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清洁的海洋环境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防治船舶 污染可以降低污染物对人类的风险。
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海洋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对未来防治工作的展望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等 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 制定更加严格的船舶污
染防治标准。
推广清洁能源
船舶污染的现状和影响
现状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等,其中油污水对海洋生态 系统的危害最为严重。据统计,每年全球船舶排放的油污水高达数百万吨,对海洋生态
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影响
船舶污染不仅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影响人类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例如,海洋生物受到污染的影响,导致食物链的破坏和物种数量的减少;沿海旅游业 和渔业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经济损失;同时,公众的健康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防治
04 防治船舶污染海 洋环境的措施
船舶油污的防治措施
船舶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确 保含油污水经过有效处理后排 放。
油轮应按规定使用货油泵舱惰 性气体系统,以减少油轮货油 泵舱内的可燃气体浓度。
船舶应定期进行油污应急演练 ,提高船员应对油污事故的能 力。
船舶生活垃圾的防治措施
01
船舶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等类别。
船舶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02 防治船舶污染海 洋环境管理条例 概述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制定背景
随着船舶运输业的发展,船舶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 定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
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正版(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四十四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第四十五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
第四十六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五十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
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第五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模版(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模版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____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模版(2)1. 引言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工具,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减少船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制定和执行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船舶的防污染措施和行为,确保船舶运营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2. 目的- 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 规范船舶的防污染操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 遵守国内外相关的防污染法规和国际公约。
- 保护海洋环境,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拥有和经营的所有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等。
4. 主要内容4.1 船舶防污染责任4.1.1 公司要求船舶拥有人或管理人确保船舶在运行期间遵守国内外相关的防污染法规和国际公约。
4.1.2 船舶拥有人或管理人应确保船舶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4.1.3 船舶拥有人或管理人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重庆市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印发二00二年五月九日交通部文件交海发[2001]38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
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二OO一年七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实施1总则1.1 定义1.2 目标1.3 适用范围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3公司的责任和权利4指定人员5船长的责任和权利6资源和人员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8应急准备9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1文件12內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第二部分审核发证13发证和定期审核14核发临时证书15审核管理16证书前言1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本规则用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甲方(全称):X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乙方(全称):YYYYYY公司地址:YY市YY区YY路YY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YYYYYYYYYYYYYYY法定代表人:YYY联系电话:YYYYYYYYYYYY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保障海洋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通过本合同的执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船舶运营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最小污染,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定义与解释1.1 “船舶”指任何用于海上运输、作业或娱乐活动的水上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轮、渔船等。
1.2 “海洋环境”指包括海洋水域及其底质、海床、海流、海底沉积物以及相关海域在内的所有环境组成部分。
1.3 “防治措施”指为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而采取的各种技术和管理措施。
1.4 “环保标准”指国家有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标准和规定。
二、职责与义务2.1 甲方负责制定和实施船舶防污操作规程,确保所有船舶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标准。
2.2 乙方须保证其所属船舶符合国家海事局发布的船舶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环保设施检查和维护。
2.3 双方应共同参与定期的船舶防污培训,以提高船员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
2.4 如发现船舶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乙方则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合作事项3.1 双方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船舶防污工作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并就解决方案进行沟通。
3.2 双方应共同建立船舶防污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船舶防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3.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船舶的防污改造和升级工作。
四、监督与评估4.1 甲方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的船舶防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履约情况的重要依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防政办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2〕36号)文件精神,为吸取桂平“石咀客渡035”客渡船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我市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立即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深入、彻底的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把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我市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群众水上安全出行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各乡镇渡口渡船。
(二)检查内容1.各县(市、区)是否存在非法渡口、渡口安全管理部门是否明确、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渡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是否建立。
2.安全管理责任和渡口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明确,是否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渡口经营单位(船主)四级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不足1亿元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1)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 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 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 任。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④一般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不足100吨,或 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不足5000 万元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2)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 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应按公约、法规要求与标准排放 污染物,否则应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2)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垃圾 记录簿留船保留2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 害物质污水记录簿3年) (3)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时应 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 物接收证明,并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九章78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旨在确保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加强防治水域污染监督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适用于防城港辖区内全部船舶单位和相应管理部门,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船舶、渔船、游艇等。
2. 管理标准
2.1 船舶通航安全管理
1.全部船舶必需遵守国家航海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2.船舶全部人、经营管理单位和水手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保证
船舶正常运行。
3.实施船舶巡航巡查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
好、作业安全。
4.供应适当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水手的紧急救援本领和应急处理水
平。
2.2 防治污染监督管理
1.船舶必需依法落实处理船舶污染的责任,乐观参加水域环境保护。
2.船舶应依据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备,确保船舶排放符合国家和
地方要求。
3. 考核标准
3.1 船舶通航安全考核标准
1.船舶运行情况:检查船舶是否定时进行维护保养、检修,而且具备运
行所需的设备和工具。
2.水手资质和本领:核实船舶全部人和水手是否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和
应急救援技能证书。
3.安全培训和教育:检查船舶管理单位是否为水手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
和教育,并核实培训记录。
3.2 防治污染监督考核标准
1.污染防治设备:核查船舶是否依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备,并检查设
备的工作情形和运行是否正常。
2.污染物处理与处理:核实船舶是否依照规定正确处理和妥当处理船舶
产生的污染物。
4. 管理措施
4.1 船舶通航安全管理措施
1.船舶巡航巡查制度:建立巡航巡查制度,订立巡航路线和巡航频次,
对航行水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船舶全部人和水手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
提高水手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3.安全检查和维护和修理:建立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船舶进
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完好和运行安全。
4.2 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措施
1.污染防治设备安装与使用:船舶全部人必需依照相关要求安装和使用
适当的污染防治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污染物处理与处理:船舶必需将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分类、储存、处理
或转交相关部门,确保污染物不会对水域环境造成危害。
5. 考核与惩罚
5.1 考核制度
1.船舶通航安全考核:定期组织对船舶运行情况、水手资质和本领、安
全培训和教育进行考核。
2.防治污染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对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和污染物处理与处
理情况进行考核。
5.2 惩罚措施
1.船舶通航安全:对于违反船舶通航安全管理标准的船舶,依据情节轻
重,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扣执照等措施进行惩罚。
2.防治污染监督:对于违反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标准的船舶,依据情节轻
重,采取减少或停止营运、罚款、暂扣执照等措施进行惩罚。
6.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各船舶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船舶通航安全和
防治污染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3.本规定解释权归本企业职能部门全部,并经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
修改和更新。
以上为《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的模板,各船舶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在细化和调整,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和水域安全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