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课件教学配套课件马楠第6章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 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建设法规
第 五章
第5章
第1节 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5.1.1城乡规划
1.城乡规划的概念
城乡规划是指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村庄和集镇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和 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 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 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 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 建性详细规划。
第5章
第1节 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5.1.2 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3)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管理类规章
包括:《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城 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城 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城 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房屋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 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等。
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 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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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而直接受到损害时,请
求 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6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有哪些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1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4 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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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 涯
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是:
(1) 行为主体合法
(2) 行为客体合法
(3) 行为内容合法
(4) 行为程序合法
(5)形式合法
5 行政救济的含义,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践谈谈行政救济在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3 城市蓝线定义。在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该明确蓝线的那些内容? 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在城乡总体规划阶段,应确定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 市蓝线,明确城乡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规定城乡蓝线范围内 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乡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学海无 涯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
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和特性
基本内容 (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 (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 (4) 城乡规
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 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 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无论从世界各国,还是从我国建国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情况来看,城市规划作为一项重要政府职能,其作用和地位更加突出。
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体现了政府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导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以其高度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和实施管理手段,在优化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协调各项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整合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从而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城市整体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从目前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管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尽快实施的问题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至今四年多了,对于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更加有效的指导了我们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没有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比如我省条例还没有开始实施,一些配套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标准或规定的出台都有些滞后,还有待尽快健全和完善。
建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尽快实施,以此为基础,结合部委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抓紧对我省的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使各项工作根据各市地情况科学合理规范运行。
二、规划实施与土地规划和指标审批的关系问题(一)现行体制下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指标与城市规划及实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
1、两大规划的指导思想及主体目标均不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土地资源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是按计划编制规划。
重在控制。
而城市规划从社会、经济、历史、产业政策、人文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需求编制规划,因而指导思想是从需要和方便生活出发,重在发展。
城规原理第六章 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
①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②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③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2.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 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②建设项目选址的主要依据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以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 协调; ●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 划和风景名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4.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建筑管理 建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 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2)道路管理 道路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城市规划社要求对各类道路的走向、坐标、标高、 道路宽度、道路登记、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审查和规划控 制。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3)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①选址申请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

• (2)中世纪:神权和等级成为城市 规划的主要理念。
(教堂和市政厅成为城市的中心,城市的房屋 密集,街道狭小。乡村有气派的庄园和雄伟的城堡。)
• (3)15-16世纪:人文主义思想/理想 的城市
(威尼斯的圣马可广场,就是人文主义理念运用到城市规划的杰出代表。
)
2.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理念
《周礼· 考工记》:宗法礼制和等级制度指导城市规 划,形成了里坊制格局; • 宋朝后街坊制代替里坊制,形成了开放型的城市 格局
二、城市规划的理论发展 (二)近代的城市规划理论 • 1、19th60s,城市规划提出建造大片公园绿 地的理念
• 1859年,欧姆斯特在曼哈顿中心区设计了中央公园 • 城市公园打破了市区总是布满密集房屋,园林属于皇室贵 族,不对公众开放的观念,改善了生态环境。
• 2、1882年,西班牙工程师索里亚· 马塔提出 沿铁路干线建设“带形城市”理论。
里坊制大约形成于东周时期,一直延续到唐朝末期。以都城的规划为例,皇宫居中偏北,东西 集中分列有两市。城市居民区被坊分割成许多里坊,每坊四面各开一门,晚上关闭坊门,实行 宵禁,坊墙不得开店。到唐朝末开始出现拆墙开店现象,但不普遍。 市的四面也设墙,井字形街道将其分为九部分,各市临街设店。
近代工业革命,迎来了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第一波浪潮。城市出现了交通拥挤、环境恶化和空气浑浊等城市病
世界上最豪华的七星级酒店
风中烛火大厦
麻花似的建筑应该是达· 芬奇塔
迪拜正在兴建的“空中椰林”的八星级酒店
• 7、20世纪30年代的《雅典宪章》(1933年国际现代
建筑协会在雅典召开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城市规划大纲,它综合反映了当时 各国城市规划理论的是新成果)
• (1)把城市明确分为四个功能:居住、工作、游憩和交 通,城市规划必须保障这四个功能的充分发挥; • (2)居住区是城市的最主要生活区,居住区应安排在城 市最好地段; • (3)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居住区,可能建造间距较远的高 层住宅,并留出必要的空地,以便配置公共娱乐设施和停 车场所,要使住宅得得阳光和自然景观; • (4)办公楼、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不应过分集中在 城市中心地区; • (5)城市规划是长、宽、高的三维空间科学,而不是传 统的二维空间。
第六章+城市规划管理

2.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
(1)勘察、搜集和分析城市基础资料。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3)起草城市总体规划。 (4)公告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征求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5)城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城市总体规划草案。 (6)市人大审议和通过城市总体规划。 (7)上一级政府审查、批准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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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详 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直接对局部 地区的建设作出安排的具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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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1.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
《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6.2.5 中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
我国有组织的城市规划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建国初期,主要学习苏联 1960-1976,只有攀枝花和唐山两个城市制定了 城市规划 1989:《城市规划法》 2007:新《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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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6.3.1 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
1.协调原则 2.效益原则 3.节约原则 4.人文原则 5.生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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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细规划的管理机构
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镇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 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可以组织编 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制化建设

城乡规划法制化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载入我国的宪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这就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规划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目标的综合调控手段,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表现为一种行政权力。
城市规划的法制化是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城市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靠法律来规范和保障。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摆在每一位城市规划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
我粗浅地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城市规划法制管理:1、强化规划编制过程和成果法制化。
要保证城市建设有序地进行,必须要有好的规划,更重要的是要能够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一是规划编制的过程法定化,必须严格按照全程公开的要求,从年度任务的制定、任务书的编写、设计单位确定直到形成编制成果、专家评审、规划委员会讨论、批准实施,必须将法定化要求贯彻到全程中去,不能随意更改程序或者越级操作;二是规划编制成果一旦通过规划委员会讨论,并经政府批准实施后,就成为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坚持付诸实施,决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因在实施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而随意调整和变更,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坚决避免编而不批、批而不行、批后乱改的行为。
2、加大城市规划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要增强全民城市规划法制观念,一要宣传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宣传城市规划本身;三是向社会公布有关技术规范。
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经常化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认真了解规划、自觉执行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2020/11/17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 课程简介:
本课程讲述城市管理、管理决策、行政管理,城乡规划法
规及依法行政;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
程• 规划管理;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 Nhomakorabea督检查等。
在课堂教学阶段,通过对城乡规划管理、管理决策与法律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 推荐文献:
• 一、主要参考书目
• 1、《行政管理学》
王沪等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城市规划管理》
耿毓修主编 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
• 3、《城市规划与管理》 经济日报出版社
• 4、《城市规划法规读本》 孙施文编 同济大学出版社
• 5、《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尹强 苏原 天津大学出版社
• 6、《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7、《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建设知识读本》 汪光焘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二、主要期刊杂志
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地理科学 、地理科学进展、经济地理、人文地理、城市规 划、城市规划学刊、规划师、国际城市规划、城市问题、城市发展研究、建筑学报 等。
• 1)行政组织的含义:组织结构、组织行为、组织环境和组织意识
• 2)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职能目标、行政人员、行政机构、权力与责任、运行程 序、法制规范、物财资源。
• 3)行政组织的类型:领导机关、职能机关、办公机关、咨询机关、派出机关、信 息机关。
• 4)行政组织结构:是指行政组织各层级、各部门依据法律准则确立的排列组合关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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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第一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特点及环境一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二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内涵、本质1.内涵:主体合法、权利合法、权责统一2.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权力,同时,它又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
三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特点1.系统性2.综合性3.长期性4.现实性5.地方性6.公众参与性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环境1.城市意识2.城乡规划意识3.法制意识4.行政意识五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六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依据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依据,主要有计划依据、规划依据、法制依据和经济技术依据等。
这四个方面的依据也是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1.计划依据计划依据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门计划、建设项目计划等。
2.规划依据规划依据包括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3.法制依据法制依据包括城乡规划主干法、城乡规划专项法和相关法。
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所组成。
4.经济技术依据经济技术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城乡建设政策、专业技术经济规范、相关技术经济规范等。
第三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行为一行政立法1.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2.法规协调3.法规清理、修改、授权解释和废止二行政执法1.城镇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和乡村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行政监督检查3.行政处罚4.行政处分第四节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体系:A2、A12、A13A2: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A12、A13:规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原则城乡统筹原则合理布局原则节约土地原则集约发展原则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管理体制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由以下机构组成: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建部)↓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乡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或镇、村庄负责乡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的制定1.规划制定的基本要求《城乡规划法》为依法科学、民主地制定城乡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国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3)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法》对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5)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6)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内容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城市、镇总体规划。
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化遗产保护以及放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的安排。
(3)乡、村庄规划。
内容包括:区域范围内,住宅、道路、供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4.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3)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如广西南宁首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5)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6)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城乡规划的实施5.1.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和有力保证。
此外,近期建设规划还是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
(1)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是要靠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来落实的。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这就能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五年计划相一致,有利于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落实和有效实行。
5.2城乡规划的修改(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报批。
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6.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1)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有权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2)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工作具有监督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3)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机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概况:(1)机构设置“上大下小”;(2)土地规划“合二为一”问题:(1)机构设置与城乡规划不相适应(2)机构设置缺乏统一规范(3)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4)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不足二机构权限城乡规划编制权、城乡规划审批权、城乡规划修改权或调整权、建设项目立项参与权、建设用地核定权、用地调整权、建设工程审定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三机构职能(1)研究制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指导、推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3)参与编制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4)组织、推动城市规划设计体制改革,负责全国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的管理工作;(5)制定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国际交流;(6)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家历史名城的申报工作。
四机构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住建部)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住建厅)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市规划局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局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规划局(或承担城乡规划职能的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