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行政机关应诉常见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 第三条第三款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 (三)实行跨区域审判; 修改前
修改后政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
件。
• (六)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加大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 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一)。。。。。。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三、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 (三)行政处罚案件 • 1、实体问题 • (1)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具体时间; • (2)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准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出现计算错误。 • (3)案件缺少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
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证明材料等。 •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描述简单,无法体现案件调查过程。 缺少案情、
• (七)加强和各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2、积极配合法院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 (一)征地拆迁案件 • 1、实体问题 • (1)征收补偿的主体错误 • (2)补偿出现漏项 • (3)补偿决定书中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四、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2、程序问题
(1)评估机构选择出现问题(应当由被征收人)
(2)评估报告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仅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以表格的形式 将当事人房屋应当补偿多少数额公示出来)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么没有 起诉 呢 ?我 想这跟 政府 机关 历来 的飞横 跋扈 , 无忌惮 , 肆
不无关 系 。
后来 演变 了c央 集权专 政制政 权 。 政权 ( 行政 权) 导一 切 , 宰 主 主 这 个社会 。长 期 以来 , 形成 了“ 官贵 民贱” 畏 官” 不能 犯上 ”官 “ “ “
本 位” 思想 。人们 在儒 家文化 思想 的影 响下 , 等 人们 的 “ 厌讼 ” 心 和法 官法 的规 定, 各地 法院 的院长 由地 方各 级人 民代表大会 选举
种 司法制度 , 实施 以 来行政 诉讼 的发展 与其他 诉讼 相 比, 从 仍显得 步履 维艰 。本 文 简要 阐述 下造 成其 困境的 原 因及 其缓 解
的看 法。
关键 词
行 政诉讼
司法 审查权
行 政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1-5.2 10—5 2 1)2l20 2 只不过 是 自己的一个 办事 机构 而 已。因 为我 国司 法体制 下法 院
抗 衡。 由于 中国历 史一直 以农 业为 主 ,造 成人 性格 的 内 向和封 联 邦党人 说 :就 人类天性 之一 般状况而 言 , 某人 的生活有控 制 “ 对 闭。 最开 始 , 个人 的权 利利益 是靠 家长 来维护 , 形成 了父 权控 制 ,
权, 等于 对其 意志 有控制 权” 。 法 院在 人事方 面 ,我们 法 院的 没置 是按地 方 行政 区域 没置 的。 实行 的是块 块领 导 , 官 的选任 也是地 方化 。 法 依据 现 行宪法
理 非常强 烈 , 对法 律产 生严 重的不 信任 。 中国人 自古 以来追 求的
和罢 免, 其他 法官 要 由本 院 院长提请 本级 权 力机关 任免 。 官在 法
[名词解释题,6分] 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题,6分] 行政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4f7994c8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8b.png)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国家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合法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特点1. 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诉讼活动,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制定、修改、废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置等行为。
2. 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定诉讼程序下进行的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如行政裁量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请求行政赔偿等。
3.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裁决的诉讼,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正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1.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条件。
基本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具体、实施性、具体损害和法定申诉期限等。
程序条件包括向被告提出行政诉讼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2.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对像是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一般不包括具备普遍适用性和法律适用性的一般性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必须是实施性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行为具体实施的法律保护措施,因此行政行为必须是实际实施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损害性。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损害的司法救济,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4)法定诉讼时效必须符合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精品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几年来,我区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坚持开展依法治区和依法治乡街、镇,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区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但是,我区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还比较高。
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我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避免和减少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日前,我们对1999年至20年11月期间在本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供区政府领导和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参考。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一基本情况1999年至20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131件,已审结127件未结4件。
在案件类型上,131件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管理的33件,公安31件,工商14件含市工商局2件,交通管理10件,司法局公证7件,城管执法6件,规划管理6件,集体土地管理5件,劳动保障3件,农村经济管理2件,教师管理2件,市政、消防、民政、环保、小公共汽车管理各1件、其他7件。
在结案方式上,127件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40件其中判决维持的19件;判决撤销的16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5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26件,撤诉48件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的26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2件,行政赔偿调解结案1件。
二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不下1999年至20年11月,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39件,败诉率为307。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行政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则是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若干措施:一、加强应诉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
应诉人员是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重要力量,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应诉效果。
因此,应加强应诉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应对能力,以更好地应对行政诉讼。
二、建立健全应诉工作机制。
应诉工作机制是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重要保障,它涉及到应诉人员的分工协作、应诉程序的规范和应诉材料的准备等方面。
因此,应建立健全应诉工作机制,明确应诉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应诉程序,提高应诉效率。
三、加强应诉材料的准备和管理。
应诉材料是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影响到应诉效果。
因此,应加强应诉材料的准备和管理,确保应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应诉效果。
四、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协作。
律师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的结果。
因此,应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协作,了解律师的诉求和意见,积极回应律师的建议和要求,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效果。
五、加强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重要保障,它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应诉效果。
因此,应加强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和不足,提高应诉效果。
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我们应采取以上若干措施,提高应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应诉工作机制,加强应诉材料的准备和管理,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协作,加强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以更好地应对行政诉讼,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基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诉讼的情况分析与对策

LAND&RESOURCES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相对人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重大体现,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近几年以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在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打造阳光国土上积极开展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上提出阳光征地、阳光规划、阳光执法等系列阳光国土建设,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采用登记立案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加,尤其是2015年,应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为近几年最多的一年。
现就安吉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总结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1.行政复议情况2015-2017年6月底,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共向上级行政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应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简称办理行政复议)14件,其中11件维持该局具体行政行为,1件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1件撤销,1件正在办理。
14件案件中,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应诉办理2件、县政府法制办1件。
两年来无行政复议败诉案件发生。
2.行政诉讼情况2015-2017年6月底,应诉行政诉讼51件。
2015年度共办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4件(均为2015年5月1日后立案的),其中:代理县政府诉讼案件(以下简称代诉)6件。
在全年的2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二审案件3件。
年内审理结案24件,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1件(含3件撤诉),其中一审败诉3件,二审败诉1件(为一审败诉,提起上诉);2016年行政诉讼应诉17件,其中代诉2件,12件维持具体行政行为,4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撤诉;2017年1-6月行政诉讼应诉10件,其中代诉5件,5件维持具体行政行为,5件代诉再审正在审理。
二、主要特点1.信息公开数量剧增,或成不当维权手段2015年以来(尤其是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该局应诉行政复议14件,行政诉讼51件,其中信息公开的19件,占29.23%,因征地拆迁引起的24件,占36.92%,其它涉及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归属,行政决定以及矿产资源等22件,占33.85%,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容均与老百姓重大切身利益相关。
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行政机关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责任,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分析基层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提高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优化行政管理。
一、败诉原因分析1、法规法律意识不足基层行政机关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经常忽视法规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
面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出现基层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偏差,从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出现。
2、案件调查核实不严谨处理案件过程中,基层行政机关人员往往对案件的调查核实不够严谨,容易丢失证据,忽略关键信息,导致案件无法确定客观事实,追溯案件原因和责任。
这种情况会直接导致基层行政机关败诉。
3、工作效率不高基层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经常会因为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案件的处理拖延。
当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基层行政机关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材料补充和证明,那么就会导致对方提供的证据起到了更大的作用,进而出现败诉的情况。
4、行政指导不到位基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密切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上级有关部门行政指导不到位,导致基层机关行政处理时,出现失误和偏差,进而出现败诉的情况。
二、对策1、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为了避免因为法律意识不足导致败诉的情况,基层行政机关人员需要接受足够系统的法制教育,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能够让基层行政机关人员明确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从而能更好地执行工作。
2、严谨把握调查证据调查证据是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基层行政机关需要充分重视进行案件调查的严谨性,让证据真实、可靠,做到材料一致、恰当而有效,以免证据存在瑕疵、丢失等情况。
3、提高效率,缩短处理时间提高效率是基层行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避免基层行政机关因工作效率不高导致败诉的情况出现,需要加强基层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档案归档,以提高行政办案效率。
完善行政诉讼案件流程和审查程序的建议

完善行政诉讼案件流程和审查程序的建议在完善行政诉讼案件流程和审查程序的前提下,提出以下建议。
一、简化行政诉讼案件流程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行政诉讼案件流程复杂繁琐,导致诉讼周期长、成本高。
为此,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优化申请方式:设置网上行政诉讼申请平台,方便当事人通过线上途径完成申请流程,减少时间和成本。
2. 简化立案手续:规范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标准,减少立案前的繁文缛节,提高案件的受理效率。
3. 加强审查机制: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初审工作,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和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4. 强化庭审管理:加强对庭审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庭审过程公正、公平,并注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保证程序公正和杜绝滥用诉讼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审查程序存在不足之处。
为加强审查程序,提出以下建议。
1. 强化事前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加强内部审核和审查,确保决定合法合理,减少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
2. 完善案件交庭程序: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的交庭程序,明确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加强对案件材料的审核。
3. 注重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性。
4. 强化执行程序: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确保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或裁定,增强行政诉讼的执行效力。
综上所述,通过简化行政诉讼案件流程和加强审查程序,可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建议,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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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现状 作为行政诉的法律依据一一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十多年了,那么,这十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如何呢?笔者认为是喜忧参半,不容乐观。诚然,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监督,可以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这几年行政诉讼案件数不断上升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缓步上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较之以前亦有很大的提高,这些不能不说是《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效益。但是,在此笔者不想过多地谈论行政诉讼的成绩,只想就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弊端加以剖析。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渠道还不畅,这可以用所列的几个关于行政诉讼的现状加以说明。 1.表面繁荣的行政诉讼的背后掩盖着实际上的门庭冷落。 从湖北省高院年度统计材料看,2001年全省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为6794件,审结6559件,除与2000年的受案数6977件相比略有下降以外,几乎连年都有所增加,如果与行政诉讼法实施当初的1990年相比,受案数可以说翻了好几番。乍一看,似乎行政诉讼令人乐观,其实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这里面至少掩盖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法院收案数虽然增加,但与行政机关实际处理的行政争议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就拿宜昌市工商局来说,去年共处理违法案件两千多起,而诉至法院不足百件,还有象猇亭区行政执法部门也处理过数百件案子,却无1件诉至法院。二是相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来说,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迅猛增长。就拿宜昌市猇亭法院来说,近几年虽然实现了行政诉讼案件的零的突破,但案件数未见明显增长,相反有下降的趋势,近两年来尚未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而我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倒显著增加,去年已达18件(前几年只有几件)。法院受理诉讼案件不分难易,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一般经过筛选,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意味着非诉执行案件隐含了成倍的未知数。这是否能说明我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很高呢?从我们所了解的行政执法情况看,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环节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并非完美无缺,老百姓也不是都很满意,只是认为行政官司拖不起,怕得罪当“官”的,有的认为即使打了官司,败诉的可能性也有百分之八九十。老百姓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法院在处理“支持”与“监督”的关系上把握的不平衡,往往是对行政机关的支持大于对它的监督,所以我们不应当对行政诉讼的现状感到乐观,诉讼渠道的不畅应当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2.老百姓对行政诉讼的热情不高,大都不愿打行政官司。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从属于行政,“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高等原因,致使社会上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高,热情却偏低。其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腐化、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现象深恶痛绝,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和伸张正义并出面干预但却对法院能否公正有效地执法表现出信心不足,甚至认为是“官官相护”。老百姓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从以往的行政诉讼可以看出,就目前来讲行政诉讼的职能作用尚未被全部接受。有的人把行政诉讼同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认为民告“官”就是破坏稳定,是无政府主义。有的人指责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是与政府作对,是支持坏人反对政府,替坏人撑腰,于是采取种种手段干扰阻碍行政诉讼。一是对原告采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手段,压制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法院行政审判不予配合,甚至采用行政职权进行对抗。如有的公然声称“不应诉、不到庭、不执行,看你法院怎么办?”有的以社会治安不好,依法行政难为由硬要求人民法院判其胜诉,否则以辞职相威胁;三是干扰、阻碍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有的搬动上级领导出面进行行政干预,有的领导公开支持行政机关不到庭、不应诉、不答辩。上述的不正当现象在某些地方愈演愈烈,并未引起有关领导重视,更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和控制,这样,就大大地损害了行政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的群众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得官司只一次,可受气要一辈子”,明确表示不愿主动打行政官司。 3、行政机关的息讼措施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诚然,行政执法机关若能在执法中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作出实体处理,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并主动打消起诉的念头,那确是一件好事,毋需说长道短、妄加评说,并且造成相对人不愿起诉的原因是多种多样,有时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使然,而不仅仅因行政机关一方所为而已。但一些行政机关刻意追求非诉化,消极防范相对人起诉的做法实在是为害非浅。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各个环节上大量采取息讼措施:首先,从时间分布和实施阶段看看:(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般对可能起诉的相对人做压制性的预防工作,或者以加重处罚相威胁,或者以减轻、降格处理为诱惑,或者对不能适用行政调解的偏偏达成所谓的“君子协议”,个别人甚至为了达到息讼目的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放弃重大原则。这些情形在当场处罚中常常被某些人表现得淋漓尽致,老百姓管这叫“打预防针”。许多相对人因打了“预防针”,而对起诉产生“抗体”,主动偃旗息鼓。(2)大量作出口头裁决,裁决时故意不向相对人交待诉权和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有些相对人因不懂法而错过起诉期限。由此又演变出另一种形式,即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的偏偏当场处罚,处罚后又不开具正式收据,让相对人苦无证据不能起诉。(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对相对人不服,执意要寻找法律帮助的,一般采取两种措施息讼:一是故意搪塞,无故拖延,力求使相对人知难而退;二是复议时搞变相调解,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稍加改动,做些让步,使相对人基本满意,由此“化干戈为玉帛”,皆大欢喜。(4)即使息讼失败、相对人诉到了法院,行政机关依然想方设法促成相对人撤诉。一是主动协调好与法院的“关系”,借法官之口进行思想疏导,促成相对人主动撤诉。二是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知趣而撤诉。其次,从内容和性质上看,息讼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即行政机关无视相对人的诉权,背离行政诉讼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这个根本目的,以表面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息讼之目的。一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观臆断,任意妄为,令相对人困惑之余十分反感。二是搬出领导干预具体行政事务,强制息讼。如此众多的息讼措施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渠道的畅通,而且极大地制约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行政诉讼渠道不畅的症结 对以上行政诉讼的障碍是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笔者认为对此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当然,解决问题的核心是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将前功尽弃、事倍功半。那么,导致目前行政诉讼渠道不畅的症结何在呢?我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存在着阻碍行政诉讼渠道畅通的社会基础。 我国是一个封建宗法制延续了上千年的国家,长期以来,政治上的专制正使公民的权利意识几乎丧失殆尽。国人一向倡导“以善为本,以和为贵”的思想,习惯于“委曲求全”,反对争讼,至今人们还不习惯于将官与民置于平等的地位上,官方观点似乎有一种先天的合法性,不容人们置疑,“不争讼”观念似乎成为公认的“美德”。这无不反映出中国几千年来“人治”的痕迹。当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全面改革,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发生着深刻变化,权利意识与日俱增,但市场经济同时也赋予他们一种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价值观,使他们深信个人的力量再大也斗不过政府,即所谓“胳膊拧不过大腿”,因而对行政诉讼的态度相当暖昧,期望值高,热情却低。对那些居住在农村、占我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而言,观念仍然陈旧,行政诉讼离他们似乎很遥远。可以说,当前行政诉讼渠道不畅,正是植根于这样的社会基础。 2.非法息讼措施抑制诉讼的形成。 近几年来,依法治国的方略逐步深入人心,依法行政的环境正逐步改善,行政执法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大部分机关也愿意接受司法审查。这确是值得国人庆幸的事情。但也有少数行政机关仍存在怕当被告,怕败诉的心理,把当被告看成一件不光彩的丑事。甚至某些领导把是否被起诉、是否败诉作为行政机关政绩考评的依据,其结果无异于鼓励大量规避法律和息讼行为,导致大部分可诉的行政案件在行政机关“围追堵截”下夭折,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开展。 3.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挫伤了相对人的诉讼积极性。 相对人明知与行政机关地位悬殊而坚持起诉,是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及时提供司法救济,这种愿望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往往更迫切。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官办案质量和效率都较高,能够严肃执法。但行政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少数法官办案效率不高,有的案件拖的时间太长,当事人的实际权利难于兑现。二是少数法院不敢大胆审判,害怕得罪了某些行政领导而断了法院的“口粮”,于是在裁判之前习惯于“早请示,晚汇报”,和行政机关走得很近,其结果必然使相对人丧失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感,产生对法院公正判决的合理怀疑。此外,有的法官误导相对人撤诉,进行违法调解,也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 4.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存在着诸多缺陷,相对人可诉范围过窄。 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但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十几年以前订立的,与当今已发生巨变的政治经济体制相比,其滞后性尤为突出。特别是在受案范围上规定得太狭窄,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行使诉权,也不利于法院大胆地受案。有些概念规定得很模糊,实践中不便于操作。虽然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问题有了很大的补充和完善,但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三、疏通行政诉讼渠道之对策 当前,上述情况仍呈严重趋势,且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限制。这样,就大大地损害了行政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丧失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不仅使行政诉讼渠道不畅,而且也使行政审判处于停滞不前或者滑坡的状态。鉴于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切实疏通行政诉讼渠道,改善行政审判执法环境,确保行政审判的顺利开展,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当前人民群众对“民”告“官”知之甚少,也不懂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表明普法宣传工作尚须加倍努力,任重而道远。行政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介要把宣传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作为重要任务,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宣传司法监督的目的、意义、效果,使所有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能理解和支持;使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觉地运用行政诉讼手段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采取罢工、游行或其它过激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要利用现代通讯、传播媒介,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进行普法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少贫地区进行重点普法,要把宣传行政诉讼法这一薄弱环节列为重点来抓,各级领导特别是行政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执法,对行政诉讼要大力支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扩大社会影响,增大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做到审理一案,影响一片,求得更大更好的社会效果。 2.强化对行政机关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监督机制。 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如何,既是政治水平的表现,也是法制观念的体现。可以想象,置法律而不顾的领导将会给国家带来多大的危害,故应对各级党政领导进行必要的监督。党委、人大等领导和权力机关可以就行政诉讼法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好的和差的典型,对严重干扰行政诉讼的要依法处理,公诸于众,以实际行动为法院行政审判鼓劲、撑腰,不能让有法不依者有恃无恐。对敢于严肃执法的要大力宣传和支持,并以此作为晋升的重要条件。行政诉讼的物殊性还要求人大同时狠抓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违法并纠正,有效地遏制非法的息讼行为。检察院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从违法犯罪方面加以监督和查处。其他如政协、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也要调动起来,并发挥作用。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应本着不纵不枉、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实体尤其要对程序加以监督检查,同时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监督力度。 3.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千方百计地抓好行政审判工作。 一、要保证一支敢于严肃执法的行政审判队伍,以适应行政诉讼的开展。二、要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以促使法院主动积极地开展行政审判,防止不敢立案、不敢审判和坐等案件的消极现象。三、要创造条件,法院的领导要把行政审判摆到与其它审判同等重要的位置,关心和支持行政审判,经费上给予保证,尤其是要敢于为行政审判人员担责任,解除行政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积极性。 4.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应坚持原则、讲究方法。 严肃执法,坚持原则是前提。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最后和最高的手段,其原则性不容有任何动摇,必须严肃执法,公正判决,否则行政诉讼就无效益可言。但是鉴于我国行政诉讼开展时间不长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认真研究如何开展好行政诉讼的方法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主动请示、汇报,及时联系通