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辩论赛全文7.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四辩:首先,我们要说安乐死的合法化究竟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对穷人更公平。
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对于有条件的人,他们可以花费高昂的费用,去可以安乐死的国家执行安乐死。
但对于没有条件的人呢,他们解脱的意愿不能满足,还要忍受着病痛和医疗费用带来的巨大身心压力。
为什么我们不能让安乐死合法化,让穷人也能拥有选择的权利呢。
第二,安乐死能让社会更加公平。
我们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很多人,他们罹患绝症,想要寻求从痛苦中解脱;也有很多人,没有良好的条件,不能享受到更多的医疗资源。
安乐死满足前者的需求,同时能让更多的医疗资源闲置出来,满足后者的需求。
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可以满足个人利益,也可以让社会更加公平和进步。
想解脱的人跟体面,想活着的人更幸福。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的安乐死的坏处。
对方辩友今天想告诉我们的无非是安乐死不正确,有风险,有副作用。
可是我们的安乐死究竟是为了什么,安乐死合法化并非是为了倡导人们放弃生命,正相反,它是给了我们另一个选择,你可以坚持,我们认为这很好,你也可以安乐死,我们理解你,也尊重你的选择。
如果我们在病痛的压力下忍受绝望,苟延残喘,这也算与病魔抗争吗,这只不过是无意义的续命而已。
如果我们在患了绝症,生不如死时,我们为什么不能选择直面死亡,为什么一定要忍受痛苦呢?如果没有选择,所谓继续治疗和临终关怀对那些不堪折磨一心解脱的人而言,和道德绑架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今天要让安乐死合法化,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我们有尊重他人的义务。
换言之,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精神的体现,而人道精神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吗。
当任何手段都不能阻止一片叶子的下落时,我们能做和要做的是让它安详的落叶归根,而非用胶水强行将其固定在枝上,直到它彻底死亡,凋零,腐烂。
推行安乐死的合法化,才能让更多的人更深刻的思考和看待生死。
让整个社会对生死有着更加理性和开放的态度。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在此首先请允许我强调一次今天的辩题,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符合”,而不是“具有”。
既然符合,那么无论是从出发点,目的,还是实际实施效果,安乐死这一举动都要与人道主义精神的标准相一致,即,没有分歧。
其一,我们认为安乐死这一行为对于医生来说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来讲,存在着病人同意安乐死,而医生家属仅出于对病人的同情而违背自己意愿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安乐死的行为是对医生和家属人格上的不够尊重,这与人道主义精神中维护人的尊严这一标准产生了分歧。
再者说,即便是假设安乐死的实施确实是完全符合医生意愿的,我们也无法否认,安乐死的实施,其本质上讲,是医生的举动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而这不但有给医生留下心理阴影的危险,还会让医生陷入社会舆论中。
以蒲连升事件为典型,医生因实施安乐死而遭受舆论压力,遭受家人朋友和医院的质疑,甚至于因此而被送上法庭。
无疑是对于医生的一种隐性损害。
其二,我们认为医生结束病人生命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从人道主义精神的角度,我们认为,人与人平等一个人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
并且,安乐死的实施不会提高人的地位,也不会升华人的价值,从本质上讲,它是抹杀一名人类思维的举动,因而毫无疑问,安乐死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例子,红十在全国都是为了救助痛苦的人而努力,并非以“减轻他们痛苦”为由而对所有遭受苦难的人施行安乐死。
)价值:痛苦不等于无尊严,不等于无价值。
我们并不是要说减轻痛苦减轻折磨是错误的,而是对于仅因为痛楚而寻求死亡一事表示不认同。
尽管知道痛苦和折磨仍然积极度过余下的时间才是更加对于人类价值的体现。
比起认同和鼓励他人主动放弃生命,难道我们不应该鼓舞他们用乐观的态度看待苦难,看待人生吗?(例子,海伦凯特)。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特别是在面临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允许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而不是在痛苦和折磨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死亡是生活的终结,而不是痛苦的终结。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人们在痛苦和绝望中找到一丝安宁。
其次,安乐死是一种医学上的必要选择。
在一些疾病无法治愈或者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医生和患者都需要有合法的选择来结束痛苦。
例如,荷兰的安乐死法案就允许医生在患者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这既保护了患者的权利,也让医生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决定。
最后,允许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的病情已经无法挽救,但是继续治疗却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资源和金钱。
如果允许安乐死,可以让这些资源和金钱用在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从而提高整体的医疗效率和公平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的边缘。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比如继承财产或者摆脱照顾病人的责任。
这样的滥用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对医生的道德和职业造成负面影响。
医生的职责是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如果允许安乐死,医生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甚至有可能被迫执行他们不愿意执行的行为,这对医疗行业的整体信誉和稳定性都是不利的。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给一些病人带来心理压力。
一些病人可能会因为家人或者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
这样的选择可能会给他们的家人和社会留下永远的遗憾和负担。
综上所述,虽然安乐死有一些合理的理由,但是考虑到可能的滥用和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生命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而不是结束。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辩题:在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方:在中国安乐死该合法化辩论资料(仅供参考)(一)安乐死定义: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二)分类: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三)实施条件: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四)法律现状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导致他们生活质量极低,痛苦不堪,那么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少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会导致病人长时间的痛苦和折磨,同时也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自己的意识下结束痛苦,也能减轻家人的负担。
此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合法化安乐死并没有导致滥用,反而为病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尊严。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不道德的目的,比如为了继承财产、减轻经济负担等。
这样的滥用将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一旦允许安乐死,医生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病人也可能因为担心医生的立场而失去信任。
另外,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的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人类生命是宝贵的,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如果允许安乐死,就等于放弃了对生命的尊重,这将对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的来说,安乐死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需要慎重对待。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安乐死,都需要考虑到病人的权利、社会的道德观念以及医疗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做出决定之前,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权衡,以确保最终的决定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安乐死医学伦理辩论赛稿件

1.有关是否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辩论赛辩词可以写观点以及做法。
大家好,我代表的正方观点,我认为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一下是我的辩词。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1、国际安乐死运动的不断壮大安乐死作为一种零星的社会现象古已有之,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提出和研究,却是在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才开始的。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伤害他人。
”因此,对于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可以让他们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让患者长时间忍受痛苦和折磨,而且治疗也无法改善他们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同时也减轻了家人的负担和痛苦。
正如荷兰作家海伦·范·罗伊所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是对痛苦的结束。
”。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规范和监管这一行为,避免滥用。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
只有在患者有明确的意愿,经过多次确认,以及经过医生的审查和批准后,才能进行安乐死。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保护患者的利益和权利。
总而言之,允许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同时也可以通过合法化来规范和监管这一行为。
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安乐死的存在。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违背了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
作为医生,他们的职责是救治和延长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使医生面临巨大的道德困境,可能导致他们放弃对患者的治疗和护理,甚至滥用安乐死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容易被滥用和误用。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滑坡效应,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寻求安乐死,包括那些并非处于不可治愈疾病或慢性痛苦的人。
这将对社会和医疗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和负担。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削弱对患者的治疗和关怀。
一旦安乐死成为一种合法的选择,就有可能导致医疗资源和关怀的倾向,使得一些患者被忽视和放弃治疗的机会。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纳德·里根曾说过,“生命是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保护每一个生命。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处于极端痛苦或者无法忍受的状况下,安乐死可以给予他们一个合法的选择,让他们在尊严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一些绝症患者或者植物人来说,继续维持生命只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这些患者在不再痛苦的情况下离开,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最后,安乐死已经在一些国家合法化,并且得到了一些名人的支持。
例如,荷兰作家乌普迪克在其著作《自由选择》中提倡安乐死,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外,美国诺贝尔奖得主哈里·布莱克穆尔也表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认为这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滋生滥用。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比如家庭成员或者医生利用安乐死来解决一些不方便或者不舒适的问题。
这样的滥用将会对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产生严重的冲击。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
一些患者在面临病痛折磨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家庭或者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
这样的选择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更多的心理压力和痛苦。
最后,安乐死违背了医学的伦理原则。
作为医生,他们的职责是尽力挽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医学伦理产生严重的冲击,损害医生的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虽然有一些人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但是也有一些人担心其可能带来的滥用和伦理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权衡,以找到一个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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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赛全文
2019-01-01
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
1、立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
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 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
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
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 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反方一辩:
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
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
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谢谢!
2、答辩反驳阶段
(1)下面请反方二辩根据正方立论反驳,2分钟
赵鑫:正方辩友说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但是,安乐死本身是一种逃避行为,有悖道德伦理,安乐死会客观上纵容医学上的懈怠。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
有学者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
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
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 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
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2)下面请正方二辩根据反方立论反驳,2分钟
刘冬:反方辩友强调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
那么请大家看一下安乐死的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这就体现了安乐死是由接受者自愿结束生命以结束承受的痛苦,中国有古话说,:长痛不如短痛,人即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更有权利把自己从痛苦的深渊里解脱出来。
我认为,对方辩友说那有悖于人的生存权利,那么现在按照安乐死实施的规则来讲,是由接受者自己来选择的,那么,我倒认为是强行把人留在这个世界上接受病痛的折磨是否更有悖于人的生存权利。
安乐死的实施者是濒临死亡承受痛苦的人。
另外,安乐死无论现在是否意境合法化,但已经存在了,为什么不将其合法化并制定相关规定使其更加完善呢?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并且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3、质辩盘问阶段
(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一,二,四辩提问
正方三辩问:
郑鑫:首先,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
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回答:
张丽清: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正方三辩问:
郑鑫: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
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二辩回答:
赵鑫: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三辩问:
郑鑫: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
反方四辩回答:
唐栋: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
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正方一辩回答:
丁惨: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
正方二辩回答:
刘冬: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
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
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
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希望,为何不能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