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一(超级经典) 共62页PPT资料
《民法总论》课件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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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总论课件第一课

试论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梁凤琴(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500)【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云南大学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云南省与湄公河国家跨境民族的民心相通研究”(项目批准号:17YNUHSS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梁凤琴(1996-),女,陕西汉中人,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摘要】先秦儒家义利观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是中华文明延续的精神命脉。
辩证地看待和吸收先秦儒家义利观,从传统资源中汲取养分,有利于促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
挖掘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当代价值,有助于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
【关键词】先秦;儒家义利观;新时代;当代价值【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36(2020)06-0070-05义利观作为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其内容主要是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而且还涉及到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
而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处理社会关系中所不能回避的。
特别是从国际形势来看,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国内发展来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14辩证地评价和吸收先秦儒家义利观,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和加快我国现代化发展,重新调整利益关系,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伦理内涵义利观是人们关于“何者为义、何者为利”的根本看法。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义利之辨”一直延续到今天,也依然是人们判断社会实践的价值标准之一。
“义”、“利”看似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实则却相互包容。
(一)“义”与“利”的本质内涵第一,从“义”的本质内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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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学习方法:(一)理论层面:从逻辑推理、价值取向、历史演进等方面把握民法制度体系。
(二)务实层面:从学说、法条、判例三个方面综合把握主要参考资料:1、(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释本》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语源(1)古代法(罗马法):“市民法” ius civile —对市民相互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市民法也为“世俗法”之意。
(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封建的意识形态;据此,“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会的法”这一内涵。
(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试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识形态,所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
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1)法定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两点说明①鉴于“公民”一词内涵的公法属性,可将民法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该定义引入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调整对象的内涵1、人身关系的含义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相应社会实体的主体资格(人格),并调整相应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主体性要素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1)对主体资格的解释①导入案例例1.甲被邻居乙的小狗“贝贝”咬伤,则甲应向谁要求赔偿?向乙,或者向“贝贝”?“贝贝”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地位?例2.小明是一6岁男孩,小莉是一5岁女孩,某天小明对小丽说:“我们结婚吧,明天去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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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形式意义上,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 典 ;实质意义上,指一切调整商事行为的法 律规范。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于民法;(2)民法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商 法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 调整范围不同;(3)特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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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二)变更 (三)消灭 四、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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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与特征 1,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主体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二、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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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四)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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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 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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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和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依法宣告 (二)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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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被宣告死亡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 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 (二)否定说 (三)实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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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 年3月8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 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 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 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 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 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 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 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262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 度烧伤,烧伤面积8%。”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 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 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 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目前劳 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引自网络——张海斌 文)
第三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
(一)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二)未来民法典的体系
• 二、民法学的体系 • (一)总论(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4、民 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时效与期间 • (二)物权 • (三)债权 • (四)知识产权 • (五)人身权 • (六)亲属;(七)继承权;(八)民 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 原则。(区别于各分支的原则) 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 的综合反映。
专题讲座之二: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之民法62页PPT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专题讲座之二: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之民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法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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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有朋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请求开心电器行交付 电脑,并移转电脑的所有权。
小结:
•
第一:民法的立法技术,是由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 但在处理具体的案件
时,应当反其道而行之: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以请求权基础为思考的出
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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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民法在体例上虽然分为五篇,但各篇并非孤立存在。各篇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支付价款的迟延,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 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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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交付的奥迪车是“泡水车”。
• 对于乙交付的汽车具有瑕疵,或者说交付的标的物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适用《合同法》第155条并联立适 用111条。
(1)苏有朋只有17岁,但其依靠自己的收入作为其主要 生活来源,因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通11-2)
(2)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赵薇时生效。(合同16-1)
2)开心电器行的承诺。
(1)赵薇是开心电器行的代理人。
(2)赵薇的代理行为对开心电器公司发生效力。(民法通则 第63条第2款)
3)苏有朋与开心电器行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
• 问题是:苏有朋可不可以要求开心电器行交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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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所涉及的,是否为法律关系?
(2)如果涉及的是法律关系,那么是属于公 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3)如果是私法关系,则要看是民法关系还 是民事特别法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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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1.苏有朋对开心电器行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35条。
1)苏有朋向开心电器行购买惠普电脑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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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主体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以诚相待、恪守信用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
权利不得滥用:主体应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 利益
三、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1、总论 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 行为、代理和时效 2、分论 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四、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2、密切关注社会变化 3、立足本国,放眼世界 4、应了解“三个动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词源和含义
问题:试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本案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自己
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第三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监护 住所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