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组织管理办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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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制定目的

本公司為有效利用『下腳』,增進職工之福利,特訂定本規章。1.2.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變賣下腳時,均應依照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1.3.權責單位

製造部廠務課為本規章之權責單位,權責單位主管經承認單位授權

,負責本規章之管制,並確保依據本規章之規範作業。

1.4.名詞定義

所謂『下腳』係指下列尚可資為他用,且仍能變賣之物品:

1)經使用後之殘渣廢料或購進原物料、財產之包裝物,未經計入

成本者。

2)不列入本公司財產目錄之消耗品。

3)經生產製造過程所殘餘之廢料,已無用途者。

2.處理規定

2.1.處理程序

1)本公司應按月由倉儲單位定期變賣下腳,倉儲單位應先造具擬

變賣之下腳明細表,附於『內部公文單』,提出申請。

2)『內部公文單』經呈單位主管核可後,送交總經理室稽核單位

確認。

3)稽核單位應至現場確認是否屬於可變賣之下腳品。

4)稽核單位確認無誤後,統一轉由廠務單位負責變賣。

5)廠務單位每次變賣,應將下腳品予以分類,並依類別分廠商估

價,不得以統包統賣方式作業。

6)每次變賣須二家以上之廠商估價,並以採用最高價者為原則。

7)變賣下腳時,廠務單位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會同辦理。

2.2.帳務處理

1)下腳變賣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2)財會單位,先以其他收入列帳。

3)於月底結帳日時,提撥變賣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交職工福利委員

會作為福利金之一部份。

3.附則

3.1.制修廢與頒布實施

本規章屬於管理規章,經『經營會』審議後,呈請總經理核准承認

後,交由權責單位頒布公告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3.2.編號、版本、日期、頁次/頁數

本規章之項類、標題、編號、版本、實施日期、公司名稱、文件頁

次/頁數等項,見本規章之頁首與頁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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