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马怀德 解志勇)
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原因与可行性探究

关键 词 :行 政诉讼 调 解 ;撤 诉 ;和 解 ;原 因;可行性 中图分类 号 :D 2 . 9 53 文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17 — 5 1( O )0 — 1 8 0 6 104 2 l 1 6 0 0— 4
法》 实施 后 的 司法实 践 却 突破 了该 规定 。行 政诉 讼 案件 的撤诉 率 居 高不 下 。 中原 告 主动 撤 诉率 其
更是 惊人 据 有效 统计 。 19 年 ̄ 2 0 年 。 国 从 9 4 R0 0 全 J 人 民法 院一 审 行 政 案 件 的 撤诉 结案 率 平 均 达到 4 . 其 中原告 主动撤诉 率平 均达6 .%。② 进 78 %, 0 4 [ 入2 世 纪之后 , l 北京 某 区级 法 院 的行 政案 件 原告
根据分权理论 , 国家 权 力 分 为立 法 权 、 政 行 权、 司法 权 , 分别 由立法 机关 、 政 机关 和法 院行 行 使 。当今 社会 , 政 权 渗 透 到社 会 生 活 的方 方 面 行 面 , 人 们 的 衣食 住 行 无 所 不 包 , 管 着 国家 的 对 掌 人力 、 力 、 物 财力 。法 院作为 维护 公平 的最 后一 道 屏 障 , 行政 权行 使 司法 审查 权 。但 就 目前 我 国 对
据 目前 实施 的 《 行政 诉 讼 法 》 合 法 性 审查 的对 象 ,
限定 于具 体 行政 行 为 。 于这 种 对 象 是否 过 窄 暂 至
面对 司法 审判实践 与法律 规定不相 符 的困惑 , 学 术界 认 为与其 任 由这种 “ 和稀 泥 ” 的审判 方 式 式 大行 其道 , 如将其制度 化 、 不 规范化 , 使行政 诉讼 和 解 在规范层 面上进行 。 不至于让法 院与行政 机关 串 通, 以行 政诉 讼 和解 为幌子 , 出现损 害相 对人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 , 促使 行 政机关 依法行 政 , 法承 担 责 依 任 。 制度 的构 建到底有元 可行 性 , 该 对此 , 笔者有几 点疑 问 : 第一 , 依据依 法行政 的观念 , 政权 必须严 行 格受 制 于法律 规 定 , 而不得 自由处 分 , 么构 建行 那 政诉 讼 和解 制度 是否 与“ 权力 不可 处分 ” 论存 公 理 在不可 调和 的冲突呢?第二 , 政诉讼 的双方 当事 行 人若可 以和解 , 意味着被告— — 行政机 关会 改变 自 己的行政 行 为 。 即使法 律规定 “ 告 可 以改变 其所 被 作的具体 行政行 为” 未明确指 出被告 应该 在什 。 么时候 、 么情况下 可 以改变 , 什 而且 , 行政 诉讼 和解 所包 含 的这种 “ 变 ” 会对行 政 行 为效力 理论 产 改 不 生冲击 吗?
论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五 建设 高素 质 、 业化 的行 政 审 判 队伍 专
高素质 、 专业化的行政审判 队伍是行政审判 的基础 , 离 开 了这个根本性 的问题 ,就不可 能建立起来完 善的行政诉
讼制度 。 首先 , 转变思想 , 加强行政审判重要性 的认识 。我们 一 定要转变那种认为行政 审判就是装 门面 的错误认识 ,认 识
诉讼 , 于行政审判具有多大 的社会影响力 , 取决 即社会公众 对行政审判的认知程度 。 行政审判要打开局 面, 就必须要硬 起手腕树立 自 身的司法权威 。要充分利用广播 、 电视专访 、 开设报刊专栏 , 宣传 , 上街 以案讲法 、 疑解难 。 答 大力宣传行 政诉讼法 的意义和 目的,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对行政诉 讼 的信心 , 提高人们依法保护 自己合法权 益的主动性。 还要 注意通过 当地政府信访部 门, 多渠道拓 宽案源 。 对政府无法
基础上 , 揭示 了我国行政诉讼 目前存在的、 急需解决的几大问题 , 并针对这几 大问题提 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 关键 词 :诉讼 ; 违宪审查; 裁决; 变更权 中图分类号 : 9 54 D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3 3 (0 11 - 0 2 0 17 — 2 12 1 )10 5 — 2
窄 . 能 够有 效的 保 护 行政 相 对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
我 国行 政 诉 讼 概 述
我国行政诉讼 制度始建于 18 年《 92 民事诉讼法 ( 试行) 》 颁行之际 , 8 年现行《 19 9 行政诉讼 法》 的颁布 , 志着我 国相 标
对完整 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形成 。最高人 民法 院的统计显 示 :9 9年至 20 18 0 8年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 理各类一 审 行政案件 10 0 5 , 4 5 8 件 审结 10 5 2件 , 4 13 结案率为 9 .%。① 97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想与现实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想与现实法律是时代的一面镜子。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政治改革热潮的产物;此后实施中的艰难窘迫,则折射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停滞和国家治理方式的徘徊。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恰逢中共中央决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一次修改将会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行政诉讼的难题?它又反映了行政法治什么样的发展局面呢?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众多学者表达了他们的愿望,并起草了多个版本的建议稿。
[1]在我与一些年轻学者共同起草的《理想的行政诉讼法》中,我们提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实现如下三个目标:首先,着力突破行政诉讼面临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切实解决“立案难、判决难、终了难”的问题,摆脱目前行政诉讼的困顿局面;其次,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改革原、被告制度,更好发挥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利、监督依法行政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功能;第三,调整篇章结构,重述法条文字,使法律规定更加清晰和严谨。
[2]这三点修法目标有着优先次序:第一点为当下急务,第二点为扩充发展,第三点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
现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落幕。
像多数法律出台后的情况一样,业界对此褒贬不尽一致。
多数学者认为,这次修改对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基本上做了回应,为行政审判解决了不少问题。
但也有学者深表失望,认为“2014年《行政诉讼法》只是屈辱地记录了现实。
”下面,我们对照前述三个目标,回顾法律修改的理想与现实。
一着力解决困扰行政审判的主要问题立法者注意到,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3]相应地,修法的重点也落在解决这些问题上。
应当说,这一判断找准了行政诉讼的病症。
“三难”不扭转,行政诉讼就无法赢得民众的信心;如果这些问题还未解决就扩大受案范围、引入公益诉讼,不但法院“审不动”,行政诉讼也将更加窘迫。
(一)行政诉讼“三难”的应对之策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把解决“立案难”作为头等事情来抓。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4)举证特殊;5)内容专业
(二)种类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注意:
(1)优先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
(2)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提供询问、陈述等笔录,应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2.物证
指以其存在的外型、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应注意:
五、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
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一般质证原则
缺席证据质证
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 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 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 原告 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①初步证明责任:在起诉阶段,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②申请证明责任:在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 请,但有两点例外
③损害证明责任:在提出赔偿请求时,证明自己遭受损害
的事实 ④新事实证明责任:在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
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 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
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 有利害关系 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 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 权力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 审查
行政诉讼原理读书笔记

行政诉讼原理读书笔记附言:对于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的读书笔记,完全摘抄了很多页,发现应该没有什么用处的,所以只写读后感了,希望没有属于文不对题。
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是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问题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章“行政诉讼目的论”认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规定有所不同,因为一般认为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目的。
不过其论述相当有力,主要是:一,符合宪政语境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二、行政诉讼的产生源于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三、行政诉讼是为相对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四、强大的行政机关无须行政诉讼的救济。
从确保宪政生成的角度,可以赞成上述观点。
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加以否认的是,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必须考虑行政权力的行使,而且是有效行使,至少是不能对于行政权力造成重大妨碍,从更高一个层次即价值排序和价值均衡的角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如果说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乃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行政诉讼的唯一价值取向也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呢?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价值,在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然要考虑到对行政权力运行效率的保障,因为行政权的特点就是灵活高效,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而审查监督是有时间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如果事无巨细,事事审查,或者仅仅是考虑到审查压力本身的无处不在就足以让行政机关束手缚脚,犹豫不决,既造成行政程序的低效和拖沓,还会打击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行政管理工作的失败。
行政诉讼的三面关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乃是最基本的关系,行政诉讼的范围论,行政诉讼当事人论、包括行政诉讼类型论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取决于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行政法治30年(马怀德)
【马怀德】行政法治30年时间:2008年10月8日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主持人:各位同学、各位朋友下午好,感谢各位朋友过来捧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做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样一个重要的报告,我一直觉得这个报告的题目真好,从那以后我们国家、我们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78年的时候我才14岁读初中二年级,我们马校长当年是13岁,估计是初一。
30年过去了,当年的马同学现在成了马校长,这是个人的进步,也是国家的与时俱进。
马怀德校长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领军人物之一,因为从立法角度来说他参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除此之外马怀德教授还担任了中央10多个部委的法律顾问,今天下午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马怀德教授来给我们做主题为“行政法治30年”的演讲。
马怀德:实际上让我来讲这个题目不太合适,因为我只是30年一小部分的亲历者,对前半部分并不是非常了解,所以我还要认真查阅资料。
为了今天的讲座,我认真的回顾了30年的行政法的历程,本来应该做更好的准备,但是大家知道学校发生了一系列的事情,尤其是前天晚上我们无比崇敬的、令人尊重的王名扬先生故去,所以我提议,在这里全体起立默哀一分钟。
前几天我专门跑到通县的医院看望他老人家,实际上那时候他已经奄奄一息,只有一点点生命体征而已,嘴上、身上到处插着管子,没有任何知觉、也没有意识。
两年前的这时候,我们在友谊宾馆为他老人家举行了90大寿的庆祝仪式,很多同学和老师都参加了,那时候虽然他不能来会场跟大家见面,但是我们到家里看他的时候,给他买了很大的蛋糕,老人家非常高兴,也说了一些话,有很多照片,我们都挂在网上了。
虽然是高寿故去,我们依然很难过。
王名扬先生的故去代表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代表着开拓中国行政法事业的老一辈法学家都离去了。
下面就跟大家交流一下这30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取得的一些成就、经验以及未来面临的挑战。
第一阶段:1978——1986 行政法治的探索阶段首先是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六章行政诉讼程序6.1复习笔记一、起诉与受理1.起诉(1)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其特征是:①起诉是相对人行使行政诉权的行为。
②起诉的直接目的在于启动诉讼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而使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获得司法救济。
③起诉是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一般条件所谓一般条件,即不论提起何种诉讼,也不论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均需具备的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是:①原告适格原告适格,即提起诉讼之人必须符合原告资格。
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要求被告明确,即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称。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希望获得司法保护的实体性权利的主张。
事实根据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权作用的领域。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当事人起诉的行政案件依法属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的时间条件起诉的时间条件即诉讼时效,是指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将因起诉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可以拒绝受理。
①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一般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
特殊期限是指为单行法律、法规所规定,适用于特定案件的起诉期限。
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与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
a.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和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存在问题1. 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保护力度相对不够,往往存在对权力过于宽容和对公民权益过于忽视的情况。
一方面,由于部分地方官员与地方法院关系密切,司法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另一方面,在某些案件中,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或其他原因,很难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
2. 证据收集难题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一个重要且困难的环节。
由于涉及到涉密文件和机构内部文件,公民很难获取到相关证据,导致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不足的情况较为普遍。
此外,行政机关往往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使得公民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繁琐复杂,给公民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起诉繁琐、审理周期长、申请费用高等问题。
此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对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调解不力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冲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存的情况。
在一些案件中,公民在进行行政复议之前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申请,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审理程序和机构。
这种现象导致了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效率低下。
三、解决方案1. 加强司法独立性为了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在我国应当加强地方法院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独立性,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同时,应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公正判断能力。
2. 完善证据收集机制为了解决证据收集难题,应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加强对证据保密的管理。
同时,加强对公民获取相关证据的支持和保护。
3. 简化行政诉讼程序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程序复杂的问题,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减少繁文缛节,并加大对案件审理时间和调解效果的监督力度。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第一部分复习笔记一、行政诉讼概述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恒定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而且行政主体仅仅可以作为被告。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在结果上就体现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行政审判权是指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审判权,属于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其实质是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
(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3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请求,要求审查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救济的制度。
①二者的主体和性质不同a.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本质上是行政体系内部监督;b.行政诉讼是由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因此是外部监督。
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广泛,审查程度要深③行政复议的程序简便、成本较低④具体程序设计上,二者也有诸多不同a.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而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开庭审理,特别是一审必须开庭审理;b.行政复议一般是一级复议,而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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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 ——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马怀德 解志勇 (2000-9-1) / 已阅16047次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问题是当前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对于原告败诉时的执行问题,有关法律另有规定,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以下提到的执行问题,均指被告败诉时的执行。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原因何在呢?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什么对策呢?这正是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我们认为,形成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执行行政机关的原因,也有执行机关的原因。但主要是司法体制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不下十几万个,他们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行政机关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在这些地方,败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主要原因固然与某些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更重要的是这些部门"囊中羞涩",有的行政机关连办公用的房屋都是借来的。对于这一类执行对象,是属于"履行不能",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相对有限,似乎情有可原。 第二,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权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司法机关实际上为各方面非司法力量所控制。从法院的角度讲,由于行政机关掌握财权,纵然败诉后不执行判决,法院也奈何不得。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本位思想恶性膨胀,行事肆无忌惮,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久而久之,不但助长了行政机关轻视法律判决的不良风气,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尤其让人们失去了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信仰,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构成很大威胁。 第三,法院司法不公正。法院司法不公也是影响法院判决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宏观上看,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主要在于:(1)法官来源复杂且素质低。我国现行司法队伍中非专业化的倾向是相当严重的。(2)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法院自我约束能力差。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就检察监督而言,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对于法院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行政诉讼判决的行为,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和手段就更加受限制,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审判机关有权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实行审级监督。在实践中,上级审判机关通过审级监督的形式对下级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确也进行了有效纠 2
正,但是,审级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加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监督的着眼点已不再是司法公正,即法制的统一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护。加之对于法院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判决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层级监督,因此,通过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及时执行判决,也很难奏效。 第四,我国现行司法权力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不可否认,在目前的国家各机关中,行政机关实际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胀,是世界上所有国家普遍感到棘手的难题。由于各级行政机关掌管着国家最活跃、最全面、最具体的行政执法权。与此相反,在我国现行的权力分配体制下,司法机关实际上处于行政机关的从属地位,无论在级别、取权和执法手段上都比行政机关低,与其业务相关的人、财、物权,都由行政机关来掌管。毫无疑问,这样做的结果只会导致权力分配和制约上的失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院自身权威不够。当前,各种权力主体为局部利益干扰司法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尤以行政机关为甚。各行政主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或明或暗地干扰司法的现象频仍发生,形成了比较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使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纠纷、调整社会关系时受到来自地方行政主体的压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常发生,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受到削弱。 2.法院的独立性不够。自1980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①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结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3.法官的独立性不够。中国的司法独立原则并未实现,这是造成执行行政机关难的重要原因。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显然,哪一个执行法官也不愿意冒"砸掉饭碗"的风险,去执行行政机关。(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以上,我们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关键是司法体制造成的"执行难"。下面我们重点讨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二、克服现行体制弊端,建立全新的行政审判和执行体制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队伍建设。"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应当在坚持司法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找准问题,选准突破口,"攻其一点,兼 3
及其余",采取得力措施各个击破。改革的着眼点定位在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问题上,突破口是建立我国行政法院,即把行政法院的建立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遣队,为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探索经验,最后实现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行政法院的模式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行政法院。如法国行政法院,尽管它属于行政机关系统,但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而德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墨西哥等国的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这些国家的行政法院设置,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之一。法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十分明显的特点,与英美国家的"单轨制"不同,它属于"双轨制"。即在法院设置上存在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系统,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案件(民事和刑事案件)两者泾渭分明。在法律适用上,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别法才适用普通法。最高行政法院内设4个行政厅和1个司法厅。行政厅负责行政立法和立法咨询工作,司法厅(也叫诉讼厅)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它直接隶属于总理府,院长名义上由总理担任。它享有初审、上诉审和复核审管辖权。它的主要职能表现在4个方面:(1)为政府提供咨询:(2)审理行政案件;(3)裁决行政系统内部管辖权事务;(3)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法国行政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行政法院、5个上诉行政法院、33个地方行政法院、行政争议庭和权限争议法庭。 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形成晚于法国。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普通法院②中的5种法院(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类别之一。但它独立于一般法院(刑事、民事法院),与法国相同。德国行政法院组织分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初等行政法院设在各邦,数目因州的大小而异。初等行政法院共有33个,高等行政法院10个。行政法院的组成是由院长、主审法官和相应数额的普通法官组成。德国行政诉讼在程序上表现为审问式公开审理,并设置公益代表人参加诉讼,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联邦、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参加行政诉讼。③ 比利时也实行法国式的双轨制行政审判体制,但行政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系统,它没有普通法院那么完整的体系,行政诉讼一般直接诉至最高行政法院。瑞士联邦行政法院除受理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外,还具有一般行政法院所没有的惩戒公务员的权力。其他一些建立行政法院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一些与法国、德国大同小异的规定。 我国似可制定《行政法院组织法》,建立行政法院。 1.行政法院的性质、任务、组成和任期。建立我国行政法院,在坚持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应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为此,笔者认为,行政法院在性质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属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行政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和与行政有关的案件的审判权,参与行使国家审判权力,不受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法院的任务是按照法院程序正确地适用法律,审理和判决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引发的争议案件。相应地,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取消,其他业务庭的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案件审判职能取消。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完全独立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