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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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20施行日期2013.04.20文号绥政办发[2013]19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绥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0日绥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黑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5号)精神,深入开展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按照“关小扶大、淘汰落后,标本兼治、整改提升,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的原则。
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努力降低矿山事故总量、坚决遏制亡人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任务目标。
到2015年底,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全市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76家。
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型矿山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有效遏制亡人事故的发生。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绥政办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9〕21号按照《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棚改〔2019〕14号)要求,为全力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力争在2019年12月底前做到“两明显、两明确”,即棚改逾期未回迁安置项目数明显减少、棚改逾期未回迁安置居民户数明显减少,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明确在2020年底前逐项目、逐户完成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整改工作,把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扎实推进。
二、整治任务(一)市本级列入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存在逾期未回迁安置的项目6个,共有92户未回迁安置,其中丽景华城项目未回迁12户、绿都景苑项目未回迁9户、六禾新城项目未回迁1户、祥瑞新城三期项目未回迁24户、鸿嘉花园二期项目未回迁28户、铁路世纪城项目未回迁18户,企业如不能按时完成回迁安置工作,将由政府接盘筹集安置房源对被征收人进行异地选房安置,力争到2019年12月底全部回迁安置完毕。
(二)到2020年末,完成市区内遗留项目223户滞迁户征收工作,主要集中在丽景华城32户、凤凰城6户、鑫鹤茗城11户、希望家园9户、丽水雅居45户、盛泰广场1户、西湖御园7户、宝泰雅居94户。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宿司通〔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 185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20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负责组织清理。
(三)以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四)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市司法局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整理汇总、总结报告等工作。
三、处理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1. 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2.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相适应;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影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4.主要内容已被其他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5.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绥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绥政办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市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议题和主要职责会议议题: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评估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并提出落实意见。
主要职责:(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查处我市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负责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制定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机制建立、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和信息汇总工作。
(四)指导、配合各地建立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3日绥化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为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我市惠民殡葬政策普惠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
一、免费对象(一)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二)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四)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上述四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对治丧人实行免费,具体标准按照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费用免除政策,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否则不在费用免除范围。
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绥政办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绥政办发〔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情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管理。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必须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行政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一律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凡在市区内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准备预售的,必须在5月20日前,到建设银行绥化各分行营业部(各地无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开户银行),开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储账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实行监管。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开发企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预售商品房。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要按上述要求存储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
如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开发企业要抓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5)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双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和我市“放管服”改革决定,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包括:(一)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省、市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或废止意见,确保全面清理。
坚决清理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绥政办发[2013]71号【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1日绥化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服务百姓健康行动” 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建法[2010]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建法[2010]4号)厅机关各处室、站: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将统一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0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确需保留的,提供充分依据,经备案审查机关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按照正文落款时间为准)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应当修改、重新发布的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应当废止的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三、时间安排200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5月1日前填写附件1、附件2,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2份(含数据光盘)一并报送法规处。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松政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15—2020年)》中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是松原市成立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分工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要求进行。
(一)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组织清理。
(二)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政府工作部门发生撤销、合并、分立及职能转移的,原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内容及处理原则(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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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绥政办发[2010]9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
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2008年第5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
知 》(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
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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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
展。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市、区)政府工
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
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
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2004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
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
意后重新公布。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
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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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
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