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警具的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警械安全器材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警械安全器材的管理,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警械安全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枪支、警棍、催泪弹、手铐、警绳、防暴盾牌、防护服、急救包等。
三、管理机构1. 学校成立警械安全器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警械安全器材的管理工作。
2. 设立警械安全器材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四、管理职责1. 警械安全器材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警械安全器材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警械安全器材的采购、配备、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
(3)组织对警械安全器材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4)定期对警械安全器材进行清查、盘点,确保数量、质量符合规定。
2. 警械安全器材管理员职责:(1)负责警械安全器材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发放、回收等工作。
(2)定期检查警械安全器材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警械安全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
(4)负责警械安全器材的报废工作,确保报废程序合法、合规。
五、管理要求1. 采购要求:(1)警械安全器材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2)采购前,需经学校警械安全器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采购的警械安全器材必须具备合法的出厂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
2. 配备要求:(1)警械安全器材的配备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配置。
(2)配备的警械安全器材应保证质量,性能良好。
3. 使用要求:(1)警械安全器材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2)使用警械安全器材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使用警械安全器材时,应确保自身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 维护保养要求:(1)定期对警械安全器材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警用装备管理制度(多篇)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警用装备管理制度(多篇)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1)为强化我院司法警察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规范业务管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情况队长:__ 副队长:__ 成员:__ 二、日常管理制度1、严格贯彻落实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队容队貌整洁。
队长负责法警队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2、健全簿、卡、册,做到簿、卡、册齐全。
簿、卡、册由内勤负责管理,队长每季度检查一次。
3、加强警用物质装备、警具和警车的管理,警用物质装备、警具和警车由队长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为审判工作服务。
4、司法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5、严格贯彻司法警察仪表形象建设规定,禁止一切有损司法警察形象的行为,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6、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合饮酒。
7、司法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专业训练制度1、制定训练进度表。
2、队长负责组织骨干备课示教,具体落实训练计划。
3、掌握和登记训练情况,建立登记统计制度。
4、队长负责组织实施补训、复训工作。
5、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成绩优秀者队内上报院内给予奖励。
6、对上级部门安排的训练计划要认真组织实施。
四、值庭制度1、刑事审判庭案件由__ 队长带队负责,民事审判一庭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副队长__ 带队负责。
院各庭室刑事案件需要法警申请单、提押票应在开庭前三日交法警队,法警队负责人根据案件性质、时间等情况合理安排值庭法警,否则不予安排值庭。
2、值庭法警要着装整齐,严格遵守值庭程序,按照值庭的位置区分和姿势动作有关规定正确值庭。
3、值庭法警要服从审判长的领导和指挥。
4、值庭法警要在值庭登记簿上签字,进行备案。
5、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本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佩带枪支的其他干警也完全适用。
条例共五章17条,分别规定了总则、警械的使用、武器的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武器的定义【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一、警械的定义和种类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主要可分为四大类: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橡胶警棍、伸缩警棍、T型警棍、藤棍等)、警用制式刀具、警用防暴喷射器(如化学作用的自卫喷射器有气体烟雾弹、催泪弹、麻醉弹;机械动能打击的发射器有弓弩、橡皮弹、木质弹、塑料弹、高压水枪;机械缠绕的警用捕捉网、物理作用的爆振弹、化学发光弹、声光弹、眩晕弹、闪光眩晕弹、染色弹、电警棍)等。
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分板式手铐、筒式手铐、多功能链铐、一次性手铐)、脚镣、电子脚扣、警绳、约束带、阻截器材(便携式遥控路障、穿刺式路障。
简易路障)等。
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
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也包括执勤时常用器具如警用腰带组件、警用水壶、急救包等。
二、武器的定义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主要有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各类弹药。
警察平时可以带枪吗

警察平时可以带枪吗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但是作为一名警察在日常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威胁。
因此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装备和武器。
而作为警察,平时可以带枪吗?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5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携带枪支、警械;使用警具、械具。
但是手枪等管制器具和防暴器械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警是不允许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履行职责,在执行任务时有佩枪的权利。
警察开枪处警是可以使用枪支的,但是不能带着枪执行侦查任务;我们国家只有两种枪支:一种是军用枪,由军队编制管理并授予使用权限;另一种是地方部队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条例》第36条规定: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携带枪支以外的器具,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携带国家规定以外枪支、管制器具进出公共场所或者在室内聚集的,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禁止携带武器和警械及其有关装备进入人群、住宅或者在军事设施内执行任务。
但是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许可使用的除外。
除此之外警察也可以携枪执行巡逻任务,而在巡逻中也要佩带枪支、盾牌、防暴枪等武器。
1.在工作中,当遇到突发事件时,警察就可以随身携带枪支来保证自身的安全。
而针对警察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设置警械所或者使用武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藏或者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
警方将根据情况实施报批制度。
对于发生或发现有犯罪嫌疑人员可能被使用暴力或者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发现可能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使用民用武力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使用民用武力或者民用自卫器械将其制服。
电警棍及警用器具使用规定

电警棍及警用器具使用规定
1、电警棍系公用警械,只供执勤和训练中使用,其他时间不准个人佩带,严禁转借给非配备电警棍的人员使用。
同事之间严禁使用警棍开玩笑,更不得交予无关人员保存、玩耍,严防被坏人抢、盗。
2、电棍白天放在专用柜子存放,由保安队队长及带班长负责清点、检查,加强管理,严防丢失、被盗。
发现缺损要立刻上报。
自卫器以电击歹徒四肢为宜,歹徒失去反抗能力,就不要再电击。
严禁对儿童使用,或者电击人体头部、心脏等重要脏器部位。
3、保安人员夜间上岗使用电棍,由带班长统一发放负责保管。
在守卫目标和保卫对象受到暴力侵袭时,或在执勤中人身安全遭到犯罪分子威胁,必须实行正当防卫时,可以使用电警棍。
4、当班保安在携带电警棍时,不得随意挥舞、打闹,不得随意按动电击按钮,更不得随意敲击,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电警棍。
在使用好后,应做好放电处理后再交还,以免误伤他人。
5、注意保护警棍,使之处于良好状况,如果遇到雨雪天气,要注意防潮、日晒,避免损坏。
不要放在高低温环境中,禁止对金属物体电击。
以上要求全体保安人员须严格执行,对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出现丢失、损坏,以及伤人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枫和万嘉物业有限公司保安部
二○一一年十月四日。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李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使用武器_警械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与警械时的行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需要使用武器与警械的情况。
三、武器使用1. 武器使用条件公安民警在以下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武器:(1)在执行抓捕、押解、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2)在处置重大暴力犯罪、恐怖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经警告无效,犯罪嫌疑人可能对公安民警或者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3)在执行反恐、维稳任务时,经警告无效,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武器或者有其他严重危险行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武器使用程序(1)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符合使用条件;(2)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3)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应当尽量避免伤害无辜人员,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后,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配合调查。
四、警械使用1. 警械使用条件公安民警在以下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警械:(1)在执行抓捕、押解、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行凶、自杀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2)在处置重大暴力犯罪、恐怖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经警告无效,犯罪嫌疑人可能对公安民警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的;(3)在执行反恐、维稳任务时,经警告无效,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武器或者有其他严重危险行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警械使用程序(1)公安民警在使用警械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符合使用条件;(2)公安民警在使用警械时,应当尽量避免伤害无辜人员,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公安民警在使用警械后,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配合调查。
公安法第七条第十三款
公安法第七条第十三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警械装备室管理制度
警械装备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警械装备室的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保障装备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警械装备室属于警务部门的一部分,由专门负责装备管理的人员负责具体管理。
三、装备的采购和验收1. 警械装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采购过程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装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2. 装备到货后,装备管理员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装备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要求换货或退货。
四、装备的入库管理1. 装备管理员应对装备进行分类、编号,并在装备库存清单中记录装备的名称、数量和规格等信息。
2. 装备入库时应按照分类存放,并对装备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和维护,确保装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五、装备的领用和归还1. 警员需要领取装备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领取。
2. 领取装备时应填写领用单据,清点装备数量,并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
装备管理员应及时更新装备领用记录,确保装备的使用情况清楚明了。
3. 警员归还装备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归还装备,并填写归还单据,装备管理员应核对装备数量,检查装备的完好状况,如有损坏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六、装备的维护和保养1. 装备管理员应根据装备的使用情况,制定装备的维护计划,并定期对装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2. 维护和保养过程中,装备管理员应注意保护装备的外观和功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配件,确保装备的正常使用。
七、装备的报废和更新1. 装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废。
报废的装备应进行整理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擅自出售。
2. 装备管理员应根据实际需求,适时更新装备,确保警员有足够的装备保障工作需求。
八、装备的安全管理1. 警械装备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借用或擅自携带,确保装备的安全和完整。
2. 装备管理员应定期对装备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装备的安全和防盗防损措施得力。
九、装备的使用规范1. 警员使用装备时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严禁私自拆卸或改动装备。
警棍的使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警棍,作为警察执法的工具之一,具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然而,警棍的滥用也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因此,我国对警棍的使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警棍的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警棍使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警棍的定义与种类1. 定义警棍,又称警棒,是警察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打击性警械。
它具有打击、防卫、制服等多种功能,是警察执行职务的重要辅助工具。
2. 种类根据材质和用途的不同,警棍可分为以下几种:(1)木制警棍:以硬木为材料制成,具有较强的韧性和弹性。
(2)塑料警棍:以塑料为材料制成,重量轻、不易伤人。
(3)橡胶警棍:以橡胶为材料制成,具有较好的弹性和韧性。
(4)金属警棍:以金属为材料制成,具有较高的打击力度。
三、警棍使用的法律规定1. 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警察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棍:(1)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2)为了制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抗拒抓捕的;(3)为了制止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4)为了制止聚众斗殴、骚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棍的其他情形。
2. 使用方法(1)打击部位:使用警棍打击时,应以打击部位为中心,尽量避免打击要害部位,如头部、颈部等。
(2)打击力度:使用警棍打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力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打击次数:使用警棍打击时,应根据打击效果调整打击次数,以达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
3. 使用限制(1)禁止使用警棍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手段;(2)禁止使用警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侮辱、诽谤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3)禁止使用警棍对无辜人员造成伤害;(4)禁止使用警棍进行赌博、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4. 责任追究(1)违反警棍使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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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警具的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警械、警具的使用和保管特制定本规定。
2. 警械警具使用管理规定:
2.1 警棍的使用管理办法:
2.1.1 警棍是秩序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和自卫的武器。
2.1.2 所配警棍只供执行勤务的秩序员佩带使用,严禁非执勤人员佩带和使用。
2.1.3 严禁将警棍借与他人,不准将警棍带出指定的使用范围外。
2.1.4警棍原则上用于秩序员执勤时,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严重威胁时方可用作正当防卫,使用时要慎重,不准
防卫过当。
2.1.5 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
2.1.6 执勤秩序员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乱放或托他人保管,严防丢失或损坏。
2.1.7 交接班时,做好接收工作,将检查情况登记在《值班日志》中,以备发现问题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2.1.8秩序员要爱护使用警棍,如有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损坏谁赔偿,分不
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人员共同赔偿。
2.2 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
2.2.1对讲机是供执勤人员执行任务时的通讯工具,属公司的公共财产,每个秩序员都有责任、有义务保管好,
防止遗失或损坏。
2.2.2对讲机只供执勤人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不准使用对讲机讲无关执勤情况,不准用对讲机开玩笑。
2.2.3交接班时应做好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责任不清,交接班后填写《值班日志》。
2.2.4对讲机充电器由秩序班长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3. 秩序员使用警械、警具均由秩序班长领取、保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 秩序班长将领取的警械、警具登记造册填写《值班日志》。
3.2 秩序班长每月对警械、 警具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a器械的完好成度;
b表格的登记情况;
c对损坏的处理情况;
d将检查结果登记在《值班日志》中。
东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