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潘家园街道办事处机构设置

潘家园街道办事处下设个科室,即办事处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科、民政科、劳动和社会保障科、财政统计科、社区建设办公室、司法所、城管监察分队.)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地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办事处决议事项地督办;负责办事处文秘、印章、文书档案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服务、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人民内部矛盾地排查调解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地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后勤保障、后勤事物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地办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贾恩松职务: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传真:)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知识地宣传、普及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包括暂住人口)地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地指导、考核.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马秀丽职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传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部署,制订本地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治保会;管理社区保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地管理及禁毒、限养、禁放工作;负责扫黄打非工作;负责交通安全地宣传教育及考核、评比工作;负责防火安全地宣传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处理邪教组织及“法轮功”人员地帮教转化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耿秀萍职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传真))城市建设管理科参与地区开发单位建设和规划地审核,行政配套地追缴工作;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依法施工,夜施审批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地区居民之间地关系;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地区防汛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绿化建设地指导和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李青川职务: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传真:)民政科负责对城市低保政策地宣传、配套措施地贯彻落实及对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情况地审核工作;负责地方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相关政策地贯彻落实,工资标准地调整、人员地动态管理工作;负责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地确定和调整,办理义务兵家庭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地关系转移、优抚对象医疗减免报销审核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条例地宣传及殡葬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居民廉租住房地申请审批工作;负责日常地社会捐赠和社会救助、居民申办临时救助地申报工作;负责“双拥”共建地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残疾人联合会地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老龄工作及民族宗教地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马俊华职务:民政科科长办公电话:(兼传真))劳动和社会保障科负责审查企业用工及雇佣外地人员地工作;负责指导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地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地监督和查处;负责监督、检查辖区用工单位社会保险地征缴情况和查办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地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办理知青本人及子女返京初审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骆红职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科长办公室电话:(兼传真))财政统计科负责街道财政预算地执行和决算工作;负责对财政凭证帐薄地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街道各种经费地发放、公费医疗地管理等工作;负责办事处固定资产帐目地管理工作;负责税源建设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地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业务指导;负责社会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经济组织执行《统计法》地情况;负责统计人员地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协助物价检查工作;负责地区经济分析工作.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王桂玲职务:街道副处级调研员办公室电话:(传真))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搞好社区建设;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地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服务发展计划和实施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中心及居民委员会地固定资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社区内社会服务资源地统计和配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区开展群众性地文化、体育、卫生工作;指导、管理社区各类文体协会、文化站、校外教育和托幼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杨金玲职务:社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传真))司法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地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与探索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张杰职务:司法所所长办公室电话:(传真))城管监察分队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其职能是:行使市容环境法规、规章规定地区行政机关具有地全部处罚权.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其职能是: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地区行政机关具有地全部处罚权.三、城市规划管理(部分职能)其职能是:行使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地对道路、街巷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违章建设地处罚权.四、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职能)其职能是: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地对无固定场所地无照经营地处罚权.五、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职能)其职能是:行使城市交通和市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地对违法临时占路(不含机动车道)地处罚权.六、城市节水管理(部分职能)其职能是:行使城市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规定地处罚权.七、停车管理(部分职能)其职能是:行使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法律、法规地处罚权.八、环境保护管理(部分职能)其职能是: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地处罚权九、施工现场管理其职能是:行使施工现场管理法律、法规地处罚权.十、城市河湖管理(部分职能)其职能是:行使城市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地处罚权.十一、市政管理(部分职能)其职能是:行使市政管理法律、法规地处罚权十二、公用事业管理其职能是: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法律、法规地处罚权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地其它任务.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城管监察十二项职能:政策法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四)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五)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地规定(七)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地规定(九)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地规定(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地规定(十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暂行规定(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地规定(十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地规定(十四)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地通知(十五)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十六)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十七)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十八)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园林绿化管理(一)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三)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四)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规划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三)《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四)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四)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五)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六)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地规定(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安交通管理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城市节水管理(一)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二)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三)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四)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五)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六)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停车管理(一)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二)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六)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七)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施工现场管理(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地通知城市河湖管理(一)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二)关于朝阳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地规定市政管理(一)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中)(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地规定(三)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四)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修改中)公用事业管理(一)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二)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中)(三)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四)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负责人:岳东职务:城管监察分队常务副队长办公室电话:传真:。
小区树木法律规定高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绿化成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树木作为小区绿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能净化空气、调节气候。
然而,小区树木的高度管理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树木高度标准、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小区树木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小区树木法律规定高度1.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小区树木高度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9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5)(3)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7月23日建设部令第47号)(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7月23日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 法律规定高度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小区树木高度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树木种植密度: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化用地内,树木种植密度应满足绿化覆盖率的要求。
(2)树木高度: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树木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得低于5米。
(3)树木修剪:树木修剪应遵循以下原则:修剪后的树木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影响采光、通风和行人通行。
三、小区树木高度标准1. 树木高度分类根据树木高度,可将小区树木分为以下几类:(1)低矮树木:高度在2-5米之间。
(2)中等树木:高度在5-10米之间。
(3)高大树木:高度在10米以上。
2. 树木高度标准(1)低矮树木:主要用于小区绿化带、道路两侧等,如樱花、迎春花、碧桃等。
(2)中等树木:主要用于小区中心广场、休息区等,如白皮松、国槐、法桐等。
(3)高大树木:主要用于小区中心区域、公园等,如银杏、香樟、雪松等。
四、小区树木管理措施1. 树木种植规划(1)合理规划小区绿化布局,确保树木种植密度符合法规要求。
(2)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树木品种,兼顾美观、环保、实用性。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6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年5月19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2016年8月22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2月5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7.19 -- 实施日期:2003.06.17 为了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北京市地方立法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本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草案提出意见,现将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在网上登载,供广大市民查询。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注:截至2003年5月31日,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127项) 1、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8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5、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8、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9、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1、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2、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4、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6、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8、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2、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4、北京市信访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5、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6、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8、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9、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1、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5、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7、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 38、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9、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1、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2、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45、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46、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 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修正 4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4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 4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0、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51、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52、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5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6、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57、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58、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59、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60、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通过 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2、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 6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4、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6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7、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68、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过 69、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0、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71、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2、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4、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5、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6、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3年5月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77、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78、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9、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80、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1、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8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4、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85、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86、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7、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8、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9、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92、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修订 93、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5、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6、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7、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8、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9、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0、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1、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10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0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订 106、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07、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0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09、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10、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1、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每个城市都要做好绿化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已于2019年6月27日由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现对《条例》作政策解读如下:一、《条例》基本概况《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以《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我市多年来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借鉴郑州、南京等其他地市立法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固化,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条例》提出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可作性。
二、《条例》修订背景《条例》自1996年3月颁布施行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组织实施,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绿化的发展使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截至2019年我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47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7.9%,绿地率32.9%,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市绿化体系。
近年来,洛阳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大力实施生态先行战略,着重强化生态意识,努力建设生态城市。
城市绿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的主动性和参与的程度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生态资源破坏和生活环境恶化所形成的外部约束力形成了较强的“倒逼”机制。
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美丽中国,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2022年某市对于《城市绿化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范文
2022年某市对于《城市绿化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范文关于《城市绿化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一、基本情况《某某某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启动地方立法的初步探索,是维护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我市完善地方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施行以来,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景观特色打造定位和工作方向,规范了绿地建设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降低了损绿毁绿等违法或不良行为发生次数,强化了绿化监管力度和行政执法手段,全方位构筑了绿化建设成果的保护网络体系,为我市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彰显城市名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城市绿地加速建设。
某某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7.7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4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16平方米,较某某年均显著增长,年增长率远高于近年水平。
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首次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指标要求。
城市绿地数量和质量得以进一步提升。
——公园布局更加合理。
某某年全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83.19%。
全市新建、续建、筹建公园项目共计16个,年度投入资金超3亿元。
某某某易园、河滨公园、某某某七一公园、某某某某某公园获评省级重点公园。
某某某县被确定为首批公园城市建设试点县,获1000万元省级创建补助资金。
某某年中国城市宜居竞争力排行榜某某某位列第44位。
——花城特色构建取得新突破。
全市采用开花植物作为行道树叧収的城市道路累计突破100公里。
以边坡、堡坎、桥墩、屋顶绿化为主要内容的立体绿化面积达319万平方米,其中某某年增加约10万平方米。
以某某、炮仗花、虎刺梅、树状月季等为代表的开花灌木及地被年均栽植超40万株。
某某年成功创建花园单位6家、花园小区4个、花园家庭2户、花园农家乐5个、园林式单位4个、园林式居住小区1个。
——爱绿护绿意识进一步增强。
《城市绿化条例》普法工作不断深入,市民知晓度达65%,公园宣传覆盖面达100%,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率达60%,年均处理市民关于绿地保护的投诉达300余件,其中市民以《条例》为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事件超100余件。
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
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增加城市绿量,提升绿化水平,保护绿化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突出山城风貌,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住建、城管执法、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城市绿化投资比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绿化工作情况,对发生的重大毁绿占绿等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划定城市绿线,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绿线应当公布四至边界,标识清晰,并在两种以上权威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门政发〔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发〔2013〕9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24日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形成的森林资源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平原造林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养护管理机制。
第四条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是平原造林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养护管理监管机构和配套的养护管理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是管护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成立专门的科室,编制初定四人,专职从事全区的平原造林林木管护工作,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区平原造林工程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及养护管理方案;(二)负责养护单位的招标等组织运作;(三)负责养护单位年度养护实施方案的审批;(四)负责本区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及养护单位的考核评比;(五)负责养护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六)根据对养护单位的考核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向养护单位拨付养护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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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园、森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城乡统筹、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共建共享,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2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快绿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选育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造成物种侵害,节水耐旱,防止有害植物侵入;充分发挥绿地固碳制氧、净化空气的功能。
第八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教育、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九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体现首都特色和历史风貌。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绿地系统规划在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3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效益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五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二)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五)绿地的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建设、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村庄规划绿地的建设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绿化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确定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居住小区、宾馆、饭店、文化体育场所为30%,其中居住区按照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按照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二)地处中心城内的高等院校为30%,地处中心城外的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所)为40%。
(三)除工业(开发)区外,工厂、仓储为20%。 (四)地处中心城内的主干道为道路总面积的20%,次干道为道路总面积的15%;地处中心城外的主干道为道路总面积的30%,次干道为道路总面积的20%;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商业中心、中心城旧房成片改建区为20%;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需要建设附属绿地的建设工程地处中心城内的为25%,地处中心城外的为30%。
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七条 住宅类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其他建设工程, 4
绿化用地面积比例难以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用于绿化事业,其缴纳标准和收缴方法,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技园区、工业(开发)区和大型商业区、集中商务区内的若干非住宅建设工程,在批准的绿化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基础上,可以集中建设绿地。
第十九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栽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条 待建设的闲置土地不得裸露,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土地裸露部分进行临时绿化。
闲置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始绿化施工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含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条件。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阴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同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5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当地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做好村庄绿地、林木的管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农村居民对住宅庭院和住宅周边属于农村集体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零星空地上种植的树木,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村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要求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将栽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单位的,应当经过验收并符合有关规定。
绿化委员会应当做好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服务工作,指导其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当地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植树义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认养公共绿地。认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可以根据协议,享有公共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五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