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自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自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厅头〔2021〕1978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自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年度计划,各单位于2021年11月中旬起组织开展全省房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的监督执法自查,省住建厅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一)全省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底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质量安全承诺开工的低风险建设项目。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自查内容(一)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首要责任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及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勘察设计文件落实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消防安全性情况,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情况等。

(二)施工图审查。

全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的应用情况,实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情况,审查机构遴选情况;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情况,制定及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低风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重点检查部分施工图审查“豁免”先行试点地区取消或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

(三)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落实历史项目数据整理录入系统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标准条件、时限和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制定及落实规范性文件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管情况。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1-04-1210:36: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开垦费项目。

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经省厅备案的相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项目前期工作7个审批环节的办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项目前期工作7个审批环节的办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一用地预审一、用地预审报件材料要求(一)批复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和备案类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的主送单位为预审批复机关。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4、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7、面状工程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8、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及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情形、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由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专题报告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编。

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及相关结论。

9、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属工业项目的同时需对项目符合工业五项指标情况作出说明。

10、线性工程的项目,提交标注项目用地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面状工程的项目,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提交标注项目用地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相关图件。

须知-建设用地手续汇总打印-定稿(2011-3-25)

须知-建设用地手续汇总打印-定稿(2011-3-25)

建设用地手续办理须知兖州市国土资源局二O一一年三月目录一、征收土地手续办理流程二、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目录三、征收土地成本费用四、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须知五、建设用地预审办理须知六、设施农用地项目用地手续办理须知七、临时用地手续办理须知八、整治挖潜(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程序及验收须知九、整治挖潜(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权属调整须知一、征收土地办理流程一、确定征收土地地块,进行征地预公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拟征收土地地块,县(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臵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二、组织征收土地勘测定界,清点地上附着物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工作组进行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和勘丈清点,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土地所在镇街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测绘承担单位共同参加,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包括项目用地单位,共同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以村为单位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

勘测调查地类划分执行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并按分类标准附录A归并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时,按实际现状地类填报,并按分类标准填至二级类,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绘制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填报建设用地申报文本时,地类填报按以下规定确定: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与现状地类相一致且均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土地的,按现状填报;②土地利—1 —用总体规划图为耕地,现状图、现状地类发生变更的,按耕地填报;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为耕地,现状图、现状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填报;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现状地类均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填报,但对无法提供权源证明属于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不得降低违法用地成本。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21-04-1210:36:54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21〕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有偿土地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复垦费项目。

这些措施可供地方投资耕地复垦费项目和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参考。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省级部门备案的有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直属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选择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见附件6.1。

项目预算应当按照建设组织设计确定的项目规划设计工作量和施工方法,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定额和要求编制。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自然资发〔2024〕149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注重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群众反对意见强烈的坚决不干;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既切实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作的综合效益;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一切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基层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大呼隆”“一刀切”“齐步走”;要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保持战略定力,一张蓝图绘到底。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浅谈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流程和思路

浅谈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流程和思路

浅谈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流程和思路摘要: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根据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且符合全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因此各建设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方法与工作思路与“二调”时也有很大的不同。

基于此背景,本文着重以“三调”为基础结合ArcGIS软件,对线形交通类用地项目的勘测定界工作流程及思路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三调;土地勘测定界;ArcGIS;工作思路1.引言随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启用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确定和全国“三区三线”的划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自2022年4月15日起,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

且全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也要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的依据。

因此原以“二调”为基础的勘界需以“三调”为基础进行土地勘测定界的调整并重新报征。

以“三调”为基础的土地勘测定界不仅要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和分析认定耕地的情况;建设用地来源的合理、合法性;历年报征重叠的情况;“一张图”和“三区三线”成果的套合情况等。

2.三调时勘测定界的工作流程本文以省道313线松潘段线形交通类建设项目的勘测定界为例,在进行勘测定界工作之前,需要收集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对其资料进行一致性审核,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可研和初设的相关批复情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及附图、压覆矿区情况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证明等是否完整,名称是否一致,日期是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实地踏勘
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9.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
做好建设用地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论证范围
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一)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限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由省厅委托省国土资源研究院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突出踏勘论证重点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实地踏勘应对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用地出发,深入分析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防止重复建设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二)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

在统筹项目建设工程技术等特殊要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项目用地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引导建设单位科学选址。

重点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选址多方案比较过程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拆迁等多占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等问题。

(三)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

根据国家供地政策和有关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引导建设单位提高用地效率。

重点论证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用地定额,是否存在“搭车”征地、多征少用等问题。

(四)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
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进一步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重点论证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规范,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规划的局部修改是否对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提出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三、规范论证程序
由省厅实地踏勘和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的项目,踏勘论证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实地踏勘和论证要求,向项目初审单位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及工作方案。

(二)项目初审单位根据项目用地情况和本通知要求,对需由省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项目,报请省厅安排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三)由省国土资源研究院赴实地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并组织召开建设项目规划修改方案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论证会。

(四)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形成建设项目用地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经项目初审单位审定后报省厅,纳入预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相关工作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

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不走过场,切实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协调,提前介入项目的初步选址工作,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同时,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争取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其它内容同步论证,节约时间和经费,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

对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预审阶段没有完成实地踏勘论证工作,征地过程中需要补做的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规划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