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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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公共欲望⽽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为保障。

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职能 财政的⽬的是满⾜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中⼼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公共欲望⽽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的整体。

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和⽀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预算资⾦的筹集、分配、使⽤和管理过程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

预算作为⼀种法律⽂件,是⼀种⼴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法、⾻⼲法。

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概述.

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概述.

(四)预算的执行
预算的执行是指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 实现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中的实践活动。
(五)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事先没有预料到 的情况,需要对原预算的收支从范围和数额上进行局部的修改、 补充的活动。
(六)决算
决算是指国家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总结的活动,决算草案反 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国家各项活动的财政上的集 中反映。
经济稳定职能的内容
一是通过国家预算来调节社会 总需求, 的大致平衡。 二是通过财政收支,调节社会 总的供求结构,使之大致平衡。
特征
财政及财政分配的基本特征
1. 2. 3. 4. 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 财政分配的强制性 财政分配的集中性 财政分配的无偿性
2、财政活动
财政活动:是指国家为了实现 财政职能而进行的各项工作。
分税制的类型
• 一、完全分税型 • 二、适度分税型
完全分税型
• 其主要特点有:1、税种彻底 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不设置共享 税;2、中央与地方都享有独立的税 收立法权、调整权、减免权;3、设 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征管机构, 明确划分各自的税收征管权限;4、 建立分级预算管理体系,中央与地 方各自有独立的财政收支权;5、地 方财政平衡通过中央的转移支付解 决。连接:适度分税型
二、预算法的调整对象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预算管理关系。
三、预算法的实体规定
(一)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指有关预算管理的文体和级次、预算管理权 限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原则和方法等规定的法律制度,是 确定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的根本财政制 度。
(二)《预算法》规定各级各类预算组织的职责权限 (三)预算收入和支出

我国《国债法》立法刍议

我国《国债法》立法刍议

三 、 千 国债 法 》 关。《 立法 的几 点建 议

18 年恢 复发 行 国债 以来 , 规模 逐年 增长 ,0 8 91 国债 20 年上 半年我 国沿 用 的仍然 是 19 国 务院颁 布 的 《 92年 国库券 条例 》 。

个 统一 、 开放 、 竞争 有序 的 国债 市场 需要 投 资者对 国家经
志 便 是 19 9 3年 国债 期 货 交易试 验 。 一 时期人 们逐 步认 识 到国 这 其次, 国债 发行 主体 的立 法建 议 。 当前我 国 国债发 行主 体 不
债 是筹 集建 设 资金 的重 要手 段 之一 。
清 , 行 的《 现 国库券 条例》 《 国人 民银行 法》 和 中 的规 定互 有 冲突 , 第三 个阶段 :96 19 年一 至今, 这一阶段 国债的宏观调控 功能 我 国未来 的 国债法 可借 鉴 欧洲 央行 与 财政 部 的关 系 由财政 部 根 正 式确立 , 别 是随着 19 年亚洲 金融危机 的爆发 , 特 97 为应对危 机 , 据 当年 的财 政 预算 在每 年年 初 向社 会 公布 一个 详 细 的政府 债券
适应 是我 国 国债立 法却 严重 滞后 , 已远不 能适 应 当前 国债 市场 的 程度 上 的地 方 国债发 行权 。
需要 。笔者 认 为 , 管是 以 国家 的名义 发行 和 筹集 的 国债 , 尽 但其 再次, 国债 资金监 管 的立法 建议 。 现行 的 国债 法规 立法 层 次 在一 定意 义上 也是 平等 主体之 间 的债权债 务 关系 , 应受 到市场 较低 , 也 监督几 近 空 白, 国债 资金的 使用和 监管 也应 纳入 未来 《 国债 行 为法 的规 制 。 法》 的立法 之 中 。所 筹集 的 资金 要按 照法 定 条件 、 序 和预 先制 程

国债的分类

国债的分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债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作如下分类:1.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

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我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

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2.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

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为了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偿还时间较长而可以使国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相对稳定;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

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

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3.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

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4.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

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

建立我国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法律思考

二、 确立 地方 政府 自主发 债权 的理论 依据
从此 次 自 行 发债 的试点 内容看 , 地方政府 并未拥有 完整意 义
还 。2 0 0 9 年, 为 减小 国际金 融危 机对 我 国经济 的影 响 , 帮助 地 方 上 的 自主发 债权 。但 不少 学者 认 为此乃转 向 自主 发债 的一种 过 政府解 决 “ 四万亿 ” 投 资刺激计 划 中资金不 足 的问题 , 国务院 允许 渡 、 一 种准 备 。正如前 文 所述 , 地 方政 府 自主 发债 制度 为许多 发 地方政 府 发行 2 0 0 0 亿元 地方债 券 , 冠 以“ 2 0 0 9 年 XX省 ( 自治 区、
( 二) 与其他 国家地方债券发行制度 的比较
在财 政联邦 制较 为完 善 的发 达 国家 , 地方政府 债券 ( 也称 “ 市
) 与 国债 、 企 业债券 、 股票 、 投 资基金 等共 同构成完 整统一 的 意见 也不在 少数 。 本文 从此次 试 点的 内容 出发 , 对 建立我 国地 政债 券”
1 . 相似 点分析
靠逐 利 的市场 主 体来提 供 , 政 府必 须 负担提供 公共产 品的责任 。
而 收益 范 围的区 域性 使得地 方 性 公共产 品更 适合 由地方 政府 提

制度 变迁 通常 有两 种形 式 : 一 种是危 机 导 向; 一种 是利 益 导 供 , 从而 产生 了财 政分权 的要 求 。 财政 分权 即要求 国家 财政决 策 向 。从 国债转 贷 、 中央代 发到 自行 发债 , 制 度变 迁更 大程度 上都 权在 中央 和地方 政府之 间有一定 的划 分 , 各 自享有相对 独立 的财 是危机 导 向而 引发 的 。 过去 是为 了应对 金融 危机 , 维持 经济 的稳 权 , 同时 独立 承担一 定 的支 出职责 。 地方 政府 担 负着提供 公共物 定 增长 , 此 次地 方政 府 自行发债试 点 则直接源 于大规 模地方 债务 品 、 进 行公共 管理 的广泛职 责 , 产 生 了巨额 的资金需求 , 因此应 当 集 中 到期 , 债 务 违约 风险 凸显 的现 实背 景。 2 . 不 同点分 析 根据 事权 赋予 地方 政府 相应 财权 。发 债权 理应 属于 地方 政府享 有的 一项财 权, 通过 发行债 券筹集 资金 正是财政 分权体 制下地方

银行债券投资规章制度

银行债券投资规章制度

银行债券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债券投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的债券投资活动。

第三条银行债券投资应当遵循合规、稳健、风险可控、收益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债券投资应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策略第五条银行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六条银行债券投资策略应根据市场状况、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采取分散投资、期限匹配、利率衍生品避险等策略,确保投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自身资本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业务发展战略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债券投资规模和结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债券投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债券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风险控制,确保投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避免因单一投资品种或单一投资者风险暴露过大而影响整体投资安全。

第四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十一条银行债券投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应依据充分的市场调研、数据分析、信用评估等信息,结合银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确定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

第十三条银行债券投资应实行审批制度,投资决策应报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收益、资本充足率等因素。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四条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投资信息,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情况。

财政法

财政法

含义:形式:国家活动在经济上的综合反映
实质:国家权力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
13
分类:
(1)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以国家预算编制形式差别为依据
单式预算,指国家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 预算表格中。
复式预算,是将国家财政收支按其性质分别通 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表格来反映的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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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
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 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
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 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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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管理程序
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 环节所构成的有序活动的总体。
单位预算则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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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管理职权
权力主体: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执行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部门,
如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市、县、乡等各级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基层预算主体,是构成各级预算的基本单位,
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部门与直量预算,指新的财政年度的收支计划指标 以上一年度指标执行数为基础,并考虑本年 度的实际情况之后调整确定的预算。
零基预算,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 只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依据,不考 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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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4)节约统筹原则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地方

国债资金工程费用使用指南

国债资金工程费用使用指南

国债资金工程费用使用指南
1. 前言
为规范国债资金工程费用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使用国债资金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

3. 费用构成
国债资金工程费用主要包括: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2) 工程勘察费
(3) 工程设计费
(4) 工程监理费
(5)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6)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4. 费用计提标准
(1)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工程合同估算总价的一定比例计提,比例不得超过3%。

(2) 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的计提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3)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4)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计提。

5. 费用支付
(1)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相关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

(2) 支付费用时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手续。

(3) 支付费用应当遵循"费用合理、手续完备、支付有据"的原则。

6. 监督管理
(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债资金工程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对违反规定使用国债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处理。

7. 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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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法律制度
从财政=税收+费用+利用+债务+其他收入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总体平衡中,是由支出来打算收入的。

由于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对足以支撑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产生了财政。

这是现代国家“以支定收”的根本财政理念。

同时,也可以看出,收入是随着支出的变动而变动的。

在支出肯定的状况下,各种收入之间则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

一个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满意生产、生活支出的状况下是不需要去借债的,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只有当以税收为主的其他收入缺乏以满意国家预算的状况下,才需要发行国债。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债在财政收入中扮演着一种补充性的角色。

所以从根本上说,国债只是赤字的伴生物。

因此,只有当税收、利润和费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满意政府的支出需要时,国债才能作为某种调整器在敏捷性上使财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

由此可以得出国债的根本功能就是弥补财政赤字。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需要满意市场所不能供应的公共需要。

如此种类繁多、工程庞杂而经济效益又特别隐性的公共物品打算了政府用来满意这类支出的财政收入就必需具有稳定牢靠、数额浩大等特征。

与国债相比,税收恰好具有这一特性。

税收凭借其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这三大特性稳居财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国债的特征则是自愿性、有偿性和敏
捷性。

自愿性是建立在群众自愿承受的根底上的。

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稳定牢靠。

有偿性是任何债务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征,借债就必需归还。

敏捷性则是指国债确实立是以财政收支之间的差额为依据的,既不具有发行时间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的固定性。

国债在财政收入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打算了国债应有的规模。

从理论上讲,一国在每一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必定客观地存在着某种适度债务规模的数量规定性,也就是说,在这一规模上,国债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对经济生活的正面积极影响作用最大,相对而言负面的不利作用最小。

在现实生活中,打算或影响适度债务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进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治理水平和市场健全程度,国债的构造状况、筹资本钱与所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等。

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对国债总量的把握。

因此,国债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如何通过实体、程序上的各种规定以保证、维持国债的发行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进展。

熊比特在1918年发表的《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税收国家危机的理论,其根本理念即在于由于国家职权的过度扩张,导致国家的支出大量扩大,无法由常规的税收收入来支应,最终将导致国家过度举债。

如何避开这种危机是国债法的根本任务所在。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发行、使用、归还和治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就非常重视通过发行国债来弥补政府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但至今,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国债立法,有关国债的法律规定,根本上是发行一次国债,就对此进展一次的国债立法,在效力层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规和规章的层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心政府就打算于1950年发行一批人民成功折实公债,通过《关于发行人民成功建立公债的打算》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债发行的国债立法的开头。

1953年12月,中心人民政府打算从1958年开头发行国家经济建立公债,制定《1954年国家经济建立公债条例》。

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缘由,我国成为一个“既无内在,又无外债”的国家,相应的国债立法也就停顿下来。

1981年1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打算从当年起恢复发行国债。

随后从1982年—1991年,国务院先后又了当年的国库券条例,在此期间国务院、财政部又先后对已发行的国库券进展归还、付息等的法律规定,以及特种国债等其他国债方面的法律规定。

1992年3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从这次的条例规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样是针对某一年发行国库券的规定,而是对国库券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较为统一的标准。

自1994,我国中心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就已经超过了50%,而且始终呈攀升之势。

,在1997年我国整个国家财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心财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发行国债来维持。

假如说26.8%的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还没有高到无法承受的地步的话,那么55.6%的中心财政债务依存度
则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大大超出了国际公认的安全线(15-20%)。

以满意社会公共需要为主要目标的中心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的一半以上要依靠于发行国债,这不仅与政府活动本身的性质不符,而且照此进展下去,其潜在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调控这种风险,我认为主要的手段应当运用法律进展。

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着这种风险在社会中可期盼地被降低。

通过法律对发行国债的程序的规定以防止国债发行权的滥用。

从根本上说说,国债的发行应纳入国家预算的范围之内,由权力机关进展,不应当随便下放。

同时完善法律法规,尽量杜绝在各个方面的漏洞,以保证国债的正常运行并被用于正值的用途。

国债,作为财政信用,它以国家为后盾,而国家必需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把这种信用制度强制地、稳定地建立起来,使其来源更具有牢靠性,才能使国债的购置和转让者更增加信任感。

建立完善的金融根底设施,重要的是制造一个法律环境,要在国债方面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国家信用法律制度。

只有通过对国债法的制定才能增加国债市场的透亮度,才能预防和解决国债发行和转让中的冲突和纠纷,促进国债市场的顺当进展,为国债市场的顺当进展供应一个良好的环境。

结语:国债的特征在于其自愿性、有偿性和敏捷性。

这是它相对于税收的优势所在,也是其相比税收具有更大社会风险的缘由。

法律制度的完善即应当以此为指导,以使其自愿性得到保障、有偿性得到实现、敏捷性
与法定性得到统一,充分协调社会和公民利益,降低风险,促进社会经济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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