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回权具有什么特征
银保证监考试题库 知识点材料《商法学》强化训练题(四)含答案

一、单选题(共20分)1、李美媚是健身教练,其受聘于康乐公司开办的一家健身房。
李在工作时因违规使用器械致使前来健身的王某受伤,王向李索赔无果。
诉讼后,法院判决康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商事法的哪一法理?A 严格责任主义B 外观主义C 诚实信用主义D 公平主义2、郭敏与杨银成立一快餐公司,拟取名为“重庆市517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试问:该商业名称中哪一部分是违法的?A 重庆市B 517C 餐饮D 有限责任3、下列几项哪个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A 子公司B 分公司C 有限责任公司D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4、美籍华人向前和涂丽在旧金山按我国公司法拟定了公司章程,并从澳大利亚某银行借款100万澳元,在深圳市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试问: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国籍的公司?A 美国公司B 跨国公司C 澳大利亚公司D 中国公司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A.清偿债务 B. 交付财产 C.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D. 清偿债务且交付财产6.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规定。
()A.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规定B.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规定C.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D.由债权人会议规定7依票据法原则,票据被称为无因票据,其含义是指(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某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8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哪一表述不正确(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9下列汇票哪个无须提示承兑( )A、见票即付的汇票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C、定日付款的汇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10.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后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计算。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版《经济法》离线作业及答案(浙大远程教育)之欧阳德创编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经济法》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体系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经济法渊源答: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二、简答题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一,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但是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主体不同。
三,调整方法不同。
四,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发出,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第二、三章市场主体法和合伙企业法一、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答: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 以起到两种作用:
在缺乏公平清偿 秩序的情况下
一是淘汰落后
可能受到的
二是起死回生
损害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建立优胜劣 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促进经济发 展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权)实破现的产特的殊特形征式
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
(绝对禁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清偿无效(有担保的情况,可以 偿付。P94页相关链接)
次债务人的约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违约,不免除债务及 义务★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未了结的合同★
决定 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具有选择权)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解除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的情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形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 继续履行。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
申请主体
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取回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或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取回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3.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取回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取回权适用于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适用取回权。
2.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取回权产生的前提。
3. 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债权人已经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或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是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法取回权的行使方式1. 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如货物、货币等。
2.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要求违约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3.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其他法律实务_真题-无答案

其他法律实务(总分87,考试时间15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通过登记程序取得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登记是()。
A. 企业法人登记B. 企业设立登记C. 企业变更登记D. 企业营业登记2.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的登记。
A.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C. 外商投资的公司D.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设立并持有30%以上股份的公司3.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A. 15日B. 60日C. 1年D. 30日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内申请变更登记。
A. 15日B. 30日C. 45日D. 60日5.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协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
A. 90曰内B. 60日内C. 30日内D. 15日内6. 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破产法》调整的破产关系的是()。
A.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B. 乙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C. 丙个人合伙企业的破产案件D. 丁保险公司的破产案件7.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A. 债权人登记地B. 债务人登记地C. 债权人住所地D. 债务人住所地8.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通知债务人。
A. 3日B. 4日C. 5日D. 6日9. 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A. 4日B. 5日C. 6日D. 7日10. 债务人应当自法院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取回权法律意见书
破产取回权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您需要了解破产取回权法律方面的意见。
我将在此信中向您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破产取回权的权益和可能的救济措施。
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对于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时段内的交易进行撤销或回收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被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将其资产转移给他人从而逃避债务。
破产取回权通常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 短期偿还期: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前指定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这些交易可能包括债务人将其财产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偿还某些债权人而忽视其他债权人等。
2. 非正常交易:对于某些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的特殊或异常交易,破产管理人也具有撤销的权利。
这些交易可能包括债务人向身边的亲友转移资产、以不公平的价格出售财产等。
然而,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相关法规和判例,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限制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取回权:1. 交易是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的;2. 交易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例如财产转移是合法的;3. 债务人在交易中诚实交易,并不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
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会被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所影响,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1. 与破产管理人协商:您可以和破产管理人进行协商,争取在破产取回权的行使范围之外保留您的财产。
这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在交易中的诚信和公平性。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是不公正或不合法的,您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援助并寻求救济措施。
3. 保留证据:请确保您保留了与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您在争议中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建议您尽快获取法律咨询,以了解关于破产取回权的更多细节和适用于您个人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破产法专题
(五)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工作人员聘用权等 (2)获得报酬权。 (3)接受监督的义务,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 委员会的监督。 (4)报告义务。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5)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义务 (6)无正当理由不能辞去职务。
二、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权人取得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我国采取的是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 1、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全部财产,投资人尚 未缴纳的出资 2、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 财产,各种孳息、财产收益、股权 3、债务人财产中包括管理人依法通过追回、 清偿债务取回而取得的财产
破产财产及其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 所有财产。 破产财产: a. 包括: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b. 例外规定: (一)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 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 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 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三)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 人通过管理人 取回。
二、撤销权和追回权
(一)撤销权:英美法国家称之为否认权 概念: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 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消权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 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分期买卖合同取回权
分期买卖合同取回权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购买需求日益增长,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购买更多的商品,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群众的问题,所有权保留制度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肯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然而未明确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多具有宣示性而缺乏操作性。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进一步的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首次明确认可了出卖人的取回权,但有关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限制等问题还不够明确,甚至与相关法律条文有所冲突,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了困境,出卖人的取回权作为所有权保留制度核心内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与交易的完成具有重大影响,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在实践中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取回权的法律性质所谓取回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当买受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到出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出卖人享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出卖人通过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将标的物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在支付价款前先行占有标的物,导致出卖人与标的物相互分离,因为标的物被买受人占有和使用,出卖人只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其余价款的实现,一旦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都会对出卖人造成极大的利益损失,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设立价值就在于此。
关于取回权的性质,学说上观点重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解除权效力说。
此观点认为取回权的行使将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即“附条件买卖契约之失效,乃基于取回权之行使,故取回权之行使,亦生解除权之效力”①;(二)附法定期限解除说。
此观点是解除权效力说的衍生,认为取回权系附有法定期限的解除权出卖人在取回标的物时,合同尚未解除,待到买受人超过期限不行使回赎权的,买卖合同解除②;(三)恢复同时履行说。
此观点认为,当买受人迟延履行时,出卖人不主张解除合同而主张取回标的物的,其目的在于取消自己将标的物的占有先行转移给买受人的给付,以此来恢复同时履行之状态;(四)就物求偿说。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民法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
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比如甲卖给乙一手机,约定为保留的所有权买卖,已经交付且二人进行了保留的所有权登记,之后乙把手机转卖给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二、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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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取回权具有什么特征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取回权的原因在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只要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不论是否是债务人的财产,都应移转于管理人控制和支配。
因此,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就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控制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取回权的作用在于,一方面是有助于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恢复其对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有助于管理人甄别其可控制的财产。
取回权依据其成立的理由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两类。
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来源于民法规定的物上返还请求权,所以仍然是一种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民法上的物上返还请求权,是权利人基于其所有或者占有物的事实以及法律上的原因,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所有物或者占有物,以恢复其所有或者占有状态的权利。
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该条中规定的就是一般取回权。
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新创设的权利,而是在民事实体法上已经存在的权利。
一般取回权具有以下特征:
(1)取回权的标的物应该是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债务人从来就
没有对此财产取得过所有权的财产,或者是其曾经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但后
来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丧失了所有权的财产。
(2)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只
能是物权关系,而不能是债权关系。
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依照物上返
还请求权才能提出取回请求。
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最为常见的是所有权。
也就说,在管理人所占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如由于租赁、借贷、承揽等
原因而被债务人所占有,当所有权人于合同终止后请求返还的情况,是最典型
的取回权。
(3)取回权是不以破产清算程序行使的权利。
虽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需要
通过破产管理人来进行,但这决不意味着取回权人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行
使取回权。
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乃是取回自己的财产,因此不需要依照破产程
序申报,也不需要等待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而是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直接从破产管理人控制的财产中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