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标识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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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级标准及原则

我国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级标准及原则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造、使用、维护、改造和拆除等全寿命周期各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及其室内外环境的适宜性和健康性,从而保障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建筑。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标识评价等级标准及原则,以推动绿色建筑的建设和应用。

一、建筑设计阶段1. 基于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充分考虑被动式设计和自然通风采光等设计要素,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通风透光性。

2. 采用环保建材,降低建筑材料的污染排放,提高维护和改造阶段的可持续性。

3. 注重绿色景观设计,增加绿化覆盖面积,减少城市热岛效应,提高绿色空间和室外活动空间的舒适性。

二、建筑施工阶段1. 严格控制施工废弃物的产生,推行可循环再利用的施工废弃物处理方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2. 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采用节水设施和技术,减少施工中的用水量,降低施工对水资源的消耗。

三、建筑使用阶段1. 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加强室内环境调节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2. 引导建筑用户节约能源和水资源,提高建筑使用阶段的可持续性,鼓励绿色建筑认证,促进建筑节能减排。

3. 强化室内外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标,提高建筑使用阶段的健康、舒适性。

四、建筑维护改造阶段1. 采用环保材料进行维护和改造,减少对原有建筑结构的破坏,提高维护改造的可持续性。

2. 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尽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维护改造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对维护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废弃物的管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五、建筑拆除阶段1. 采用绿色拆除技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及污染,确保拆除过程中安全、清洁。

2. 加强对拆除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尽可能减少对资源的浪费。

3. 优化拆除规划,降低拆除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推动建筑拆除的可持续性发展。

总体来说,我国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级标准及原则包括了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改造和拆除等全寿命周期,在不同阶段均有相关要求和指导原则。

安全标准四种颜色排布

安全标准四种颜色排布

安全标准四种颜色排布好的,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安全标准四种颜色排布】的文章:---# 安全标准四种颜色排布**前言**嘿,朋友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安全可是头等大事。

不知道您有没有注意到,在很多地方都会看到用不同颜色来标识的各种安全相关的东西,比如安全标识牌、安全警示线等等。

这背后其实都有着一套严格的安全标准四种颜色排布的规则。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个,让您清楚明白这些颜色到底代表着啥,为啥要这么排,对咱们又有啥实实在在的用处。

**适用范围**咱们这个安全标准四种颜色排布呀,适用的场景那可多了去了。

比如说工厂车间,不同颜色的标识线可以划分出工作区域、通道和危险区域;建筑工地,用特定颜色来标识出高处作业区、禁止进入区;还有像商场、学校、医院这些公共场所,通过颜色区分消防设施的位置、紧急出口的方向等等。

就拿工厂车间来说吧,用黄色的线划分出物料存放区,这样工人一看就知道该把物料放在哪儿,不会乱堆乱放,保证了车间的整洁和工作的高效。

再比如在学校,绿色的标识表示安全通道,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学生们能快速找到逃生的路线。

**术语定义**在深入了解这四种颜色排布之前,咱们先来搞清楚几个关键的术语。

“安全色”:简单来说,就是被赋予了特定安全含义的颜色。

“对比色”:这是为了让安全色更加醒目、突出,和安全色搭配使用的颜色。

“安全标识”:就是用图形、文字、符号等来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

说白了,这些术语就是帮助咱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四种颜色的排布规则。

**正文**# 一、红色红色在安全标准中可是代表着“禁止”和“危险”。

(一)具体含义当您看到红色时,就意味着这个地方或者这个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比如,红色的“禁止吸烟”标识,就是告诉您在这儿抽烟那可不行,有引发火灾的危险。

还有像红色的“高压危险”标识,提醒您千万别靠近,否则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二)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质红色通常是由一些特定的颜料或者染料调配而成,具有较高的色彩纯度和醒目度。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0版)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0版)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一、管理职责1、行政部:组织绿色产品管理办法的制订、推行和管制。

2、销售部:识别客户产品的绿色产品与非绿色产品要求,收集客户对绿色产品的要求标准。

3、生产部:绿色产品之原料、辅料等物料的确认;绿色产品的加工与过程中的标识与管理。

4、品质部:绿色产品及相关物料状态之标识及实现过程中的监控。

二、管理规定(一)销售部管理销售部根据客户及市场需求,识别出绿色产品要求并收集要求标准信息,通知采购部、生产部、品质部、行政部等商讨应对措施。

(二)行政部管理组织制订《绿色产品管理办法》和《绿色产品管理标准》并发放到相关部门运行,以满足客户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绿色产品的标识和使用1、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2、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对认证活动二,若需要在基本图案上标注其他识别信息的,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3、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4、绿色产品标示方法依客户要求进行标示,如客户无要求则依本公司《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规定,相应追加绿色产品标签标识。

属于绿色产品要求的产品,相关的质量记录上写明“绿色产品”字样以利于识别。

5、绿色产品标识基本图案使用从信息平台下载的矢量图。

绿色产品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

6、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7、绿色产品标识的颜色应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

(四)绿色产品的检验与生产控制管理1、品质部根据客户订单要求对绿色产品之原料、辅料等物料进行确认;以及对绿色产品相关物料状态之标识和对实现的过程实施监控。

2、为监督供应商提供合格的绿色产品,本公司将每年随机抽取供应商所交之绿色产品送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实验室检测,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对不符合之供应商依5.3.3/5.3.4相关对应措施处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xx年第6号)《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xx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xx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建科综[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科综[2008]61号二○○八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第六条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

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

第九条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文章标题为"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是关于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一篇长文。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是指在产品上标注的证明该产品符合环保、低碳、健康等绿色标准的标识。

这些标识对于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他们做出更加环保和健康的消费选择。

本文将从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定义、重要性和种类等方面展开探讨,探究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对于环保产业和消费者的意义。

同时,本文还将分析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在市场中的影响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对绿色消费有更深入的了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是指本文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安排。

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中,会介绍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概念和背景;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章节安排和内容概要;而目的部分则会说明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定义、重要性和种类。

在定义部分,将对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进行具体解释和界定;在重要性部分,将探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种类部分,将介绍不同类型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以及其特点。

结论部分将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并对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总结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结论进行简要概括;影响部分将探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展望部分则将展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3 目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出现旨在解决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面临的绿色产品选择难题。

消费者在市场上面临着各种品牌和产品,很难判断哪些产品是真正的绿色产品,哪些产品只是绿色的外表而实质并不符合环保标准。

因此,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目的是通过统一的认证标准和标识,为消费者提供一种便捷的方式来识别和选择真正的绿色产品。

同时,通过推动企业生产绿色产品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内容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三、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设立市、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绿色食品标识,负责绿色食品标识的审核、颁发、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绿色食品标识审核申请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经过自查、整改后,向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申请绿色食品标识。

五、绿色食品标识审核标准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绿色食品标准。

2.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3.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4.企业产品合格率、质量安全记录、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绿色食品标识颁发符合审核标准的企业,经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审批后,颁发绿色食品标识证书,并公布在相关官方平台上。

七、绿色食品标识使用1.持有绿色食品标识的企业必须进行绿色食品标识的宣传和推广。

2.绿色食品标识必须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并要求清晰、醒目。

3.不得将绿色食品标识用于其它非绿色食品产品上。

八、绿色食品标识监督检查1.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有权对持有绿色食品标识的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绿色食品标识认证1.持有绿色食品标识的企业可向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申请进行绿色食品认证。

2.经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将会得到相应的认证资质,提高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

十、对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于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绿色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收回其绿色食品标识。

2.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1.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绿色食品标识的认识和了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建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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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标识的几个问题
1、原LB-54-03A与新标GF-0687的区别,为什么改成如今标识
绿标以LB开头,现在以GF开头是从何时那个部门文件要求更改的。
将产品编号(LB-54--07A)替换成企业信息码(GF0687),因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
色食品新编号制度》规定,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所有获证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企业信
息码,而不再使用产品编码;且产品编码三年就要更换一次,这就给印制包装物带来麻烦,
而信息码可永久使用。其他地方盐业公司在更换包装袋时逐步替换成公司信息码,特此说明。
可网上搜索《绿色食品新编号制度》;
2、绿色食品没有任何添加剂,试验中有碘加入后是否还是绿色食品,无机碘和有机碘的区
别.
加碘后的绿色盐仍是绿色食品盐,详见绿色食品盐产品标准NY/T 1040;
3、绿色食盐袋上方印有绿色标注,如何解释?
绿色食盐袋绿色标注是严格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要求印刷的,可上中国绿色食
品网查询相关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
为了与一般的普通食品相区别,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
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菇蕾。标志
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踞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
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
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
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从而使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保护,这样既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四种形式:(见网站)

标志使用管理
绿色食品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使用期内,绿色食品管

理机构每年对用标企业实施年检,组织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
行抽检,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合格者继续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不合格者限期整
改或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市场监管
加强对用标产品的监督检查,配合工商和技术监督等部门清理、整顿和规范绿色食品
市场,打击假冒绿色食品,纠正企业不规范用标行为,维护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
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公告
定期在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上公告新认证的和被取消的绿色食品产品。

社会监督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和企业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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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盐场资质是否有?分装检验是否合格?
公司有工信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见复印件),公司生产的产品都是经检验合
格后出厂,有批次检验报告.

《绿色食品 食用盐》(NY/T 1040-2006)

标准号:NY/T 1040-2006
发布单位:国家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6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食用盐(化学式为NaCl)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
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绿色食品精致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细盐和普通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估计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本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42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3025.1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粒度的测定
GB/T 13025.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白度的测定
GB/T 13025.10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亚铁氰化钾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896 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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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要求
3.1 环境
生产加工环境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3.2 感官
白色、无可见外来杂物、味咸、无苦涩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5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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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感官
取样品100g置于洁净白瓷盘,用眼观其色泽和是否有外来杂物,用鼻闻其气味,用口尝其
滋味。
4.2 白度
按GB/T 13025.2规定执行。
4.3 粒度
按GB/T 13025.1规定执行。
4.4 水分、水不溶物、水溶性杂质、氯化钠、碘
GB/T 5009.42规定执行。
4.5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4.6 总砷、铅、铜、镉、总汞、镁、钡、氟、硫酸盐、亚硝酸盐
按GB/T 5009.42规定执行。
4.7 亚铁氰化钾
按GB/T 13025.1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
5.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标志、净含量、
感官和理化指标。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数量、出厂(场)日期
和标准号,方可出厂。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进行检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及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b) 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5.2 组批
同一批号产品可以作为同一抽样批次。
5.3 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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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 8618和NY/T 896的规定执行。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理化指标有两项以上或任何一项感官和卫生指标不
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 复验
如有一项理化指标不符合要求,可按GB/T 8618重新加倍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规定时,则该
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标签
6.1 标志
产品销售和运输包装上在规定位置应有明显的绿色食品标志。储运图示按GB/T 191规
定执行。
6.2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按NY/T 658的规定执行。精制盐、粉碎洗涤盐用内衬食用塑料袋的纸箱、编织袋、麻
袋包装,小包装每袋净含量500g或1000g,编织袋、麻袋装每袋净含量25kg或50kg。包装好
的食用盐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净含量和商标等。
7.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能导致盐质
污染和影响食用盐质量的货物混装。
7.3 贮存
存放仓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对食用盐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贮。
防止雨淋、受潮,产品存放应距墙壁、水管、暖气管等1m以上,地面要有10cm以上的防潮
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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