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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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药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3、已打开包装使用的,或药品包装已损坏的

4、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5、特殊药品或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需低温、避光保存的;生物制剂;精麻毒等。

6、患者携带药品院外输液的;

7、没有独立包装的口服药品发出后不得退药。

8、以药品说明书中注明的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二、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

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门诊退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患者在我院就诊,并为我院药房所取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不影响继续使用;

3、药品的产地、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4、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5、退药时间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过期不予办理。

四、病区退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住院病人用药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该药物时,科室负责人需到药房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并附退药单,药房可收回未使用药品。

2、特殊情况:如住院病人停止医嘱、转科、转院、死亡等,不再使用某种药品,可持当班护士和护士长双签名的退药单到药房办理退药;

3、退回的药品要保证包装完好,无污染;已拆封开启或标签脱落包装破损、变

形污染的药品不得退回。

4、退药必须由本院医务人员持退药单到药房办理,严禁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办理。

五、退药程序

1、门诊患者在值班人员(护士)的指导下,经值班医师签字后,由门诊办公室负责人到药房办理。

2、患者将已用药品缴费后,再凭原始处方和签字的收费凭据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病区持退药单退药并保留退药记录。

注:因临床医师责任心不强,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超剂量用药、超时间用药等),或者在临床诊断不明确情况下开具处方,导致患者退药的,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医师承担。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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