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陇南市残疾人扶助规定

陇南市残疾人扶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陇南市残疾人扶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甘肃省残疾人扶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人社、工商、财政、税务、卫生、民政、扶贫、教育、交通、城建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歧视、侵害残疾人。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0.5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
第二章康复医疗第六条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七条残疾人在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
公益性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费用。
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应当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八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和假肢装配等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按照80%以上的标准予以核销。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均应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地驻荣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六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第一篇: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实施方案

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实施方案以我省区域内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
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支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气氛。
一、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广泛社会影响、品牌化的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服务工程,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中国盲人协会“心光绽放”、聋人协会“天籁之家”、肢残人协会“美丽工坊”、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蜗牛之翼”、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手拉手社区康复就业”等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服务工程,实施“陇原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工程,打造我省残疾人文创基地和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
鼓励支持有一定基础的残疾人参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工程和活动。
二、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健全“基本就业服务援助+专项就业政策援助+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急难就业援助”的“四位一体”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就业率。
各市州残联要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工程调配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
统筹“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服务功能,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开展。
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2015年9月9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14-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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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 [J],
5.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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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
况报告
本文主要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报告的相关情况。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每年应当向财政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为当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5%。
非企业单位也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的监管,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相关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现。
以下是相关情况:
(一)管理情况
1.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督导和监管,确保按时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透明、公开和规范。
3.财政部门对每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使用情况
1.残疾人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提升,加强对残疾人的技能提高、职业转移和创业的支持。
2.残疾人就业援助与创业扶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并提供相关援助和扶持,解决残疾人创业难的问题。
3.残疾人脱贫攻坚: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贫困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帮扶,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增加收入来源。
总之,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相关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现,更好地促进残疾人的创业、就业和脱贫,实现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真正关爱和支持。
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报

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报一、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25.38万人,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中特殊困难的群体,安置残疾人就业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及《甘肃省实施保障法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确定的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市政府颁布了《天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相继批转了残疾人事业“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发展规划,对我市残疾人就业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途径和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
现将近年来城镇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就业培训开展情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作一简要汇报:二、城镇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和就业培训开展情况(一)劳动就业情况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残疾人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健环节,我市约有城镇残疾人人。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一个目标,即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就业服务,帮助改善其就业条件和生活状况;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即全面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把工作的侧重点放在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上,促进就业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形成,残疾人就业工作初步形成了以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为主体的就业格局。
一是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依法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
从1999年开始,市县区政府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范围,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规定了任务指标,坚持与其他重点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和劳动监察范围,强化了政府行为。
二是鼓励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是通过落实对残疾人个体从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工商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一五”以来,我们通过求职登记、推荐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措施,实现我们通过推荐参加省残联举办的培训班和依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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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
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
第十四条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告》。
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二)用人单位可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
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税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
表》和《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地税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七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证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地税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地税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地税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
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
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