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存货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6•【文号】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制造业存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企业存货管理,确保存货账实相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库存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存货的管理,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实用性原则:确保存货管理制度能够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2. 安全性原则:保障存货安全,防止丢失、损坏、被盗等情况发生。
3. 经济性原则:降低库存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可操作性原则:制度内容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第二章存货分类与计价第四条存货分类:1. 按照物品种类分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等。
2. 按照存放地点分类:仓库、车间、办公室等。
3. 按照管理方式分类:库存管理、在途管理、委托加工管理等。
第五条存货计价:1. 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等存货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
2. 产成品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三章存货采购与验收第六条存货采购:1. 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2. 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 采购部门应选择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七条存货验收:1. 验收部门对采购到的存货进行验收,确保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要求。
2. 验收部门应填写验收单,并及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采购部门。
第四章存货保管与盘点第八条存货保管:1. 仓库负责存货的保管工作,确保存货安全、整洁、有序。
2. 仓库应建立健全存货保管制度,包括出入库手续、存货盘点、存货维护等。
第九条存货盘点:1. 仓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2. 盘点过程中,如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存货销售与退回第十条存货销售:1. 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计划,编制销售计划。
2. 销售计划经审批后,由销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存货退回:1. 退回的存货由仓库接收,并进行验收。
2. 验收合格后,由采购部门或销售部门处理。
第六章存货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存货信息管理:1. 采购部门、销售部门、仓库等部门应建立存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存货管理制度

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存货的采购、仓储、消耗、销售等环节的控制,保证公司物流各个环节的稳定、有效运行,使存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司的核算准确,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存货的范围存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和处于生产状态中的在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范围确认,应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
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集团公司的存货。
第四条存货的分类存货分为大宗原燃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和产成品等。
第二章存货入库管理第五条采购计划一、计划制定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合理库存定额,确定采购计划,目的是减少资金占用,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库存定额的制定由公司财务部、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储运部共同拟定各类存货的合理库存定额,每年修订一次,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计划制定程序1、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详细填写《存货需求计划》,于每月23日前报送供应部、设备部。
于每月29日向以上两部门分别报送材料、备品配件库存报表,于每月3日前向供应部报送大宗原燃材料库存报表。
2、供应部、设备部根据各单位的存货需求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各类存货库存量及库存定额,编制存货采购计划草案。
材料、备品配件计划于每月3日、大宗原燃材料于每月5日送储运部会签,储运部按上述采购计划制定原则于当日或次日认真提出本部门的意见。
会签后由上述两部门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临时计划:因急需而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时,按上述程序填写“临时计划”,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的计划报送储运部一份,作为办理入库手续的依据。
4、技改、专项工程、大修计划由设备部审核各单位的《物资需求计划》。
房地产存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房地产存货的管理,确保存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降低存货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地产存货的采购、入库、保管、使用、销售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实物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 严格执行,奖罚分明。
第二章存货分类及计量第四条房地产存货分为以下类别:1. 土地储备;2. 开发建设中的房地产;3. 销售中的房地产;4. 库存房地产;5. 报废房地产。
第五条房地产存货的计量方法:1. 土地储备:按取得成本计量;2. 开发建设中的房地产:按成本加计提减值准备计量;3. 销售中的房地产:按销售价格或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4. 库存房地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5. 报废房地产:按账面价值扣除净残值计量。
第三章存货采购及入库第六条存货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价格、供应商等;2. 采购部门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供应商;3. 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 采购部门验收货物,确保质量符合要求;5. 仓库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存货台账。
第七条仓库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 设立存货验收区,确保验收过程规范;2. 做好存货入库登记,及时更新存货台账;3. 对入库存货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4. 做好存货的标识、堆放、防护等工作。
第四章存货保管及使用第八条仓库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 制定仓库管理制度,明确仓库管理职责;2. 做好仓库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3. 定期盘点存货,确保账实相符;4. 对存货进行分类管理,合理存放;5. 做好存货的保养、维修工作。
第九条使用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存货;2. 不得擅自改变存货用途;3. 做好存货使用记录,及时反馈信息;4. 做好存货的回收、报废工作。
地产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产公司存货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产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产公司所有具有存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部门、仓库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三条存货管理是指对企业库存的计划、采购、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地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存货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存货管理岗位,明确存货管理部门的职责,实行专人专岗、专职负责的存货管理机制。
第二章存货管理的要求第五条地产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存货管理,保证存货的真实准确性。
第六条地产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存货的采购计划和销售计划,确保存货的供需平衡。
第七条地产公司应加强对存货的质量和数量的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货品质问题和资产损失。
第八条地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存货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存货的登记、报账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九条地产公司应实施存货的分类管理和轮换使用制度,降低存货积压和浪费现象。
第十条地产公司应建立存货库存盘点制度,定期进行存货清查和盘点,确保存货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第三章存货管理的流程第十一条存货管理流程包括存货采购、存货入库、存货管理、存货出库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一、存货采购1. 根据企业需求和市场情况,编制存货采购计划。
2. 进行存货供应商的评估和选择,签订采购合同。
3. 对存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
4. 确保存货的及时交付和入库。
二、存货入库1. 根据采购计划和合同,将存货按规定存放到指定仓库。
2. 对入库存货进行验收、登记和归档。
三、存货管理1. 对存货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轮换使用。
2. 制定并实施存货保管和保养规定。
3. 定期检查和盘点存货,确保存货质量和数量的准确性。
四、存货出库1. 根据企业销售计划和客户订单,安排存货出库。
存货管理制度11篇

存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11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存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存货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存货管理,节约存货管理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管理范围包括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以及在建工程、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章工程物资的管理第3条工程物资的采购(1)工程物资的采购,根据工程计划和预算,编制总体采购计划,报企业领导审核后执行。
(2)每月初,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上月工程物资的实际消耗情况、工程进度变化情况及合理的需要量制订月度采购计划,严禁无计划盲目采购。
(3)工程物资的采购必须由专人负责,采购员应根据经审核过的计划及采购清单实施采购。
第4条工程物资的入库(1)工程物资购进后,必须认真验收,严把质量关、价格关、数量关,经检验质量合格、数量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2)工程物资入库验收时,发现采购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直接负责;验收入库后发现问题的,由保管员负责。
(3)工程物资验收时发现短缺、毁损等数量、质量上的问题时,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其中应由运输部门负责的,要填制《工程物资短缺毁损清单》,由运输部门鉴证后,连同工程物资一并送交仓库。
对于数量尚未点清、验质尚无结果的工程物资应单独保管,不得领用。
(4)工程物资经验收后,保管员应填制《收料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材料采购部留存,用以考核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二联随同发票送交财务管理部门报账,第三联仓库留存。
(5)采购人员向财务管理部门报账时,原始单据和入库手续必须齐全,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第5条工程物资的领用(1)工程物资的'领用必须按《领料单》的要求严格填写,《领料单》如有缺项,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仓库材料核算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通知领用人补填完整。
(2)领料批准的权限按各级领导的审批权规定办理。
芯片公司存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提高存货使用效率,降低存货成本,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存货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存货分类与识别第三条公司存货分为以下类别:1. 原材料:指用于生产芯片的各种材料。
2. 在产品:指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
3. 产成品:指完成生产并检验合格的芯片产品。
4. 废品: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质量问题无法继续使用的材料或产品。
5. 周转材料:指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消耗并需要补充的物品。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存货识别系统,对每种存货进行唯一标识,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存货采购与验收第五条存货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1. 计划采购:根据生产计划、库存情况和市场变化,制定采购计划。
2. 优质优价:选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3. 风险控制: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
第六条采购流程:1.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
2. 供应商按照订单要求提供货物,并随货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3. 验收部门对货物进行验收,包括数量、质量、包装等方面。
第四章存货存储与保管第七条存货存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存放:按照存货类别、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
2. 安全保管:确保存货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3. 定期盘点: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存货保管流程:1. 存货入库:验收合格的存货,由保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2. 存货存储:按照规定要求,将存货存放在指定区域。
3. 出库管理:根据生产需求,办理出库手续,确保存货及时供应。
第五章存货使用与处置第九条存货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需使用:根据生产计划,合理使用存货,避免浪费。
2. 先进先出:优先使用先进入库的存货。
3. 遵守流程: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存货使用。
第十条存货处置流程:1. 废品处理:对不合格的存货进行分类,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餐饮存货管理制度(4篇)
餐饮存货管理制度一、总则餐饮存货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餐饮企业存货的采购、入库、出库和盘点等环节,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合理性,保证企业的经营效益和食品安全,同时遵循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原则。
二、采购管理1. 采购流程:(1)餐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权限和流程;(2)明确采购物品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3)采购人员应进行多家供应商的比价,确保采购成本的合理性和公正性;(4)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应维护友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反馈关于供货质量和服务的问题。
2. 供应商管理:(1)建立供应商资质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和质量检测报告等进行核查,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2)根据供应商的经营信誉和供货质量,建立供应商级别评估制度;(3)定期与供应商进行面谈,了解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交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入库管理1. 入库流程:(1)餐饮企业应建立进货清单和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物品的数量、规格与质量的检验等;(2)物品入库时应由财务人员或仓库管理员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分类和标识;(3)进货物品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摆放,避免过期或者变质。
2. 质量控制:(1)进货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有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2)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品控制度,对进货物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性;(3)如发现采购的食品质量有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并申请退货或换货。
四、出库管理1. 出库流程:(1)餐饮企业应建立出库申请和审批制度,有相应的出库单据和记录;(2)出库物品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及时调整库存的数量和规格;(3)出库物品应有相应的签收人,并进行记录和确认。
2. 监控措施:(1)对于常用物品,餐饮企业应建立库存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库存的数量和状态;(2)建立物品领用记录和安全监控系统,对高值物品进行特殊管理和追踪。
五、盘点管理1. 盘点周期:餐饮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库存规模,制定相应的盘点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
食堂的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堂存货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食堂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堂所有存货的管理,包括食材、调料、餐具、厨具等。
第三条食堂存货管理应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存货采购第四条食堂采购员应严格按照食堂需求计划进行采购,确保采购数量合理、质量合格。
第五条采购员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第六条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采购审批制度,确保采购手续齐全。
第七条采购员应认真核对采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采购清单与实际相符。
第三章存货验收第八条食堂验收员应对采购的存货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验收员应检查存货的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认存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验收员应将验收结果填写在验收记录上,并及时向食堂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存货存储第十一条食堂存货应按照品种、规格、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整齐有序。
第十二条食堂存货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受潮、发霉、变质。
第十三条食堂应设置专门的存货仓库,并配备相应的仓储设备,如货架、储物柜等。
第十四条食堂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存货使用第十五条食堂工作人员应按照食谱和用量合理使用存货,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食堂工作人员在使用存货时,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食堂工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厨具、餐具等,避免损坏。
第六章存货报废第十八条食堂存货因过期、变质、损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予以报废。
第十九条报废的存货应经食堂管理人员审批,并由专人负责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食堂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存货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等依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