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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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论文

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论文

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诉权保护的强化,公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有些人却故意钻法律漏洞来谋取不当利益,导致恶意诉讼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而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鉴于此,本文在分析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恶意诉讼规制的程序法建议,期以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一、恶意诉讼的概念分析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承认的,并确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规定恶意诉讼侵权类型有三种形式,即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恶意刑事起诉以及滥用诉讼程序。

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就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①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是无权之诉,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却滥用这种诉权,以获取该诉讼程序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而本文中的恶意诉讼仅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诉讼。

我国学界对恶意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

王加庚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诉讼目的的不当性,仍诉请保护,致不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包括恶意起诉、保全、反诉等情形。

”②汤维建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③杨立新教授认为:”明知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然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恶意诉讼。

”④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三位学者不同的观点是相对人是否真正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失是否为必需的要件。

笔者认为,比如,有的恶意诉讼只进行了一部分诉讼程序,法院查清了事实因而驳回行为人的不当诉求,相对人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如果仅因为相对人没有遭受实质损失而否认这类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行为,会导致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恶意诉讼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这将使恶意诉讼行为更加猖獗。

因此,相对人是否真正受损则不是恶意诉讼的必需要件。

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_于锐

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_于锐

2010年第1期(总第118期)黑龙江社会科学Heilongjiang Social Sciences No.1,2010General.No.118·法律思想与法制建设·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于锐(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恶意诉讼是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

在当前立法和司法界倡导“调解优先,积极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背景下,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裁判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法的秩序性,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作为一种预防和过滤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恶意诉讼进行程序法的规制,应注意与诉权保护的协调,并在司法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衡。

通过发挥司法惩戒手段的调节作用,并从规范撤诉、完善失权以及增设案外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等措施入手,使程序法的规制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得益彰。

关键词:恶意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41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4937(2010)01-0154-04收稿日期:2009-10-21基金项目:2008年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论恶意诉讼侵权”(08E039)作者简介:于锐(197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法学硕士,从事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研究。

曾几何时,天价索赔、滥诉媒体、欺诈性诉讼、重复性诉讼等恶意诉讼跃入了人们的视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减轻民众诉讼负担、构建便宜司法”的良好初衷,然而,诉讼门槛的大幅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恶意诉讼的成本,因而许多法院都切实感受到了恶意诉讼数量攀升的沉重负担。

恶意诉讼作为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可能引发司法信任危机并造成当事人乃至案外人的不必要损害。

同时,由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冲突,恶意诉讼的合法性外壳亦会造成法官非主观上的错判,进而给法官造成不可确定的职业风险。

诚然,对恶意诉讼的有效规制需要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共同编织一张规范的“网”,但不可否认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对受害人而言意味着沉重的证明责任以及更多的不可确定性,因而受害人可能出于成本的权衡而放弃提起新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打算。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依据(2篇)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又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打击虚假诉讼,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故意;(2)有虚假诉讼的行为;(3)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4)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变造证据,指使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②隐瞒、毁灭证据,指使他人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③提供虚假的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的;④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⑤虚假诉讼的。

(2)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②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予以罚款、拘留;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零八条: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帮助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浅析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浅析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浅析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

恶意诉讼的存在主要是由立法缺失以及社会诚实信用的缺失等方面原因所致。

恶意诉讼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破坏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的和谐。

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当确立并完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形成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相配合、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制度。

[关键词]恶意诉讼;立法缺失;诚实信用;法律规制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保护公民的诉权和保护当事人不被非法诉讼侵害是规制恶意诉讼的两大主要目的,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对恶意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也应当遵循这一理念。

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恶意诉讼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主观要件为故意,行为人为达到不法目的非法行使诉权,有意识地通过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次,恶意诉讼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仅仅应当包括财产上的,也应该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

因为恶意诉讼者无合法依据提起诉讼,不仅给相对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也会扰乱相对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困扰。

根据上述分析,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在民事诉讼领域范围之内,有别于刑事诉讼领域的恶意控告或恶意告发。

二、恶意诉讼存在的原因剖析(一)实体立法方面的缺失1.恶意诉讼的定义缺失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如此重要的法律概念缺乏立法上的定义影响了人们对恶意诉讼的认识及研究,更不用说如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因此将导致学界对恶意诉讼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本性的概念不明确也造成后续的研究混乱无序。

滥诉相关法律规定(3篇)

滥诉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滥诉,即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以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诉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了规范诉讼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滥诉行为进行规制。

二、滥诉的法律概念及特征1. 滥诉的法律概念滥诉,是指当事人明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意提起诉讼,以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滥诉的特征(1)主观故意性:当事人明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故意提起诉讼。

(2)损害性:滥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

(3)不正当性:滥诉行为违背了诉讼的诚信原则,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我国关于滥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故意隐瞒、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故意隐瞒、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

故意隐瞒、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故意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以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二)故意捏造事实,企图误导法院审理的;(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审理的;(四)其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法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No. 07, 2020Serial No ・1692020年第07期(总第169期)理 论观 察Theoretic Observation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杜敏捷(南京财经大学,南京210023)摘要: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有些人内心受利益的 驱使,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民事领域的恶意诉 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

因此,本文首先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法律定性,继而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产生原因,最后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危害;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7 — 0107 — 03一、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民事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最初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学 界至今对于恶意诉讼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如 何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是个难题。

有的学者认为 滥用诉权的行为是恶意诉讼,有的学者认为为了 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 是恶意诉讼,也有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当事 人在民事领域中,由当事人提起的、违背法律目的 诉讼行为。

但如何判断“恶意”是一个很难的问题,首先 我们不能把恶意认为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恶意是 通过行为人行使诉讼权利所表现出来的,虽然恶 意是一个很模糊的词,但恶意和过错有些类似,如 果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过错的定义,即恶意认为 是加害人主观上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 意和过失。

恶意当然是包括故意的,那么它是否包 括过失呢,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 应当或者能够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 免,依照过失的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轻微过 失。

本文认为判断恶意应当综合当事人基于自身 的法律知识、判断和合理理由来判断,表现在当事 人是否知道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为了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执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推知其具 有恶意,可以判断为恶意。

恶意诉讼造成对方的扩大损失应由谁承担[方案]

恶意诉讼造成对方的扩大损失应由谁承担[方案]

恶意诉讼造成对方的扩大损失应由谁承担日前,重庆某法院在开庭审理一企业诉湖北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但时隔不久,原告在没有新证据,也没有任何新情况下以原起诉的相同理由到法院再次起诉。

对于本案中的诉讼的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一般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这个常识大家均无异议。

但本案中的对于恶意诉讼人为造成了被告方扩大的损失,即第一次被告方到原告起诉地参加应诉的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是否应由原告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笔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

原告起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的责任就是根据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答辩、举证及相关诉讼活动。

而法律对原告二次起诉给被告造成的不合理损失并无明确规定,这是被告应承担的诉讼风险,故被告的此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

理由如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做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照此条的司法解释本意,原告恶意诉讼给被告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做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也可以类推由原告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恶意诉讼倾向的,应继续缺席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审理。

因此,原告不到庭并非必须按撤诉处理,也可以实施缺席审理。

但审判人员对恶意诉讼往往是事后才可能发现,因此,按本意见的操作性不强,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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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起的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法律对恶意诉讼进行了严格规定。

首先,根据中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指的是故意以非法方式干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会导致法院繁忙,增加了社会管理的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一种表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者其他不正当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法院可以对无理缠讼的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公开道歉等处罚措施,以惩罚其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常进行。

此外,中国刑法第108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恶意提起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刑事制裁。

虚假诉讼罪是指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根据该条款,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自由刑罚或者罚金处罚。

此外,中国大陆地区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法规定了恶意侵权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等。


些法律侧重于特定领域内的恶意诉讼行为,对于保护该领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的出台与执行,旨在惩罚恶意诉讼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对恶意诉讼的打击也需要从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加以推进,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保护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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