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建设局转发市建委关于开展 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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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建筑[2009]249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建筑[2009]249号)各区、县建委,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建发局,各施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相关规定,定于2009年8月10日-10月30日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为期三个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一)资质条件。

企业在资产、人员和工程业绩等三个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其中,特级企业仍按原特级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二)市场信用。

2008年以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核查企业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培训、施工现场夜校建设、信用信息申报等方面的情况。

二、核查企业范围凡是在本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取得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2008年度优秀诚信企业除外),均在本次核查企业范围。

三、核查的工作分工主项资质为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工程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由市建交委负责核查;其他企业均由工商注册所在的区(县)建委负责核查。

四、核查方式市建交委、各区(县)建委主要对所属企业申报的文字材料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申报文字材料包括:1.《天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见附件1)2份(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电子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涉及一方面的资质,需增加1份)。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设市场行为检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08]382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设市场行为检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08]382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设市场行为检查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设市场行为检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08]382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法制意识,发挥防欠长效机制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委决定开展2008年度建设市场行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杭州市区在建的建设工程。

二、检查内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等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主要有以下内容:1、工程承发包情况。

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情况;施工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要求;专业分包情况,专业分包单位资格、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情况;劳务分包企业资格及备案、合同签订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人员资格情况。

建筑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机构成员资格情况及持IC卡上岗情况;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组成及人员资格情况及持IC卡上岗情况。

现场人员与投标时是否一致。

3、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总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情况;施工单位支付民工工资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1、各单位自查。

各建设市场主体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对所属项目的市场行为自查,并于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

2、建委抽查。

我委对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的市场行为进行抽查。

具体检查时间为8月25日-9月25日。

四、检查要求各建设市场主体单位对检查应充分重视、积极落实、认真自查,并将有关资料原件放施工现场备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设系统开展2010年“质量月”活动和开展全市工程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设系统开展2010年“质量月”活动和开展全市工程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设系统开展2010年“质量月”活动和开展全市工程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杭建工发[2010]354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设系统开展2010年“质量月”活动和开展全市工程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54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浙建管〔2010〕1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9与1日起至9月30日止,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质量月"活动和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认真按照国家七部委 "质量月"活动提出的要求,紧紧围绕"抓质量水平提升、促发展方式转变"活动主题,全面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领导亲自挂帅,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认真实施好各项工作。

要通过"质量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立即行动、认真实施,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工作立即行动起来,通过各种方式做好"质量月"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全面落实和督促各相关企业开展"质量月"活动。

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提高企业追求质量的意识。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05
•【字号】武城建〔2016〕249号
•【施行日期】2016.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4号)转发你们,请同时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向省住建厅申领建筑市场监督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管理锁的通知》(武城建[2016]241号)的相关要求,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与市城建委建管办联系。

建管办联系人:张劲松
联系电话:************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类企业,包括省内建筑业类企业和外省进浙建筑业类企业。

省内建筑业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类企业。

外省进浙建筑业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类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省建筑业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省内企业符合现行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二)省内企业和省外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类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武城建〔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筑节能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68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城建〈2018〉35号)精神,经研究,拟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检查各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标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督促各区落实201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各区(开发区)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情况,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严格建筑节能监管、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情况,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相关要求情况,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情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以及各区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落实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2号)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75号)的执行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赣建建[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赣建建[2016]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6] 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要求,按照《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做好迎接全国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就开展2016年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全省各地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情况,各地受监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使用情况。

抽查重点:一是群众有投诉举报的企业和工程;二是2015年6月全省第二次监督执法检查及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有问题企业及其在建工程;三是2015年6月检查及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工程整改落实情况及处罚情况。

二、抽查数量采用随机和扫马路方式抽查在建工程6个:各设区市受监在建工程中抽查4个,所辖县市受监在建工程中抽查项目2个。

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 4个,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等。

三、督查时间依照《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省厅将于2016年5月3日至8日组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

此次督查由厅分管领导总牵头,组成6个督查组,具体时间及督查分组另行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嘉兴、湖州、金华、义乌市建设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08]111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6月份对部分地区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三)去年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情况;(四)上半年工作(包括安全月活动)总结和下半年主要工作打算;二、检查时间六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电话联系。

三、检查方式(一)听取市及相关县(市、区)工作情况汇报;(二)随机查看1至2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相关要求(一)请相关市(县、市区)准备书面汇报材料;(二)请被检查市今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相关县(市、区)1至2名代表参加会议;(三)请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台州、衢州、舟山、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督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请将上半年工作(包括安全月活动)总结和下半年主要工作打算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调研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陕建质发〔2019〕1053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调研的通知陕建质发〔2019〕105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监管,加快推进住建系统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及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进一步做好在建安置房质量管理工作,省厅将在全省展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调研时间拟定于7月1日至7月26日,具体到达各市(区)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导调研内容1.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依据陕建质发〔2019〕1048号文件要求落实)2.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中工程质量监管不严问题整改情况。

(依据陕建质发〔2019〕1024号文件要求落实)3.在建安置住房质量专项排查落实情况。

(依据陕建质发〔2019〕1040号文件要求落实)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安全攻坚行动落实情况。

(依据陕建发〔2019〕1129号、陕建质发〔2019〕1050号文件要求落实)5.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贯彻执行情况。

(依据建质﹝2018﹞95号文件要求落实)6.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排查推进情况。

(依据陕建管函〔2019〕1030号文件要求落实)7.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5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行为质量安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5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杭建工发[2015]33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5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杭建工发〔2015〕336号)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建筑设计规范性,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稽发〔2015〕151号)文件要求和市建委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全国“安全月”活动,市建委于6月份组织对全市建设工程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执法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执法检查市建委采取随机抽取项目,“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对全市建设工程市场行为工程设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检查行动共抽调30名检查人员,分成5个检查组,检查全市各类在建工程项目42个,其中房屋建筑工程36个(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2个),总建筑面积243.26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6个,总造价6.48亿元。

检查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民生和重大基础项目为重点,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保护层厚度等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重点检查各受检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各方建设主体履行市场行为情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情况,作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结构质量情况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订等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论证、现场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现场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两美浙江”打造“美丽杭州”建筑工地环境整治行动方案》、扬尘控制等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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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局„2010‟25号
江干区建设局转发市建委关于开展
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帮助企业上规模、
上档次,清理一批人力资源不足、市场竞争力弱、安全生产条件差、信用低
的三级资质企业,大力提升我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市建委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将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现将市建
委•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10]83号)转发给
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主要自查整改内容
为:
1、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发证单位是
否是浙江省人事厅(高级)和杭州市人事局(中级)。发证单位不符合的技
经人员要尽快到人事部门办理职称证书的确认换证。
2、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3、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置是否到位。
2

4、办公和生产场地(要求有租用合同和产权证明)、设备(购置发票)
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5、企业基本信息和注册人员信息是否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
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为主项资质是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企业和专业承
包资质的三级企业,二级资质企业(包括无等级资质)按照10%比例进行抽查,
监理、园林绿化、劳务分包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不参加。
三、监督检查时间安排和要求
1、即日起至6月15日为企业自查整改时间,6月16日至8月31日为区、
市主管部门对企业抽查时间。
2、三级企业于6月15日前将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三类人员的工作履
历表报、资格证书、养老保养缴纳凭证(五险详单原件和银行扣费记账凭证
复印件)、劳动合同和年度工程结算收入等有关资料和•浙江省建筑业企业
定期检查表‣、附件中的表2上交我局。被抽查到的二级企业接到检查通知
后10日内将以上资料上交我局。
3、领导要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
要彻底整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的想法。
4、在监督检查中,对结论为不合格和不配合、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
情况资料的企业,我局将行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回企业资质,收回其资质
证书等处理,决不姑息。
附件:•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10]83号)

杭州市江干区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转 发 建筑业 检查监督 通知
杭州市江干区建设局 2010年4月6日印发
3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建市发„2010‟83号
关 于 开 展
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建
设规划)局:
为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快调整建筑业产业
结构,引导、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根据中国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
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精神,针对目前杭州市建筑业企业
特别是三级资质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杭州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
业企业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资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指导帮助特级企业资质就位,培育扶持特、一级企业,从严控制
三级企业规模”的原则,合理调控企业数量、比例和类别,进一步规范建筑
市场行为,加大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管理先进、
4

技术含量高、资产规模大和融资能力强的大企业集团,实现我市建筑业又好
又快发展。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重点对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全面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
1、注册建造师等从业人员数量及在位情况;
2、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
3、企业的年工程结算收入情况;
4、资质标准要求具备的办公条件和生产、制作、安装厂房(场所)面积
及设备情况。
对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按上述内容和企业数量10%的比例进行
抽查。
三、监督检查的步骤与程序
(一)3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
1、自查。企业对从业人员、场地(办公、生产加工)、设备及经营情况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自查。
2、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关系到位,
其他条件符合资质资质要求。
3、上网。未上网或资料变更的市区(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三级企业,
将单位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注册从业人员(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三类人员)的有关资格证书录入“杭
州建设信用网”。
(二)6月16日至8月31日为检查(抽查)阶段
1、三级企业于6月15日前(二级企业接到检查通知后10日内)将技术
负责人、建造师、三类人员的工作履历表报、资格证书、养老保养缴纳凭证、
劳动合同和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浙江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等有关资
5

料送到各区、县(市)建设局。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为杭州市人
事局核发的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为省人事厅核发的证书。
2、各区、县(市)建设局现场检查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和办公条
件,确认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和在位情况。
3、市建委对各区、县(市)建设局监督检查和企业资质标准情况进行抽
查。
(三)9月1日至10月15日为总结、通报阶段
1、对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2、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处理。
四、组织分工
(一)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企业资质的检查和抽查工作,在•浙
江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中对企业的资质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必
要时,各区、县(市)建设局对口交叉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市)建设局将不合格的企业及原因汇总后统一报市建
委市场处(见附表一),按要求认真填报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市建委市场处组织人员进行抽查。一是抽查各区、县(市)建设
局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二是抽查结论为合格企业的资质情况。
(四)市建委行文公布全市三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对不合格的企业,撤回企业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有信用网的在
网上加锁。
2、对拒不参加监督检查、整改和不配合检(抽)查的企业,撤回企业资
质,收回其资质证书,并且三年内该企业不得申报资质,有信用网的在网上
加锁。
3、对没有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的市区企业或取得资质证书后10个
6

月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全市所有企业,撤回企业资质,并收回其资
质证书。
六、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
思想认识,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2010年建筑业重点工作来抓,精心组织,科
学安排,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圆满完成,并于9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
上报市建委市场处。
2、严格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
督查、初审和核准企业资质。从今年开始,市建委对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
建设局核准的三级资质企业,在发放资质证书前,按核准数量的一定比例进
行抽查,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三级资质企业退回重新审核;外市调入杭州市的
三级资质企业,其资质需重新核定;从发文之日开始,受理我市预拌商品混
凝土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审批。
3、依法处罚。建筑业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
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按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
罚。
附件:1、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统计表
2、杭州市建筑业企业统计表( 级)
3、杭州市区(县、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数量调查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曾础强、陈华鹏,电 话:87023057、87021906)
7

附件:1
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不合格原因

单位: 日期:
8

附件:2
杭州市建筑业企业统计表( 级)

填报单位: 日期:
序号 企业名称 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9
附件:3
杭州市 区(县、市)建筑业企业

资质数量调查表

序号 主项资质类别 特 级 (家) 一 级 (家) 二 级 (家) 三 级 (家) 无等级
(家)
总 承 包 序 列
1 房屋建筑
2 公路工程
3 铁路工程
4 港口与航道
5 水利水电
6 电力工程
7 矿山工程
8 冶炼工程
9 化工石油
10 市政公用
11 通信工程
12 机电安装
合 计
专 业 承 包 序 列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2 装修装饰工程
3 建筑幕墙工程
4 预拌商品混凝土
5 混凝土预制构件
6 园林古建筑工程
7 钢结构工程
8 电梯安装工程
9 消防设施工程
10 金属门窗工程
11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12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3 建筑智能化工程
14 环保工程
15 电信工程
16 电子工程
17 公路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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