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

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为区分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已在我国较广泛地使用并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指对商标是否具有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的注册情况。 商标的注册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经过商标注册局注册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注册局对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保护商标的独占权和独立性,进一步推动商标的驰名化进程。 二、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知名度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知名程度,包括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市场份额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知名度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三、商标的使用情况。 商标的使用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使用情况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使用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经过较长时间和较广泛地使用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四、商标的维护情况。

商标的维护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维护情况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维护情况,包括商标的维护措施、维护成本、维护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维护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经过良好维护和管理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维护情况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商标的维护情况。只有在这些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较好的表现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和维护。因此,商标持有人应当重视商标的注册、知名度、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保护和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正当商业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大众消费者中具有良好声誉并较高知 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业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组织实施,并设立驰名商标认定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宜。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 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护正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在本国境内使用的时间较长,使用覆盖面广; (二)商标在本国境内已知,并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信赖; (三)商标在市场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商标的声誉在同行业中较为良好; (五)商标的注册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积极维护商标权益。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业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评估; (三)初步评估合格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对公告期内收到的意见,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 (五)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综合分析结果,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认定证书。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合同编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 正)2018专业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 业版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号令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识符号,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而驰名商标则是商标价值的顶峰,是企业品牌的最高荣誉。本文将重点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被公认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声誉,并已广泛知名的商标。其地位高于一般知名商标,也被称为“万众瞩目的名牌”。驰名商标的声誉比普通商标更加杀伤力,是企业品牌溢价的重要来源。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顶峰,其认定和保护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建立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2.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极为广泛,包括普通消费者及有关公众。 3.企业使用期间较长,并在市场上保持稳定的使用。

4.商标在综合素质上得到了市场认可,质优价廉,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和社会公信力。 5.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被有效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高标准性与松散性的特点。同时,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具有政府网站公示、行业评审、消费者评价等多方评估,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1.专有使用权 驰名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表现。在商标法层面,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相近似或者近似于主体商标的商标,不仅可以被视为侵权,而且可能会被禁止注册或注销。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相比普通商标要更加广泛,可以在不同领域授权使用,提高商标的价值。 2.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 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非常高,因此其他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冒充或者模仿驰名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者制造,这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 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下面是驰 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 时之间的。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 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 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 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 性和品质相联系。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 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 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 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 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驰名商标认定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规定吗?认定驰名商标应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认定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法院在个案中可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所以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含仲裁机关)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中国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主动认定、集中管理”到“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转变。 新商标法颁布以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按照特定标准选出一部分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 册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代表着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厂家和商家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收到《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等法律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学习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在线解答,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 引言 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 (-)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其中高度的驰爼商标一般是指在一左范囤内,在生产者、消费者等相关公众中众所周知的:信誉卓越是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质量保i正优良并长期稳左,从而赢得消费者的长久喜爱和信任。 (二)驰名商标的认泄 驰名商标的认左应当根据一立的标准进行。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第14条规定,认宦驰名商标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这是构成驰塔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这个因素应该通过提交相关公众对驰乞商标认知程度的有关材料来加以证明。所谓驰名也正是因为它较大的知统度和较髙的信誉而著称的。这也是其认定的必备条件。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官方版)

编号:QJ-HT-0330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 定(官方版)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ign contract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官方 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 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 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商标中,驰名商标的地位更加重要,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法律保障。本文将就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是什么 驰名商标是指在商品或服务领域中,为大众所公认并广泛使用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着更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法律保障。 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2.被广泛使用并为公众所熟知 3.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 4.具有良好的商业价值和 社会影响力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企业品牌建设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驰名商标能够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商业机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擅自使用驰名商标是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能够对其商标享有更加广泛的保护,包括著名慈善机构的名称和标志、福特、可口可乐等知名品牌的商标。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还能够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诽谤、虚假宣传、不正当斗争等。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此类行为中遭受侵害时,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3. 反垄断法的保护 驰名商标还能够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进行维权。垄断行为指的是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限制竞争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此类行为中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4. 拓展商业机会 驰名商标的的持有人还能够通过特许经营、品牌联盟等方式拓展商业机会。在商品或服务领域中,驰名商标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因此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合作伙伴,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 总之,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是企业品牌建设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法律保障。在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所有人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声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合同范本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

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则方案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城市驰名商标认定。提高我们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本市知名商标,是指依照本规定认定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本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驰名商标。 第五条设立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xx人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一)商标注册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 (三)近两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或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近两年,xx及省级监督抽查均已合格。未发生质量事故; (五)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上述部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委员会将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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