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公 司资本制度是我 国学者在探讨公 司资本相关 问题时使用 的概念 , 对于公司资本制度却一直没 但
有非常明确 的界定 , 目前各种著作 和论文来看 , 从 学 本制度是关于公司资本形成方式 的制度 , 是关于股 者们普遍认 为公 司资本 制度是公 司资本 形成方面 份或资本发行方面的制度 , 也就是公司资本形成制 的、 股份或资本发行方面的制度 , 主要包括法定资本 度。本文采用公司资本制度 的广义说 , 即认 为公司 制、 授权资本制和折 中资本制三种。如石少侠教授 资本形成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本的形成方式的基本
一
、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理论分析
要制度 , 有必要对这一概念作一 明确界定。从 广义
上来 说,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关 于公 司资本 的形成方
( 公 司资本形成制度 与公 司资本制度 的概 一)
念辨析
式、 存在方式 、 规范要求 、 维护办法的基本制度 , 主要 包括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 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 、 股东 出资制度等几个方 面, 司资本形 成制度只是公司 公 资本制度 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狭义 上来说 , 司资 公
—
V 12 . 0 . 6 No 4 D c2 0 e. 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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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新公 司法 中的公 司 资本 形成 制 度
张 敏
(西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经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07 ) 102
摘要:我国20 06年 1 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 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
所谓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 资本 制 , 是指在公 司设立
成制度有不同的设计 , 了不同的法律规则 , 制定 也就 形成了各国相对稳定 的资本形成制度 , 主要有 大陆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刍议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刍议现代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当企业资本结构达到最优状态时,企业的价值最大。
1958年,莫迪格尼亚尼-米勒(modigliani-miller)发表的《资本成本、公司价值和资本结构》开创了资本结构理论研究的先河,后历经权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啄食次序理论、利益相关人理论而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他们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了公司融资问题,并且得出较为一致的认识:企业融资应首选内源融资,若需外源融资,应首选举债,然后才发行股票。
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特点1.融资顺序相反,主要依赖外源融资根据融资顺序偏好理论和西方有效资本市场的融资顺序,一般按照先内部融资、其次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举债融资、最后是新的股权融资的融资顺序,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则几乎与之相反,内源融资在上市公司融资中所占比重不到20%,远低于外源融资,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并非主要依靠自身的内部积累,上市公司创造盈利和自我扩张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2.股权融资优先于债务融资,具有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约占外源融资的70%,远高于债权融资,存在严重的重股轻债现象,这有悖于优序融资结构原理。
目前,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偏好于争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则偏好于配股和增发新股,如不能如愿,则会改为具有延迟股权融资特征的可转换债券,设置宽松的转换条款,从而获得股权资本。
二、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成因分析1.国家融资体制发展滞后追溯我国融资体制的发展历程,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在资本市场上的角色并未有明显的变化。
国家不仅是资本流动的中介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而且是一般的企业行政管理者。
既是资本市场运作规范的制定者,又是资本市场的主要活动者。
在这种筹资环境中,谁能上市,不仅仅意味着谁能募集到自有资金使企业更好地得以生存与发展,而且更意味着谁得到了政府的扶植和支持。
因此,上市不仅仅是一种政策优惠,同时也是一种地位象征。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 国 法 》 2 、8 第 37 条规 定 : 注册资 本为 在 的潮流 , 这些就 集 中体 现在我 国公 司
《 公司法 》 公司 登记 机关 登记 的 全体 股 东实 缴 法 对增减资 本的态 度上 : 增资条件 过 的 出 台 为 的出资额 ( 或实收股本 总额 )第 2 、 严 而减资条件 叉太简。 ; 5 我 国 现 代 2 6条规 定 : 股 东应 当足额缴 纳公司 “
一
部 公 司 了那么多种类 , 应予 以简化 ” 根据现 利率在一定时期内会 任何 变化并非一 。
立法 。 其在 行 《 司法 》 人们普 遍 感觉 公 司难 般公 司所能预测 得到 的 , 要公 司作 公 , 硬 理 论准备 和思 想 准备 , 操作性 、 调 办 , 协 因为办 一个公 司最低注 册资本也 这样的预测 , 实属强人所难 , 是超乎 也 配套 措施 不够 等方 面 都 不 同程度 的 要 l 该 0万元 。“ 我国是一 个西部很 多人 常理 的 。另外 , 条第 三款 规定公司 存在 问题 。就公 司资本制 度而言 , 也 温饱 问题还未解 决 的发 展 中国家 。 却 在最 近三年 内 , 财务会计 有虚假记 若 不例外。 有全 世界最高 的法定 资本 , 最高 的投 载 , 不得增 资发新股 , 也 其合理性也是
司 资 本 制 纳股款 。
度 在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中也 得 到
了 较 全 面
地反映 , 为
文 、
扭转我国
是 出于保护股 东利益 的需要 , 疑是 无 正确 的 , 是一律要 求公 司最 近 3年 但 在大陆法 系 国家 , 立法规定设 的连续盈利 , 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 , 用 并 才 可 以发行 新股的方式增 资 , 未免 就 立公 司所必须 达到 的最低 资本 额 , 其 目的 是用 立法 保 障公 司设 立 目的 的 过于苛刻。此外, 若虽然连续 3 年盈 实现 ,从而 维 护整 个社 会 交 易 的安 利 , 不能连续 3 却 年向股东 支付股利 全。我 国《 司法 》 公 师从 其他大 陆法 是否可发行新股, 规定的却不明确, 也 2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
我国公司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索

因为首先 , 债权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硬约束 , 而股权约束相对偏软 , 股权 比例过高的资本结构只会造成对企业经营者监督不力 , 经营者努力工作 的压力不足 , 最终损害的还是股东和债权人 的利益 ; 其次 , 度的负债经 适 营可 以降低企 业的资本成本 , 带来税负结 构利益和财务杠杆效应 , 高 过 的股权 比例 显然无法获得 以上好处 ; 此外, 股权资本过高的资本结 构, 使 得企业更容易被收购兼并 。为了防止被 收购兼并 , 一定的债 务比例是 必
要的 。
我 国公 司 资 本 结构 存 在 的 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以来 .公 司制改革成为我 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 在
、
以国有企业为主流的中国经济背景下 , 公司制改革在一定程度 上就是国 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 而脱胎于计划经济的我国国有企业仍存在诸多 体 制的、 制度 的缺 陷 , 导致其资本结 构难以在短期 内适应 市场竞争 的需 要, 其现状并不容乐观, 亟待进一步改善 具体来说 , 存在下列问题 。 1 企业资金筹集渠道的选择不符合两方资本结构理论中非对称信 . 息理论的 自有资金一负债一股票 的选择顺序。 我国企业 的筹资渠道一般 按股票一负债一 自有资金 的顺序选择。到 目 为止 , 前 我田累计发行有价 证券 9 1.4亿元 ,但企 业债券只发行 了 16 .9亿元 ,所占比例仪为 9 87 5 50 1.%。 这 反 映 了我 国企 业 改 革 中 的 一些 深层 次 问题 。 55 2国有股比例过高。在股权分置之前 , . 我国资本市场 的国有成分很 高。截止 2 0 0 7年 , 沪深丽市公司为 17 8家 , 1 发行总股本数为 5 8 . 4 99 9亿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与资本制度的选择

关 键 词 : 司 资本 制 度 ; 公 价值 取 向 ; 选择 ; 完善
由股 东 出资 构成 的公 司资 本 在 公 司存 在 及运 营的 整 个 过 程 中扮 演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角 色 。 公 司 而 言 . 司 资 本是 公 司获 对 公 取 独 立人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 公 司 得 以 运 营 和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 是 对 股 东 而言 , 司资 本 是 股 东 出 资 和享 有 相 应 权 益 的体 现 . 公 是 股 东 对公 司 承 担有 限 责 任 的物 质 基础 : 债 权 人 而 言, 司 资 对 公 本 是公 司债 务 的 总 担保 , 债权 人 实 现 其 债 权 的重 要 保 障 。自 是 公 司成 立 以来 ,各 国公 司法 都 把 公 司 资 本 作 为一 项 重 要 内容 作 出 明确 具 体 的 规定 , 成 了 种 种不 同 的公 司 资 本 制 度 。 何 形 任 法 律 的制 定 都 有 明确 的 目的性 。都 有 自 己的 价值 目标 和 价 值 取 向 。 同样 , 司资 本 制 度 的设 计 、 择 和 制定 也 是 围 绕 着 一 公 选 定 的 价值 目标展 开 的 。公 司资 本 制 度 价 值 取 向 的 主要 内容 包 括 安 全 、 率 和公 平 。 因 此 , 司 资 本 制 度 正是 在 这 三 者 之 间 效 公 寻求 最 佳 的平衡 点 。
二 、 交 易 安全 、 权 人 利 益保 护 为主 要 价 值 取 向 的公 司 以 债 资 本 制 度
( )9 3年 《 司 法 》 立法 的背 景 一 19 公 的 2 0世纪 7 0年 代 末 , 国 开始 进 行经 济体 制 改 革 . 中心 我 其
、
论公司资本的原则

论公司资本的原则
关于公司资本的原则是为了建立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和优化公司盈利能力,妥善处理
好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特别是股东之间契约关系,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企业效益。
首先,关于公司资本的原则需要保证股权最佳分配。
股东是拥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
因此在最佳组合的股份结构中,股权最大的那一方应该掌控控制权,而剩下的大部分应该
分给大股东和多数小股东,以提高公司资本结构的安全性和适当性,保护小股东利益。
其次,关于公司资本的原则需要活跃股东的参与,充分释放股东的经济效益,实现企
业的效率和最大收益,扩大经济与社会效益,建立股东成果考核机制,强调考核综合发展
指标和推动改革的目的,扩大股东投资的空间,使股东有责任感,有动力,有信心,带动
企业的发展。
同时,关于公司资本的原则应当依法处理股东之间关系,包括公司对股东的权利责任,以及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权利义务应符合合同的规范,比
如注册资本的形式、设立及增改股权的规定、受限制股东的行为和终止限制的程序等。
最后,应当强调遵守公司法律和资本结构的相关法律,保护股东和公司权益,充分实
现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和创新公司资本结构,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及严格的风险把控,不
仅有利于表现出企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建立起一个稳定、规范及公平的资本市场。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解读与思考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专家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
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
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且规定了注册资本实缴制。
经过10余年的践行,1993年《公司法》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改革不合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2005年我国《公司法》获得了一次较大的修正。
它不仅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也改革了注册资本的缴纳制,由一次性足额实缴改为分期缴纳。
但2005年《公司法》依然维持了公司资本的法定限制,政府干预因素依然很强,设立公司依然很困难,企业自主权依然受到很大约束,市场机制依然未能充分发挥。
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受限,遏制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
因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仍然需要继续向纵深推进。
实际上,理论界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一些地方(如深圳、珠海)实施了改革试验。
公司资本结构

1.公司及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MM理论
? 1958年,Modigliani and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 上发表题为《资本成本、公司理财和投资理论: 答读者问》,1963年再度发表《税收和资本成本: 校正》一文。首次以严格科学的方法研究资本结 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形成了著名的“MM资本结 构理论”,为现代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 要贡献。
? 1、不考虑公司所得税,资本结构与资本成本无关。 “MM理论”认为,如果不考虑公司所得税和破产 风险,且资本市场充分发育并有效运行,则公司 的资本结构与公司资本总成本和公司价值无关, 或者说,公司资本结构的变动,不会影响公司加 权平均的资金总成本,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市场 价值。
?
? 考虑所得税因素后,尽管股权资金成本会随负 债比率的提高而上升,但上升速度却会慢于负 债比率的提高,因此,修正后的“ MM 理论”
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 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 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 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6) 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 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 除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八 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
? 三、复审程序
? 经批准的股票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 证监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 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经证监会复 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 接受上市的,才能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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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作者:陈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我国《公司法》对选择法定资本制是有着我国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愈发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公司发展的阻碍,因此需要对我国公司法定资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
公司法律制度是一国公司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而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核心的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积极促进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作者简介:陈凯,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52-02一、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内涵要了解公司资本制度,那么首先要知道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企业,是法律上所承认的法律主体,一定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这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性要件,而法律规定的这一股东出资的总额也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公司订立契约进行经营活动的信誉基础和履行债务的财产担保。
”①公司资本制度被认为是一国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其对公司法目标高效率以及最大价值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内部的治理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共同架构了公司法律制度的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讲,公司资本制度,从概念上来讲,包含狭义和广义连个层面的内容,“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②我国《公司法》明确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公司的资本额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并且必须在组建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记载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设立之后发行的股份,股东在确定份额之后,股东必须及时按照规定规定缴纳股款。
及时缴纳股款,这不仅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性要件,还是为公司后续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
第二,在公司成立后,如需对公司资本进行变动,则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在法定资本下,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公司决策经营的重大事项都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东表决。
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制度以及程序事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动就是公司财产的重要变动因此需要依据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合性组织,则必然要求股东之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精诚合作。
而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明确在章程中的规定,这以章程的形式对资本进行规制,有利于解决公司组建过程中的问题,也有利于明确公司资本总额的确定,最终的目的是有利于公司以后的生产经营发展和运作。
第四,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股东需全部认足。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经营的基础,同时也是与其合作的企业所认定的担保。
因此任何地区与国家都对公司资本的抽离或者出逃予以严格的规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法律则要求股东如果想设立公司就必须对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进行全部的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以可以通过价值衡量的货币或者商品进行出资,任何的形式的虚化的出资都是不被允许的。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内容研究(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制度下的法定资本制通过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分别形成了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即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司的管理以及法律规制上更多的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观念,注重为投资者和公司提供便捷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条件,故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授权资本制。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历史文化以及法律传统下对公司发展的理念以及公司规制的制度有着显著区别。
在公司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基于各自经济条件以及法律制度所选择的不同公司资本制度。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较多地反映了社会本位的立法观念,更加注重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故而主要采取了法定资本制。
在法定资本制下,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是法定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但法定资本制又具有缺乏效率等缺陷。
折衷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理论与制度的折中派,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各自缺陷与不足的修正基础之上,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从现代市场交易秩序角度来讲,折中资本制则兼顾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以及交易的安全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我国公司法下法定资本制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既等于发行资本,也等于实缴资本。
从《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91条和第9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均应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在我国,公司的资本总额不仅要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而且要全部发行出去,并由股东实际一次性全额缴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可见,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更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由于我国将改革开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积极使用外资成为我国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
我国外商投资公司虽然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实际上公司的资本仍为一次发行,并不是公司资本额的分次发行,而只是在缴纳出资的期限上与本土公司的设立有着区别的对待,法律对外资公司予以特殊的规定。
因此我国外商投资公司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我国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尽管实行的都是法定资本制,但是在股款的缴纳上还是存在着差别规定的。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一)我国法定资本之下不同资本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不平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内资本性质的企业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注册资本为全体投资者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的出资额,即采用“先出资后登记”的做法。
法律要求以企业的实缴资本是否到位来作为企业能否设立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条件限制下,企业首先要对企业资本进行实缴,这对于一方面降低了企业设立的欺诈风险,但是同时也让企业设立成本高,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起步和发展。
在经济领域来看,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只要认缴出资即可,无须实际出资,即可成立。
即从法律角度来讲,依据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投资者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的资本总额,即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采用“先登记后出资”的做法。
这种区分了国内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做法显然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的违反。
(二)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阻碍企业的发展从上文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盛行的法定资本制度。
当然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立法态度,是由于立法者考虑到我国当时的经济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公司管理还不规范。
③这是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的,但是成文法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公司法》这样的立法态度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管是从市场结构还是市场规模,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经济增长速度是前所有未的,因而受到世界的瞩目。
但是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之下,“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注册资本作为信用标志的作用,导致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不利于交易安全,影响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和公正有序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④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公司立法,授予不同资本性质的企业《公司法》作为我国规范公司、企业运行的专门法律,其应对在我国境内的公司的运作进行统一的无差别的调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及资本积累已经达到一定高度,我国对外资的依赖程度已经没有改革开放初期的严重程度。
一方面来讲,给予外商投资的企业以特殊的待遇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至少从法律角度来说,造成了差别待遇;另一方面来讲,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的做法是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大国的现状是不相符的。
特定的政策应该为特定是社会现实服务,这是一国政策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从现实必要性的角度,以及我国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对《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修正,废止中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公司设立,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差别待遇。
(二)放宽法定资本制度的标准,促进企业的发展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三原则(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规则的。
这种规定对企业资本制度的要求过高,“我国的公司资本限额,严格恪守传统的资本三原则。
在规范的构建上,存在明显滞后性,无视日新月异的新经济时代,无视当代立法实践潮流,并且由此而引起了一系列的实践问题。
我国公司法奉行最严格的资本确定制,规定当今世界最高的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设立门槛过高,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
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虽然对公司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保障加强了,但却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⑤“我国在经济发展的新背景下应该顺应时代的需要,改变我国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引入相应的折衷授权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
同时,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注册资本的验资制度、以及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制度进行完善,以更适合我国公司法的改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⑥五、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意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国际竞争加强的的大背景下,各国的经济制度系统的竞争直接导致了国家竞争的水平高度。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其设计的优劣,可以推动商业的发展,可以鼓励企业竞争。
公司法是以作为规范经济运转、促进商业发展、分散投资风险、提供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为目的的,其制度安排的优劣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竞争力。
”因此结合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本国的经济制度环境,选择适合本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对促进一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对发展一国的社会经济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