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交易法律问题分析142032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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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分析

产权式酒店分析

产权式酒店分析1.项目产品定位调整建议1.1产品特性分析1.1.1产权式酒店的起源1.1.2产权式酒店的类型国际通用的产权式酒店大致有三种类型:·时权酒店:将酒店的每个单位分为一定的时刻份(如:一年51周),出售每一个时刻份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消费者拥有一定年限内在该酒店每年一定时刻(或一周)的居住权;·养老型酒店:指投资人(往往是最终消费者)在退休前购买退休养老度假村的某一个单位,托付治理公司经营治理直至退休后自用。

托付治理期间,将猎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样情形下该度假村在产权人去世后由治理公司回购,再出售,收益归其家人所有;·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指将酒店的每一个单位分不出售给投资人,同时投资人托付酒店治理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治理,猎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样情形下,投资人均拥有该酒店每年一定时刻段的免费居住权;本项目确实是属于第三种类型即酒店的每间客房分割为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样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托付酒店治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猎取年度利润分红,同时获得酒店治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这种酒店一样位于闻名的旅行都市,如夏威夷,当地拥有充足的旅行客源,因此客房年度利润分红通常足以抵消分期付款的费用,并有客观的盈余。

业主一样只要投入金额不多的首期,就可不再投入,大约10-15年后取得产权。

之后投资者能够将单间产权公寓按市场价格卖给治理公司,或自行上市卖房,经营有方的酒店通常能够获得可观的增值回报,托付酒店治理公司统一经营的业主将获得70年产权益润分红及多元化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在付清所投资产权酒店全款后,即可获得70年独立物业产权,该产权在有效期内能够进行抵押,转让,转移,继承。

投资者在酒店开业后,即可获得酒店部分年度利润分红,利润分红系数按照所投资单位首次交易总额确定。

1.1.3产权式酒店的流行趋势产权酒店这种新颖的经营方式和投资方式差不多在世界旅行及贸易口岸都市迅速进展起来。

产权式酒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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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分析
•产权式酒店的流行趋势
• 在我国,“产权式酒店”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且多分布在深圳等沿海 地区。“产权式酒店”已成为旅游经营业里一种重要的创新模式,也成为倍受富 裕家庭青睐的旅游投资方式。随着国内经济和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产权酒店在国 内著名旅游及经济繁荣城市已逐步形成燎原之势,近两年已有几十家产权酒店诞 生。如已成功运作并使业主获利颇丰的深圳雅蓝大酒店;在2002年完工的陕西汉 中的“21世纪万龙大酒店”;倡导“e时代人性化商务空间”的厦门悦华酒店; “10%投资回报+房屋产权”由新加坡开发的公寓式大酒店--青岛佳信大酒店; 还有秦皇岛的维多利亚港湾,海南岛的三亚温泉大酒店,北京的快乐无穷大--龙 庆峡(假日)乡村俱乐部、金色假日酒店等。 •在海南,自几年前海口第一家现代意义的产权酒店出现后,至今已有尽10家不
C. 产权式酒店的配套设施和服务水准一般优于酒店式公寓;
季影响;
D. 对于喜欢"尊贵、豪华、享受"的客户,产权式酒店比酒店式公 C. 产权式酒店对物业位置的要
寓更有吸引力;
求高于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通
E. 产权式酒店一般由专业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而酒 常需要选在旅游旺地;
店式公寓一般依靠管理处进行招租,经营能力的高下之分一目了然 D. 产权式酒店对内外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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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式酒店的类型 •国际通用的产权式酒店大致有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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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权酒店:
•将酒店的每个单位分为一定的时间份(如:一年 51周),出售每一个时间份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消费者拥有一定年限内在该酒店每年一定时间(或 一周)的居住权;

产权式酒店之合同法律关系的研究

产权式酒店之合同法律关系的研究

产权式酒店之合同法律关系的研究一、产权式酒店概述产权式酒店是一种兼具房地产业、旅游业与酒店业特点的房地产投资新模式,是指客房产权人分割购买每一单位客房,酒店产权人取得其它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所有权,并交由酒店管理者统一经营管理而获得收益的一种酒店。

此外,酒店产权人还可以获得酒店免费赠送的相当时间的使用权。

就法律角度而言,产权式酒店中出现了两大类法律关系: 第一种类型为物权法律关系; 第二种类型即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客房产权人和酒店管理者对于各自的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以及酒店其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而合同法律关系则相对复杂,主要有发生于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客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有酒店管理者与产权人之间因经营管理而产生的合同关系。

综上,产权式酒店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体当然无出其外: 开发商、投资者以及酒店管理者三方。

但是,产权式酒店在我国发展时间极短,在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时间里,产权式酒店就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也即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国家还缺少专门规制产权式酒店的法律,有些地方法规、政策明确支持产权式酒店,而例如北京、上海等地对产权式酒店或禁止或限制,所以产权式酒店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其次是法律关系不明确,上文提到产权式酒店产生了两类法律关系,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开发商、投资者以及酒店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模糊,没有统一的性质界定和标准,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关系不明确的一个后果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也容易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是诚信问题,自从我国第一例产权式酒店纠纷产生开始,开发商的诚信问题就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

实践中,开发商单方违约、抽逃资金、虚假承诺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种种问题无不阻碍着产权式酒店的健康发展。

不少学者曾发表过文章对产权式酒店的合法性进行阐述[1]。

笔者亦同意产权式酒店具备合法性这个观点。

产权式酒店的合法性确认是影响其在我国发展的首要因素。

产权式酒店案例分析

产权式酒店案例分析

产权式酒店案例分析:投资的利好与风险规避近两年,伴随着一系列宏观调控对投资、投机型购房的抑制和打压,市场上部分投资类物业的问题开始日益显现。

产权式酒店作为投资类物业的主要产品形式之一,近期由于频频出现问题,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使广大投资人士日后在选择投资此类物业时能做到心中有数,本文将结合一正一反两个案例,给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与投资建议.1.产权式酒店投资具有哪些优势?2。

产权式酒店投资三大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诚信风险。

3。

规避风险三刃利剑,一是明确权属,二是看担保机制是否健全,三是看是否具有完善的退出机制.反面案例金色假日酒店位于北京延庆,于2002年7月封顶,2003年1月开始试营业。

占地16亩,高15层.当时在很多媒体上大打广告,广告语这样写道,“金色假日酒店位于八达岭国际旅游会展经济区,是延庆县重点工程,也是北京市首家产权式酒店,酒店正在热卖中。

”广告介绍,产权酒店是一种新型的房产投资和消费模式,其特征是,业主投资买房,统一由酒店管理公司来经营,业主购买后即可坐收利润。

金色假日酒店因其种种资源优势,投资回报丰厚,除了100%的物业产权外,还有10%~30%的纯利回报给业主。

买了这种产权式酒店的房子,“就像搬回家一台提款机”,“安全可靠”,可以“边玩边赚”。

2004年1月,300多名业主接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函”,公司欲支付业主2003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房产经营收益。

然而,一套30多万元的客房,一年投资回报只有数百元。

而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承诺,投资回报应该是上万元.由于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很多业主停止了银行还贷,并且,不断有业主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目前,金色假日300多名业主被套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正面案例由“中信国安集团”投资30亿历时13年建造的“第一城"位于河北省香河,占地3600亩,总建筑面积40多万平方米。

始建于1992年,于2001年全面投入使用。

产权式酒店分析教

产权式酒店分析教

产权式酒店分析1.工程产品定位调整建议1.1产品特性分析1.1.1产权式酒店的起源“产权式酒店公寓”是本世纪70年代兴起的产物,是最适合中产阶级的一种投资方式,20世纪7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进入所谓的“丰裕社会”中产家庭成为社会主流,旅游业方兴未艾,在旅游创新过程中,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首先提出“时权酒店”(Timeshare.Hotel)的概念,即出售转让或者交换。

1976年,法国阿尔卑斯山地区的旅游酒店首次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时权经营,向旅客出售了在特定时间内享有旅馆住宿和娱乐设施的权利。

时权酒店兴起,立即在瑞士和欧洲传播开来,之后的20年中逐渐向北美加勒比海地区以及太平洋地区发展,并演变为现在的产权式酒店。

产权式酒店则进而买断产权而不仅是买断时段,即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现在产权式酒店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受中产阶级和企业集团青睐的投资方式。

1.1.2产权式酒店的类型国际通用的产权式酒店大致有三种类型:·时权酒店:将酒店的每个单位分为一定的时间份(如:一年51周),出售每一个时间份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消费者拥有一定年限内在该酒店每年一定时间(或一周)的居住权;·养老型酒店:指投资人(往往是最终消费者)在退休前购买退休养老度假村的某一个单位,委托经管公司经营经管直至退休后自用。

委托经管期间,将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般情况下该度假村在产权人去世后由经管公司回购,再出售,收益归其家人所有;·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指将酒店的每一个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人,同时投资人委托酒店经管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经管,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均拥有该酒店每年一定时间段的免费居住权;本工程就是属于第三种类型即酒店的每间客房分割为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酒店经管公司统一出租经营,获取年度利润分红,同时获得酒店经管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合作社、企业等。

当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增加。

有必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1. 信息不对称:目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对土地、宅基地的流转信息掌握不足,导致交易过程中信息不透明,市场价格无法有效形成。

2. 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的土地流转政策仍不够完善,缺乏条款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明确规范,导致交易流程不规范,合同法律效力不足。

3. 交易成本高:由于交易环节多、流程复杂,导致整个交易成本高,对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市场主体造成负担。

4. 风险较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违约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问题,很多交易合同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交易中的风险较大。

5. 产权权属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土地、宅基地的产权权属并不清晰,存在争议,导致流转交易难以顺利完成。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有必要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二、解决对策分析1. 完善信息平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土地、宅基地流转信息,提高交易各方对市场动态的了解程度,促进信息对称。

2.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流转的程序、方式、合同有效性等,保护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3. 降低交易成本:简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村产权流转市场的交易效率。

4.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障机制,通过担保、信用等方式减少交易风险,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产权酒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产权酒店(以下简称“酒店”)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于一体的高档酒店。

酒店的经营模式为产权式酒店,即业主购买酒店客房的产权,酒店统一经营管理。

然而,在酒店经营过程中,业主与酒店之间因管理费、物业费、租金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购买合同签订2010年,业主李某通过购买酒店客房产权的方式,成为酒店的一名业主。

购买合同约定,业主拥有客房的永久产权,酒店负责客房的经营管理,并按照约定比例向业主支付租金。

2. 经营管理权争议在酒店经营过程中,酒店与业主就经营管理权产生了争议。

酒店认为,作为经营者,酒店有权对客房进行装修、改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而业主则认为,作为产权所有人,其对客房享有使用权,酒店无权擅自改变客房的用途。

3. 费用分配争议业主与酒店在费用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业主认为,酒店应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向其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物业费、水电费等。

而酒店则认为,业主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费,以弥补酒店经营管理成本。

4. 纠纷升级随着争议的升级,业主开始拖欠租金,并拒绝支付管理费。

酒店遂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主与酒店之间的购买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经营管理权争议,法院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有权对客房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以提升酒店的整体品质。

但酒店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提前通知业主。

关于费用分配争议,法院认为,酒店与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

具体判决如下:1. 业主李某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2. 业主李某应支付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3. 酒店在装修、改造客房过程中,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提前通知业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产权酒店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本案中,业主与酒店之间的购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产权式酒店分析(DOC7页)

产权式酒店分析1.项目产品定位调整建议1.1产品特性分析1.1.1产权式酒店的起源“产权式酒店公寓”是本世纪70年代兴起的产物,是最适合中产阶级的一种投资方式,20世纪7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进入所谓的“丰裕社会”中产家庭成为社会主流,旅游业方兴未艾,在旅游创新过程中,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首先提出“时权酒店”(Timeshare.Hotel)的概念,即出售转让或者交换。

1976年,法国阿尔卑斯山地区的旅游酒店首次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时权经营,向旅客出售了在特定时间内享有旅馆住宿和娱乐设施的权利。

时权酒店兴起,立即在瑞士和欧洲传播开来,之后的20年中逐渐向北美加勒比海地区以及太平洋地区发展,并演变为现在的产权式酒店。

产权式酒店则进而买断产权而不仅是买断时段,即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现在产权式酒店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受中产阶级和企业集团青睐的投资方式。

1.1.2产权式酒店的类型国际通用的产权式酒店大致有三种类型:·时权酒店:将酒店的每个单位分为一定的时间份(如:一年51周),出售每一个时间份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消费者拥有一定年限内在该酒店每年一定时间(或一周)的居住权;·养老型酒店:指投资人(往往是最终消费者)在退休前购买退休养老度假村的某一个单位,委托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直至退休后自用。

委托管理期间,将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般情况下该度假村在产权人去世后由管理公司回购,再出售,收益归其家人所有;·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指将酒店的每一个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人,同时投资人委托酒店管理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管理,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均拥有该酒店每年一定时间段的免费居住权;本项目就是属于第三种类型即酒店的每间客房分割为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获取年度利润分红,同时获得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交易信息不对称、流转价格不合理、交易主体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分析1. 交易信息不对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买方和卖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过程不透明,交易成本较高,影响了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 流转价格不合理由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不成熟和价格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流转价格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无法及时反映农村产权的真实价值。

3. 交易主体不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参与主体众多,但其中不乏一些无资质、无信誉、无经验的交易主体,因此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也给交易市场带来一定的混乱。

二、解决对策分析1.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交易主体的信息审核和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交易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监管机制,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和流转价格评估方法,加大对流转价格的监管和调节力度,确保流转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加强对交易主体的准入门槛和资质审核,建立健全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及时公布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强化对不良交易主体的处罚和惩戒措施,提升交易主体的规范化程度。

4. 推动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交易流程和交易行为,强化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提高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程度,确保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5. 增加政府扶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扶持力度,对交易市场进行政策扶持和激励,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中国产权式酒店开发模式及其实证分析

产权式物业开发模式及深圳案例实证分析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产权式物业基本理论,结合深圳特区两个案例详细分析了产权式酒店存在问题,围绕旭飞好时光休闲投资公寓提出10点完善建议。

一、产权式物业定义与种类产权式酒店是房地产与旅游项目嫁接后的产物,即酒店将每间客房的产权独立,分别出售予投资者,投资者在购买了产权式酒店的产权后,可将手中的产权进行转让和自由买卖,也可以确定自己每年使用酒店的天数,其他时间则交由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返租(经营)收入,以实现保值增值。

这与传统的住酒店以及传统的房地产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

----投资者购买产权酒店后,可拥有以下的权利:一、拥有的产权可自由买卖;二、每年可确定自己的使用天数;三、其他时间则交由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返租(经营)收入,实现保值增。

产权酒店分类产权酒店主要分三类:时权酒店、退休自用酒店和有限自用投资型酒店一、时权式酒店向游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客房和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上市转售、转让或交换。

二、退休自用酒店是投资者在退休之前购楼,每年和家人去使用一段时间,其余时间交酒店管理公司出租获取租金回报,到退休时作为养老的住所。

三、有限自用投资型酒店的客户60%是中产家庭,40%是企业集团,家庭投资主要是为了增值和分红,顺带度假;集团购买一方面用于投资,另一方面可用于员工度假或公司年会专用。

早期产权式酒店的运营缺乏灵活性,消费者想到不同地方度假,引进可交换概念(vacation exchange)满足旅游者到不同目的地旅游的需要势在必形,1974年首家分时度假交换公司RCI成立以后,新的交换服务方式越来越多。

人们不仅可以交换固定档次的住宿时间与娱乐服务,而且可以选择不同档次的娱乐时间和产品。

点数制(point)与点数制网络是最新发展起来的分时度假体制。

90年代出现点数制1990年,进入分时度假领域的迪斯尼公司率先推出了点数制(又称为分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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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交易法律问题分析 周兰萍律师 一、 产权式酒店的概述 1.1 产权式酒店的渊源 “产权酒店”是上个世纪70年代兴起的产物,在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产家庭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旅游业方兴未艾,在旅游创新过程中,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首先提出“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的概念,“Timeshare”即“时空共享”, 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企业集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售、转让或者交换。“时权酒店”构成产权式酒店的最初形态模式。 经过长期的发展,产权式酒店又逐渐演化出两种类型:“退休住宅”及“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公寓”。 “退休住宅”,是一种所谓留后路的退休住房投资方式。投资者在退休之前购楼,每年和家人去使用一段时间,其余时间交酒店管理公司出租获租金回报。到退休的时候作为颐养天年的住所。这种类型的酒店在美国比较多见。 “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开发商将酒店的每间客房分割为独立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获取年度客房利润分红,同时获得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免费入住权。 “时权酒店”、“退休住宅”、“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三者的共同点是都秉承“时空共享(Timeshare)”的理念,投资者均享有一定期限免费入住的权利。

1.2 产权式酒店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能力和理财观念逐步转变,在近年来的旅游热、房地产投资热的推动下,产权酒店投资方兴未艾。 第一种“时权酒店”模式在我国最早出现,这种模式之下因投资人不拥有客房的所有权,故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式酒店”,因国情差异,其发展在我国产生了“水土不服”的现象。“时权酒店”主要是依靠契约和信用机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由于目前中国的物权和信用机制不完善,开发商携款潜逃的事件屡有所闻,因此单凭契约保障很难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这就需要表明产权关系,产生了赋予投资者酒店所有权的必要性。 第二种“退休住宅”,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及房产的使用年限的较短,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及房产用途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使用规范,故在我国也未能成为主流的模式。 只有第三种“投资型酒店”经过发展改良,逐步衍变成极具中国特色的产权式酒店。本文所要讨论的产权式酒店,也正是这种中国特色的“投资型酒店”。 由于产权式酒店同一般商品房在出售和售后物业管理有较大的不同,我国至今未就此出台专门的规范,这就造成了现阶段产权式酒店的发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笔者拟就我国“产权式酒店”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二、 产权式酒店法律关系 2.1 产权式酒店的运作模式 产权式酒店比较成熟的的运作模式如下:首先,由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些与普通商品房买卖是相同的,投资者支付购房款依法取得酒店房间的所有权。其次,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将房屋出租或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约定由酒店管理公司负责酒店经营,投资者收取租金或分享经营收入,或者获得一定时间的免费入住权作为报酬,等等。不同的产权式酒店提供的回报方式有所不同,如有些产权式酒店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另加部分酒店经营利润;有些则提供免费居住天数;有些则要求只提供酒店经营利润,不提供其他回报。再次,由于投资者普遍对产权式酒店的经营风险存在疑虑,开发商为增强吸引力,往往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条件的担保,约定在保证期间,若权益人回报率低于承诺时,权益人有权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有些开发商为消除投资者的投资顾虑,在销售时即设计好了退出机制,投资者购房后满一定年限的,可以以一定价格将所购房屋再出售给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保证回购。 2.2产权式酒店法律关系分析 产权式酒店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了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2.2.1 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2.2.1.1 出售(预售)即开发商将产权式酒店出售(预售)给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2.2.1.2 回购 有些开发商承诺投资者购房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价格将所购房屋再出售给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承诺回购。这其实在双方间形成的是一种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关系。只要投资者要求履行该约定,开发商将无条件按原出售价回购投资者所有的房屋。回购合同提供的退出机制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2.2 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由酒店管理公司负责酒店经营,投资者收取租金或采取包底分成的形式分享酒店的经营收入,获得一定时间的免费入住权,投资回报用以冲抵购房款,等等。 虽然上述投资者和酒店管理公司的合同有时候也以委托经营合同的名义出现,但就其合同内容而言,通常都约定投资者不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不承担酒店的经营风险,而只是收取固定的收益,投资者出让的是酒店房间的占有权、使用权,这些均符合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从另一方面而言,投资者本身不具有经营酒店的资格,酒店管理公司也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取代理费用。因此,笔者以为,上述所谓的委托经营合同就其实质而言乃是租赁合同。 2.2.3担保法律关系 担保关系使原来简单的两方关系变成了三方关系,成为一种“三角关系”,由担保公司通过对投资产权酒店的购房者进行风险担保,可在一定程度减少购房者的投资风险。

三、 产权式酒店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房屋买卖关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3.1.1 产权关系上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产权式酒店项目本身及操作方式存在违规风险。比如“五证”不全、不能办理产权证、投资模式不合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对产权式酒店的运作方式并未规定,仅有一些部门规章存在规定。2001年6月建设部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章第11条中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6条也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产权式酒店在操作上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又比如,开发商不得擅自分割销售原始批准设计为大空间的商业用房间。以上海地区为例,整间酒店有独立的产权证,而这一产权证不允许分割,因此单独的酒店客房是不能办出“小产证”的。尽管老道的开发商力图通过运作规避上述规定。而且,各地在上述法规的具体执行上口径也不尽相同,但就管理层的态度而言是日益严格的,因此这种操作方式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违规最后的结果是导致产权式酒店可能办不出“小产证”。而若不能办出小产证,则投资者即无法真正取得“产权式酒店”的产权。 另一方面,由于无法取得“小产证”,故某些开发商转而“出售”酒店的“承租权”,但对外仍然宣称为产权式酒店。在法律上,房屋承租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权属于债权范畴,这是一个相对权,权利的行使需要相对债务人的配合,就是说承租人要行使自己对房屋的租赁权,其首要条件就是房屋出租人的配合,若出租人不愿意配合,则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进行债权上的赔偿,比如支付违约金等,但一般不能强行租用,并且,权利仅仅是相对行使,不能将权利行使绝对化,比如承租人若要转租,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不拥有房屋的处分权。但房屋所有权则具有绝对性,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其他人的配合,可以自主地对房屋进行处分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而房屋所有权则不一样。 再者,开发商即便能为投资者办出小产证,产权式酒店的性质也决定了该产权不可避免的具有依赖性和模糊性。首先,从功能来说,产权式酒店是个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经营实体,除了客房以外,还有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离开这些配套设施,客房的独立使用价值不大。其次,“产权式酒店”配套设施及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属性不明确。客房出售后,酒店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谁,是投资者共有,还是属于开发商。如同小区会所一样,这些设施的产权在法律上存在模糊性,但实际占有人和受益人总是开发商。 3.2 酒店租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方面,通常投资者的收益来源于酒店的经营管理,如果酒店管理公司隐瞒经营收入,这将直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产权式酒店的产权具有依赖性和模糊性,这也决定了投资者对开发商、酒店管理公司具有某种程度的依赖性。投资者在不满意管理方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很难将更换酒店管理公司更换。如果投资者执意解除与酒店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这样,产权式酒店的经营管理往往陷入开发商与酒店管理公司的黑箱操作之中。 3.3 退出机制问题 产权式酒店产权上的依赖性也直接导致了,在酒店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单独的酒店房屋在市场上将难以转让。因为酒店必须整体经营,单独的客房是很难产生同等的收益的。也就是说,投资者一旦投资完毕,就很难全身而退,其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酒店的经营好坏。而如前所述,投资者对于酒店管理公司也很难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这就是说,在缺乏规范运作的情况下,如果缺少退出机制,产权式酒店很可能使投资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四、 产权式酒店交易法律风险防范 4.1 注意区分产权与租赁权,明确开发商办理小产证的责任 投资者一定要注意购买的酒店房屋是否产权清晰,购买的是租赁权还是所有权,是否可以拿到独立的产权证(小产证),确保拥有对所购房屋的独立处置权。投资者购买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审查房屋销售文件(如规划许可证等)及房地产权属证(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等)等;决定购买后,仔细认真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注意房屋情况(如面积、结构、装修标准及配套设施、绿化等)、交付时间、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4.2 投资者收益权的保证 4.2.1认真签订合同,确保投资者的收益权。投资者最好是选择那些有实力或者有担保的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同时,投资者一定要与开发商或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者的收益最好采用保底分成的形式,即酒店管理公司承诺投资者每月取得一个固定数额的收益,在此基础上,视酒店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可以以一定比例分享酒店的经营收益,这实质上属于对租金的具体约定形式。 4.2.2要明确投资者对酒店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如果投资者的收益采用利润共享或保底分成的形式,那么投资者必须确保自己对酒店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对此加以明确,最好能引入审计机构定期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投资者了解及评价酒店经营状况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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