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程
厂房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规程管理规程

XXXXXXXXX有限公司一、目的:建立本公司厂房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规程,以规范厂房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管理。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厂房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三、责任:技改办主任、工程部经理、质量部经理、使用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验收人员。
四、内容:1.厂房设施的设计1.1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总经理提出厂房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议。
1.2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会。
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报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由公司聘请设计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工艺布局设计。
图纸审定确认后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修改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
1.4.厂房设施应当设计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1.5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需有效的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1.6厂房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
1.7厂房设施内人、物流走向和药品包装区域应合理设计、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2.厂房设施的施工2.1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要求计划进行施工。
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生产的合法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或质量鉴定证明文件,没有出厂合格证明或对质量有怀疑时,必须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超过工厂使用期的材料不得使用。
2.2公司施工负责人应解决好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对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有关问题。
并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有关厂房设施的规定。
加强施工,不断监督、检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3 洁净厂房设施的建筑装饰施工要求:2.3.1洁净厂房设施的建筑装饰施工应在主体及围墙结构、外门窗安装、屋面管线隐蔽工程完成并将现场清理完毕(施工完成需进行水压试验),经验收合格后进行。
【验收】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关键字】验收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用表,整理形成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档案,并将形成的电子档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0.2 监理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和现场监理机构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将项目经理任命书和现场管理机构报建设(监理)单位。
3.0.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综合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3.0.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逐级检查验收的顺序进行。
3.0.5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1 建筑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见证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确认,方可使用。
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的抽样检测数量和方法应依据设计、国家规范和现行产品标准执行。
2 检验批应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检验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形成检验批验收记录。
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检验批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
3 专业工程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记录。
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专业工程的施工。
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
3.0.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监督检查和巡查的方式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一、总则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为加强福建省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归档和管理,确保施工文件的完整、准确和可靠,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1.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工作。
2.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材料试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文件编制1. 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 施工图纸应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编制,并经相关专业人员审查确认后使用。
3. 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4. 质量控制计划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包括材料质量检验标准、施工工艺要求、质量检验节点等。
5.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明确施工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安全措施、协作配合等。
6. 施工合同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
7. 材料试验报告应由施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编制相应的试验报告。
四、文件归档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文件归档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归档要求。
2. 归档的施工文件应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3. 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计划等重要文件应备案并归档,确保安全可靠。
4. 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并注明版本号,存储便于管理和查找。
5. 施工文件的归档要保证安全可靠,防止火灾、水淹等事故造成文件损失。
五、文件管理1. 施工文件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和损坏。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施工文件给相关人员查阅。
3. 各单位应建立文件借阅制度,明确借阅的目的和期限,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成都市建筑工程抗浮锚杆质量管理规程(暂行)

成都市建筑工程抗浮锚杆质量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中抗浮锚杆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抗浮锚杆的建设活动,保证抗浮锚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非预应力抗浮锚杆(以下简称“抗浮锚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验收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依法对抗浮锚杆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并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管理实际,建立健全抗浮锚杆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浮锚杆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开展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相结合的抗浮锚杆工程勘察。
当岩土工程勘察成果不能满足抗浮锚杆设计和施工要求,或者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抗浮锚杆工程专项勘察。
第八条地下水赋存条件复杂、水位变化幅度大、区域性补给和排泄条件可能有较大改变,或者工程需要时,建设单位宜委托具有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的抗浮设防水位论证,并提供咨询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宜将抗浮锚杆工程和主体工程的设计一并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抗浮锚杆的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抗浮锚杆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抗浮锚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应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的等级相适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DB11383-2019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前言本规程为强制性标准,其中第2.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标发〔2013〕136号)的要求,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北京市建筑行业特点,参考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3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与编号、4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5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6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7施工现场检查评价、附录A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录B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录C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录D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
其中附录A至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是:1、取消原第2章“术语”章节;2、在第2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章节中,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资料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3、在第4、5、6章中分别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资料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细化,章节设置进行了调整;4、新增加了第7章“施工现场检查评价”,取消原第8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编制与组卷”,将原章节内容合并至第2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中;5、新增加了附录D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6、新增加了“条文说明”。
1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请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北京城建大厦B座2010室,邮政编码:100088,电话:62091925,电子邮箱:***************)。
成都市建筑工程抗浮锚杆质量管理规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抗浮锚杆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来源:质安处作者:发布时间:2018-09-18 浏览次数:2125次[字体:大中小]成建委〔2018〕573号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抗浮锚杆质量管理,规范和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提升抗浮锚杆工程的建设质量,市建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抗浮锚杆质量管理规程》,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18年10月1日后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的项目,应严格按本规程执行。
二、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在2018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应按本规程要求进行相应的设计变更,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如尚未进入抗浮锚杆施工,宜参照本规程进行专项设计,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确保抗浮锚杆满足本规程要求。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9月6日成都市建筑工程抗浮锚杆质量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中抗浮锚杆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抗浮锚杆的建设活动,保证抗浮锚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非预应力抗浮锚杆(以下简称“抗浮锚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验收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依法对抗浮锚杆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并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管理实际,建立健全抗浮锚杆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浮锚杆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一、总则1.1 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竣工验收指建筑工程全部完成,具备相应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1.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指责任单位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1.3.3 监理单位指经有资质的监理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2.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2.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2.3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给排水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检查。
2.4 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2.5 如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再次验收。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3.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3.3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工作。
3.4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5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和处罚4.1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建筑外立面节能改造、节能门窗安装、节能保温层施工等项目。
第三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阶段验收、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术语解释:1.建筑节能工程:指为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而进行的工程。
2.施工质量验收:指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的过程。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施工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施工经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确保施工过程中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各方的协作顺畅。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并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查阅施工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了解设计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向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备。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杜绝违章施工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工程进度符合要求,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遵守施工规范,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定期清理施工垃圾,确保施工环境安全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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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程
1. 引言
建筑施工工程质量是保障建筑物长期使用性能和安全可靠的关键。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既定标准进行施工,提高施工质量,本规程旨在规范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它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
2. 质量目标
2.1 施工阶段的质量目标
2.1.1 安全性目标:确保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和施工场地的安全。
2.1.2 工程质量目标:确保施工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达到预期目标。
2.1.3 进度目标:确保施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3. 质量管理体系
3.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3.1.1 建立施工质量管理文件,包括施工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计划和管理程序等。
3.1.2 确定质量管理职责,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1.3 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1.4 开展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质量意识。
3.2 质量控制
3.2.1 施工前期控制:确保施工前的地基处理、材料采购、设备检验等符合要求。
3.2.2 施工过程控制: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控制各项工程质量指标和工程进度。
3.2.3 施工后期控制:进行施工验收,确保施工工程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
4. 施工质量检测
4.1 检测责任
4.1.1 施工单位应负责进行施工质量检测。
4.1.2 施工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4.2 检测内容
4.2.1 材料检测:包括原材料的检验和加工过程中的抽样检测。
4.2.2 结构检测:对建筑物的结构进行强度和稳定性的检测。
4.2.3 结构缺陷检测:对建筑物的结构缺陷进行检测,包括裂缝、渗漏等。
4.2.4 室内环境检测:对室内空气质量、噪声和照明等进行检测。
5. 施工质量验收
5.1 验收标准
5.1.1 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
5.1.2 验收标准包括结构强度、材料质量、室内环境、设备安装等方面的规定。
5.2 验收程序
5.2.1 验收前准备:准备施工档案、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5.2.2 验收组织:指定验收专家组织验收工作。
5.2.3 验收内容:对施工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量。
5.2.4 验收结论:根据验收结果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
6. 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6.1 建立质量问题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6.2 开展经验总结和技术创新,提高施工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6.3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7. 结论
本规程旨在规范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
通过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测、实施施工质量验收以及持续改进,可以有效提高建筑施工工程的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可靠、达到设
计要求。
各方应积极遵守和执行本规程,共同推动建筑施工质量的提升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