育科研专项培训制度,从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专列教育科研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实施教育科研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教育科研人员、学校教育科研骨干常规培训和专项研修。
“十二五”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级教研机构的教研人员按学科类别和研究服务领域进行一轮全员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以上学校教育科研骨干与校本教研专项培训。
(三)加大研究型专家型教师培养力度。
各地、学校要实施研究型教师培养计划,通过高级研修、课题研究、经验推广、合作交流、定向培养等渠道,通过举办优秀教师讲座、教育教学改革论坛、未来教育家沙龙等活动,通过建立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工作室,为研究型教师成长提供学习锻炼、交流展示平台,为发现、扶持和造就本土教育家创造条件。
(四)加强学校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建设。
各地、学校要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按照新手教师、合格教师、优秀教师、专家型教师的不同需求,采用集中培训、技能训练、专题研修、交流研讨、课题研究、导师制、项目合作和访问学者等形式为教师发展提供帮助。
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资源库建设,加强教育科研方法训练,建立教师教育图书与期刊阅览室,构建形式多样的研究型学习共同体,树立“教、研相长” 信念,推动教育科研紧密联系教师的日常工作,为教育科研骨干的成长创造良好的专业支持环境。
五、提高教育科研工作保障水平(一)加大教育科研专项经费投入。
省教育厅每年设立100万元的贵州省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重大课题专项资助经费,100万元的贵州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专项资助经费;设立教育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经费100万元,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专项经费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