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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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

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01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吉地税发〔2012〕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辆范围

(一)公共交通车辆,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五)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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