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8章国际税收协定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逃税的协定。

分:狭义和广义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1)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

●2)1935年的协定草案

●3)1943年墨西哥范本

●4)1946年伦敦范本

真正在国际上具有广泛影响的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

●注意:两个范本对各国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定范本草案的基本前提:

●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税

率。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重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

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

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

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

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

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

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

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条款,它规定,法国母

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利润课税。

●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

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

2002年6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209B 条款的内容。

●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

●美国的例子:国内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

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

●这样,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按“后

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而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

●矛盾之处?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2.协定涉及的税种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

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

政府职员的退休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税收协定涉及的人是否应包括合伙企业?

●联合国范本没有包括涉及合伙企业的特别条款,缔约国可以在谈判中自己决

定这个问题。

●经合组织的财政委员会《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合伙企业适用性》的报告中

的观点

●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人的范围”的重要意义在于限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

税收协定。

2.协定涉及的税种

●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

●我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的我国税种主要是两个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了德国、奥地利、瑞士、挪威等少数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列有财产税以外,其他的一般都没有涵盖财产税。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

●“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

税义务的人。”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定中列出判断规则,来确

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次排列为:

(1)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哪国;

(3)是否有习惯性居所;

(4)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

局协商解决。

●另一种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哪一方居民,

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

●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有以下几种确定其居民身份的方式:

(1)将其视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承认上述总机构标准,但同时指出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

(3)以企业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但如果企业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与

总机构不设在同一缔约国,两国应协商确定其为哪国的居民。

(4)同时列出总机构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不明确指定最终应采用哪

种标准。

(5)仅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

(6)直接协商确定。

2.常设机构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

所”。

●常设机构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理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地。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的解释:

(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

(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

(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

●两个范本中的否定目录:被排除在常设机构范畴的场所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联合国范本不含交货)的

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联合国范本不含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

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场所;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6)专为上述第(1)项到第(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而且源于

这种结合的固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质。

●一个自然人从事的活动能否成为常设机构?

●目前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除

外)在一国代表外国的企业从事活动,即他(她)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合同内容不含常设机构否定目录中的活动),而且习惯性地实施这种权力,则可以认定这个外国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根据两个协定范本,企业的代理人如果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其

活动就不应视为常设机构。

●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承认,子公司本身的存在不能使它成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我国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的应属于常设机

构,其要就这些业务活动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

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

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

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并对其征税

8.2.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所得

●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不动产所得征收权的划分做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即一

国居民如果在另一国拥有不动产,则这种不动产的所得(包括农业所得或林业所得)可以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其征税,即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优先于财产所有人居住国的征税权。

2.营业利润

●对于从事工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行业的企业营业利润,两个协定范本都

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国进行营业的除外。

●协定范本中所运用的冲突规范遵循的是居住国征税的原则,实际上是对常设机

构取得的经营利润实行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

●两个协定范本对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还规定了两个具体办法:一是采用实际所

得方式,二是采用比例分配方式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

●两个协定范本还对特殊行业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利润的征税权作了单独

的规定。

3.投资所得

●这里的投资所得指消极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含罚息)、特

许权使用费。

(1)两个协定范本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总原则是税收分享原则。

(2)两个协定范本还规定,适用于来源国预提税的投资所得,是指居住国企

业在来源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而取得的所得,或虽然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但这些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

4.资本利得

●两个协定范本都规定:

(1)一国居民从转让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以由该不动产

所在的另一国对其征税;

(2)一国企业转让其在另一国常设机构经营财产中的动产所取得的资本利

得,可以由该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其征税;

(3)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所使用的轮船或飞机的资本利得以及转让从事

内河水运的船只及从属于上述交通工具的动产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应由运输企业的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国对其行使征税权;

(4)一国居民转让位于另一国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而该公司财产

价值的50%以上由位于该另一国的不动产所构成,则这时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可以由该另一国征税;

(5)除了以上所规定的情况外,资本利得一般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

税。

5.劳务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

(1)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规定

(2)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即工薪所得)的规定

(3)对董事的报酬所得的规定

(4)对艺术家、运动员的报酬的规定

(5)对于退休金所得的规定

(6)对政府职员的所得的规定

(7)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报酬的规定

(8)对于学生和实习人员的所得的规定

6.财产

●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规定:

(1)一国居民拥有的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可以由另一国对其征税;

(2)一国企业在另一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所拥有的经营财产中的动产,可由该

另一国对其课税;

(3)从事国际运输所使用的轮船或飞机以及从事内河水运的船只及从属于上

述交通工具的动产,只能由运输企业的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国对其行使征税权;

(4)一国居民拥有的上面所没有提到的其他财产,只能由该居民的居住国对

其征税。

8.2.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时,一般有三种组合方式:

(1) 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如中日、中美、中马、中加、中泰等税收协

定;

(2)缔约国一方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采用抵免法,如中国与法

国、德国、比利时、挪威、瑞典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3)缔约国双方都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我国迄今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还没有采用这一方式。

8.2.5 有关特别规定

1. 税收无差别待遇

2. 建立相互协商程序(MAP)

3. 情报交换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税收无差别待遇

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避免纳税人受到歧视

(1)国籍无差别待遇

(2)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3)费用扣除无差别待遇

(4)对外资企业税收待遇无差别

2.建立相互协商程序

●该条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以解决协定在执行

中出现的纠纷,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防止或减少国际间偷逃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

两个协定范本提出的争议解决机制

(1)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①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

②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2)相互同意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①在纳税人居住国提交案情,某些情况下可在纳税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进行;

②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争端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规定:

●当中国居民(国民)认为对方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

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时,可以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缔约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3.情报交换

(1)交换为贯彻税收协定所需要的情报

(2)交换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

(3)交换防止偷逃税和避税的情报

8.3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

8.3.1 常设机构的范围

8.3.2 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

8.3.3 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

8.3.4 关于对股息的征税问题

8.3.5 关于对利息的征税问题

8.3.6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

8.3.7 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

8.3.8 关于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

8.3.9 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

8.3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

8.3.1 常设机构的范围

●两个文本的分歧点:

1.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的施工期

2.与建筑工地、安装工程或装配项目有关的“监理活动”和“咨询劳务”

3.装配(组装)项目

4.专为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

5.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非独立代理人

6.一国企业通过其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另一国提供的个人劳务

8.3.2 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

●《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规则”

●《经合组织范本》主张实行“归属原则”

8.3.3 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

●《经合组织范本》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

●《联合国范本》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海运利润的征税权

8.3.4 关于对股息的征税问题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对股息可以由股息支付公司的所在

国(股息来源国)和股息受益人所在国分享征税权。

8.3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

8.3.5 关于对利息的征税问题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由利息的来源国(发生国)和利息

收款人的居住国共享征税权。

8.3.6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

●《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应由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所在国课税。

●《联合国范本》采取税收分享原则。

8.3.7 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

征税方面。

8.3.8 关于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

●《经合组织范本》限制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

●《联合国范本》的规定较为灵活。

8.3.9 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

●《联合国范本》在情报交换的内容上比《经合组织范本》多了几条内容。

8.4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8.4.2 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

1.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

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

3.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 有程序拷贝的计算机磁盘或者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的连接直接在其计算机上接收 到并不重要"受让人对软件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也没多大关系" 修订文本依据所涉及权利的不同将交易(并将所得)归类为以下几种: 1.为取得部分著作权权利支付的款项(出让人未完全让渡其著作权),当 报酬是为授予以某种方式使用程序的权利支付的,将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2.在某些类型的交易中,所取得的关于著作权的权利限于用户操作程序所 必须的那些权利,在出于税收的目的分析交易的性质时应被忽略"这时,交易 的支付款项将作为营业所得缴税" 3.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交易"软件工作室或程序员同意提供程序所依据的思 路和规则的信息,如逻辑!算法或者编程语言!编程方法"这些情况下的支付 款项,当使用所有权是用秘密配方或者无法单独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工业!商 业或者科学实验的情报,这时可能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4.如果报酬是为著作权权利的所有权的全部转让,或部分让与而支付

的, 那么交易属于让与,并且其性质不因报酬的形式而改变,不管报酬是以分期付 款的形式支付或者是按大多数国家观点)支付款项与某一偶然事件有关"5.混合契约支付款项的处理"根据某一契约应支付的报酬按契约所包含的 信息或者通过合理的分配加以分割,并对每一分配所得的部分进行适当的税收 处理" 注释的此次修订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乃至在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上有其重 要意义: 首先,修订做出判断时因强调对交易涉及的实体权利的分析而将交易的形 式视为不相关的因素,所以具有处理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发明的数字化信息的交 易和所得分类问题的弹性,而弹性正是电子商务征税途径的必要因素"因此修 订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达成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途径的弹性要求" 其次,修订的出台表明: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上,已不局限于一国所 采取的单边措施(如美国),国际间已达成了共识,并寻求协调一致的解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发展与现状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 2.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3.我国: 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 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 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 3.其他注意问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

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公民是指取得一国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一个广义的公民概念。公民有时也称国民,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是公民概念,但是日本等少数国家也使用国民的概念。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围绕着一国或多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与适用,引申出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活动,其核心内容为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指的長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的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2009年新增章节,2010年略有调整 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5分. 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分. 本章主要考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 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2)区别:两者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的各种协议和各种规范。

3、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涉外税收本质上是国家税收的延伸,是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 1、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3、三类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1)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2)居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3)公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

第八章 国际税收管理练习题及答案

第八章国际税收管理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C、国家与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D、国家与集体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下面那一项不是确定居民身份判断规则() A、是否具有经常性住所 B、看其重要利益中心设在哪国 C、是否有习惯性住所 D、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3、我国在对外已经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 ) A、财产税 B、流转税 C、所得税 D、关税 4、国际税收协定的核心内容是() A、明确所得概念 B、协调各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 C、保证收受无差别对待 D、免除双重征税 5、跨国纳税人偷税、逃税最常见的手段是() A 、转移资产B、伪造凭证C、转让定价D、隐瞒收入 6、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各项方法中,最彻底的方法是()

A、扣除法 B、抵免法 C、低税法 D、免税法 7、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因是()。 A、跨国所得 B、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C、税收竞争 D、税法不统一 8、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 A.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B.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D.双边性国际重复征税 9、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A.经济全球一体化 B.跨国企业的产生 C.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D.收入来源的国际化 10、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研究范围的是() A、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B、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C、国际税收和国际经济的关系 D、国际税收与各国政府的关系 11、国际税收是关于() A、发生在国家之间的一切税务关系 B、本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C、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D、对某些外国税制所进行的比较研究 12、国际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能脱离() A、社会阶级而独立存在 B、个人所得税而独立存在

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它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趋势 在国与国之间经济不断融合的全球经济大潮流中,税收的国际合作不断发展,这大大推动了全球经济向一体化的方向前迈进。同时,商品、资本、劳务、技术等的跨国流动使税基变成了全球性的,不仅属于某个国家,这就让国际税收协定的难度加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趋势: 1、从税收协定程度来看 国际税收协定经历了由主权国家单方面自主性税收协定到国际税收协定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协定,国际税收协调程度不断加深。 (1)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不断发展。近年来,各国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而制订协定的活动日益活跃,税收协定的功

能及其重要性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从20世纪90年代起,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正在逐步建立起的税收协定网络也在持续不断地发展和升级。具体表现为:①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②发达国家着重对原有协定的修订和发展中国家着重拓宽新协定的缔结对象,协定区域不断扩大。③协定的内容日渐丰富和扩大。包括增加协定适用新税种;协定有关反避税的条件更加充实完善;国家间税务协调合作进一步加强,增加税务争议解决方法如税收仲裁等方面的规定,对各国间的税收协调起到了更加积极和有效的促进作用。 (2)区域性国际税收协定进程加快,发展前景将更为广阔。从目前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全球经济一体化首先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开始,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又离不开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国际协调,因此应该协调税收政策,建立起包括关税、流转税及所得税在内的一体化税收制度。在这种模式下,相当一部分国家的课税主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但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流通。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卷入了经济一体化潮流,现存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诸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多边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措施和规则已有广泛的发展。例如,欧盟的《税务相互协商公约》,丹麦、荷兰、挪威、冰岛和瑞典的《北欧公约》。 2、从税收协定内容来看

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教材:《国际税收》杨斌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 本课程的参考书: 1、《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001 F810.42/611.3 《国际税收导论》邓子基、唐腾翔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 F810.42/091 2、《国际税法学》廖益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D996.3/788(陈安1987鹭江出版社) 《国际税法》(第二版)高尔森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 D996.3/761(88版) 《国际税法学》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D996.3/867.01(99版) 3、《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税总国际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F810.42/086.2 《联合国范本注释》刘金枝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F810.42/862 《国际税收协定通论》唐腾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F810.42/768 《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919页F810.42/611.3

4、《国际税收筹划》朱洪仁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F810.42/686.4 《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税总科研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参考杂志:《涉外税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二: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第三:税收协定范本比较研究第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第五: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第六: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第七:非启示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论 一、前言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国际税收协定

主要介绍了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共四节内容。 内容:4节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第三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四节国际税收协定 基本内容框架 ◆前言知识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例题·多选题】按照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包括()。 A.地域管辖权 B.公民管辖权 C.国籍管辖权

D.居民管辖权 『正确答案』BD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1.含义: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2.种类: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例题·单选题】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称为()。 A.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B.政治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D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 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产生的根本原 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包括三种: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冲突;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例如支付地与劳务发生地的差异)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 1. 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 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 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4. 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此外,还有扣除法和抵税法。 一、免税法 要点 运用 1.含义: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 使用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 2.两种具体形式 (1)全额免税法: (2)累进免税法 (一)全额免税法: 【例题】A 国甲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 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如果A 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 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八章【最全】【共10章】

第八章国际税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领会各国同时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意义、税收协定的意义与作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实行限额抵免制度的重要性、反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应用(1)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权的具体计算方法。(2)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历年考点1.税收管辖权2.居民身份认定标准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5.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6.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随着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货物、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从而促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 3.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加重了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挫伤纳税人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征税国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说明在纳税人的居住国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来源国或所在地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利益分配的冲突,影响彼此之间的正常发展。国际税法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国际税收协定基础知识

国际税收协定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国家(征税主体)对()进行的重复征税。 A. 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 B. 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税源 C.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 D. 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税源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重复征税的关键是对同一税源的重复课征,因此选项B、D都不符合这个关键性判断依据。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 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 B.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 跨国纳税人的存在 D.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3.某集团公司,其母公司设在中国境内,在境外A国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已知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子公司在A国缴纳所得税300万元,并从税后利润1200万中分给中国母公司股息200万元。则该母公司应就分回的税后利润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 0 B. 50 C. 12.5 D. 62.5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1)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为:200+300×[200÷(1500-300)]

=250(万元);(2)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为:300×[200÷(1500-300)]=50(万元);(3)间接抵免限额=250×25%=62.5(万元),分回的利润在国外实际缴纳所得税50万元,由于小于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部抵免,所以母公司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2.5-50=12.5(万元)。 4.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8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和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A国应征税额为()万元。 A. 2.9 B. 3 C. 2.5 D. 2.4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A国应征税额=8×30%=2.4(万元)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国际税收协定重点知识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预测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本章内容精讲 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一)免税法 (二)抵免法 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 (1)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五、国际税收协定

■考题与典型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国内所得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答疑编号34714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跨国纳税人的存在 D.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答疑编号3471401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根本原因。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主要目的在于既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A.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B.维护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C.兼顾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国际组织在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作用 [答疑编号347140103] 『正确答案』A

纳税筹划第八章自测题

第八章国际税收筹划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际税收筹划不仅需要跨国企业遵循其本国的税法,而且要遵循()。 A. 中国税法 B. OECD 税法 C. 联合国税法 D. 东道国的税法 答案:D。 解析:由于不同国家实现其税收管辖权的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各国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规定也不相同。在现实中,大部分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这意味着,大部分国家对于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同时对本国居民在境内外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当一国企业到另一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时,往往需要按照东道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不仅应当遵循和考虑其居住国的税法,而且要遵循和考虑其东道国的税法。这也是国际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特征。 2. 国际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减轻()。 A. 高税国税负 B. 境外税负 C.本国税负 D. 整体税负 答案:D。 解析:由于各国税法存在巨大差异,而且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性质、获利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企业旨在降低其在某一国税负的税收筹划安排很有可能导致其在另一国税负的增加。这种“摁下葫芦浮起瓢” 的筹划方法会增加企业在全球的整体税负。这显然不是税收筹划的理想结果。因此,作为从全球获利、在多个国家纳税的跨国企业,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税制的特点和差异,并以此为基础,对组织结构、交易形式、成本费用与收入等进行合理的安排,以降低企业在全球的整体税负。 3. 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被一个国家认定为其税收居民,那它(他)就要在该国承担()。 A. 无限纳税义务 B. 有限纳税义务 C.本国纳税义务 D. 外国纳税义务 答案:A。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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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

(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内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其中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遵循的是属人原则,而地域管辖权遵循的是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在地域管

最新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 比研究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对《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作了对比研究,初步分析了两个范本异同的本质所在。 关键词联合国范本经合组织范本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上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并存,一个是经合组织范本,一个是联合国范本。应该说,在税收协定范本的制定方面,经合组织范本起了主导作用。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就着手草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并于1963年正式发表了范本,最后于1977年正式通过并介绍给经合发组织成员国,成为该组织成员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依据。196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小组研究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最终于1979年通过了联合国范本。联合国范本在经合组织范本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修改、补充,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国范本自1979年公布后未作修改,而经合组织范本在1997年11月公布了新的修订本。新的修订本文字表述更为准确、规范,有的条款作了修改,修改的结果对收入来源地国家更为有利,两个范本在发展趋势上表现出趋同。 两范本均由10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协定名称、协定序言、第一章协定范围、第二章定义、第三章对所得征税、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第五章消除双重

征税的方法(在经合组织范本中称为: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第六章特别规定、第七章最后规定、结束语。除定义和对所得征税两部分外,两范本几乎完全一致。 一、在有关定义方面的区别 1.在第三条一般定义的第一款中,经合组织范本对“国民”一语有定义,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在联合国范本中没有在一般定义中定义“国民”。 2.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定义,在第四条第一款中,经合组织范本比联合国范本有更为宽的范围,包括该国其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3.在联合国范本的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常设机构”包括:(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该工地、工程或活动以连续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为限;(2)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这种性质的活动以在该国内(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为限。在经合范本中“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或者建筑、但安装工程仅以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为限。由于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建筑工程较多,显然期限越长对发达国家越有利。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不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不。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假如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宝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

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宝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要紧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然而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内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宅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

国际税收协定重点知识(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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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二、国际重复征税 项目要点 1.含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种类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 3.产生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4产生 根本原 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5.产生的形式(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

第71讲_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 本章特点: 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 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 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 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

第一章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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