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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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乌公管[2010]12号加入时间:2010-4-20 10:46:20admin 点击:52375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5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201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精神,乌鲁木齐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标准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

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公管字[2006]29号)规定执行。

2、2010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

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基本生活费作为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左华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左华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左华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4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宏王晴胡颖【审理法官】王宏王晴胡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左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当事人】左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当事人-个人】左华【当事人-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代理律师/律所】徐述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徐冬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述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徐冬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述徐冬【代理律所】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左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本院观点】该微信聊天记录即使能证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考勤表系左华制作,亦不能证明左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且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左华所制作的考勤表也有漏打情况,故本院对该微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一、区导游协会应当支付左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时加班工资数额。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依据区导游协会考勤表载明左华2017年10月、11月全勤,其中包括2017年10月1-3日国庆节加班3天,10月4日中秋节加班1天,10月5、6、7、8、14、15、21、22、28、29日休息日加班10天,11月4、5、11、12、18、19、25、26日休息日加班8天;2018年1月1日元旦加班1天,5月1日劳动节加班1天,5月5、6日休息日加班2天,7月19日休息日加班半天,7月22日休息日加班4小时,8月18日休息日加班1天,9月2日休息日加班1小时,10月20日休息日加班3小时,12月1日休息日加班3小时;2019年1月26日休息日加班4小时,3月2日休息日加班1天,3月11、12、20日补休3天,5月1日劳动节加班1天,5月2、3、4、18、19日休息日加班5天,6月5日肉孜节加班1天,6月11日补休半天,6月25、26日补休2天,7月20、21日休息日加班2天,8月3、4、18、31日休息日加班4天,8月13日古尔邦节加班1天,9月11、12日各休息半天,9月13日中秋节加班半天,9月17、18、19日休息3天,9月23、24、25日补休三天,9月28日休息日加班1天,10月7、13日休息日加班2天,10月18、19日休息日各加班半天,11月2、17、23日休息日各加班1小时,11月10、24日休息日加班2天,12月7日休息日加班1天,12月21日休息日加班半天,12月12日补休1天;2020年1月5、18日休息日各加班半天,1月12、13日休息日加班2天。

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13年11月19日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政发〔2 000〕8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范围是:(一)市属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市人事部门报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属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医疗补助资金要合理使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本市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必须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者。

其人员身份的确定,以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为准。

凡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其医疗补助经费问题。

第五条经费来源与筹资标准:(一)市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市属事业单位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市本级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市本级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提出预算,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按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拨付给单位,各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四)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其本级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提取,由其财政根据预算按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拨付给所属单位,各单位应按足额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新疆市政乌鲁木齐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多个)

新疆市政乌鲁木齐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多个)

新疆市政乌鲁⽊齐定额⼈⼯费调整⽂件(多个)新疆维吾尔⾃治区建设厅⽂件新疆维吾尔⾃治区发展和改⾰委员会新建造〔2008〕3号关于调整乌鲁⽊齐地区建设⼯程定额⼈⼯费单价的通知根据《最低⼯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和《关于调整⾃治区最低⼯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 5号)精神,⾃治区⼯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齐地区建设⼯程定额⼈⼯费单价调整系数。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乌鲁⽊齐地区定额⼈⼯费单价,在现⾏各⼯程定额⼈⼯费单价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

即:建筑安装⼯程在新建造〔2004〕3号⽂件基础上调增;市政⼯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程在新建定字〔2001〕8号⽂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件基础上调增。

⼆、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不计取其它费⽤。

三、本次调整从2009年1⽉1⽇起执⾏,已办理竣⼯结算的⼯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治区⼯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联系⼈:王勇强联系电话:0991-*******附件:定额计价⼈⼯费单价调整系数⼆OO⼋年⼗⼀⽉⼀⽇附件:定额计价⼈⼯费单价调整系数单位:%⼯程类别地区建筑⼯程、市政⼯程、仿古建筑及园林⼯程、房屋修缮⼯程安装⼯程、市政安装⼯程乌鲁⽊齐地区31.49 31.57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程、全国统⼀安装及装饰装修⼯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新建造[2010]4号伊犁哈萨克⾃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委员会,⾃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建设局,新疆单位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治区各有关设计、施⼯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结合乌鲁⽊齐地区实际,⾃治区⼯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程、全国统⼀安装及装饰装修⼯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乌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3]18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

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乌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银保监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经评定达到规定失能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乌鲁木齐市长护险参保人员的筹资、待遇享受、管理及经办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探索完善适宜的可持续发展的基金支付方式。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新疆社会保险基数2022标准表

新疆社会保险基数2022标准表
总体情况
新疆社会保险基数标准,是指每位职工按照当地社会保险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数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不含应发薪水中的津贴和补贴)的平均工资
×14.3%。

序号区域最低基数(元/月)最高基数(元/月)
1 乌鲁木齐市2541.00 14682.00
2 克拉玛依市2496.00 12856.00
3 吐鲁番市2201.00 11126.00
4 哈密市2366.00 11733.00
5 昌吉回族自治州2203.00 11130.00
6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238.00 11219.00
7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2244.00 11242.00
8 阿克苏地区2231.00 11183.00
9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2237.00 11217.00
10 喀什地区2240.00 11228.00
11 和田地区2220.00 11163.00
1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248.00 11260.00
13 塔城地区2254.00 11283.00
14 阿勒泰地区2255.00 11286.00
15 石河子市2190.00 11045.00
16 阿拉尔市2189.00 11042.00
17 图木舒克市2192.00 11053.00
18 五家渠市2193.00 11056.00。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买买提明·扎克尔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退休(含离休、退职)人员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含业主和帮工)、自由职业者。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方式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应与激励职工积极性相结合。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职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六条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市劳动局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费。

企业暂以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与月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逐步过渡至企业只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乌就培[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07〕1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进一步解决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复转军人(含退役士兵)、困难家庭中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难的问题,我市将新增3000个公益性岗位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现就招聘事宜通知如下:一、岗位设置、分配名额及管理形式岗位设置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形式为聘用合同制,由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进行代管,并建立劳动关系。

此次共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2650名。

其中:保洁员970名、卫生监督员850名(三月已上岗)、社会保险协管员164名、劳动保障协管员20名、治安校园联防员498名、消防协管员144名、信访协管员4名。

二、招聘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以下人员:(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二)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四)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五)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含退役士兵)、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两劳释放人员。

三、招聘条件、办法及要求(一)招聘条件社会保险协管员招聘条件1、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和品德修养。

2、热爱社会保险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肯吃苦耐劳、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新人社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49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自治区纪检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新纪发〔2010〕4号)及《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纪发〔2009〕7号)精神,现就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通知如下:一、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本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离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补贴按乌鲁木齐地区统一行政、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发放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为:省级26517元(2210元/月),厅局级23058元(1922元/月),处级20034元(1670元/月),科级及以下18900元(1575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6800元(1400元/月)。

二、鉴于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已于2009年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94号)要求发放了补贴待遇,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区本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各职级离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补贴待遇按新标准执行,原发放水平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进行审批,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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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
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
根据中国《最低工资规定》,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分为两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那么到了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多少呢,什么标准。

大学高考小编总结了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请查看!
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的定义是什么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

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
该行业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

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2月,北京、天津、深圳、湖南、海南、西藏这6个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5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4.1%。

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有月薪和时薪两种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的月薪针对全日制职工,而时薪针对非全日制职工。

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指一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因此不能按照全日制工作的工时进行折算。

2016全国各省最低工资标准
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构成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
(一)因延长工作时间而获得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险一金是否包括在最低工资内,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从各地公布的情况来看,除北京、上海明确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剔除了“三险一金”后的净收入,其他省份均将三险一金包含在最低工资内。

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哪些行业?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人力社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额度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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