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是指由于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特殊性质而需要特殊管理的作业。
为了保证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制定一套科学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特殊作业的组织实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进行特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责任1. 特殊作业的组织者负有最终安全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2. 特殊作业执行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三、特殊作业审批1.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经过上级或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特殊作业的批准文件。
2.特殊作业的审批文件必须明确特殊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安全措施等。
四、特殊作业安全措施1.特殊作业必须提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3.特殊作业执行人员必须佩戴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保护自身安全。
五、特殊作业培训1.特殊作业执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特殊作业的相关要求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作业的安全知识、风险评估方法、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等。
六、特殊作业事故报告与处理1.特殊作业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或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事故处理。
2.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特殊作业安全检查1.特殊作业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2.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八、违反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九、制度的完善与修订本制度将根据特殊作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修订,以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重视的重要事项,只有通过制定与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特殊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特殊作业的所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
3.特殊作业指需要特殊安全措施和操作技能的作业,例如高空作业、火上作业、化学物品接触作业等。
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根据特殊作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制定。
二、特殊作业前期准备1.在特殊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作业人员的关于特殊作业的操作技能培训和相关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培训。
2.特殊作业前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风险评估,记录重点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特殊作业前需确定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特殊作业要求,不得让身体不适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4.特殊作业前需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三、特殊作业操作规定1.特殊作业操作前需确保作业人员穿着符合特殊作业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服等。
2.特殊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规程中的安全要求。
3.特殊作业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操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
4.特殊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5.特殊作业不得超负荷操作,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进行休息,以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特殊作业后期处理1.特殊作业结束后,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2.特殊作业结束后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特殊作业结束后需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没有受到任何伤害。
4.特殊作业结束后需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修复,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五、处罚和奖励制度1.对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记过、罚款等措施。
2.对严重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可以给予停职、解雇等措施。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1. 高处作业;2. 高空作业;3. 焊接与切割作业;4. 有毒有害作业;5. 有限空间作业;6. 临时用电作业;7. 其他特殊作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修订和监督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特殊作业人员负责按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自身安全。
四、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4. 特殊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5. 特殊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如安全带、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6. 特殊作业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特殊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特殊作业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特殊作业是指那些带有一定风险、需要特定操作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工作活动。
由于其与常规作业不同,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作业前准备1. 检查特殊作业所需的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2.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确保执行特殊作业的人员掌握相关操作技能;3. 建立特殊作业的工作计划,明确作业目标和时间安排;4. 安排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设置安全防护栏等。
三、特殊作业的执行1.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特殊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2. 对特殊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3. 遵守特殊作业的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或利用特殊作业进行非法活动;4. 监控特殊作业过程中的风险点,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特殊作业的安全检查1. 定期对特殊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2. 进行特殊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 对特殊作业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4.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特殊作业事故处理1. 在特殊作业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和处理工作;2. 对特殊作业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 对特殊作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4. 根据特殊作业事故的教训,完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特殊作业管理责任1. 特殊作业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2. 特殊作业执行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安全管理部门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进行;4.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支持。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三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规范特殊作业的进行,制定本制度。
特殊作业指对生产、施工、维修、清洗等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和特殊工种的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法人、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参控企业、集团内部各类单位以及外包单位的特殊作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火焰切割作业、电气作业等。
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程序1. 特殊作业安全评估:特殊作业前,由负责人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2. 特殊作业审批:特殊作业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审批程序需要是由负责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审核,最后由安全负责人签发审批文件。
3. 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特殊作业人员需经过相应培训,取得相关证书资质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4.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特殊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确保作业安全进行,必要时需配备相应安全设备和救援措施。
5. 特殊作业后评价:特殊作业完成后,进行安全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三、特殊作业安全审批制度1. 特殊作业申请:特殊作业前,负责人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需包括作业方案、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名单等信息。
2. 安全评估:相关部门对特殊作业进行安全评估,综合考虑作业风险、施工条件、应急预案等因素,进行安全审核。
3. 作业安全措施: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制定作业安全措施,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配备安全设备、设立安全防护区、进行现场监控等。
4. 安全审批:安全评估结束后,相关部门将评估结果提供给安全负责人,由安全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安全审批,并签发审批文件。
5. 安全监管:特殊作业进行中,相关部门需进行安全监管,确保特殊作业按照作业方案进行。
6. 作业结束后:特殊作业结束后,需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四、特殊作业人员培训与管理1. 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特殊作业人员需参加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培训,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证书资质。
工厂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厂生产作业过程中涉及的特殊作业(或称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特殊作业的作业程序、安全要求、审批流程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确保特殊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特殊作业: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
第五条 动火作业: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第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指在非固定用电场所进行的临时性用电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指在离地面2米(含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三章 作业分级与审批 第九条 特殊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级、二级特殊作业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三级特殊作业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审批流程: 1. 作业单位填写《特殊作业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 2. 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安全评估; 3. 审批通过后,作业单位向作业人员发放《特殊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特殊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是指那些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工作,如高空作业、射线作业、腐蚀性物质接触作业等。
为了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减少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制度目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特殊作业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安全要求,规范特殊作业的操作行为,确保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二、适用范围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特殊作业操作人员、监督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责任和权利1.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作任务,有责任向上级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 监督人员有责任对特殊作业操作进行监督,确保操作合规、安全有效。
3. 管理人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特殊作业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四、操作规程1.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应在进行作业前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2. 特殊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3. 特殊作业过程中,应戴好个人防护装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指挥或以身试法。
4. 特殊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相关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并提交作业报告。
五、安全检查1. 定期对特殊作业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建立特殊作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特殊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发现特殊作业操作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或报告上级领导。
六、应急措施1. 制定特殊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 特殊作业操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了解应急逃生路线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七、安全教育和培训1. 对特殊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特殊作业知识的培训和交流,推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工种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危险性较大,为保证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危险品(氰化物)配药工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⑴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⑵年满____周岁以上;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⑸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培训,而且必须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四、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人员,按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必须调离特殊作业工种。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工作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任务过程中的安全,确保特种作业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管理制度的示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工种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作业工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所有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工作人员。
二、特种作业工种的定义特种作业工种是指那些存在风险并需要特殊技能和专门设备才能进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焊切割、起重吊装等。
三、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1. 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管理的责任人,确保其履行职责。
2. 负责制定特种作业工种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并进行教育和培训。
3.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特种作业工种培训和考核1. 对所有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包括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等。
2. 定期进行特种作业工种的考核,确保工作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符合要求。
五、特种作业工种的安全防护要求1. 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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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六条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
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
第十一条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由作业执行人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五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节动火作业第十六条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分级、时限(一)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二)动火作业时限:特级为8小时,一级为12小时,二级为72小时。
第十八条动火区划分(一)禁火区: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
(二)可动火区: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特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和装置、酸碱储罐本体或相关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化学品仓库等区域。
(三)一级动火作业:在污水处理区域、酸碱储存区域以及输送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二级升为一级,一级升为特级。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还应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殊作业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二级动火次日再次作业的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一)特级:初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复审(管理部)-终审(公司领导)(二)一级:(申请部门班长)-复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终审(管理部)(三)二级:初审(申请部门班长)-终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第二十四条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是涉及特级动火作业的,必须将待动火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清洗置换,并经动火分析或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分析人员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一)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5%(体积分数)。
(二)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2%(体积分数)。
第二十八条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等,应采取相应的防护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第三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注意事项: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两瓶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应不小于10m,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器,气瓶应有防倾倒设施,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四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三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的还应执行本制度有关动火、临时用电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限:8小时。
第三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初审(申请部门) -终审(公司领导)第三十五条作业前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阀门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方法。
第三十六条作业前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悬挂“禁止合闸”类警示牌。
第三十七条对进入与地面或操作平台落差超过2m的(如废水池等),应利用梯子(可伸缩、上端带钩子、下端有防滑垫)并在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二)氟化氢最高容许浓度(MAC)不超过2mg/m3。
(三)打开所有人孔、料孔、风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四)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五)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六)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 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七)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三十九条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第四十条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第四十一条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第四十二条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要设置照明的电压不大大于36V,在潮湿环境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大于12V。
第四十四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第四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受限空间外部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清水等应急物资。
作业人员发生事故的,施救人员应充分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施救,严禁盲目施救。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与《蚀刻系统检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互相补充,遇到有冲突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节临时用电作业第四十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个月。
第五十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申请部门)-终审(技术部)第五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具体安全要求(一)临时用电接线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电工应持证上岗,电工接线前安全员应进行现场确认。
(二)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电源线时,其上端电源开关应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情况下应安排专人监护。
(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电缆或护套线,并确保电源线、相应电器元件电压等级和过流量与现场匹配,严禁使用单股铜、铝线。
(四)临时电源必须接在动力柜内或墙面插座,严禁使用PLC柜内插座。
(五)设施在生产车间内的临时电源线应架空处理,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严禁架设在脚手架等导体设施上。
严禁沿地面随意拖拉、设置临时电源线。
(五)临时电源线接头要求:1、接头绝缘应良好并采取防脱落、防牵拉措施。
2、30米内临时电源线接头不得超过1个,50米内接头不得超过2个,严禁设置50米以上单根临时电源线。
3、施工用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整条电缆的形式,不得有接头。
需要跨道路设置的应从预留电缆沟穿引,对未预留电缆沟的应采取加设防护套管等措施。
(六)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
(七)临时配电柜应有防雨措施,柜门应能关闭和上锁。
(八)现场临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严禁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设备。
(九)现场配电柜应专设漏点保护器,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
(十)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电源线。
第五节高处作业第五十二条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高处作业时限:8小时。
第五十四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申请部门)-终审(技术部)第五十五条高处作业具体安全要求(一)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规范的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
(二)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三)现场应使用没有明显缺陷的梯子、脚手架等登高辅助设施,上下梯子应有专人扶梯,上下脚手架前万向轮必须锁紧。
(四)在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五)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防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器具。
(六)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