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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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4年退工流程

天津市2024年退工流程

天津市2024年退工流程1. 前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工作和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很多人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可能会考虑退休或者换工作,以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质。

为了帮助天津市的职工顺利地完成退工手续,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完善的退工流程,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阶段。

2. 退工申请首先,职工需要向单位提交退工申请。

职工可以在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交书面的退工申请,说明退工的原因和计划。

单位收到申请后,会安排人员与职工进行沟通,了解退工原因并核实相关情况。

如果单位同意职工的退工申请,将会为职工办理离职手续。

3. 离职手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在职工离职前需要为其办理一系列的离职手续,包括办理离职手续、清算工资和福利、领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在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单位需要与职工协商好离职日期和离职理由,并尽量保持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休职工在退工后可以申请领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经过审核和审批后,职工可以领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保障其在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5. 就业服务对于想要继续工作的退休职工和想要换工作的职工,天津市提供了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招聘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咨询等,帮助职工了解就业市场的情况、提升就业竞争力,并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工作机会。

天津市还推出了一系列的就业优惠政策,为退休职工和换工职工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和发展机会。

6. 退休养老金退休职工在退休后可以领取退休养老金。

根据《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退休职工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包括年龄、缴费年限等。

退休职工在退休后需要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经过审核和审批后,退休职工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以保障其在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7. 结语天津市的退工流程旨在保障退休职工和换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顺利地过渡到新的生活阶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业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订立(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事实人事关系成立。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权相互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岗位(工作)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三)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

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1),限期签订。

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附件2)。

(四)签订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建立在国家法律规定之下,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旨在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具有天津户籍或在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

2.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因非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不包括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

4.丧失劳动能力,工伤失业的,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工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日发放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0%(2019年:3299元),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失业人员,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六个月;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失业人员,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九个月;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三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一年。

以上是天津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申报和审核后领取失业保险金。

希望失业人员能够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早日脱离困境。

天津失业保险申领流程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原因证明及相关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居住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核定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失业金的基础上,填写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

4.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及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天津失业保险注意事项1.失业期间应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不得违反《失业保险条例》作出拒绝合理岗位、拒绝接受培训、履行就业协议等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有条件的需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求职、创业培训等培训。

开发区用工管理和失业保险及政策兑现业务问答

开发区用工管理和失业保险及政策兑现业务问答

开发区用工管理和失业保险及政策兑现业务问答目录一、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业务流程图 (1)二、劳动保障服务大厅综合信息 (1)三、用工登记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3)四、退工备案及失业资格确认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7)五、《就失业证》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13)六、政策兑现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14)一、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业务流程图企业招聘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建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员工在企业服务期间企业与员工之间准备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退工备案退档(天津城镇户籍人员)1、核实其目前是否已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通过《就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了解其以往的职历。

1、请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具体请见《用工登记程序》。

1、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保管员工的《就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3、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

1、确认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合法;2、提前30日告知对方(一方过失的,不受30日限制);3、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4、企业主动提出时,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5、企业主动与批量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提前30日提出报告;(详见《规模退工程序》)6、核实员工失业保险缴纳情况及是否领过失业金;7、核实员工是否已做过用工登记;8、核实员工人事档案的存放情况。

1、企业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办理退工手续;2、终解劳动关系时,员工须在失业保险有效期内;3、终解劳动关系次月,必须办理社险减员,不得为其续缴社会保险;4、退工后,将需交给个人的材料及时交给个人。

1、凭《转档通知书》去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提取档案;2、将档案退回到员工户籍所在区县的人力社保局。

二、劳动保障服务大厅综合信息服务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档案馆七楼劳动保障服务大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6:30 (11:30-13:00是午餐时间,窗口留有值班)周五 9:00-11:30政策、程序、表格下载地址泰达政务网(/doc/0f2052964.html,) => 选择“政务泰达” => 页面最下方“部门网站群” => 选择“管委会(党组)” => 点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点击“就失业管理科” => 下载相关公告、政策、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津人社办发〔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6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使用,明确补缴责任、维护职工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市和区(县)联合执法办、市社保中心及各分中心统一使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名册》及《强制执行申请书》。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文书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9号)中《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处理决定书》、《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申请书》停止使用。

二、关于跨区(县)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对于用工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举报投诉,由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立案调查。

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投诉人缴费基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基数核定资料;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2.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名册3.强制执行申请书2015年10月29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政策受益面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由“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年度本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对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稳岗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援企稳岗政策,裁员率条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提高返还效率市人社局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企业,按参保区下发企业名单。

各区人社局根据名单精准投送政策,核对企业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填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对未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企业,也应及时受理申请。

各区人社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效率,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抽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的,疫情防控期间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每周将申请受理和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市人社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8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除民营企业退出障碍,解决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其退休人员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保账户管理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可以注销社保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按区设立公共社保专户,承接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其退休人员的社保关系。

(一)注销社保账户流程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按以下流程办理社保账户注销手续:1.准备注销。

民营企业在申请注销社保账户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已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但尚未到账的待遇支付费用。

民营企业需要继续为退休人员保留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社保账户注销前,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

2.提出申请。

民营企业持《私营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退休人员转移信息表》(详见附件)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保账户注销手续。

3.注销审核。

社保分中心对民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民营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关系转至本中心公共社保专户,注销民营企业社保账户,并现场向其反馈。

4.告知结果。

民营企业应在社保账户注销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退休人员本人及其人事档案存档机构。

(二)公共社保专户社保业务办理社保关系转入公共社保专户的退休人员,其原在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待遇均保持不变。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天津市失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负责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那些发生失业的个体提供一定期限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首先,根据天津市的失业保险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1. 已经失业,并且在天津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2. 已经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3. 失业期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例如:1.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2. 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证);3. 失业通知书或离职证明;4.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收据或凭证;5. 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另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期限的长短而有所不同。

在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下:1. 失业期限在三个月至不满六个月的,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为上一单位工资的80%;2. 失业期限在六个月至不满一年的,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为上一单位工资的70%;3. 失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为上一单位工资的60%。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最长24个月,但根据实际情况,留学人员、科技人员、艺术人员等不同群体享有不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此外,天津市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些培训和创业帮扶措施,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例如,天津市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措施。

具体的培训和创业帮扶政策可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了解。

总之,天津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主要包括已经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期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条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期限的长短而有所不同,一般为上一单位工资的60-80%;此外,天津市还提供一些培训和创业帮扶措施,帮助失业人员提升就业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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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
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83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8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办理退工转档及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工办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劳动合同期满的;
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30日内,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坐落的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以下简称:《分区花名册》);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养老保险手册》;
4.劳动合同书;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予提供);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7.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者医疗期休假记录、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工作的事实记录;
8.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者辞职申请书;
9.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派遣单位办理退工情况表》、派遣协议;
10.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退工超过规定时限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分区花名册》上盖章,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退工备案信息。

二、关于批量退工
(一)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超过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退工报告(其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30日内备案)。

(二)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个月内累计退工超过20人或超过在册职工人数10%的,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报告;超过50人
的,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超过200人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区、县政府和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市人力社保部门接报后向市政府报告。

用人单位两个月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超过100人的,应向坐落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三)用人单位退工报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报告表》。

2.职代会决议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批量解除的,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件,破产企业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退工报告后进入退工程序的,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报告表》等材料到坐落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

三、关于档案转移接收
(一)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后,办理退工人员档案转移手续。

坐落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区、县户籍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中止凭证。

同时,为外区、县失业人员开具《转档通知书》。

用人单位持《转档通知书》、《分区花名册》于15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中止凭证退至其户籍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

(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接收档案后,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由用人单位送达相关失业人员。

(三)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将相关失业人员档案转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其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四)档案转接手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办理,不得由失业人员本人或其家属代办。

(五)本市农村户籍和外省市户籍人员,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可直接在居住地或户籍地进行失业登记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转移档案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

2.工龄审定表(内容有涂改的,需有本人签字证明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盖章确认)。

四、关于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和享受期限核定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后,到参保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为退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

其中2005年10月1日统一征缴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原参保地区、县申报。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分区花名册》;
2.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退工人员《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失业原因等,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意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分区花名册》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核定表》送失业人员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同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转交失业人员本人作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凭证。

其中,对于按照3%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处理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办理退工
退档手续。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办理退工手续。

(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做退工,由新的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本人签字确认。

(四)各区、县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用人单位坐落地区、县首办负责制,其他区县不得重复审核,不得随意增加退工材料和经办程序,不得收取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费用。

此项工作已纳入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执行本通知情况将按季向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略)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略)
3.派遣单位办理退工情况表(略)
4.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报告(略)
5.转档通知书(略)
6.失业登记通知单(略)
7.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略)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略)
9.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略)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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