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案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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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个人】吕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倩颖【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涉案《离婚补充协议》系吕某、陈某协商后共同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房产归女方陈某所有。

现吕某主张该约定实质是其单方赠与行为,其有权撤销赠与,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离婚案件对财产分割的答辩状(精选3篇)

离婚案件对财产分割的答辩状(精选3篇)

离婚案件对财产分割的答辩状(精选3篇)离婚案件对财产分割的答辩状篇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_________________①标题。

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

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

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

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

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

现分别说明如下:_________________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_________________“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姓名)因__________(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民事诉状范本离婚协议书(3篇)

民事诉状范本离婚协议书(3篇)

第1篇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1. 确认原告与被告离婚;2. 确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3. 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4. 确定共同债务的承担;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婚姻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但由于各种原因,原告与被告感情逐渐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

二、离婚原因原告与被告在婚后因以下原因导致感情破裂:1. 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2. 经济观念差异,消费观念不同;3. 生活习惯差异,互相不理解;4. 外界诱惑,道德观念不同。

三、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有一名子女,现年____岁。

根据子女的年龄和利益,原告认为子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四、共同财产分割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拥有的财产如下:1. 房产: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为____;2. 车辆:车牌号为____,购车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3. 存款:夫妻共同存款总额为____元,其中原告名下____元,被告名下____元;4. 其他财产: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共同财产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分割:1. 房产归被告所有,原告放弃对该房产的任何权利;2. 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放弃对该车辆的所有权;3. 存款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4. 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放弃对该财产的任何权利。

郝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于水清【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于水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某;姚某【当事人】郝某姚某【当事人-个人】郝某姚某【代理律师/律所】厉伟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侯敏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厉伟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侯敏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厉伟侯敏【代理律所】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各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产内的家具、家电、房屋装修投入应否分割、被上诉人姚某婚内定期支付给父母的费用累计139万余元应否分割、被上诉人姚某签署离婚协议后补发的工资366136.42元应否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

涉案的三项财产均未在协议中列明,郝某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关于案涉三项财产应否分割的问题本院阐述如下:1.关于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产内的家具、家电、房屋装修投入应否分割。

这部分财产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确定价值,一审未予分割,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至于,这部分财产是否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处置本院不作定性。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张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灯廖曜中李永慧【代理律所】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从文本解释以及后续履行情况综合来看,一审法院采信张某2的主张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徐某提交其与育龙社区工作人员周晓广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案涉房屋一直由徐某占有使用。

张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张某2提交照片三张,用于证明徐某于2003年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徐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称仅从照片上无法反映婚内出轨的情况,且二人离婚是因为两地分居、感情不和,并非婚内出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张某2与徐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为:“公房一套12街48门8号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权利,房主归女方,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其余财产”的理解。

对此,张某2认为应当包含本案诉争房屋以及存款等其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郑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艳霞李静淑【代理律所】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一审向李慧贞等人调取证据,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虽未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审理。

关于郑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四处房产及车辆(车牌号为豫N×××某某号)全部过户至女儿王冰倩、王冰琰名下的问题,郑某与王某已明确表示将前述房产及车辆赠与两个女儿所有,故在该协议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就前述房产及车辆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二人的两个女儿,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适格。

关于郑某主张其与王某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郑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分割双方离婚后至2019年5月的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夫妻离婚分割房产公证书(3篇)

第1篇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编号]公证处名称:[公证处名称]公证员:[公证员姓名]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以及[甲方姓名]与[乙方姓名]的离婚协议书,本公证处对双方离婚房产分割事宜进行公证。

甲方:[甲方姓名],性别:[甲方性别],出生年月:[甲方出生年月],住址:[甲方住址]。

乙方:[乙方姓名],性别:[乙方性别],出生年月:[乙方出生年月],住址:[乙方住址]。

双方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房产证登记人为双方共同共有。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并就涉案房产的分割达成如下协议:二、离婚房产分割协议1. 房产基本情况:- 涉案房产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产证号:[房产证号];- 房产购买日期:[购买日期];- 房产总价:[总价]元。

2. 房产分割方式:- 甲方取得涉案房产的[具体比例或面积];- 乙方取得涉案房产的[具体比例或面积]。

3. 付款方式:- 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房产分割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 费用承担:- 涉案房产分割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5.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涉案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证事项本公证处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予以公证。

四、公证结果1. 本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2. 本公证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公证处存档一份。

五、特别声明1. 本公证书仅对涉案房产分割协议内容进行公证,不涉及其他财产分割事宜。

2. 本公证书不影响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其他财产的分割。

3. 本公证书的出具,不代表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评价。

六、公证员声明本公证员在办理本公证事项过程中,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9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国庆赵懿荣范红萍【审理法官】王国庆赵懿荣范红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赵某;杨某【当事人】王某赵某杨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赵某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承租权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但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应当视为其放弃对某号房屋的承租权益以及将来可能的购房资格,嗣后其与女儿亦搬离某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出。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恶意串通合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对某号房屋享有权益。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某号房屋系赵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的房屋,后双方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案中,王某作为原告的《离婚协议书》即起诉材料中载明“现某住房女方同意归男方租住(购房)无异议”,落款处有王某签字,在询问笔录中王某称“共同财产无争议,住房亦无争议”。

本院认为,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承租权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但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应当视为其放弃对某号房屋的承租权益以及将来可能的购房资格,嗣后其与女儿亦搬离某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出。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赵某与王某在1996年离婚时,已对某号房屋的权益予以处理,现王某主张取得某号房屋一半售房款与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王某主张未见过《离婚协议书》、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但该《离婚协议书》出自1996年其与赵某离婚纠纷案的卷宗材料,其在长达二十余年时间里未提出异议,现又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离婚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离婚协议1. 甲方与乙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互称配偶。

2.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子女抚养1. 双方共有子女如下:- 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2. 子女抚养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

3.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甲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________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完成高等教育。

4. 甲方承诺,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将尽最大努力保障子女的教育、医疗等需求。

三、财产分割1. 双方共同财产如下:- 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的车辆,车辆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存款:_________________银行的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财产:_________________2. 房产归甲方所有,乙方放弃对房产的共有权。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3. 车辆归乙方所有,甲方放弃对车辆的共有权。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

4. 存款及其他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 存款:甲方获得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获得人民币________元。

- 其他财产:双方按各自对财产的贡献程度进行分割。

四、债务处理1.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自承担个人债务,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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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案由是什么?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案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财产
分割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认定的话,那么也无法对双方
的分割情况进行认定。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案由怎么确定
?

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来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
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
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

2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
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 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
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4
、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
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三、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
过一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
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四、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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