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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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员人权状况及化解

受刑人员人权状况及化解

受刑人员人权状况及化解建国以来,我国在保障受刑人员人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很多有目共睹的成绩。

但仍然存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受刑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时有发生;超时超量劳动已成受刑人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头狱霸”不时爆发斗殴事件;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受刑人员的学习生活甚至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手段等。

鉴于此,有必要对受刑人员人权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受刑人员人权界定(一)受刑人员人权内涵与构成1、内涵(1)定义。

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它在道德权利、普通权利和反抗权利这三种意义上使用的。

1法律可以确认人权,也可以剥夺人权。

受刑人员的人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受刑人员人权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其主体是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剥夺生命权的死刑犯、缓刑犯、以及被处罚金的财产刑等各种刑罚犯罪;狭义的受刑人员的人权是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这里涉及的罪犯人权特权是指后者,即在监狱中受刑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内涵。

其一,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劳改犯,这是一种特殊人权,当权利主体处于罪犯这样一种特殊条件下才有的人权。

这与一般人权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受刑人被判刑入狱,可他依然是公民,但它又是“罪犯”这种特定身份的公民,其权利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是权利义务的不完整性,在一定水准上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基于受刑人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由此在一定水准上就限制了受刑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受刑人是在监狱服刑法律关系的主体,介于这种特定的法律身份决定了他有属于罪犯应当履行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2三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受刑人的义务是由刑事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其二,这里的罪犯人权是指罪犯应有的权利,它包括根据国内外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对于犯罪人权的广泛定义,更有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罪犯人权保障。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

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

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

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

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滑丽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涉及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方面,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要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进程。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缺损;权利救济;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053-04 收稿日期33 作者简介滑丽蓉(6),女,山西临汾人,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界定(一)监狱服刑人员的界定监狱服刑人员是广义上的罪犯的一种,是指刑罚的执行在监狱进行的罪犯,其内涵基本可以等同于狭义上的罪犯。

广义上的罪犯,一般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包括被判处死刑(包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没收财产刑的人[1]11。

狭义上的罪犯,即监狱服刑人员,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我国《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受刑人人权研究

受刑人人权研究

受刑人人权研究引言: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和国际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受刑人的人权问题也成为研究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受刑人的人权问题,并分析在保障受刑人人权方面存在的挑战和改进措施。

一、受刑人的基本权利受刑人作为一名罪犯,依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

首先,受刑人应该受到人身保护的权利,不得受到酷刑和虐待。

其次,受刑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此外,受刑人还具有获得医疗和心理辅导的权利。

二、受刑人的劳动权利虽然受刑人身处监狱,但他们仍然应该享有劳动权利。

劳动是受刑人参与社会活动、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也对于改造罪犯起到积极作用。

受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其改造和社会融入,也有利于监狱管理的健康发展。

三、受刑人的家庭联系权利维护受刑人与家人、亲属的联系权利对于保障受刑人的人权十分重要。

家庭联系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受刑人的心理健康,也有助于其在社会复出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监狱应该创造条件,提供相应的交流机会,确保受刑人与家人之间的联系。

四、保障受刑人人权的挑战尽管受刑人的人权保护得到了普遍关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监狱条件不足以满足受刑人的最低生活标准。

其次,受刑人在社会复出后面临的歧视和排斥问题亟待解决。

此外,性别和年龄等差异也会对受刑人人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

五、改进受刑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刑人的人权,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监狱管理应该加强,健全监狱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加强受刑人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

此外,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受刑人的关注,打破道德底线,为受刑人在社会复出后提供更多的机会。

结论:受刑人作为罪犯,依然具有一定的人权。

在保障受刑人人权的进程中,我们面临着一些挑战,但也可以通过改进措施来弥补不足。

只有坚持人道主义精神,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刑人的人权,实现刑罚目的的正义与效果。

以上是关于受刑人人权研究的高质量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研究》范文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研究》范文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对于服刑人员的权益保障日益重视。

其中,劳动权作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的背景及意义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服刑人员而言,劳动权的实现不仅有助于其改造自我、回归社会,还有助于提高其生活水平,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因此,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对于促进其再社会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权。

包括《监狱法》、《劳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服刑人员有权参加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等基本权利。

同时,司法实践中,各地监狱也在积极探索和实施服刑人员劳动权的保障措施,如合理安排劳动岗位、提高劳动报酬等。

四、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受到侵害;三是部分服刑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薄弱,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

五、改进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服刑人员劳动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增强其可操作性。

2. 加强执法监督。

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惩处,确保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得到充分保障。

3. 提高服刑人员的维权意识。

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推进监狱企业改革。

应积极推进监狱企业改革,实现监狱企业与市场接轨,提高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劳动条件。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监狱中的国际人权监察法学专家的思考与建议

监狱中的国际人权监察法学专家的思考与建议

监狱中的国际人权监察法学专家的思考与建议在监狱中,维护囚犯人权和法律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人权监察法学专家作为研究和倡导人权法律的专家,对监狱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具有独特的专业能力和观点。

他们的思考和建议在改善监狱环境、保障囚犯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I. 法治与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监狱中,法治和人权保护是基本原则,任何国家都应该遵守。

监狱里的囚犯,无论是在服刑期间还是正在等待审判,都应该受到合理的对待,享有基本人权的保护。

国际人权监察法学专家认为,监狱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狱中的规章制度和处罚必须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下,且要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执行。

2. 人性化对待:囚犯应该得到尊重和人道关怀,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得到满足,包括食品、住宿、医疗、教育、娱乐等。

3. 禁止酷刑和虐待:囚犯不得受到酷刑、虐待和不人道的对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身体或心理上的折磨。

4. 独立监察机制:应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监狱进行监督和调查,确保人权的保护和法律的执行。

II. 囚犯人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监狱中囚犯的人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国际人权监察法学专家需要思考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人员素质和培训:监狱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专业道德,他们需要接受充分的培训,了解人权法律和国际标准,以确保对囚犯的合理对待。

2. 需求与资源匹配:监狱的需求与资源之间存在差距,需要寻找合适的方式来协调和平衡,确保囚犯的基本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3. 防范虐待与腐败:虐待和腐败是囚犯人权保护中的主要障碍,需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反腐机制和投诉渠道。

III. 监狱人权保护的建议基于对监狱中国际人权监察法学专家所进行的深入研究和实地调查,他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监狱管理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为囚犯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 推进监狱改革:加强监狱的管理、设施、制度和资源建设,提高监狱管理的效率和人权保护的水平。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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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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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 0 00 .6 .2 10 .5 22 1) 90 70
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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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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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论文摘要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论文关键词 监狱 服刑人员 人权 刑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监狱里,掌握主动权的、处于绝对优势的是监狱警察,而无论曾经在社会上多么飞扬跋扈、气焰嚣张的人一旦作为罪犯被关进监狱,那么也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身份,处于监狱警察的管理之下。由此可见,鉴于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监狱警察权力具有了强制性和暴力性。虽然这种权力特性是管理服刑人员的必然结果,但也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受损埋下了隐患。只有很好地协调监狱里管理与被管理这一对关系,找到契合点,才会使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处于健康发展状态。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一、关于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梳理与品评 (一)宪法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予以明确规定,在当时这是开启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在当代其规定本身同样重要。中国的社会传统其实是崇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对涉及人权主张关乎个人利益的问题鲜有谈及。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监狱服刑人员对此也受用。 从人权概念的起源来看,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人权作为一项权利的构成要素,就是利益、要求、资格、权能、自由。 (二)刑法 刑法将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有关减刑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其在服刑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主张权利,正是人权保障的特别体现。倘若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那么减刑问题就成了监狱腐败的源头之一,因为监狱本身的封闭性使得很多操作都是不公开的,怎么减刑,有无依据,依据是否科学,涉及这些社会是没法监督的,只能由监狱去操控,那么这样一来监狱服刑人员就相当被动,人权对他们而言就是一张空头支票。但是《刑法》对相关问题有了规定,这对曾经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规制,使服刑人员感受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能体味对他们人权的考量。 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都有了规定,如果单纯去看法条本身的内容,给人们直观的感受是监狱服刑人员的义务大于权利,但是进行深层次解读,对他们义务进行法律明确化规定,正是对他们权利的维护,更是对他们人权的高度关注。正是因为义务被明确化,清晰化,便使得监狱管理人员可以认为操控的范围不断被限缩,肆意侵权行为才会越来越少,相应的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才会有保障。倘若这些义务并没有被写进法条,减刑和假释的程序不加以界定,可想而知,监狱内部管理人员将会怎样去处理相关事宜,服刑人员又如何去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些我们能想到的用钱买减刑、假释等等腐败行为将会多么猖獗,从这个意义上讲,义务明确、程序正当,有法可依这些将会是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实现的可能性条件。 惩罚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定罪本身就给犯罪者打上了明确的否定记号。公众注意力转向审讯和判决。执行判决就像是司法羞于加予被判刑者的一个补充羞辱。因此,司法和执行判决保持着距离。 (三)刑事诉讼法 当研究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状况,不得不提到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目前是威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罪犯人权的关键因素,正是因为有刑讯逼供的存在,才有了近几年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在监狱服刑十几年之久的赵作海,最后因为被害人“亡者归来”,才使得长达十几年的冤屈得到昭雪。试问,该服刑人员的人权怎么去保障?似乎在这里谈人权使得讽刺意味特别浓厚,但的确很可笑。该服刑人员的人权已经被践踏到了无以名状的地步。而这也折射出中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问题的严峻性。最近受到全国关注的聂树斌案件已经使人权问题极端化,法院就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在其他证据根本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链,甚至所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解释的情况下,将这位20岁的年轻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而后很快枪决。而当现在另一位人站出来讲当年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我们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面对着巨大压力,因为所有的证据再次被翻出去评判当年的案件时,当年的办案是经不住检验的。当我们此时再把目光锁定已经被执行死刑将近20年之久的聂树斌时,我们似乎张不开提“人权”这个字眼的口,前面那位服刑人员虽然被监狱错关了十几年,但毕竟命留下了;然而,聂树斌已经在1995年被执行死刑了,而此时看当时定罪量刑的证据,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证据”之间矛盾重重,无法释疑,本身可能就是一个无辜之人却被公权力夺去了生命,人权对他而言是什么?如果他在天有灵,此时此刻他可能想对“人权”这个字眼报以苦涩的笑和无奈的叹息。而抛给我们的是对这些问题的反思。人权,对这个群体有着特殊的意义,立法者、司法者甚至每一位法律人都应当尽力去改观这种畸形扭曲的社会现象。 二、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意义解读 (一) 国际人权发展的客观要求 人权保障国际化是既成事实,随着国际人权法被国际社会的认可,使得人权保障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国际人权法既包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法,也包括联合国成立后在欧洲理事会、非洲联盟、美国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只适用于区域范围的区域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主要由一系列条约构成,包括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这些都是国际人权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这样的国际时代背景下,必须将我国的人权事业作为重要事项进行推进,尤其在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更要注重。方式之一就是将国际人权方面的条约内容有针对性予以吸收进而内化到国内人权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且切实有效执行落实。另外,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有必要在报告中表明当局采取了哪些方法监督有关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人道主义待遇的规则的有效实施情况。成员国应当在他们的报告中包括对监狱机构的监督制度,以及采取哪些措施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这种监督的中立法。 (二) 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一个法治文明的国家,是注重人性的,关注法律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是其政治内涵和法律内涵的统一。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支撑。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之一、新理念之一是要将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作为关注内容加以考虑的。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具体到监狱服刑人员则是让他们自身感受到一切管理活动是有法律依据,没有人为恣意,其人权受到切实保障。 (三) 刑罚执行的应有之义 当代的刑罚执行更多是以教育改造为主,而惩罚本身已经不是主要内容。而监狱管理的模式、理念与过去相比,有了巨大变化。不再对服刑人员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更多的是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稳定其思想,消除其与社会对抗的情绪,矫正其不良的心理状态。这样才会使得监狱服刑人员从内心深处弃恶从善,回归社会。

三、 结语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关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程,对此必须有深刻的认知。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实现过程中必须同时做好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使得依法治国的内在价值和意义得到真正的解读,并在刑事执行中予以体现,这样法治国家的建设才是符合常理、常识、常情,使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体现于刑事执行过程和成效上。 作为刑事执行机关之一的监狱,作为重要的刑事执行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维护”的有机统一,即维护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利益、维护监狱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监狱执行刑罚公平公正。这不是口号,是每一位监狱管理工作者必须恪守的职责,其中主要突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我国的人权发展同国际人权发展接轨。当前,我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同时,国际人权斗争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焦点话题。监狱处在国际人权斗争前沿阵地,监狱人权保障在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必然成为监狱工作的重要课题。

The reference [1] Zi Wen Yang series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Xi'an Electro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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