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

合集下载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项目管理.ppt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项目管理.ppt
李林生 2019年5月10日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2018年10月10日联合 印发执行。
两个依据:一是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关 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 见》,二是财农[2017]128号《财政部关于 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正确理解文件标 题含义。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 织验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监督管理工 作,提升水库移民政策实施管理水平,推 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为水利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 会氛围,水利部将出台《加强水库移民监 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库移民监 督检查办法》。
管理办法昨天已经经过省办党组扩大会审 议通过,即将印发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9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 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改 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 〔2015〕4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 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 改农经〔2015〕1346号)和《关于印发<江西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赣财扶〔2018〕16号)等规定。
同时也取消了原管理规定中省级每年对各项 目类别的资金安排比例的限制,提高县级统 筹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项目库的建立原则上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规划项目及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三年 行动计划项目为主体,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 要、当年全省移民工作要点、移民特殊困难 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项目库动态调整每年 一次,各地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完成项目库的 调整。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作为编制 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当年计划安排不了的 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同时提出了 入库项目选定的要求。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给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国家核定我省移民人口指标盈余产生的资金、我省因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及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省级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经核定的各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75%)。

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省三峡工程库区安置办公室核定的三峡库区移民人数和水利部核定的新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等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

第四条省、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别对其审批的项目组织验收。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

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经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报件第五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0〕24号);(八)《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移局〔2010〕48号);(九)经审查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十)经审査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和审批文件;(十一)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十二)项目验收相关报件。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扣除对移民的直补资金后,分配我省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特困移民解困补助、人均0.5亩耕地以下增加生产资料补助和水上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等支出。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第四条结余资金的分配:(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支出。

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切块分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

具体由省辖市、直管县(市)移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

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意见,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省水务厅,有关市(县)财政局、水务部门、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9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详见附件1),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旅〔2019〕676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市县水务、农业、财政部门要对照海南省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资)金绩效目标情况报表(详见附件2),结合琼财旅〔2020〕1071号下达的基(资)金额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请省水务厅做好绩效监控和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请市县水务、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此项资金涉及的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下达给省水务厅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05-委托业务费”;支出功能科目,移民补助资金列“2082201-移民补助”,其他项目资金列“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财政部: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7(000)025
【摘要】2017年6月19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以下简称《通知》)。

【总页数】1页(P47-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建议和库区建设基金政策的研究 [J], 张建贤;董述春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3.国务院: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再降50% [J], ;
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附件1: 2011-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第一章 水库及移民安置基本情况 本章简要描述水利水电(水库)工程移民方面的背景,主要包括水利水电(水库)工程建设、淹没、移民搬迁安置、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及后期扶持情况。 第一节 水利水电(水库)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简述本辖区2006年6月30日前,大中型水利水电(水库)工程数量和概况,主要包括:水库名称、所在河流、建设地点(坝址所在地)、建设起止时间、水库主要功能 (如:防洪、发电、灌溉…)、总库容、防洪库容、最大坝高、水库面积、正常蓄水位、设计防洪水位、校核防洪水位、装机容量、年发电量、灌溉面积、防洪保护面积、年供水量、工程总投资。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建成水库、纳入后扶范围的移民概况进行详细描述。(主要涉及安康、汉中、榆林)。 2、工程建成以来发挥的效益。从防洪、发电、供水、灌溉、航运、水产、旅游等兴利除害等方面进行描述。叙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式。相关要素详见表1.1。 表1.1 **市(县、市、区)水库工程建设情况表 水库 名所在河建设 地建设 起总库容 水库主总库容 最大坝正常蓄装机容年发电灌溉面年供水防洪保工程投资(万工程效益(防洪、发

注 称 流 点 止 时间 要功能 高 水位 量 量 积 量 护面积 元) 电、灌溉、供水、航运、水产旅游等)

第二节 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情况(安置区只描述安置情况)(包括2007年7月1日后建成的水利水电工程) 1、水利水电(水库)工程淹没影响主要指标。主要从淹没的各类实物指标方面描述。主要包括淹没的各类土地,如耕地、林地、园地,各类专项设施,各类建筑物、房屋(窑洞)以及人口等等。详见表1.2。 表1.2 **水库淹没范围及移民安置情况表

水库名称 辖区 (市、区) 乡镇 (个) 村 (个) 淹没 面积 (km2) 淹没 耕地 (亩) 拆迁 房屋 (座) 原始搬人数(人) 备注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财综[2006]2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7.0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2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
附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
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
(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
(二)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合理负担:
(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
(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