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通告-
海事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海事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第一篇:海事局2022年上半年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水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我们以“四客一危”船为重点,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为基础,以“除隐患,防事故,保畅通”为核心,尽职尽责,扎实做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安全关,认真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一是加强全方位的安全现场监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到全体海事人员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深入有船单位、渡口、码头和船上进行安全检查,执行法规,纠正违章,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组织了2次安全大检查,共检查各类船舶2835艘(次),查处和纠正违章船舶572艘(次),消除安全隐患45处。
二是把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四客一危”船上。
每季度都进行了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做到不漏一艘船,督促船舶所有人和船员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配齐救生设备,维修好船舶,严禁客渡船大雾、大水、带病和超载航行。
据统计:今年共滞留不适航客渡船25艘,督促37艘不适航客渡船修理合格。
三是抓好春运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
春运和“五一”旅游黄金周前都制定了安全工作方案,召开了乡镇长、有船单位负责人和船舶所有(经营)人会议,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有船单位。
对全市渡口和客渡船进行了安全检查,对重点水域进行整治,春运和“五一”黄金周期间,没有放假,全体海事和船检人员分布在重点渡口、客运点、和沿河集市点现场安全监管,确保了安全。
衡东县大浦镇位于5县交界处,是重要的集市点,元月28日春节前赶集,有1万余人走水路,我局出动20名海事人员和三艘监督艇,对大浦水域进行安全整治和安全维护,扣留了8艘非法载客船,同时调集2艘100吨机动甲板货船,疏运赶集村民2千余人,保证了赶集村民和旅客走得了,走得安全。
四是安全监督和船舶检验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制定了安全监督和船检责任制度,将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和具体要求分解到处到科(室)到每位海事船检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人人有责任和工作压力,从而增强了海事和船检人员的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把好安全监督、船员培训考试和船舶检验发证三关。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6•【文号】交规划发[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01]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部海事局、救捞局: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8号)的原则,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部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
本计划是国家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组织2001年至2005年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现将《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一年七月六日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交通部2001年7月)前言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转和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九五”时期是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基础设施总量迅速扩大,交通结构得到改善,运输生产持续增长,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为新世纪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2001年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进一步加快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是今后五到十年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交通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作为指导“十五”交通建设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交海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2007年长江水系航运统计分析报告(1)

自 20 0 4年 国 家对 京杭 运 河 、 江及 三 峡 库 区实 川
吨. 油驳 2 O艘 、72 0载 重吨 。 5 5
施船 型 标 准化 工程 以来 ,各 地 交通 主 管部 门纷 纷采
取措 施 积极 推 进船 型标 准 化 工作 。在 京杭 运 河 ,内
维普资讯
2 0 7年 0
( 1)
交 通 运 输 部 长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张 旭 东
2o 0 7年 , 江水 系航 运 业在 各级 交通 主 管部 门 舶 运 力结 构调 整 步伐加 快 , 运 船舶 向大 型化 、 准 长 货 标 的正确 领 导 下 , 坚持 以科 学发 展 观 为统领 , 真 贯彻 化 、 认 专业 化 , 运船 舶趋 向旅 游化 、 适 化 , 客 舒 个体 运 输
贴 资金 68 亿 元 ; 江省 共 淘汰 挂 桨机 船 1 0 .8 浙 40 0多
艘, 发放 补 贴 资金 80 3万元 ; 东、 徽 、 南等 省 8 山 安 河
51 , 7 艘 比上年末增长 67 净载重量 21 1 2 t .%, 2 。 万 , 5
比上 年末 增 长 1 .%。 52
1 运输船舶发展特点 . 1
进 船 舶 运 力 结构 调整 ,通 过 政 策 引导 和 行政 强制 相
2o O 7年 长江 水 系 1 4省 ( ) 输船 舶数 量总体 结合 等 措施 ,促使 船 舶 所有 人 淘 汰水 泥船 和 挂 桨机 市 运
20 o 7年 , 江水 系 1 长 4省( ) 输船 舶 数 总量 减 少 市 运
中, 内河 运输 船舶 1 58 2艘 , 5 5 比上 年 末 减 少 13 .%,
江西省内河货物运输行业企业排名统计报告

30
江西省安义县航运公司
水上货运
1956
87
31
抚州市盛达航运有限公司
内河货物运输
2006
79
32
江西省新干县航运公司
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
1956
74
33
九江祥涛船务有限公司
船运
2006
70
34
星子县通海轮船有限公司
水上运输
2006
68
35
九江县航运公司
航运பைடு நூலகம்
1958
60
36
都昌县苏马长江航运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业
1953
8
91
吉安县航运公司
水上运输
1956
8
92
吉水县航运公司五运输大队
运输
1989
8
93
武宁县越通水上货运有限公司
货运
2006
8
94
星子县神灵航运公司
运输管理
1984
6
95
九江新立通船务有限公司
水上运输
2005
5
96
峡江县赣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内河运输
2003
5
97
峡江县远行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280
10
江西荣顺航运有限公司
水上货物运输
2007
250
11
江西华顺航运管理有限公司
水上运输
1998
249
12
九江市航运总公司
航运
1956
243
13
乐平市航运贰公司
水上运输
2000
223
14
乐平市航运壹公司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65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进一步促进水运行业绿色发展,我部组织开展了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公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完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示范目标、内容、组织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并精心组织,强化安全、技术和资金保障,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应在2016年7月底前报送我部。
二、加强经验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示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制总结报告,重点包括技术方案、建设情况、运营管理、减排效益等内容,总结提炼示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标准、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示范工作总结报告应在2016年底前报送我部。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请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本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监督与指导。
我部将继续做好项目督查、后评估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6月21日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情况实施时间1连云港港连云港区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7#泊位码头船用岸电系统和“紫玉兰”号船载受电系统工程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码头:7万吨级客滚/集装箱码头;容量为3MVA,高压上船供电,电压/频率为6kV/50Hz或6.6kV/60Hz;(2)船舶:1.5万吨级客滚船;容量为1.25MVA,输入电制为6kV/50Hz;(3)客滚码头和船舶配套改造;(4)实施单位建立“产销研用”全链条,自主研发技术方案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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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宏观
调控的通告
正文:
----------------------------------------------------------------------------------------------------------------------------------------------------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通告为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管理,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结合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的发展状况,我局决定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运输经营主体。
原则上暂停批准新设立运输经营主体(含个体经营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现有企业兼并、重组、改制后申请新设立运输企业的;
(二)购买具有经营资格的船舶,且总运力规模不低于5000总吨,申请新设立运输企业的;
(三)申请新设立运输企业从事商品车滚装船、散装水泥船等专业运输的。
二、严格控制现有运输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范围。
原则上暂停批准运输经营主体(含个体经营户)扩大经营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现有企业兼并1家及以上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航区的。
(二)现有企业运力总规模不低于20000总吨,申请扩大经营航区的。
(三)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商品车滚装船、散装水泥船等专业运输的。
三、严格控制新增运力。
原则上暂停登记新增运力,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现有企业将现有省际普通货船(含其自有船舶及收购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退出运输市场后,建造同等艘数新船的。
(二)现有企业每兼并1家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申请新建不超过5艘船舶的。
(三)现有企业申请新建商品车滚装船、散装水泥船等专业运输船舶的。
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登记新增运力报我局备案。
对未取得新增运力登记的船舶,各有关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各有关海事机构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各有关运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运证。
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加强对在建船舶(系指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安放龙骨的船舶)的摸底调查,并将在建船舶的摸底调查情况于5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经我局备案的在建船舶,由具有登记权限的运政管理部门补办新增运力登记手续。
四、加强现有企业整顿,提高整体素质。
从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对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现有企业进行整顿。
对经营资质不能有效保持、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加强现场监管,结合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加快老旧船舶退出市场步伐,保障运输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