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总部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企业总部的认定标准和评估细则。
这些细则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制定,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该国或地区设立总部,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和优惠。
以下是一般性的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的一些常见要素:
1. 经济贡献:总部企业应对当地经济有显著的贡献,如创造就业机会、提供高薪工作、吸引外资等。
2. 业务规模: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大规模的业务,包括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3. 决策中心:总部企业应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中心,负责制定战略、执行决策等重要职能。
4. 业务多样性:总部企业应在多个领域或行业中拥有业务,以提供更多的经济多样性和稳定性。
5. 人才和技术创新:总部企业应有较高层次的人才需求和技术创新能力,对当地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发展有积极影响。
6. 税收贡献:总部企业应履行税务义务,为当地贡献税收和其他重要财政收入。
7. 公共形象:总部企业应与当地社区保持良好的互动和沟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公共形象。
这些细则可以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企业在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或组织的审核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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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企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资金短缺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助政策,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促进经济增长。
二、补助资金的来源。
1.政府专项补助,政府每年都会拨款支持企业发展,这些专项补助资金通常用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环保治理等方面。
2.地方财政支持,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为本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3.行业基金支持,一些行业协会或基金会也会设立专项基金,为该行业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行业发展。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1.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申请补助资金时,需要符合政府或地方政策规定的条件,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环保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2.经济实力较弱,通常情况下,补助资金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以帮助它们渡过难关,实现可持续发展。
3.项目可行性,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分析,以证明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技术创新,企业可以利用补助资金进行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产业升级,补助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产业升级,包括设备更新、生产线改造等方面的投入。
3.环保治理,政府对环保治理方面的补助力度也较大,企业可以利用补助资金进行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等工作。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流程。
1.了解政策,企业在申请补助资金前,需要仔细了解政府或地方的相关政策,明确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2.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计划、财务报表等,以便顺利进行申请。
3.逐级申请,根据政策规定,企业需要逐级进行申请,包括企业自查、行业协会审核、政府部门审批等环节。
4.使用监督,一旦获得补助资金,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申请时的项目计划进行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中山留创园扶持政策体系,有效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管第七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镇街两级财政列支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经费,包括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入园企业是指符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融资、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以及推荐优质项目的境内外企业、商协(公)会、研究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税务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的用于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总部企业标准的规定或要求的详细规则。
这些细则可以涉及以下方面:
1.业务运营:企业必须在本国或本地区拥有实际的业务活动和运营团队。
2.经济活动:企业必须在本国或本地区进行实质性的经济活动,例如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3.员工:企业必须在本国或本地区雇佣一定数量的员工,并支付他们的工资和福利。
4.管理层和决策中心:企业的决策中心必须位于本国或本地区。
这意味着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和重要决策者必须在总部所在地。
5.资金流动:企业的主要资金流动必须经过总部所在地,包括财务管理和资金集中。
6.知识产权:企业必须在总部所在地申请和管理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
7.税务合规:企业必须遵守本国或本地区的税务法规,并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这些细则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还会提供税收优惠或减免等特殊待
遇,以吸引和鼓励企业将其总部设在当地。
企业必须符合这些细则才能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相关的税收和经济优惠待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最新总部经济扶持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总部经济扶持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济扶持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扶持。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经济促进局,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经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按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金资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一)在南山区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落户总部企业:1、经市发改委认定在南山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
2、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的在南山区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总部。
3、世界500强企业新设立全球、中国、地区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
世界500强企业名单参照《Fortune》(《财富》)杂志上年度的排行榜确定。
4、在南山区新注册,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区政府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
5、在南山区新注册的符合南山区战略产业导向,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对上下游企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区政府重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3篇)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总部企业贡献奖励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鼓励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提升地方经济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奖励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总部企业的奖励,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公开。
2. 优绩优奖原则:根据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实行优绩优奖,突出奖励重点。
3. 鼓励创新原则:鼓励总部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推动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奖励对象1. 在地方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
2. 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
四、奖励条件1. 年度营业利润和本地经济贡献两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
2. 年度本地经济贡献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
3. 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 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奖励方式1. 财政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年度营业利润和本地经济贡献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其中,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金额可以由企业发放给管理团队。
2. 金融支持:对获得多作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
3. 办公用房支持:对在地方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本地经济贡献。
4. 其他支持:根据总部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其他支持政策,如人才引进、科技创新、产业链对接等。
六、奖励申请与审批1. 总部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2. 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格。
3. 经审核合格的总部企业,由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并按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1. 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奖励政策的落实。
2.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奖补实施方案
企业奖补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激烈、成本上升等问题。
为了激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我们制定了企业奖补实施方案。
二、奖补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税合规、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
重点支持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企业。
三、奖补内容。
1.资金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补,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研发等方面。
2.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3.人才支持,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4.项目扶持,对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的扶持,包括政府补贴、土地优惠等支持政策。
四、实施方式。
1.政府引导,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情况,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奖补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方面投入。
2.审核监管,建立奖补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管机制,确保奖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宣传推广,加大对企业奖补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了解政策内容,积极申请奖补支持。
五、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企业奖补实施方案,预计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投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六、总结。
企业奖补实施方案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企业奖补政策的落地和实施,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企业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企业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政府决定出台企业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增长。
二、资金补助对象。
1. 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就业的重要来源。
针对中小微企业,政府将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 新兴产业企业,政府将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推动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资金补助方式。
1. 直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政府将直接发放资金补助,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
2. 贴息贷款,对于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政府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贴息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四、资金补助条件。
1. 企业资质,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 产业属性,政府将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力度。
3. 经营状况,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无不良经营记录。
五、资金补助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企业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2. 审核资格,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资金补助条件。
3. 发放资金,经审核通过的企业,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相应额度的资金补助。
六、资金使用监督。
1. 资金专款专用,企业获得资金补助后,应严格按照政府要求,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不得挪作他用。
2. 监督检查,政府将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七、资金补助效果评估。
政府将定期对企业资金补助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补助政策,确保资金补助的效果最大化。
八、总结。
企业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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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总部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
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进一步规
范总部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对象为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
业。资助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2023年,全市总部企业数量
突破100家,培育一批广东省100强、全国500强企业。
第四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根据中府〔2019〕1号文精
神,资助项目和标准为:
(一)认定奖。
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营业收入规模给予
最高300万元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
50万元;5-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10-50亿元的,奖
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其中营业收
入是指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企业在我市应税收入
总和(下同)。总部企业资格取消后重新认定的不再享受认
定奖。
(二)经营贡献奖。
1.增量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2018年为基期,新认
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对在我市结算的营业
收入与基期相比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增量0.5%奖
励;其中,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按0.15%奖励。增量奖奖励
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与基期相比税收增量对本市财政贡
献的50%。
2.倍增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2018年为基期,新认
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在5年内
(2019-2023年)首次实现营业收入增长1倍以上2倍以
下(含1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30%给
予奖励;首次实现增长2倍以上(含2倍)的,按企业当年
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总部企业取消资格后重新认定的,以重新认定的上一年
为基期计算贡献奖。
功能类镇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区)负责承担其辖区
内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全额奖金,其余镇区分别由市财政负
责承担奖金的60% ,所在镇(区)负责承担40%。
(三)领军企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
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
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的(福
布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
元。当年同时荣获以上多个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次的资
金奖励。
(四)办公用房补助。
1.租赁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中山市租用自用办公用
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住建
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80%,一
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合
同单价低于租金参考价的,按照合同单价执行。
2.购置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中山市购置自用办公
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
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
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在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时,需承诺享受补助的办公用
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
已享受过办公用房补助的总部企业取消资格后重新认
定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助。
(五)人才奖。
总部企业原则上从当年获得的经营贡献奖中提取30%
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认定奖
当年认定总部企业的,次年按认定时营业收入规模相对
应的奖励金额发放认定奖,不再重新申报。
(二)经营贡献奖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
4.承诺书;
5.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名单汇总表;
6.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7.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股东出资信息表或股东发
起人名录(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原件);
8.其他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领军奖励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诺书;
4.其他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公用房补助
1.租赁补助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诺书;
(4)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连续1
年以上的租赁发票;
(5)租赁办公用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
2.购置补助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诺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文件和房产契税发票;
(5)购置办公用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总部企业
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
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经镇区经信部门初审
后报市工信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
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
税务局、财政局拟定奖励方案。
(四)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奖励方案,并
确认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
(五)通过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
的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并将
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下达资助计划,企业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
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
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总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
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金和总部企业资格,并
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记入企业征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处
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5号)、《关于印发中
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
316号)、《关于印发总部企业自建办公用房扶持办法的通
知》(中经信〔2014〕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