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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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

调离制度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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