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豫计收费[2002]33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3.27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2002]333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信保[2002]01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9]60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收费管理,根据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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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号

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号《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规范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是指为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国家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第三条代偿补偿资金由中央和省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等第四条代偿补偿坚持严格风险控制、代偿适当补偿、资金共同负担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并委托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及运营第六条托管机构具体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包括项目确认、受理及审核,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拨付代偿后补偿款项,收缴项目追偿回款,以及其他常规性资金运营管理等事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机构代偿是指当小微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偿还贷款,由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为清偿的行为第八条托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全省担保体系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再担保合作机制规范担保机构业务运作,充分利用代偿补偿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托管机构应鼓励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到XX年底和XX年底,将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责任余额分别达到代偿补偿资金的5倍和8倍以上第九条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支持小微、责任明晰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十条代偿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担保机构XX年x月x日后新增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万元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项目须经托管机构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同意,由托管机构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未经报备的担保项目,不纳入代偿补偿范围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近两年没有任何违规失信记录第十一条本办法支持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银行*担保业务第三章申请条件及支持方式第十二条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成立二年以上并取得*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省内担保机构符合再担保准入条件,与再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对客户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制度;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等符合行业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规范性要求第十三条对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放大倍数,以及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托管机构应予以优先合作,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予以优先补偿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托管机构要求报送本季度发生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按照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要求及时上报;定期向托管机构报送本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报表和其他材料等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首先由担保机构全部代偿,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按照实际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实际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第十七条对托管机构与合作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且托管机构按照担保贷款额15%(含)以上的比例承担风险的担保贷款项目,代偿补偿资金可按照不超过担保贷款额10%的比例承担风险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总额的30%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十八条申请代偿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调查报告、风控报告;项目评审意见或评审会决议;项目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或保证函;反担保合同、反担保登记证书,或机关登记材料;主债权人贷款催收通知或代偿通知函;实际代偿证明;项目代偿说明、追偿措施及方案;托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代偿补偿资金的报批程序:申请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托管机构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审核托管机构依照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拟定代偿补偿比例及金额,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核准托管机构将制定的代偿补偿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核准意见拨付托管机构按照核准意见,向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款,并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营第二十一条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为主,通过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闲置资金,兼顾收益性闲置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第二十二条对小微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本息,由担保机构负责追偿,托管机构、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依法追偿所得应按规定比例及时缴回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三条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应及时滚存进入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对有追偿收入而没有及时缴回的担保机构,将取消其享受代偿补偿的资格,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缴代偿补偿资金第二十四条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认定后,予以核销有关核销情况,由托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担保项目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等事项,并加强风险防范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代偿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代偿补偿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支出,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资金余额的%第二十七条托管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代偿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负责对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托管机构规范运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负责对代偿补偿方案。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财库[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省(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
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丰富监管手段,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措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并公布第一批还贷性干线公路收费年限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并公布第一批还贷性干线公路收费年限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8.01.04
•【字号】豫发改收费[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并公布第一批还贷性干线公路收费年限的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四日豫发改收费[2008]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第204次常务会议纪要[2007]37号精神,为稳定交通秩序和构建和谐交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新核定的还贷性干线公路的收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缓解我省还贷压力,提升公路通行能力,使全省干线公路网络化功能进一步完善,更好地稳定公路交通和收费秩序。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统贷统还的原则,对我省还贷性干线公路的收费年限分批进行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
二、此次重新核定并分批公布干线公路收费年限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我省重新核定的干线公路收费年限,要控制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关于“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范围内。
三、经重新核定并陆续公布的我省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年限,为最高收费年限,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到期后应予以撤站,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c245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c7.png)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豫价费字[1998]366号)各市(地)、县物价局、司法局,济源市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3)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每件收费400元;(4)证明房屋租赁每件收费200元;(5)证明赔偿协议、典当合同,每件收费200元;(6)涉及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土地、荒山、荒地、水利设施、林木果园等承包合同每件收费50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6d60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33.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76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76号二00一年三月二日)省邮政局:你局《关于调整省内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豫邮政局[2000]212号)收悉。
为加强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属省管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确需收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是指超出国家邮政业务规程规定的服务范围,根据用户的需要,通过提供额外的场所、设施和劳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延伸服务必须坚持规范管理,用户自愿的原则。
不得将正常业务改按延伸服务或变相改变正常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而收取延伸服务费。
邮政部门开办延伸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并与用户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邮政部门开展延伸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将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营业场所公开,接受消费者选择和监督。
五、各级邮政部门应加强对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使用合法票据。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结束——。
河南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第4卷 第4期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4 N o 14 2003年12月JOURNA L OF ZHENG ZHOU INSTIT UTE OF LIGHT INDUSTRY (S ocial Science )Dec.2003 [收稿日期]2003-06-16[作者简介]王久莲(1966—),女,河南省南阳市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投资学、金融学。
[文章编号]1009-3729(2003)04-0047-04【区域社会经济研究】河南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王久莲(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河南郑州450008)[摘 要]河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初步成形,但仍存在诸如担保机构数量少、整体资金实力薄弱、担保体系结构单调、产权性质单一、担保体系对政府财政压力过重等问题。
要健全河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必须注意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选择适合省情的担保基金使用模式,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担保基金,拓宽担保基金补偿渠道,逐步建立合理的再担保机制等。
[关键词]河南经济;融资;信用担保[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A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strategy on the credit security systemfor the medium 2small enterprises of H e ′nan ProvinceW ANGJiu 2lian(Zhengzhou Training Inst.o f the People ’s Bank o f China ,Zhengzhou 450008,China )Abstract :Though the credit security system for the medium 2small enterprises of He ′nan Province has been built preliminarily ,it still has many issues such as less credit organizations ,lacking funds ,single credit struc 2ture ,one property right ,too heavy burden to the g overnmental finance.S o we must play the g overnment ’s lead 2ing roles ,select the suitable pattern ,entrust the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to manage it ,am plify its funds com 2pensate channels to construct and make it perfect.K ey w ords :He ′nan economy ;financing ;credit security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于1998年开始筹建,1999年成立的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是河南省首家由政府出资组建的专业型信用担保机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业
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38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02
【实施日期】200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四年八月二日豫发改收费[2004]1388号)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信保[2004]2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9]60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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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3.27
•【字号】豫计收费[2002]333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2002]333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信保[2002]01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9]60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收费管理,根据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开办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对符合担保及再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或机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前,收费单位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各市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按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暂执行至2004年4月1日。
附件: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担保时间月担保费率‰
6个月(含6个月)以下 2.09
6个月-1年(含1年) 2.19
1年-3年(含3年) 2.23
3年-5年(含5年) 2.26
注:1、以上标准包括对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
他担保的收费。
2、今后如遇银行利率调整,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基本贷款利率的50%计算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