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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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船舶轮机人员管理

第五章船舶轮机人员管理
第五章 船舶轮机人员管理
第一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一、概 述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STCW78),是国际海事组 织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 和值班行为。
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 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 即行终止。
3.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 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对仲 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STCW95公约的内容构成与编排
STCW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 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 A部分是关于附则有关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与附则的章节一一对应 。 B部分是关于附则的建议和指导,它与公约附则、规则A部分的章节一 一对应。 STCW95公约的附则把公约技术条款在附则中以规则的形式体现,其内 容共分8章。 第1章 总则; 第2章 船长和甲板部; 第3章 轮机部; 第4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第5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第6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第7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8章 值班。

最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最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摘要: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的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强国战略的整体思路。

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

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船舶管理10-STCW2011 公约

船舶管理10-STCW2011 公约

STCW78/95公约新增内容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 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 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 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 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STCW78/95公约A部分和B部分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STCW2010
船舶管理 –STCW78/95
一、STCW公约概述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orking for Seafarers 1978,简称 1978年 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50个公约中最重 要的公约之一,于1978年7月7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 效。该公约对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的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制定起到了巨大作用,对促进各缔约 国海员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导致的海难事 故和海洋环境污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STCW78/95公约内容编排
第Ⅲ章:轮机部,共4条,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对主推进动力装臵为3 000KW及以上船舶 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主推进动 力装臵在750~3000 kw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 证的强制性要求,对传统有人看守机舱的负责值班的轮 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 性最低要求,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 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 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共2条,分别对无线电报务员的发 证和培训作出了规定。

通过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精)

通过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精)

MSC 81/25/Add.1附件3海安会第MSC.203(81)号决议(2006年5月18日通过)通过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进一步忆及《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培训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关于《公约》修正程序的第XII条,在其第八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按照《公约》第XII(1)(a)(i)条提出并散发的《公约》修正案,1. 按照《公约》第XII(1)(a)(iv)条,通过《公约》修正案,其正文列于本决议之附件;2. 按照《公约》第XII(1)(a)(vii)(2)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07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反对该修正案;3. 请缔约国注意,按照《公约》第XII(1)(a)(viii)条,该《公约》修正案将在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08年1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遵照《公约》第XII(1)(a)(v)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列修正案正文的核证无误副本送发《公约》的所有缔约国;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MSC 81/25/Add.1ANNEX 3Page 2附件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修正案第 I 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澄清12 第1款第.25项末尾的句号改为分号。

在第1款中,原有的第.25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26和.27项:“.26 《船港保安规则》系指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缔约政府会议在2002年12月12日以第2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船港保安规则);.27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负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联络在内的船舶保安工作的、向船长负责的船上人员。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1997年修正案附件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1997年修正案(1997年6月4日以MSC.67(68)号决议通过)第V/2节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1以下条文取代第A-V/2.5节:“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在紧急情况下负责旅客安全的任何人员应:.1按表A-V/2中所列的职务、职责和责任成功地完成了第V/2条第8段要求的经认可的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培训:和.2需要按表A-V/2第3和4栏中所列的评估适任能力的方法和标准提供已达到所需适任标准的证据。

”2在第A-V/2节末尾处加上下列新的表A-V/2: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最低适任标准表A-V/2┌────┬─────────┬─────────┬──────────┐│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表明适任的方法│评估适任的标准│├────┼─────────┼─────────┼──────────┤│组织船上│了解:│对从经认可的培训、│船上应急程序应确保随││应急程序│.1船舶的总体设计│一个或多个已制定的│时对紧急情况作出反应│││和布置│应急计划的操练和实││││.2安全规则│际演示中获取的证据││││.3应急计划和程序│进行评估││││制定船上具体应急程│││││序原则的重要性,包│││││括:│││││.1船上应急程序的│││││预先规划和演习的必│││││要性│││││.2所有人员均注意│││││到并在紧急情况下│││││尽可能认真地坚持│││││预先规划的应急程│││││序的必要性│││├────┼─────────┼─────────┼──────────┤│最好地利│最好地利用资源的能│对从经认可的培训、│应急计划最好地利用了││用资源│力,考虑到:│实际演示和船上培训│现有资源│││.1紧急情况下的可│及应急程序的演习中│任务和责任的分配反映│││用资源也许有限的可│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估│了个人的已知适任能力│││能性││对团组和个人的作用和│││.2需要充分利用可││责任有明确规定│││以立即得到的人员和│││││设备并在必要时临时│││││凑成根据从先前的客│││││船事故中得到的教训│││││组织现实演习以保持│││││准备状态的能力;演│││││习后的总结│││├────┼─────────┼─────────┼──────────┤│控制对紧│对紧急情况作出初步│对多经认可的培训、│程序和行动符合确定的││急情况的│评定并按照制定的应│实际演示和应紧程序│船上危机管理的原则和││反应│急程序作出有效反应│的船上培训和演习中│计划│││的能力领导技艺│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估│目标和战略适合于紧急│││在紧急情况下领导和││的性质,考虑到意外情│││指导他人的能力,包││况,最好地利用了现有│││括需要:││资源│││.1在紧急情况下作││船员的行动有助于保持│││出榜样││秩序和控制│││.2将精力放在决策│││││工作上,因为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行动│││││迅速│││││.3激励、鼓励和安│││││定乘客和其他人员│││││紧张心理的处理│││││察觉个人和船舶应急│││││小组其他人员过度紧│││││张心理征状发展的能│││││力│││││懂得紧急情况引起的│││││紧张心理能影响各个│││││人员的工作以及他们│││││按指示行动和遵守程│││││序的能力│││├────┼─────────┼─────────┼──────────┤│在紧急情│人的行为和反应│对从经认可的培训、│船员的行动有助于保持││况下控制│在紧急情况下控制乘│实际演示和紧急程序│秩序和控制││旅客和其│客和其他人员的能力│的船上培训和演习中│││他人员│,包括:│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估││││.1了解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和其他人员│││││下乘客和其他人员│││││的一般反应方式, │││││包括下列可能性:│││││.1.1一般人们要过│││││一定时间才能接│││││受有紧急情况的│││││事实│││││.1.2一些人可能惊│││││慌失措,并且不│││││以正常的理性行│││││动;他们的理解能│││││力可能受到损害;│││││他们对指示的反│││││应不如在非紧急│││││情况时那样敏捷│││││.2了解乘客和其他│││││人员,除其他行动│││││以外,可能:│││├────┼─────────┼─────────┼──────────┤│在紧急情│.2.1在出现问题时││││况下控制│的第一个反应是││││旅客和其│开始寻找亲友和││││他人员│(或)其所有物│││││.2.2躲避在其住舱│││││或他们认为能│││││避开危险的船│││││上其他地点│││││.2.3当船舶横倾时,│││││往往移动到较│││││高一侧│││││.3了解家人失散可│││││能会引起的惊慌│││││失措问题│││├────┼─────────┼─────────┼──────────┤│建立和保│建立和保持有效通信│对从经认可的培训、│在整个紧急情况期间尽││持有效通│能力,包括:│练习和实际演示中获│快地取得、评估和核实││信│.1清楚简明的指示│取得证据进行评估│所有现有来源的信息│││和报告的重要性││向个人、应急小组和旅│││.2鼓励与旅客和其││客提供的信息是准确、│││他人员的信息交││相关和及时的│││流和鼓励他们提││信息使旅客不断了解紧│││供反馈的必要性││急的性质和需要人们采│││在紧急情况下向旅客││取的行动。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船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完成B 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驾驶台资源管理讲义第一章解析

第一章驾驶台资源管理基础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95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78/95)的B-Ⅷ/2部分中强调了船舶驾驶人员团队工作的重要性,并指出:“参加驾驶台团队工作的人员必须由足够的、称职的和不同职级的航海人员组成,他们必须分工明确、任务到人,各人之间的对话与联系应明确无误,集中精力工作,能随时对环境与局面的变化做出及时反应和采取有效的措施”。

2010年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STCW78/95的基础上,突出了驾驶台管理级船员的领导和管理能力的重要性,以及操作级船员的领导和团队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强制性适任标准,在A-II中分别新增了管理级船员《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运用》和操作级船员《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运用》等内容。

第一节概述1、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95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78/95)的B-VIII/2部分”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指导“的”驾驶台资源管理“部分指出,公司须向各船船长和驾驶员发布一驾驶台资源管理原则为基础,关于驾驶台值班人员如何配置和使用的持续评估的必要性的指导,包括:⑴要有足够的合格的驾驶台值班人员,以保障有效地执行各项职责;⑵所有参与值班的驾驶人员都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适于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或者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在做出航行或操作决定时需考虑到每个值班人员的资格;⑶分配给每个值班人员的职责需明确无误,并且值班人员需证实已明白自己的职责;⑷工作任务需按明确的次序完成;⑸不要给任何航行值班员分派其不能有效完成的过多或过难的工作任务;⑹任何时候对每一个人都需分派其最能充分有效履行其职责的岗位,当情况需要时,需另行分配其岗位;⑺对航行值班人员,不要分派给不同的职责、任务或岗位,除非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确信这种调整能有效地完成;⑻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仪器和设备需备妥,使负责航行值班的相应人员随时可用;⑼航行值班人员之间的通话需清楚、迅速、可靠,并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关;⑽非紧要的活动和使人分散精力的活动要避免、禁止或取消;⑾所有驾驶台设备需工作正常,否则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在做出操作决定时需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任何故障;⑿需收集、处理和解释一切重要的信息,并使之便于为履行其职责而需要这种信息的人员使用;⒀驾驶台或任何工作面上不得放置无关物品;⒁航行值班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需做好准备,以便充分有效地对环境改变做出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专业培训和快速救助专业培训的船员;(二)开展船员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船员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在各种紧急情况下释放并操纵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以及弃船后对求生者实施救助和救生艇筏管理的专业技能训练。

第六条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系指船员在各种紧急情况下释放并操纵快速救助艇和提高救助能力的专业技能训练。

第七条凡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在500总吨(750千瓦)或以上船舶组成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必须完成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专业培训,并取得《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凡在配备快速救助艇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人员必须完成精通快速救助艇专业培训,并取得《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开展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或快速救助艇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达到附件一或附件三所列的相应标准;(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或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条凡申请参加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船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二)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三)完成了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并持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四)身体健康,尤其是听力和视力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

驾驶台资源管理讲义第一章

驾驶台资源管理讲义第⼀章第⼀章驾驶台资源管理基础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95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78/95)的B-Ⅷ/2部分中强调了船舶驾驶⼈员团队⼯作的重要性,并指出:“参加驾驶台团队⼯作的⼈员必须由⾜够的、称职的和不同职级的航海⼈员组成,他们必须分⼯明确、任务到⼈,各⼈之间的对话与联系应明确⽆误,集中精⼒⼯作,能随时对环境与局⾯的变化做出及时反应和采取有效的措施”。

2010年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STCW78/95的基础上,突出了驾驶台管理级船员的领导和管理能⼒的重要性,以及操作级船员的领导和团队⼯作的重要性,作为强制性适任标准,在A-II中分别新增了管理级船员《领导⼒和管理技能的运⽤》和操作级船员《领导和团队⼯作技能的运⽤》等内容。

第⼀节概述1、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95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78/95)的B-VIII/2部分”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指导“的”驾驶台资源管理“部分指出,公司须向各船船长和驾驶员发布⼀驾驶台资源管理原则为基础,关于驾驶台值班⼈员如何配置和使⽤的持续评估的必要性的指导,包括:⑴要有⾜够的合格的驾驶台值班⼈员,以保障有效地执⾏各项职责;⑵所有参与值班的驾驶⼈员都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适于充分有效地履⾏职责,或者负责航⾏值班的驾驶员在做出航⾏或操作决定时需考虑到每个值班⼈员的资格;⑶分配给每个值班⼈员的职责需明确⽆误,并且值班⼈员需证实已明⽩⾃⼰的职责;⑷⼯作任务需按明确的次序完成;⑸不要给任何航⾏值班员分派其不能有效完成的过多或过难的⼯作任务;⑹任何时候对每⼀个⼈都需分派其最能充分有效履⾏其职责的岗位,当情况需要时,需另⾏分配其岗位;⑺对航⾏值班⼈员,不要分派给不同的职责、任务或岗位,除⾮负责航⾏值班的驾驶员确信这种调整能有效地完成;⑻履⾏职责所必须的仪器和设备需备妥,使负责航⾏值班的相应⼈员随时可⽤;⑼航⾏值班⼈员之间的通话需清楚、迅速、可靠,并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关;⑽⾮紧要的活动和使⼈分散精⼒的活动要避免、禁⽌或取消;⑾所有驾驶台设备需⼯作正常,否则负责航⾏值班的驾驶员在做出操作决定时需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任何故障;⑿需收集、处理和解释⼀切重要的信息,并使之便于为履⾏其职责⽽需要这种信息的⼈员使⽤;⒀驾驶台或任何⼯作⾯上不得放置⽆关物品;⒁航⾏值班⼈员在任何时候均需做好准备,以便充分有效地对环境改变做出反应。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摘要:
一、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背景和目的
二、公约的内容和条款
三、公约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一、《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背景和目的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在1978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制定一致同意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这一公约的制定考虑到了达成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为缔结一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二、公约的内容和条款
公约共有15 个条款和一个包含技术规则的附则,附则是公约的组成部分。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并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以确保公约的执行。

2.海员培训:各缔约国应制定海员培训制度,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3.海员发证:各缔约国应制定海员发证制度,对通过培训的海员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4.海员值班:各缔约国应制定海员值班制度,确保海员在值班期间能够履行职责,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三、公约的实施和影响
自公约制定以来,各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加强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管理。

公约的实施对提高海员的职业素质和保障海上安全产生了积极影响。

总之,《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提高海员的职业素质和保障海上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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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 5年修正案 目 录 第Ⅰ章 总则 第Ⅰ/1条 定义 第Ⅰ/2条 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 第Ⅰ/4条 监督程序 第Ⅰ/5条 试验的实施 第Ⅱ章 船长——甲板部 第Ⅱ/2 条附录 第Ⅱ/4 条附录 第Ⅱ/6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Ⅳ章 无线电人员

第Ⅳ/1条 适用范围 第Ⅳ/2条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Ⅳ/2条附录 第Ⅳ/3条 保证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继续精通业务和 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Ⅵ章 第Ⅵ/1条 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Ⅵ/1条附录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 95年修正案 第Ⅰ章 总则 第Ⅰ/1条 定义 把第(k)和(1)款的原有条文改为: “(k)‘无线电操作人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颁发或承认的与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有关的适当证书者。”

(p)以“本组织的建议案”代替“海协建议案”。 (r)删去“海协”二字。 (s)删去“海协”二字。 将(k)至(s)款改为(k)至(r)款。 第Ⅰ/2条 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 将第2款第1行改为: “关于无线电操作人员,主管机关可:”。 第Ⅰ/4条 监督程序 在第3款,以“无线电操作人员”代替“电报员”。 增加新规定如下: “第Ⅰ/5条 试验的实施 1.这些条款不得妨碍主管机关授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与试验。 2.就本条而言,‘试验’这词系指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有关使用自动或综合系统的实验,以便评价执行具体任务或满足本公约规定的特定安排的替代办法,这些替代办法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应与这些规则所提供者一样。

3.授权船舶参与试验的主管机关应确信进行试验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应与这些规则所提供者一样。这些试验应按照本组织通过的指南进行。

4.这类试验的详情应尽可能早地报告本组织,不应晚于计划开始试验之日前6个月。本组织应将这些详细资料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5.按照第1款授权的试验的结果和主管机关对这些结果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应报告本组织,本组织应将这些结果和建议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6.任何缔约国如对按本条授权的特定试验有反对意见,应尽早将这些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反对意见的详情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7.授权进行试验的主管机关应尊重其他主管机关对该试验的反对意见,指示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航行于向本组织提出反对意见的沿海国的领水时不进行试验。

8.主管机关如根据试验做出结论:某一特定系统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与这些规定所提供者同样,可授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长期内继续使用这种系统营运,但应符合下述要求:

(a)在按照第5款提交了试验结果后,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供任何这类授权的详情,包括指明可能获得该授权的具体船舶,以便由本组织将这些资料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b)按照本款授权的任何操作应按照本组织可能制订的指南,在与试验期同样的应用范围内实施;

(c)这类操作应尊重按照第7款从其他主管机关收到的反对意见,只要这类反对未经撤销;和

(d)按照本款授权的操作,只有在尊重此后海上安全委员会关于本公约的修正案是否适当和如适当,这种操作在修正案生效前是否应暂停或允许继续进行作出决定才能被允许。应任一缔约国的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应确定审议试验结果和作出适当决定的日期。”

第Ⅱ章 船长——甲板部 第Ⅱ/2条 附录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7.船舶操纵 在原有条款中: (j)以“救助艇或救生艇筏”代替“救生艇或救生筏”。 (k)以“救助艇或救生艇筏”代替“救生艇或救生筏”。 8.船舶稳性构造和损害控制 在原有条款中: (e)以“本组织的建议案”代替“海协的建议案”。 16.通信 以“无线电通信和视觉信号”代替小标题“通信”。 原(b)和(c)款修正如下: “(b)无线电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信息的能力。

(c)《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紧急遇险信号程序知识。” 17.救生 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救生筏”。 18.搜寻和救助 删去原文中“海协”二字。 19.表明熟习业务的方法 (f)救生 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 第Ⅱ/4条附录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 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0.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以“无线电通信和视觉信号”代替小标题“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c)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c)无线电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信息的能力。”

12.救生 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及其降放设备和装置,包括无线电救生设备、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救生服和保暖器具在内的设备的知识。海上求生技术的知识。”

13.应急措施 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指导文件》最新版的有关附录中所列项目的知识。” 16.英语 删去原有文字中“海协”二字。 20.搜寻和救助 删去原有文字中“海协”二字。 第Ⅱ/6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2(d)(vii)款的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降落伞火箭信号、手持火焰信号和可浮烟火信号的知识;” 原第Ⅳ章由下述代替: “第Ⅳ章 无线电人员 说明: 关于无线电值班的强制性规定,已订入《无线电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关于无线电维修的规定,已订入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本组织通过的指南。

第Ⅳ/1条 适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中工作的船上无线电人员。

2.符合1992年2月1日前实施中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船舶无线电人员在1999年2月1日前应符合在1992年12月1日前实施中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规定。 第Ⅳ/2条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在船上负责或执行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每个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按《无线电规则》的规定颁发或承认的一种或几种适当的证书。

2.此外,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的船舶的无线操作人员应:

(a)年龄不小于18岁; (b)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听力和说话能力; (c)符合本条附录的要求。 3.要求每个证书应试者必须通过一种或几种考试,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4.发证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使无线电操作人员足以安全和有效地执行其无线电通信职责。取得《无线电规则》中规定的每种证书所需知识应符合该规则。此外,对《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各种证书,所要求的知识和培训应包括本条附录所列科目。在确定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培训时,主管机关也应考虑本组织有关的建议案。

第Ⅳ/2条附录 无线电人员最低附加知识和培训要求 1.除符合《无线电规则》颁发证书的要求外,无线电操作人员应该具有下述方面的知识和包括实际训练在内的培训:

(a)提供包括下述在内的紧急情况下的无线电业务: (i)弃船; (ii)船舶失火; (iii)无线电装置局部或全部损坏。 (b)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及其设备,特别是无线电救生装置的操作; (c)海上求生; (d)急救; (e)防火和灭火,特别是无线电装置的防火和灭火; (f)与船舶和人员安全有关的无线电设备的危害的预防措施,包括电的、放射性的、化学的和机械的危害;

(g)《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MERSAR)的使用,特别是有关无线电通信部分;

(h)船位报告系统和程序; (i)《国际信号规则》和《标准航海用语》的使用; (j)无线电医疗系统和程序。 2.主管机关可视情况改变第1款为向按照第Ⅱ、Ⅲ和Ⅵ章规定颁发证书者颁发无线电操作人员证书所要求的知识和培训,但主管机关应确信为颁发证书所要求的培训标准或知识水平是适当的。

第Ⅳ/3条 保证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继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要求每个持有主管机关颁发或承认的一种或几种证书的无线电操作人员,为了继续具备海上服务资格,在下述方面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a)每隔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提供证明:身体健康,特别是视力、听力和说话能力;以及

(b)专业能力,以下述方式表明: (i)在海船上从事无线电业务,一次中断不得超过5年;或 (ii)履行过与该级别证书相应任务的有关职责,这些职责至少被视为等同于第1(b)(i)条中要求的海上服务;或

(iii)按照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无线电规则》,通过了经认可的考核或成功地完成了经认可的海上或岸上的培训课程,课程应包括与海上人命安全直接有关并适用于该人所持有的证书的内容。

2.当新的方式、设备或做法在有权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上成为强制性要求时,该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无线电操作人员通过经认可的考核或成功地完成适当的海上或岸上的培训课程,特别是对于与安全有关的任务。

3.每个无线电操作人员为了继续具备资格在需有国际规定的特别培训要求的特定种类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服务,必须成功地完成经认可的有关培训或考试,这些培训和考试应该考虑有关的国际规则和建议案。

4.主管机关必须保证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提供有关无线电通信和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规则中的最新修改的文本。

5.鼓励主管机关与有关方面协商,视情为现职的,特别是为重返海上服务的无线电操作人员制定或促使制定一套完整的自愿或强制性的,海上或岸上的复习和进修课程。课程应包括与无线电工作直接有关的内容、海上无线电通信技术和有关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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