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正式版)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正式版)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8938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正式

版)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各级领导应重视人身安全,首先严格要求自己,

认真学习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遵守安全规程

制度,并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全体职工认真执行安全

规程,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

多经企业对用户的施工安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

工作业票制度;对用户的设备试验检修工作,要严格

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有关工作人员要定期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经常

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

同时,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各个环节的人员,如工

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短期培训,务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各个环节的人员在安全作业中的责任,在安全作业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关。

另外,对职工家属和子女也应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关心并督促职工工作中集中精力,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

在防止触电、倒杆、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等类事故方面,要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还应不断采用经过部和网、省局鉴定合格的、性能完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

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在生产活动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并从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错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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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xx公司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xxxx公司企业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201xxxx 发布 20xxxx 实施

Q/2GD10923-2016 xxxx公司发布

目次 目次.......................................................................... 前言........................................................................ I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安全管理的重点要求 0 第三章防止电气伤害(触电)措施 (4) 第四章防止高处坠落伤害措施 (9) 第五章防止机械伤害措施 (11) 第六章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12) 第七章防止交通伤害措施 (14) 第八章防止食物中毒措施 (16) 第九章防止溺水伤害措施 (16) 第十章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伤人和野外作业人员意外伤害的措施 (17)

前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人

身安全,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员工在运行、维护、操作、检修、施工等生产建设活动中的行为,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福建公司《预防交通、触电、高空坠落及烧伤烫伤事故人身伤害管理制度(四防机制)》中关于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措施。 本标准由xxxx公司标委会提出 本标准由xxxx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审定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措 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842-4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原水利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992)的有关要求。 1.2 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四)理赔资料清单 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 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目录 一、防止触电措施 (2) 二、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6) 三、防止误操作措施 (11) 四、防止灼烫、窒息、中毒措施 (12) 五、防止机械伤害措施 (15) 六、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17) 七、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19) 八、防止易燃易爆危险品措施 (20) 九、防止车辆伤害措施 (21) 一、防止触电措施 1.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检修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做到四检查:检查设备名称、编号是否与工作票一致;检查设备是否确已断开电源;检查工作地点确在地线保护范围内; 检查工作地点与带电设备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在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在高压设备上作业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4.运行中和备用的高压设备的固定遮栏以及开关室门均应锁住,安全标志和设备的双重名称应明显、清晰。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若有必要移开遮栏,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严格保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

5.为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做好悬挂标示牌和装设临时遮栏或全封闭网状围栏的措施。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围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6.在总降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设置围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7.在带电杆塔上刷油漆、除鸟窝、除风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检查瓷瓶等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应保证不小于安全距离:35kV距离1米;不能通过限制作业人员肢体活动的方式来满足安全距离。如工作需要又不能保证上述安全距离时,应按带电作业进行,工作人员应具备带电作业资格。当等电位带电作业时的安全距离还不能保证时,应将带电设备停电,验明无电压、装设接地线后,方可进行工作。 8.在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合格的专用验电器进行验电,验电前验电器应先在相应电压等级的有电设备上检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 9.当与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时,必须在保证安全距离处装设遮栏或网门并锁好,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当工作现场情况有变或工作内容临时有变动,原来的安全设施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而必须更改时,工作人员必须向工作负责人说明情况,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同意后方可更改安全设施,否则,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 10.在电气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时,应在试验现场装设遮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派人看守。其它非试验人员不得靠近,试验人员应离开被试设备,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不得触及试验的高压引线,在试验的同时不得进行其它检修、维护等工作。当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端都要装设遮拦,并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两端都要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重点措施

防止人身伤害事故 重点措施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人身事故措施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本办法适用于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人身事故措施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仓库防火安全规则》。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是企业防止人身伤害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止人身伤害的第一责任人。 3.2 安全科是人身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3.2.1组织制定全厂反人身事故措施。 3.2.2检查和督促反人身事故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1各专业要及时全面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反人身事故工作的指示、要求、会议精神,各专业的落实办法和提出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控制人身伤害,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威胁人身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解决。对培训教育、劳动组织、基础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需要领导决策的,要及时把问题反馈给上级领导,对基层的反人身事故工作要坚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4.1.2班组长和工作负责人要全面熟悉、掌握本专业人身伤害事故的控制措施,对班组、工作组成员防止人身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考核,认真控制异常和未遂,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行为。 4.1.3一切作业(含检修、试验、施工、操作,下同)必须按照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杜绝违章作业。 4.1.4作业班组全体成员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正确的作业方法和保证安全的防范措施。 4.1.5严禁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坚决制止各岗位工作人员违章作业,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情。 4.1.6工作班组在进行各类作业的危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交底工作时,要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有针对性,要使作业者明白,掌握所交待的内容。 4.1.7作业现场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不准开工,认真执行“九不准”“一拒绝”。“九不准”是: 1、施工、检修作业,未制订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工; 2、各项作业,不认真办理工作票不准开工; 3、参加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范围,不了解安全注意事项,不知道临近带电部位不准开工; 4、应设监护人的作业项目未设专职监护人,不准开工; 5、所有高压电气设备停电作业,未经验电,未装设接地线不准开工; 6、未设标志或设备标志不清不准开工; 7、明火禁区,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不准开工; 8、高空作业,无防止坠落措施,不准开工; 9、较大型作业,按规定应到位的领导不到现场,不准开工。 “一拒绝”是:领导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可拒绝工作。 4.1.8车辆管理要做刭“七个严禁”∶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_1

合同编号:YT-FS-2548-83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

编号:SM-ZD-2218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预防 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为认真落实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有效预防发电企业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制定本措施。 1.1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发电企业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管理,即可用于指导人身伤亡事故的预防工作,也可作为发电企业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年度“安措”的依据。 1.2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范本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一、目的: 为杜绝风电场安全隐患,防止各种工作中的伤亡事故,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风电机组安全手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二、组织机构: 组长:风场场长 副组长:风场技术专责 成员:各值(班)长 三、职责 1、防止人身伤亡(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由组长全面负责监督、管理、考核。各值长、班长是本单位防止人身伤亡(伤害)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组长负责日常具体的工作项目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组织机构贯彻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九项重点要求》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部署此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认真计划,合理安排,统一部署,认真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指导,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3、组织机构对员工群众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培训讲解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使全体干部、员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4、组织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漏洞,汇报并协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对不按期整改和拒绝整改的要制定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5、组织机构要将其所需资金和整改期限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中逐步进行整改。 四、防止人身伤亡(伤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一)、作业人员要求 1.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作业培训。对从事带电作业、起重、风电机特殊巡视、风电机组检修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夜间巡视及检修人员应备好照明设施。 3.工作监护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监护人培训工作,使电气作业人员全部具备现场作业基本监护技能。 (二)、作业程序 1. 工作前应按照《安规》要求,视工作内容办理相应的工作票;无须办理工作票者,应制订完备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明确工作负责(监护)人。 2.现场作业开始前,工作负责(监护)人必须核对工作成员,交待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工作分工、工作中危险点及防范措施,工作班成员必须对上述内容进行复诵。 3.现场作业必须设工作监护人,对高处作业、带电作业,每个作业点、每个小组必须指定一个监护人。工作监护人应及时到位;在线路停电工作时,工作负责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346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

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电力公司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编号:SM-ZD-86274 电力公司防止人身伤亡事 故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电力公司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原水利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992)的有关要求。 2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已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实用版

YF-ED-J179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措 施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实用 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认真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中 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原 水利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 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 工作规程》(DL 5009-1992)的有关要求。 1.2 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 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

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1.3.1 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方法。 1.3.2 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1.4 加强对各种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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