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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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桥坍塌公众责任险如何赔付?

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035”运沙船撞击坍塌,造成桥体和桥上通行车辆及人身的损害,九江大桥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8亿元的财产一切险和3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财产一切险的问题上,鲜有不同观点,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公众责任险,不无争议。本文仅就公众责任险应否赔付在法律上如何判断予以探讨。

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对损害无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不须赔偿。对本案来说,桥方佛开高速如对损失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是,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判断呢?

从法律上看,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须依《民法通则》第126条进行判断。《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条在法律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条款,其实际含义是:正常情况下,只要建筑物致人损害,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法律上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该条,桥方佛开高速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于是,问题变为:桥方是否存在过错如何进行判断。

过错的判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其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其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具有过错。亦即,只有桥方佛开高速具有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并且违反该义务时,桥方才应当承担责任。

桥方是否负有此种注意义务呢?从法律上看,行为人只要从事一定营业活动,对该营业

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就具有注意义务。桥方佛开高速为收费性经营,属于从事营业活动,因此,其具有避免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此点毋庸置疑。

桥方是否违反了此种注意义务呢?根据注意义务的违反理论,违反注意义务须符合可合理预见和可合理避免两个标准。即桥方如果能够合理预见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且能够合理避免,但实施上没有预见或者没有避免,桥方都违反了注意义务,因而具有过错应当赔偿。

很明显,桥方对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应当能够预见。珠江流经九江大桥,必然有大量船舶经过大桥,即使是一个一般民众也能预见到过往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造成坍塌,桥方佛开高速没有理由不能预见船只撞击桥梁的可能性。

那么,桥方是否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呢?美国法官汉德指出,判断一个损害是否可以合理避免,须考量三个因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L)、事故发生的概率(P),以及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成本(B)。如果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与事故发生的概率之积大于事故的预防成本,即LP

公众责任险案例】

案例1:

某公司职员在其公司租借的写字楼上班时,由于该写字楼三楼漏水导致通往电梯的台阶结冰,该职员不慎滑倒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由于物业公司在其管理上存在疏漏,对该意外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定物业公司支付该员工医疗费、误工费若干。

案例2:

一个工人无意丢弃了一个尚未熄灭的烟头,导致库存原料起火。火势蔓延到隔壁的塑料厂,隔壁工厂的老板为其所受的损失而向该工厂提出了诉讼,理由是该厂雇主应对其雇员的疏忽负责。

案例3:

一少年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及高压线缆导致双臂截肢。法院判定该线缆产权所有人没有履行

其遮拦和警示的责任,所以应当赔偿受伤害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若干。

案例一节日期间王女士领着孩子在泡崖某市场的儿童游乐设施里玩,不小心将下巴磕出血来了,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投诉到工商所,最终经营者赔偿了200元医疗费。

案例二老吴到一家药房买药,出门时一头撞上了玻璃大门,额头顿时鼓起了包。老吴反过神后才发现玻璃门上没有任何图案、文字等警示性标志,须仔细辨认才能看清玻璃。药房负责人开始还不承认有过错,在消协的介入下最终赔偿了老吴的40元药费和160元误工费。

案例三2007年9月10日,在甘井子文体街一网吧上网的小方去卫生间时,门上的金属把手断裂,把右手食指划了一个长长的口子,当即被店主送往医院。小方手指缝了4针,店主照单付清了药费和治疗费250元。但3天后小方却因为误工费问题与小王发生了纠纷,协商未果,向甘井子工商所投诉。

甘井子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以前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投诉,如饭店破损餐具划破手、地面湿滑摔骨折以及玻璃门太亮撞破头等事故,都是因为不注意消费环境安全造成的。

从布什到胸罩的联想----产品责任险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fd3961799.html,2008年01月15日 14:55 资本家

前天,朋友给我讲了个故事,说是布什总统非常喜欢使用某个厂家的签字笔,总是随身携带着。有一次在接受采访时,顺手用这种笔在来访者递上来的美国国旗上应邀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不料却触犯了美国的国旗法,而被处于罚款什么的。于是布什总统将这只笔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说它上面没有明显标志让人不要在国旗上签名,所以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听完之后不禁哑然失笑,按照布什总统的观点,我们应该在每张卫生纸上写明:第一、此物不能吃;第二,不能在此产品上书写反革命标语;第三,此物可能导致马桶堵塞,如此云云;又如在每颗大米上,农民兄弟应该在其前后左右至少刻上这四条:1、小心噎住;2、要用水煮;3、不能用火直接烧烤;4、当心吸食到气管。

想到美国人凡此种种,得出三个结论,一是美国人弱智,二是会打官司,三是最要命的,命贵比天高。

记得有个美国儿童,用他的玩具弹弓对准自己的眼睛打,结果当然是眼球爆了一只,结果其父母向生产商索赔八百万美金,理由是弹弓上没有明示不能对准自己的眼睛打(给我一个不骂你弱智的理由!)。法院裁决原告胜诉。还有一个妇女,穿双波鞋打球,不幸扭伤脚踝,然后又状告生产商要求赔偿,理由是鞋上没有明示穿着它打球可能会导致扭伤,而法官认为这种可能性存在,结果当然也胜诉,获得了几十万美元的赔款(做美国人真好!)。

看来美国人虽然弱智,但钻起空子来却比世人都狡猾。所以您得当心了,如果你有什么

产品在美国销售的话。不要以为你做好各种警告也好,明示也好,美国人一样可以告倒你。再看此例:一个三岁的小男孩儿戴着救生圈悄悄独自到家里的泳池游泳,结果被淹死了。父母一张状纸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被告辨称,不孩子不能单独游泳是一般的常识,而且救生圈上也明文警告不能让儿童独自游泳。但原告辨称,救生圈上印有独自游泳的卡通动物,意思就是鼓励儿童独自游泳。其结果是原告获得了4000多万美元的赔偿(中国一个儿童因意外伤害致死不过一两万人民币,真可怜!)

我们姑且不管美国人的上述三种秉性是好是坏,但是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咱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在美国(包括要去美国)就好卖了。

听了布什总统的故事,碰巧和我们TEAM的ATHONY一起去了一家生产女工内衣的厂家(其产品主要销往美加地区),拜访其老大陈总。陈总人挺好,就是对保险不懂,而且有点反感。对我们的产品不感兴趣。后来我们就谈到他的产品,我们说,您的产品有两个风险,一是您的胸罩里面用来衬托的钢丝有可能穿破保护层,而在女人那个要命的地方扎个口子,第二如果一个美国妇女戴的是您专门生产的药物胸罩,又不巧得了乳腺癌,她很可能起诉是您的产品导致的后果。而您知道赔偿后果吗?一个0.5美元不到的果冻要赔偿5000万美元,虽然发生概率是亿万分之一,但是它确实发生了,而且差不多要了厂家的命。陈老大听了,沉思了一会儿,点头道,有这个可能;然后我们又举了上述例子给他听,感觉陈总开始毛骨悚然,身子一点一点向我们这边倾斜。最后的结论是,他仔细考虑下产品责任险。

其实,我还没有把胸罩的所有风险列举完毕(如果按照咱布什总统的观点),要做到万无一失,至少还应在胸罩上列明以下几点:

1、本产品不能入口,以防窒息;

2、本产品容易燃烧,请远离火种;

3、本产品不是玩具,请放置在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4、本产品应经常清洗,否则易发臭而影响身体;

5、本产品上不能书写反革命标语,否则后果自负;

6、本产品不能用作上吊用的绳子,否则因断裂导致摔伤不负责;

7、本产品不能随地乱扔,否则因乱扔垃圾导致罚款不负责;

8、本产品要系好系牢,以免自身体上掉落而影响形象;

9、本产品可能使你更性感,因此,请不要在公众场合暴露,否则由此引起性犯罪概不负

保险案例:青霉素过敏算不算意外?

https://www.360docs.net/doc/fd3961799.html,2008年01月14日 15:14 金羊网苏小丹

案情背景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职业责任险案例

在责任险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美亚保险近日又有新举措。记者了解到,在看到时下传媒行业的风险缺位后,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日前为中国媒体从业者设计了一套风险管理方案———“传媒业职业责任保险”。它可以保障媒体在从事媒体工作过程中因过失、疏忽被人索赔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抗辩费用。(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苏公通[2006]15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7.17 【实施日期】200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 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公通〔2006〕153号2006年7月17日) 各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的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在全省加快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05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9249起,死伤281人,直接财产损失4562万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办法,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防范。 二、精心策划,大胆创新,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加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市场上的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须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在开发险种时,注重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胆创新,努力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规避火灾风险的产品。

如何写风险评估报告.解读

如何写《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建议书》 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业务顾问张清良 2013年11月4日

如何写《风险评估报告》 和《保险建议书》 大家好: 我是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张清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几年了,但是人没有离开,还在理赔部作顾问。 今天,根据保险协会的安排,我为大家讲一讲如何写《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建议书》。 一、《风险评估报告》的目的和作用 《风险评估报告》是提供给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承保师看的,是为承保师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投保、或开出什么费率提供参考依据的。 如果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受一个行业较特殊的企业的委托,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而保险公司对这家企业的情况不了解,对是否接受投保犹豫不定,或者认为风险太高开出很高的费率,这就需要经纪公司到这家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写出《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看过之后,很可能就决定承保了,并开出比较合理的承保条件和费率。 如果基层的保险公司无权承保某个险种业务,需要向上级保险公司报批,报批的材料中有一份内容完整具体、分析合情合理的《风险评估报告》,这笔保险业务很可能非常顺利地被批准通过。 如果是保险公司自己直接做业务,对于一个情况不熟悉的企业承保,可委托保险公估公司或其它专业公司对这家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查勘,写出《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自己的有经验的业务员也可以自己到企业了解情况,写出《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给公司。 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再保险公司可能会提出要看某家企

业的《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需要请一家专业公司对这家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作出报告,提供给再保险公司。 现在,保险市场“盲目承保”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都很严格,有的保险公司对一些特殊的险种的承保权都上收到总公司。这说明,各家保险公司都在非常理性的做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特别是对物流、化工、纺织行业的保险业务,还有一些管理不太正规的乡镇企业的保险业务,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小心谨慎地承保,避免承保一些不明的风险或太高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评估报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了解要投保的企业的风险程度,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决心和信心,承保之后,也有助于保险公司有的放矢地采取防损防灾的措施,避免和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对于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来说,如果你们有能力写出质量很好的《风险评估报告》,肯定会促使保险公司快速接受保险业务,有效地促进你们业务的发展。 二、如何写《风险评估报告》 要写一份对某个企业的《风险评估报告》,必须要有素材。素材是什么,从哪里来,必须要到企业去,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调查了解,对了解到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写出《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可分《财产风险评估报告》和《责任风险评估报告》,也可以在一份评估报告中既包括财产风险评估也包括责任风险评估。 从财产的可保风险来讲,企业的风险不外乎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企业自身或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自然灾害有地震、洪水、雷电、暴风暴雨、海潮、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意外事故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碰撞、倾覆、液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摘要]消防和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消防和保险存在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和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本文通过阐述消防和保险两种行业职能作用,主要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现状与对策,探讨了消防和保险两者之间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双赢"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消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合作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78-1 1引言 消防和保险都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预防和处理危险为任务,具有很强的相通性。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险行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1定义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2.2现状 2.2.1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基础 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从保险发源地的英国、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德国、经济最发达的美国等国家来看,通过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保障公众利益或善意第三方利益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如《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省(市、自治区)消防条例也无强制性条款,如《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也只明确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研究

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研究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Engineering Research on Fire Risk Assessment method of the Large-scale Markets about the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of Fire Master Candidate:Luo Yongbo Major:Safety Technology and Engineering Supervisor:Ding Xinguo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 P. R. China

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我以诚信声明:本人提交的题名为“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方法研究及应用”的硕士学位论文是在导师丁新国教授的指导下独立研究完成的,文中关于大型商场火灾风险评估结论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模型,系本人独立研究得出,不包含他人研究成果。文中所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法及认识均已经在文中标注,所应用他人之数据、图件、资料均已征得所有者同意,并且也有明确标注,对论文的完成提供过帮助的有关人员也已在文中说明并致以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

目录 建筑工程一切险 (2) 基本简介 (2)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 【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 通用条款之总责任免除 (4) 财产一切险 (5) 基本简介 (5)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5)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6) 共39条 (6) 公众责任险 (14) 基本简介 (14) 保险责任 (14) 责任免除 (14)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15) 共19条 (15) 特别约定 (19)

建筑工程一切险 基本简介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既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工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一般财产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工险不但承保物质标的,而且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因此,建工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生的下列有关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 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特别约定:抢劫、盗窃,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即属于保险责任。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工程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一直存在,因此,合理的追溯期应与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寿命是一致的,而不应以两年追诉期为期限。 经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领导、客服人员与保险公司及时有效地沟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疑问反复协商,保险公司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态度由有拒赔倾向,到保险双方对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最终被保险人索赔成功,经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单证,保险公司最终赔付被保险人128万余元。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设计院一定要和业主签署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同时发现问题后尽快报案,说明事情经过,即使当时责任方还不明确。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本案例能体现出被保险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保险理赔方面的弱势地位,无法与保险人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也能充分体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作用和价值,能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利用丰富的保险知识、专业的理赔技能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理念。

责任险核保考试

2014年非车险核保人资格考试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法,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确定责任保险的(A)是至关重要的。 A.有效期间 B.中止时间 C.起始时间 D.终止时间 2、2013某厂为其生产的高压锅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下列各项中,(B)属于不能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 A.因高压锅爆炸,使用户面部烧伤,支付医疗费用2万元 B.高压锅因爆炸而报废的损失500元 C.因高压锅爆炸致使厨具损失2000元 D.厂家在这场高压锅事故诉讼中支付诉讼费500元 3、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B)。 A.造成损害应负的一切责任 B.造成损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C.造成损害应负的刑事责任 D.造成损害应负的合同责任 4、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不包括(B)造成的损害赔偿。 A.侵犯债权 B.故意行为 C.某些合同责任 D.侵权行为 5、关于责任保险的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受害人 B.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C.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D.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6、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C) A.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B.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 C.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D.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 7、责任保险的基础是(B) A.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 B.法律制度的完备 C.侵权行为的发生 D.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8、关于产品责任保险,下例说法不正确的是(B) A.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B.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C.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 D.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 9、一个人无论是否有过失或疏忽,只要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是(C )。 A.故意侵权 B.过失侵权 C.无过失侵权 D.违约侵权 10、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主要是(B)。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合同责任 11、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中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是(B)。 A.合同关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疏忽原则 D.保证原则 12、忠诚保证保险的发现期从(B)开始。 A.损失开始时 B.保证合同终止时 C.保证合同开始生效时 D.损失被发现时 13、产品责任保险中,有些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例如药品,其承保基础宜采用(C)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难点与途径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难点与途径 摘要:火灾公共责任险的构建与发展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社会公众、消防部门、保险企业、政府的行政强制力等诸多因素。通过分析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点与难点,探索推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发展的措施与手段。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火灾消防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繁荣,部分城镇闹市区出现了一些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这些场所普遍存在着大量的火灾隐患,加之人员密集、管理难度大,造成的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触目惊心,并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大量的善后处理事宜和费用不得不由政府或单位自身承担。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受灾者所得补偿金额非常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灾害发生后的救灾重担完全落到了政府身上,使得保险作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以及管理风险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火灾公众责任险也正是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战略目标要求的新形势下发展起来的新险种。 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内涵及意义 保险是人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种类之一,是指以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发生火灾事故涉及的公共权益为被投保主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通过保险公司,或直接由保险公司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险。其核心是保护第三方权益,其标的为保险公司于发生火灾后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其它险种,特别是与财产保险的赔偿对象有明显不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针对的是置于火灾场所的受害公众,是对火灾受害公众专门设立的责任经济补偿。因此,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高风险性。在维护和保障公众权益方面具有政府的辅助功能,在火灾防治上具有监管职能,与消防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公众聚集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共同规避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核心环节之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该险种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责任风险,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灾后责任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转移受灾单位火灾风险、保障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有效地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实现消防事业与保险业、政府部门的双赢、多赢。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难点 (一)法律与政策环境不完善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

商场公众责任评估

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评估与 控制 (一)火灾公众责任评估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城市兴建了一批大商场,这些商场装饰豪华、功能齐全,满足了人们的消费需要,但是这些商场往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近年来商场事故频频发生。改革开放以来,商场、超市等在内的公共营业场所日益增多,发展数量极其惊人。这些公共营业场所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然而,当人们簇拥在华丽的商场、超市场所内享受灯光下扑朔迷离的生活时,并未在意这些场所内的火灾因素以及已经发生过的惊人的群死群伤和损失惨重的火灾事故。 而近年来,大型商场由于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特大火灾事故绵绵不断,如2004年2月,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6万元;2006年3,兰州市大型商场华邦女子饰品广场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0万元。 因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应运而生,而科学地评估大型商场火灾风险状况,既有利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稳定经营,也为核保提供技术支持。它是保险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为制定合理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和出具防灾防损建议提供科学依据。 作为保险部门,通过火灾风险评估可以全面考察商场的火灾风险状况,研究商场的火灾风险如何随外界条件的改变而变化,以便为寻求最优的安全投资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它的主要任务是准确识别系统中存在的火灾风险因素,并对这些火灾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做出恰当的评估,量化被评估对象的火灾风险状况,为提出控制与处理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奠定基础。可见,如何科学地评估大型商场火灾风险状况,既有利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稳定经营,也为核保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它是保险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制定合理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和出具防灾防损建议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就以校附近的积家购物中心为例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 (二)大型商场火灾常见原因 大型商场人员较集中、密度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而且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都比较大,社会影响很坏,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研究大型商场火灾原因有助于研究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的因素。经过调查研究表明,导致我国大型商场火灾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 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年月日 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年月日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降低火灾损失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汽)站应当投保工作责任保险”之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派出所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责任、措施和人员,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目前,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出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各部门、各派出所要加强宣传,强化对本辖区单位场所的引导,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矛盾的营业性单位(场所)作为重点,督促、引导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尤其是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单位(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降低火灾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气氛。消防大队、派出所要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营业性单位(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加强对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重要意义的宣传。在办

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宣传、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确保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太平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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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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