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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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XX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列入后评估范围:

(一)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三)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后评估。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于实施满1年后进行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有执行期限的,一般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可以实行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是后评估的实施机关。

后评估工作由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机关组织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将后评估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执行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后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后评估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

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易于操作;

(四)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第十一条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后评估准备工作包括: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参与评估人员等内容;

(二)制定调查提纲;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后评估实施工作包括:

(一)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四条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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